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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酒的违纪案列分析(7篇)

发布时间:2022-12-16 11:40:04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酒的违纪案列分析(7篇)关于酒的违纪案列分析  销售甲醇超标苦荞酒处罚案例分析  1案情简介2001年9月中旬,为保证中秋。国庆节期间的食品卫生安全,对济南市历城区生产领域的食品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酒的违纪案列分析(7篇),供大家参考。

关于酒的违纪案列分析(7篇)

篇一:关于酒的违纪案列分析

  销售甲醇超标苦荞酒处罚案例分析

  1案情简介2001年9月中旬,为保证中秋。国庆节期间的食品卫生安全,对济南市历城区生产领域的食品进行了卫生监督检测。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在某小酒厂生产车间和仓库中库存的某某二曲和某某白酒中甲醇含量严重超标,分别为5。lg/L和5。4g/L。经调查,该酒厂生产6种白酒,均是从外地购进酒精经勾兑后分装贴上各品种商标出厂.当即对该酒厂现存的酒精和所有品牌成品进行了封存,并采集该厂的酒精与生产的所有品种样品合计7份,进行检测。检验结果甲醇含量92酒精为8。2g/L。严重超过国家标准(GB103543—89);6种酒的甲醇分别为5。1,5。4。53。5。3。5。2。5。3g/L。样品送山东省卫生防疫站复检结果无误。可认定该批产品甲醇超标系由酒精引起。经追踪调查,该厂使用的酒精系由本区某小酒厂丁某供货,丁某又从山东省东阿县旧县镇某酒精厂购进。在供销过程中,双方均未索取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明和该批酒精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调查发现,某小酒厂和丁某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均已超过有效期限,属无证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由于对酒精生产厂家的调查已超出辖区范围,为此写出报告,提请上级卫

  生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可以认定某小酒厂和丁某均严重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某小酒厂无证生产不合格白酒经与其购进的酒精数量和产品进行核对,发现该厂的产品尚未销售,未造成严重后果,丁某购销不合格食品已造成事实,故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历城区卫生局分别作出:某小酒厂给予取缔、罚款1800O元,销毁不合格酒精1。5t:对丁某给予取缔。没收违法收入并按违法收入2倍罚款4200O元。

  2案情分析1产品出厂检验是关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某小酒厂在与丁某签订的供货合同也有要求其提供化验单的项目.经查只有1999年7月的1份有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从开业至案发时的后4批产品均没有按规定索取同批酒精的检验合格证。而是由某小酒厂自己取样测定酒精度数,只要符合其提供的酒精度就认为该批产品合格。应加强对食品采购过程索取检验合格证的管理,生产企业在进购原料时应索取同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并及时到卫生监督部门备案。如有必要卫生监督部门可采样检测合格后准许其使用,以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2不合格产品的销毁是对执法水平的检验对不合格原料和产品的销毁形式《食品卫生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均没有明确规定,以何种形式销毁涉及很多方面、销毁的方式能否既符合法律程序又不造成大的污染,还要尽量减少损失,这是对执法机关及其人员执法水平的检验.将不合格的酒精和产品倒掉,易造成水体和土质的污染,如烧掉又没有安全措施,容易污染大气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历城区卫生局经与某轻工化学厂联系,将该批不合格的酒精与白酒充作工业用酒精。这样既将不合格产品作销毁处理,减少了社会影响,又可废物利用减少损失。

  通过对这一起白酒甲醇超标案的调查处理,提示应加大对白酒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卫生监督部门要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严格监督检测,在监督执法中,做到证据充分,使用法律法规恰当,处罚合理,提高办案水平。

  

  

篇二:关于酒的违纪案列分析

  酒后驾驶案例分析

  近年来,酒后驾驶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又一“马路杀手”;多少如花生命戛然而止,多少幸福家庭破碎飘零。据统计,今年1至8月,我区共发生因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13起,造成7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6万余元。尤其是8月18日在涪江二桥还发生了一起因酒后驾驶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合川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自今年8月15日起,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为浓厚整治宣传氛围,现摘取部分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旨在全面提高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增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使广大的驾驶人和人民群众认识到酒后驾车的危害性,努力营造“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良好氛围。

  案例一严厉整治依然酒驾2009年8月24日晚,合川区云门镇三合村村民李某,在亲戚家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回家。21时20分许,车行驶至合武天星路段时,由于酒精的麻痹作用,李某驾驶摩托车的车速过快,再加上灯光不好,导致判断失误,将路边行人撞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例分析:摩托车,这种便捷的交通工具,给群众的出行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但是,由于部分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越来越多的摩托车驾驶人忘记了摩托车作为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肇事者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两轮摩托,看似习以为常的“小问题”,却是引发事故的根源:无驾驶技能,又酒后驾驶,发生事故,追悔已成惘然。案例二顶风酒驾肇事逃逸2009年8月18日18时许,重庆市铜梁县二坪村村民石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黑色小型

