2024年度(3篇)企业、校园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材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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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校园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材料(3篇)企业、校园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材料
(3篇)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状况良好稳定发展,做好“创建平安校园”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按照市安委会的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进一步强化各部门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负责落实全年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各项控制指标,做到层层落实,确保我校安全生产无重大责任事故。
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加强对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用水、用电、用气、饮食、行车、机械加工、实验室等特殊人员的持证上岗和岗位安全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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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加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五、严格事故报告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协助后勤管理学生管理等有关部门,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确保学校安全,平安稳定。
七、完成校领导和市安监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篇2: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违反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所采用的强制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措施。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法律制裁。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亦称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相应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和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既是法定职权,又是法定义务。如果由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领导人和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执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因其失职、渎职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了法律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负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六项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作出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其它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产是他们义务不辞的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往往是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高低,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所以,《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他们必要的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设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如果因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义务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那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质才能依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如果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从事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是导致生产事故多发和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动而触犯法律,不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触犯法律。《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大法,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当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非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不了解安全生产的法律界限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旦发生事故,追悔莫及;有的是明知故犯,以身试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那些是合法的行为,那些是违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35种: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的行为: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它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0.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1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3.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5.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6.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7.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9.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2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本制定应急预案的。
22.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3.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4.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2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29.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3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32.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33.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
35.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
篇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责任制规定了各级领导干部、职能部门和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本责任制适用全厂安全生产管理。
二、术语
“五同时”是指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四不放过”是指在处理事故过程中,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广大职工末受到教育不放过;
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三、各级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1.厂长、副厂长安全生产职责
(1)厂长的职责
①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企业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 规和规定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②审批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规划和计划以及生产中的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根据国家规定保证所需的经费开支,有计划她解决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③定期主持召开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
④检查指导副职及下属各单位领导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事故的责任 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审定安全生产奖惩事项。
(2)生产副厂长的职责
①协助厂长抓好全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②生产中认真贯彻“五同时”并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的不安全向题。
③定期组织全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定期检查分厂厂长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安全环保处的工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奖惩会议。
④组织制订(审定)安全技术规程、制度和厂内标准,对规程、制度的完善情况负责。
⑤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伤亡事故和重大险情事故,拟定整改措施,组织落实。
(3)设备副厂长的职责
①对全厂设备、建(构)筑物良好状况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正常使用负领导责任。对因设备、建(构)筑物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负领导责任。
②定期组织设备安全大检查和仪表的标定,及时处理设备方面的重大安全隐患。
③负责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
(4)基建副厂长的职责
①保证从更新改造资金申安排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经费,不得挪用,组织安排安全措施项目的实施。②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同时,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不留隐患,认真贯彻 “四同时”的原则。
②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5)人事副厂长的职责
①负责审批全厂治安保卫、职工教育培训、医疗卫生等工作计划的同时,审批消防安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卫生的工作计划,并保证实施。
②负责组织定期的消防安全、职业卫生检查,对重大火灾事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③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2.三总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1)总工程师的职责
①对全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在技术上负全面责任。
②在组织科研、技术攻关、改造、设计、施工和生产过程中,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条例、规程、规范和标准,认真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的科研和新技术的应用。
③组织审定本单位的安全技术规章制度、标准和预防重大事故的技术措施。
④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组织技术力量对重大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进行分析、鉴定并提出改进措施。
(2)总会计师的职责
①按审定的计划,保证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费用,并合理开支。
②对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行为不监不管,致使重大隐患得不到治理,对由此而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责。
(3)总经济师的职责
①按国家规定,提出合理设置安全工作机构和安全干部的定编。
②在生产、经营中把安全生产列为重要内容,并严格考核。
③工人、干部晋级或浮动晋级,要把安全生产列为重点考核条件。
3.分厂厂长(分公司经理、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对所领导分厂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2)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做到“五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环节中去,每月定期主持一次全分厂的安全活动和进行一次全分厂安全生产检查和评比,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3)对本单位的规程、制度健全完善负责,针对分厂生产情况提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检查和发现的隐患和尘毒危害,及时安排力量解决,对本分厂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安排解决。