  汽车由合川区合阳城瑞山路驶往南津街途中,行至涪江二桥中段时,将一正在清扫桥面的环卫女工韩某撞伤后逃逸,造成环卫女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8月19日凌晨,肇事人石某涉嫌交通肇事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分析:自8月15日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开展了整治酒后驾车专项行动,新闻媒体不断跟踪报道,酒驾危害宣传广泛,正值公安机关打击酒后驾驶之时,石某依然我行我素。中午就餐就与朋友喝酒,后又与朋友到歌城饮酒至下午6时许,麻木不仁漠视法律的他,在酒后驾车回家途中造成事故,给死者的家庭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断送了自己的前程。酒后驾车显能耐,酿成事故成灾难。

  案例三喜庆之酒不归之路2009年6月12日晚9时许,合川区假日大道又发生一起酒后驾车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当天中午,合阳镇居民祝某和曾某为朋友庆祝生日,喝酒至晚上21点30分许,祝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乘曾某从假日大道的书香世家往移通学院方向行驶,当行驶假日大道中段时,撞击堆放在街边的混凝土上,造成搭乘人员曾某当场死亡、驾驶人祝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案例分析:饮酒是人与人交流的正常行为,可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就不是正常现象了。饮酒人祝某在饮酒后仍然驾驶摩托车还搭乘他人同行,晚间在城区街道上行驶,由于酒精的作用,视线模糊,堆放在街边的大堆混凝土都没看见,造成正面撞击,断送了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血的教训,生命的呼唤,应该让我们在饮酒后正准备驾车的朋友,警醒!案例四亲朋相聚醉酒驾驶2009年4月13日晚,合川区合阳办营盘街居住的李某与亲朋相聚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由合川嘉滨路往塔耳门方向行驶,20时许,当驾车行至钟鼓楼地段时,由于酒后不能准确操控车辆,造成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自行车上乘车人包某当场被撞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亲朋好友相聚,把酒言欢,推杯换盏,乃平常之事,可李某明知驾有汽车,如酒后驾车,必有危险,仍然放纵自己,无视安全,酒后驾车,酿成重大事故,给包某的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给自己带来终身的悔恨。酒后勿驾莫逞能,爱护他人和家人。案例五酒驾嗜好灾祸凶兆2009年3月31日傍晚,合川区南津街夜雨村民夏某,在上十字一朋友家吃晚饭时喝白酒,之后,驾驶一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合川往铜梁方向行驶,19时许,驾车途经铜合路清风

  寨路段时,与前方蒋某驾驶的一中型自卸货车发生追尾,造成夏某本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很多摩托车交通事故都是酒后驾车造成的,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都要小心谨慎,因为摩托车的行驶动态特点所致,重心不稳,横向稳定性差,极易发生倾倒;酒后致情绪冲动的时候去驾驶摩托车,交通事故的发生率自然就大大增加,只有做到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才能最大限度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案例六多年恶习终酿惨案2009年6月30日晚8时许,南京市江宁区岔路口地区发生惨烈车祸。住南京市东山街道金盛路的张某事前与他人在金盛路一家饭店吃饭,喝下七八两白酒后驾车回家,在1400米的路段上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轿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受害人中的一名孕妇被撞后,胎儿从她腹部滑落到地上,斑斑血迹,惨不忍睹。后经对肇事司机张某进行血液检验,检出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381.5mg/100ml,超醉酒标准的近5倍,属严重醉酒驾驶。据调查,肇事司机张某,平时开车就很“猛”,不到3年违法80次。他的一辆宝来车仅超速就达到39起,此外还多次闯红灯。案件分析:肇事司机张某由于多年来的开车恶习不改,形成了违反交通法律法规不过是罚款、扣分的“小问题”的错误概念,这个概念在他的头脑中形成了恶性循环。并素有喝小酒开快车以寻找刺激的癖好。正是他这一不以为然的恶习,才酿出了这一惨不忍睹的特大交通事故。肇事人张某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醉驾的行为,必得罪驾的后果。案例七侥幸心理害人害己2009年7月2日晚,杭州市余杭县瓶窑镇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当日下午肇事司机赵某与朋友多次饮酒直至傍晚,酒后依然坚持自己开车回家。中途迷路误驶入余杭瓶窑镇地段时,将一正在骑行机动三轮车的75岁老人高某撞倒在地,造成高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赵某被抓获后,警方对其进行了酒精检测,结果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的程度。案例分析:本案中肇事司机赵某在醉酒的状态下,不顾酒后驾车的危险,还自认为有一两斤白酒的酒量,七八两下肚,他还觉得“没什么感觉”,实际上此时的赵某已经不能正常操控车辆,错误地认为还能安全驾驶,存在侥幸心理,终于酿成大祸,给他人家庭带来灾难,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终身的痛苦和阴影。酒量大,不等于酒后的控制力大。案例八无证又醉酒酿成大事故2008年12月14日下午,四川省成都市娇子立交外侧十字路口发生一起撞死4人,重

  

篇三:关于酒的违纪案列分析

  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纪违法案件情况分析报告(仅供学习

  自20xx年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已有十年的时间,但酒驾醉驾行为在**区党员和公职人员中依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区党员干部形象。

  一、基本情况20xx年以来,**区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和法院刑事判决,立案处分酒驾醉驾党员和公职人员共计**人,其中20xx年**人,2020年**人,20xx年**人;其中酒驾**人,占比**%,醉驾**人,占比**%。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酒驾醉驾案件比例高。20xx年以来,**区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处分546人,因酒驾醉驾受处分人数占比**%,高于全市**个百分点;从酒驾醉驾类案件在违法犯罪类案件中的占比来看,20xx年以来,查处违法犯罪类案件**件,其中酒驾醉驾类案件占比**%,相比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酒驾醉驾行为更易发多发;20xx年以来查处的酒驾醉驾案件中,有**件造成了人员受伤,车辆受损,公共设施受损等后果,酒驾醉驾危害巨大,惩治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依然任重道远。(二)酒驾醉驾行为逐年下降。从酒驾醉驾行为发生时间看,行为发生在20xx年的**人,2020年**人,2021年**人,发生在20xx年以前的**人,**区党员和公职人员发生的酒驾醉驾行为逐年降低,这与纪检监察机关严查严管有关,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区党员和公职人员遵纪守法的意识逐渐提高。

  (三)农村党员酒驾醉驾占比高。从酒驾醉驾人员身份看,农村党员**人,社区党员**人,企业党员**人,机关事业党员**人,农村社区党员占比高达**%。酒驾醉驾的农村党员中,村干部**人,占农村酒驾醉驾党员人数的**%,村干部是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言行时刻被基层群众关注,酒驾醉驾问题多发,受处分人数多,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值得我们高度关注。酒驾醉驾的机关事业人员占比**%,比全市低**个百分点,说明**区酒驾醉驾的机关事业人员比例远远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处级干部**人,科级干部**人,科级以下干部**人,其他人员**人。

  (四)酒驾醉驾人员以中年男性居多。从性别看,酒驾醉驾人员中女性**人;从年龄看,30岁以下**人,30岁到40岁**人,40岁到50岁**人,50岁到60岁**人,60岁以上**人,30岁到50岁的人员占比**%,这部分人社交活动相对较多,身体状况较好,更容易放纵自己酒后驾驶,但作为家庭的顶梁柱和单位的中坚力量,发生酒驾醉驾行为对家庭和工作更容易造成较大影响。

  二、原因分析通过分析,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侥幸心理作祟。虽然危险驾驶入刑已经十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为了大多数人的行为习惯,但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甚至多次酒驾,如**街道**等。他们认为交警部门一般在晚上检查,而且**区地处城乡结合部,交警设卡较少,偶

  尔酒驾醉驾一次不会被查到;有的自恃驾驶技术娴熟,距离短路线熟,稍微喝一点也不会影响开车,如辖区某党员饮酒后在小区外挪车被交警查获;还有人认为自己人脉广能力强,即使被查到也能找关系逃避法律的制裁,在各种侥幸心理的驱动下,酒驾醉驾屡禁不止。

  (二)法纪意识淡薄。从统计分析看,**区酒驾醉驾人员以农村党员干部为主,从文化程度看,高中及以下**人,占比**%,受教育程度不高,法纪意识较为淡薄。有的对酒驾醉驾存在错误认知,如**街道**,认为药酒不是酒,饮用药酒后被交警查获;有的认为中午喝酒晚上开车或晚上喝酒第二天开车不会构成酒驾醉驾,不了解酒精在人体内分解代谢速度因个体差异而不同,只要检测超标同样构成酒驾醉驾,如**街道**,晚上喝酒第二天清晨5点半被交警查获,酒精呼吸测试值高达**mg/ml,抽血检测值仍达到**mg/ml;有的对国家法律、党纪党规缺乏敬畏和戒惧,知法犯法,更有人在酒驾醉驾后侍酒滋事、违法犯罪,如**街道**醉酒驾车后冲撞卡点,殴打检查人员,被判处拘役,开除党籍。

  (三)教育管理不够。近年来,**区纪检监察机关高度重视对酒驾醉驾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党员干部酒驾醉驾案件有案必查,严肃处理。但有些单位和党组织认为酒驾醉驾属于个人行为,不是贪污贿赂等职务违法犯罪,与工作无关,与单位无关;有的认为酒驾醉驾只是违反交通法规,并不属于违反党纪,从而忽视了对党员干部的纪律提醒,教育引导不足,以至于很多党员思想认识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对酒驾醉驾的危害没有从思想上根本重视。酒驾醉驾人员中,街道人

  员占比**%,其中机关工作人员**人,各街道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有待加强。

  三、对策建议(一)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党组织要经常性地开展纪法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和公职人员增强纪法观念,严格自我约束,自觉守底线、塑形象、树新风。要进一步加大警示教育力度,挑选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案例,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曝光,坚持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使广大党员干部对纪法衔接建立起更明确的认识,形成直观有效、入脑入心的警示教育效果,提醒党员和公职人员以案为戒,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二)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要强化对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特别是“八小时”以外的教育监督管理,用好谈心谈话、约谈提醒等方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坚决遏制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对存在宣传教育缺失、监督管理不力,酒驾醉驾问题多发的单位和党组织,要及时提出纪检监察建议,责成进行有效整改。(三)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纪委监委要持续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拓宽已有的机制和沟通渠道,进一步建立健全酒驾醉驾快速移送工作机制,要加强对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线索的排查分析,既要查清事实、性质和情节等,又要查清饮酒原因、参与人员、费用来源等问题,注重挖掘酒驾醉驾背后隐藏的违规公款吃喝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出精准处置。