(4)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考核。
(5)发生伤亡事故时,要紧急抢救,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查明原因,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
(6)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4.工段长、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对本工段、班组工人在生产建设中的安全健康负责。
(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政策,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3)经常教育和检查工人遵守安全操作制度,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等,并注意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4)经常检查并保持工作地点的文明生产,保持成品、半成品、材料及废物的合理放置。
(5)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日活动,开好班前班后会。
(6)有权拒绝上级违章指挥,遇有事故险情时,有权立即指挥人员撤离现场。
(7)发生伤亡事故要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并如实提供事故发生的情况。
四、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各级职能部门在各自负责瞥理的业务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政策、法令、规程、规定和标准。
2.厂长办公室的职责
(1)在调研中,应把安全生产列为经常性的主要课题之一。
(2)起草有关文件、工作总结、报告材料应将安全生产列为主要内容,督促协调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有关规章制度。
(3)接待、安排客人现场参观时,负责组织人员介绍有关安全规定和注意事项,解决好防护用品,指定专人陪同,并对其安全负责。
(4)参与协助伤亡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3.计划处(科)的职责
(1)编制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列人安全生产的指标和措施,公布各项生产经营指标的同时,公布安全生产指标及措施落实情况。
(2)分配年度更新改造资金时,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安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新建、改建、扩建计划中,应有职工安全、卫生内容万十划下达前应征求安全环保处(科)的意见。
4.总调度室(生产经营处)的职责
(1)坚持安全与生产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2)在指挥生产的过程中,如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下达停产处理的指令,不得违章作业。
(3)及时掌握全厂安全生产动态,并通知有关部门,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下令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厂有关领导,通知安全环保处(科)和有关部门,同时派员直赴现场参与抢救、调查、处理,待现场勘察处理完毕,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组织恢复生产。
(4)调度会应首先汇报生产的安全情况,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问题。
(5)在安排生产、施工程序时,必须考虑安全生产的需要,对因生产指挥不当造成的设备事故和伤亡事故负责。
5.机动处(科)的职责
(1)对因设备长期失修、设备缺陷、备品备件不合格或因防护装置不全造成的设备事故和伤亡事故负责。
(2)定期组织对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和工业建筑物的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的,要组织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必须立即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并限期解决。
(3)各种机电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的引进、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竣工验收等,要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条例、规程和标准。
(4)新设备和自制或自行改造的设备,要有完备的安全保护设施和监测仪器,使用前要制订出技术操作规程,并分送有关部门。
(5)组织设备大、申修要落实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不准冒险作业。
6.总工程师办公室(科技处)的职责
(1)组织新产品试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都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遵守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规范与标准。
(2)积极引进推广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新技术,重大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划,要积极引进推广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新技术。
(3)对新技术推广和科研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责。
7.基建处(科)的职责
(1)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与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违背“三同时”造成的不良后果负责。
(2)组织基建、技术改造工程,必须督促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合同,制订安全措施,对因无安全合同组织施工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3)组织审查设计方案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安全环保处(科)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8.教育办(教育科)职责
(1)对职工末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2)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解决教育经费。
(3)按照职业安全卫生应知应会内容和继续教育工程再教育的要求,组织领导及职工的岗位培训。
9.医院、职防部门的职责
(1)发生伤亡事故后要全力组织抢救,对因抢救不及时或因采取措施不当,误诊、误治造成伤势加重,甚致死亡的后果负责。
(2)负责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工种的职工进行体检。
(3)对工伤、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和健康状况,提出鉴定意见。
10.企管处(科)职责
(1)调研制订专业经济责任制、管理办法和制度,要把安全生产列人主要内容。
(2)对各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评比时,应把安全生产列为重点考核内容。
11.劳资处(科)职责
(1)对因劳动组织严重不合理,人员分配不当或劳动纪律松驰又长期末予解决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2)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调整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适合所在岗位工作的年老体弱和各种疾病人员的工作。
(3)不得分配女职工到女职工禁忌的岗位作业。
(4)按劳动保护要求,合理配备岗位定员。
(5)把安全生产列为工人晋级的重点考核条件。
12.财务处(科)职责
(1)对不按计划拨付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或对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监不管,擅自核销而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责。
(2)按有关规定的标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等费用的开支,同时实行财务监督。
13.保卫处(科)的职责
(1)对因防火及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剧毒品等要害岗位管理不严造成的伤亡或不良后果负责。
(2)组织进行全厂防火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检查工作,制定消防及易燃、易爆、剧毒品等要害岗位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并督促贯彻执行。
(3)参加安全生产的检查工作,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14.质量处(科)的职责
(1)在改进工艺、提高质量的各项措施中,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2)做好进厂原材料的质量检查工作,防止爆炸物品和密闭容器进人炼钢炉而发生爆炸事故。
15.物资供应处
(1)对因采购的工具、材料、防护用品等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事故负责。
(2)根据厂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组织货源,保证质量,及时供应。
(3)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采购、搬运、储存、发放应严格遵守国家颁发的各项安全规定,保证安全。
16.干部处(人事科)的职责
(1)应把安全生产列人干部的教育、考核内容。
(2)严格按编制定员配备、调整安全部门干部,并保证人员素质。
(3)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对职责范围内工作失误导致的伤亡事故负责。
17.厂工会
(1)根据全国总工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条例,认真贯彻执行和宣传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健全规章制度,对行政和基层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配合行政部门做好安全工作。
(2)对职工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各种形式安全生产竞赛和技术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3)检查职代会通过的安全生产提案执行情况,组织基层工会抓好劳动保护工作。
(4)参加安全大检查工作,参加重大不安全隐患整改及尘毒治理方案的讨论。
(5)参加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制订整改措施方案。
18.厂团委的职责
(1)经常对团员、青年进行安全法规、遵章守纪教育,组织开展团员身边无事故活动,表彰先进。
(2)组织好青年监督岗,作好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在安全生产中的积极作用,把监督岗和"无事故"活动作为评选先进团支部的重要条件。
五、安全技术专职机构的职责
1.安全环保处(科)的职责
(1)在总厂生产副厂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厂长、生产副厂长在安全工作中的助手。负责督促、检查、汇总情况,并做好协调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伤亡事故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规程、标准和规章制度,经常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3)组织制订、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定,负责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各种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4)组织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参加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大中修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方案的审查及竣工验收。
(5)参加重伤、伤亡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分析与处理,员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和建立伤亡事故数据库的工作,督促检查承包项目安全工作,督促检查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发放使用情况。
2.分厂专(兼)职安全员的职责
(1)在分厂厂长领导下,协助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接受上级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导。
(2)负责组织新职工(含实习、代培、调转、参观人员等)迸人车间和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试,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做好每年的普测、考核、登记莉上报工作。
(3)负责组织分厂的安全例会、安全日活动,开展安全竞赛及总结先进经验等。
(4)协助领导开展定期的职业安全卫生自查和专业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上报,并督促按期解决。
(5)协助领导修订分厂安全管理细则、岗位安全操作细则、安全责认制和制定临时性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等。
(6)经常检查职工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对于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负责伤亡事故和违章的统计上报。
(8)根据上级规定,督促检查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的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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