  

篇四:关于酒的违纪案列分析

  政法学院《公共政策概论》课程演讲报告

  醉驾入刑案例分析

  组长:蔡敏组员:冯燕秋,冯志勇,李丽娜,

  陆艺桦,严森斌

  2011—2012第一学期

  醉驾入刑案例分析

  目录

  一、案例回放.........................................................................................................3

  二、修改后关于酒驾醉驾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

  正案》第九十一条).................................................................................................3

  (一)酒后驾车...............................................................................................3

  (二)醉酒驾车...............................................................................................4

  (三)酒后驾驶营运车辆...............................................................................4

  (四)醉酒驾驶营运车辆...............................................................................4

  (五)醉酒驾车肇事.......................................................................................4

  三、醉驾入刑的相关内容.....................................................................................4

  (一)醉驾的标准...........................................................................................4

  (二)醉驾入刑前后的区别:.......................................................................4

  四、醉驾入刑的相关思考.....................................................................................5

  五、案例分析.........................................................................................................5

  (一)政策制定...............................................................................................5

  (二)决策模式...............................................................................................5

  1.何谓渐进模式?.......................................................................................5

  2.渐进决策的特征:...................................................................................6

  3.为什么醉驾入刑属于渐进决策模式?...................................................6

  (三)新疆克拉玛依“醉驾第一人”与北京醉驾刑满释放第一人案例对

  比

  6

  1.新疆克拉玛依“醉驾第一人”....................................................................6

  2.北京醉驾刑满释放第一人.......................................................................7

  3.对比...........................................................................................................7

  4.自由裁量权定义:...................................................................................7

  5.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7

  (四)醉驾入刑价值分析...............................................................................7

  1.社会价值...................................................................................................8

  2.法律价值...................................................................................................8

  (五)醉驾入刑存在问题及相应建议...........................................................9

  1.“醉驾”标准的具体使用问题....................................................................9

  2.自由裁量权问题.......................................................................................9

  3.因公醉驾与因紧急醉驾问题.................................................................10

  六、我组结语.......................................................................................................11

  2

  醉驾入刑案例分析

  醉驾入刑案例分析一、案例回放

  【案例正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让社会对醉驾引发了超常的关注。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的情况,1998年,全国共发生5075起,造成2363人死亡。2009年1-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1加上2008年到2010年的孙伟铭案、张明宝案以及谷青阳案等重大醉酒肇事案件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高度关注。

  为了更好的约束醉驾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2010年1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围绕“醉驾”是否犯罪?又该如何处罚?究竟如何才能遏住““醉驾”?再次展开热烈的讨论。这次审议的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意味醉酒驾车不但入罪,而且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将处罚。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中获得高票通过,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修改后关于酒驾醉驾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第九十一条)

  (一)酒后驾车酒后驾驶机动车延长了暂扣驾驶证的时间,时间为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

  1最高法:两期最佳案被告人被判无期妥当中国发展网2009-09-083

  醉驾入刑案例分析

  二千元以下罚款。增加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二)醉酒驾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增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针对该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三)酒后驾驶营运车辆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增加处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四)醉酒驾驶营运车辆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该条款增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五)醉酒驾车肇事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醉驾入刑的相关内容

  (一)醉驾的标准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2

  (二)醉驾入刑前后的区别:1.性质不同。入刑前是行政处罚,入刑后是刑事处罚。2.期限不同。行政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数行为并罚不得超过20日;

  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行为并罚不超过1年。

  2《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实施大众网2004-06-214

  醉驾入刑案例分析

  3.后果不同,拘役是会给当事人留下刑罚记录,会对他们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如对律师、公务员、国企员工等面临的可能是丢掉工作的问题;相比来说,行政拘留的影响就要小很多。3

  四、醉驾入刑的相关思考

  (一)政策制定过程(二)从醉驾入刑的决策过程来看,它主要属于什么决策模式?为什么?(三)新疆克拉玛依“醉驾第一人”与北京醉驾刑满释放第一人这两个案

  例存在什么原因致使两个相似的案例其判定结果的不同?(四)通过价值分析(主要是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指出醉驾入刑的优点(五)醉驾入刑存在什么问题?针对问题提出相关意见。

  五、案例分析

  (一)政策制定随着机动车辆数量以及驾驶员人数的增多,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酒后驾驶乃至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当初机动车辆的增多方便人民的日常出行的愿望相违背,也就意味着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不单单是问题,它还是社会问题。由于其严重危害人们生活,因而产生公共问题。随后的孙伟铭案、张明宝案以及谷青阳案等重大醉酒肇事案件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高度关注,产生公共议程。越来越多的新闻媒体、专家人士开始日益关注酒驾及醉驾的问题,政府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公共议程上升为政府议程。政府开始针对问题展开分析讨论,寻找解决方案,因而,醉驾入刑提上了立法议程。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醉驾入刑这一项。

  (二)决策模式从醉驾入刑的决策过程来看,它主要属于渐进决策模式。

  1.何谓渐进模式?渐进决策模式是決策者在已现有的情況下去采取少量的,渐进的,以及边缘

  3醉驾入刑百度百科5

  醉驾入刑案例分析

  性的调整。透过这样一步一步慢慢的改变,渐渐地去达到原先的理想目标。42.渐进决策的特征:渐进模型要求决策者必须保留这以往政策的承诺。渐进主义注重研究现行政策的缺陷。渐进主义着意于目标与备选方案之间的相互调适,使问题较易处理,而并不关系基础的变革。渐进主义在面对同一社会问题的不同解决方案时,只着重于减少现行政策的缺陷,不注重目标的重新改进,也不注重手段和方案的重新选择。53.为什么醉驾入刑属于渐进决策模式?(1)醉驾入刑都是在以往处理酒后驾驶以及醉酒驾驶的条例的基础上发展开来的,具有继承性。(2)由于以往政策无法很好的解决酒后驾驶以及醉酒驾驶的问题,因此经过决策者的分析与评估,提出了醉驾入刑的政策。(3)醉驾入刑属于一种保守的补救措施,与渐进决策一致。

  (三)新疆克拉玛依“醉驾第一人”与北京醉驾刑满释放第一人案例对比1.新疆克拉玛依“醉驾第一人”

  2011年5月4日23时45分,在新疆克拉玛依市胜利路与昆仑路路口,该市市民王某酒后驾驶皮卡车,被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大队执勤民警拦停,并带至医院抽血化验。经司法鉴定,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3.06mg/100ml。

  王某供述,当天,他和妻子吵了架,心情郁闷,独自喝了一杯白酒后,开着单位的车出去散心,刚到路口就被交警拦住了。

  6月3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但考虑到其酒后驾车是在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法庭认定此案“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刑法》第133条、第37条规定,判处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

  4陶学荣﹒公共政策概论[M]﹒江西﹒江西人民出版社,2007.115陶学荣﹒公共政策概论[M]﹒江西﹒江西人民出版社,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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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驾入刑案例分析

  刑事处罚。62.北京醉驾刑满释放第一人

  5月14日0时许,29岁的刘某酒后驾驶比亚迪小轿车,由东向南行驶到南四环马家楼桥上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7mg/100ml,检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丰台法院开庭时,刘某表示认罪。刘某供述说,他平时从不酒后开车,近期妻子患病,加上家里有些琐事,他比较心烦。5月13日晚上,他和几个朋友一起吃饭,几人就喝了3瓶啤酒。后来,他觉得自己还算清醒,就开车回家。

  丰台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鉴于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最终丰台法院对刘某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7

  3.对比综上两个案例,案例一因考虑到其酒后驾车是在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法庭认定此案“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案例二中,刘某也是在夜深人静、道路行人较少之时醉驾,两者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两人认罪态度都较好,那为什么刘某需要拘役一个月而王某不用呢?这其中就是因为存在自由裁量权。因为没有明确的量刑标准,法官根据视情节、后果而定,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各地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较为混乱。

  4.自由裁量权定义: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拥有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的意志,自行判断、自行选择采取最为合适的行为方式及其内容的一种行政权力。8

  5.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

  (四)醉驾入刑价值分析

  6内地出现首例醉驾免刑案律师指执法弹性过大凤凰网2011-06-227内地出现首例醉驾免刑案律师指执法弹性过大凤凰网2011-06-228陶学荣﹒公共政策概论[M]﹒江西﹒江西人民出版社,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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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驾入刑案例分析

  1.社会价值首先,醉驾入刑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一些醉驾者为了个人一时痛快,将其他人的生命当儿戏,就像南京张明宝酒后驾车冲入人群连撞9人造成5死4伤交通事故。醉驾入刑背后所隐含的是对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尊重和保护。再者,醉驾入刑对于醉驾者而言,是一种法制教育和挽救,让其意识到醉驾的严重性。最后,醉驾入刑衔接了酒驾肇事处罚的缝隙。对以前对于酒驾、醉驾的处罚加以调整,由结果犯改为行为犯,通过遏制行为来避免结果。刑事制裁对醉驾行为起到足够的威慑,让醉驾行为人对自身的醉驾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从而才能不酒后驾驶,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公安部交管局7月6日通报:自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公安机关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数量、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数量、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4项数据较去年同期相比均出现大幅下降,下降幅度全部超过三成。9

  2011年5月1日至6月30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及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情

  况表

  酒后驾驶机动车

  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因醉酒驾驶机动车

  醉酒驾驶机动车

  违法行为

  造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交通事故死亡

  数目较去年同期下降

  45556起39%

  8756起33.6%

  134人30.2%

  105人33.1%

  2.法律价值醉驾入刑解决了统一罪量刑的问题,也有了明确的罪名,更加准确统一的指导司法实践工作,填补了法律在此处的空白。醉驾入刑实施后,彻底打破了酒驾者的侥幸心理,特别是对公职人员,醉驾一律判刑,这就意味着丢掉饭碗,震慑力极大,可以大大减少醉酒驾车的发生概率。而将酒驾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起来,法律面前人人相同,填补了长期的法律空白点,使执法者有法可依,严格惩处,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突破,意义深远。

  9公安部交管局:醉驾入刑两月酒后驾驶降幅超三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11-07-068

  醉驾入刑案例分析

  (五)醉驾入刑存在问题及相应建议1.“醉驾”标准的具体使用问题

  “醉驾”必然要求行为人处于酒醉状态,意识迷糊,控制力不足,足以产生危险性。“醉”与“非醉”并非仅仅依靠检测酒精含量所能鉴定的,即使检测,也不能做出足够精确合理的醉酒判断。当“醉驾”遭遇刑罚时,刑法适用的严谨性和平等原则要求我们应当作出足够精确合理的醉酒判断。当“醉驾”遭遇刑罚时,刑法适用的严谨性和平等原则要求我们应当作出足够精确合理的醉酒判断。在笔者看来,单一量化论者提出达到只要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的酒精含量就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观点,全然不顾及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知道,体质因人而异,酒精对人的神经系统产生的影响程度也不同,有人喝一杯酒就醉,有人喝一箱酒才醉,“醉”与“非醉”应该综合考量。刑法适用的平等性原则也要求,在适用标准上,不能对等地衡量每个个体。

  专家建议:对于“醉驾”入刑的“醉”,除了对行为人进行酒精含量检测之外,还应对行为人被检测时的意志状态、行为人驾驶机动车的时速、行为人对机动车的控制能力、行为人驾驶机动车的时间和地点、等进行综合考量,然后再进行定罪处刑。此外,在查车检验是否醉驾时我们可以提问相关问题用以判定其是否醉驾的参考资料。“醉驾”虽然危及公共安全,我们要加大预防醉驾,但我们也不能够贸然、随意地以牺牲某个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我们应该以一种慎之又慎的态度对待“醉驾”入刑问题。

  2.自由裁量权问题对于危险驾驶罪目前尚缺乏一个统一的量刑标准,以致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判罚较为混乱,在具有类似情节的案件中,就很可能会导致不同判罚的情况出现。再者,如果醉驾入刑与否要视情节、后果而定,那么在现实国情下,所谓情节和后果极可能异化成权利与关系,视情节、后果而定极可能异化成视权力大不大、关系铁不铁而定,甚至视执法者的脾气、性格以及当时心情好不好而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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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驾入刑案例分析

  此,那些有权、有钱的以及社会名流们很可能成为受益者,各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日益滋生,“醉驾入刑”的公正性也大打折扣。我国著名刑法专家、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的观点认为,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轻微”并不好判定。如果都有法官来判定情节严重还是轻微,其裁量权也显得太大。

  专家建议:应迅速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给出一个衡量标准,何为情节轻微?何谓危害不大?明确什么样的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什么样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需要科学设定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边界,这样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实现案件处理上的个别公平外,还避免了自由裁量权被滥用,损害法律的安全价值,造成更多的不公平。同时加强对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以及进一步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也是确保自由裁量权合理运行的重要措施。

  3.因公醉驾与因紧急醉驾问题“因公醉驾”之所以成为网络名词是因为网传起因是网传四川丹棱县交警查处酒驾时,发现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酒后驾驶公车,酒精检测已达“醉驾”标准,但交警部门认为情节轻微且“因公喝酒”,仅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而因公醉驾也就是说公务员等因为工作应酬等原因喝酒导致醉驾违法行为。而“因紧急醉驾”是指在“警察追逃犯、公民见义勇为、公民急救病危病””等特殊情况之下的醉驾违法行为。10然而,因公醉驾与因紧急醉驾这两个特殊的例子是否应该在审判过程中有所放宽,是否应该有所特权呢?这是人们争议的一个热点。

  专家建议:我们小组认为,“因公醉驾”不应该成为一个理由,因为因公醉驾本身的界定范围就是一个难题,且政府官员会因此成为特殊群体,这对广大群众是不公平的,且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的。

  而紧急醉驾则是属于可允许的,因为它的出发点是处理紧急的事情,是牺牲某些利益去获得更大的利益的行为。但是我们也要约束紧急醉驾,不能让紧急醉

  10论“醉驾”入刑的几个问题法律教育网2011-05-3110

  醉驾入刑案例分析

  驾成为某些人醉驾的理由。

  六、我组结语

  因酒后驾驶和醉驾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导致家破人亡,许多人因此丧失亲人,对社会的危害甚大。虽然醉驾入刑仍然存在漏洞,然而它却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但是我们在意识到醉驾入刑的优点的同时,我们必须意识到这一政策依然需要改进。我组希望政府能够正视此问题,通过举行相应的听证会等方案收集专家以及群众意见,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醉驾入刑”。

  参考资料

  1.陶学荣﹒公共政策概论[M]﹒江西﹒江西人民出版社,2007.112.刑法修改,醉驾飙车首次入罪,载《南方日报》,2011年2月26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第九十一条4.徐晋红论醉驾入刑的必要性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网2011-03-215.朱波“因公喝酒”岂能成逃脱法律的挡箭牌中国法院网2011-05-306.许家华论“醉驾”入刑的几个问题法律教育网2011-05-317.黄庆畅“醉驾入刑”两月酒驾致亡人数降三成中国法院网2011-07-078.王秋实最高法:不应对醉酒驾驶者一律入刑罪凤凰网2011-05-119.叶建明“醉驾入刑“无需”弹性解释凤凰网2011-05-1210.各地醉驾入刑案件处理情况不同判决标准未统一搜狐新闻

  2011-05-2111.龚英敏“醉驾入刑“之我见法制网2011-09-0712.论“醉驾”入刑的几个问题法律教育网2011-05-3113.公安部交管局:醉驾入刑两月酒后驾驶降幅超三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1-07-0614.内地出现首例醉驾免刑案律师指执法弹性过大凤凰网2011-06-2215.《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实

  施大众网200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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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关于酒的违纪案列分析

  酒后驾车案例分析及危害

  一、案例案例一2017年02月28日05时29分许,周某饮酒后驾驶闽DM9**U号小型轿车沿战备大桥由南往北方向路右机动车道行驶,至战备大桥中段时,与同方向驾驶自行车的林某发生碰撞,造成车损、林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弃车逃离现场。迫于各方面的压力,于2017年02月28日12时30分许到芗城交警大队投案。周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未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周某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案例二2017年2月3日,农历大年初七,正是亲朋好友欢聚的时刻。当晚23时40分许,在永安公交公司门口路段发生一起惨烈的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邓某被交通护栏的钢管穿喉而亡。事后,经民警调查,还原了这起事故的始末:事发当天,邓某在与朋友在饭店喝了4个多小时的酒后准备驾车回家。同桌的朋友见邓某走路晃晃悠悠,都劝他打车回家,不要开车了。而邓某不顾朋友劝阻,执意驾车回家。一路上,受酒精的刺激和麻醉作用,邓某手脚迟钝麻木控制不住方向盘,驾车在马路

  上随意乱穿变道,最终在事发路段撞上了中央隔离护栏,被一根钢管从喉部穿过身亡。

  案例三2015年4月14日23时25许,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在燕南实验幼儿园门口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发后肇事司机逃离现场。接警后,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发现地上躺着一名女子已经死亡,一辆白色小轿车、一辆电动三轮车严重损坏,路边一辆货车尾部受损。肇事逃逸司机李某已经被燕南派出所民警抓获。随后,在民警询问时,李某交待了事故情况:事发当天傍晚,其在饭店、KTV与朋友聚会。晚上11点多,从KTV出来开车回家。车开到实验幼儿园门口时,撞到路上的电动三轮车,然后又撞到路边停的货车车尾。事发后,李某知道酒驾肇事要承担刑事责任,很可能会坐牢,就连忙步行离开事故现场。没想到才走出200多米,就被派出所民警抓获。”事后,民警对李某进行了酒精检测,发现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8mg/100mL。对事故发生原因,民警判断是因为李某醉酒影响行车时的注意力和视线。因交通肇事罪已触犯《刑法》,李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2年,并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同时,因醉酒肇事且逃逸,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李某个人承担死者张某90万元赔偿金。

  二、酒驾对驾驶员的影响以上三起惨烈事故值得人们警醒。那么酒驾对行车到底有什么影响呢?1、视觉障碍一般人在平均状态下的外围视界可达180度,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3%,就会导致视力降低。如果酒精含量超过0.8%,驾驶员的视野就会缩小。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至于醉酒的驾驶员,甚至只能感觉到周围环境很小的一部分。2、运动反射神经迟钝驶员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有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器的动作中间的反应时间为0.75秒,饮酒后尚能驾车的情况下反应时间要减慢2-3倍,同速行驶下的制动距离也要相应延长,这大大增加了出事的可能性。3、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受、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以及方向盘。4、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5、易疲劳饮酒后由于酒精的作用,80%的人易出现肝留迷,也就是常见的困倦、打瞌睡,表现为行驶不规范、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而引发交通事故。6.心理变态酒精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估计自己,对周围人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从心的事。喝酒后多久才能驾车?有时候晚上喝完酒睡一觉,第二天一早没什么事,但是开车出门结果被查酒驾,这种情况时有发生。这是因为酒精在人体中一般消散时间为10-20小时,所以喝酒后至少10小时以后再开车是比较科学的。三、酒驾的后果那么醉驾会产生什么后果?如果你是国家干部、公务员,对不起,因为你已经犯罪并被判刑,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如果你想出国需要办理移民签证或留学签证,签证会被拒绝,因为办理出国签证时,绝大部分国家都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果你因为醉驾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如果你因为醉驾判刑而被用人单位辞退,那也很对不起,你将无法获得经济补偿。如果你想开公司,可能因为有犯罪记录而领不了营业执照……如果你是营运车司机,那你要知道在醉驾判刑后,即使重新考回驾照,也终生不得从事营运机动车驾驶工作。如果一旦因为饮酒或者醉酒

  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成本会更大。如果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最为严重的是有可能会夺走你的生命,影响整个家庭的幸福……

  四、关于酒驾的刑事处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从重情节之一的,不适用缓刑:(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证驾驶汽车资格);(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篇六:关于酒的违纪案列分析

  涉酒违纪违法案例分析原因,论危害,谈教育

  为深入推进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环节工作,使分局全体民警、工勤人员和辅警充分认识到贯彻禁酒规定的重要性,5月18日下午,濂溪区分局邀请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三大队为分局开展涉酒违纪违法警示教育专题讲座。

  专题讲座结束后,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邓明华就抓好“禁酒令”的贯彻落实主持召开专题部署会。

  会议指出,省公安厅制定出台《江西省公安系统关于禁酒的若干规定》,是贯彻全面从严管党治警新要求的具体举措,是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关要求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警纪警规的生动实践,更是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管理和纪律作风建设的重要抓手,对于维护濂溪公安的良好形象有重要意义。全局民警要深刻领会此次专题讲座的意义所在,要从公职人员涉酒违纪违法的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克服侥幸心理,做到警钟长鸣。

  会议要求,各单位要持续组织好“禁酒令”的学习,在工作、生活中落实好、执行好禁酒条例。要坚持教育在先,以部门会议的形式加强对“禁酒令”各项规定的学习,将“禁酒令”警示教育纳入常态化教育内容,使全警熟知涉酒违纪违法规定。同时,要压紧压实责任,加强对民辅警“八小时以内”和“八小时以外”等日常行为的监管,督促本单位人员严格执行禁酒令。

  会议强调,全局民辅警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克服侥幸心理,坚决杜绝教育整顿期间出现违反《江西省公安系统关于禁酒的若干规定》情况的发生。

  分局各部门负责同志听取讲座并参加会议。

  

篇七:关于酒的违纪案列分析

  因酒引发的案件剖析

  中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不论哪个人,在他的生活中,喜欢酒也好,讨厌酒也罢,都或多或少地与酒打过交道,至少是知道酒。从繁华的大城市里的高档商店到偏远的山乡小铺子、代销店,几乎无一例外地都能买到酒。从几百元一瓶包装精美、质量精良的酒,到块八角钱一斤的老白干、地瓜烧,人们随时随地都能感觉到酒的存在。时代发展到今天,随着人民物质生活的提高,酒成了社会生活中人们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在绿色军营这个“雄性世界”里,一旦当酒精从潘多拉魔盒中溜出的妖魔附体时,就会使血气方刚的年轻人顿生许多景阳岗武松打虎的神力和豪气。于是乎,有的口出狂言,有的胆大包天,有的甚至结伙打架斗殴。酒,成了引发基层事故案件的“导火索”。酗酒,不但削弱了部队的战斗力,而且破坏力极大,既离间官兵的关系,又有损军民和睦。

  一、思想认识上的偏差是导致事故案件的根源通过对近几年来因酒引发的事故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因在对酒的认识上所产生的偏差而导致事故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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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占了很大的比重,尤其是血气方刚的青年人。“李白斗酒诗百篇,曹操煮酒论英雄”、刘伯承小叶丹“彝海结盟”、周恩来“茅台外交”都给人们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象。因而在“酒文化”积淀了数千年的国人心中,酒成了人际交往的必须品,成了联络战友感情的“黏着剂”;既可给寂寞者以安慰,又可给孤独者以温暖;既给壮士增长激情,又为才子带来灵感;成了积极入世者奋发图强的妙药。于是“人生在世,吃喝二字”、“不吸烟、不喝酒,白来世上走”常常被一些年轻人作为聚众喝酒时的借口挂在嘴边。某部修理所战士杨某由于受到这种错误的所谓“酒文化”的影响,慢慢地染上了酗酒的恶习。为了满足喝酒这一嗜好,最后陷入到“喝酒__盗窃__喝酒”的泥潭中不能自拔,后来因为盗卖部队汽车轮胎,造成延误部队行动,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通过对导致杨某违法犯罪的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他主要错在没能正确认识到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内在联系。就自然属性而言,人和一切动物一样,是一个自然的、物质的实体,都是有生命的,这个生命必须具有维持自身存在和发展的本能,因此,人类才能代代繁衍,永世不绝。于是有人根据这一点就片面认为,既然人有维持自身生命存在和发展的本能,那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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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着就是为了吃喝玩乐。提出这种看法,是把人只看成是生命的自然物,而不懂得人还是具有生命的社会动物。有句话说得好:“吃和睡,是猪的生活,难道再加上玩和乐,就是人的生活吗?”我们衡量一个人活着的意义,不能只看他能不能通过自己的劳动维持自身生命的存在和发展,还应看他能在多大程度上通过自己的劳动,为集体、为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做出贡献。

  二、不健康的心理往往导致事故案件的发生酒能使人兴奋、陶醉,带有一定的刺激性。过量饮酒和不健康的心理相结合是导致事故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1987年4月初的一天,师后汽修所战士索广臣骑自行车上街,因军容不整,被在盖县红旗广场执勤的师警调连副班长赵喜东等人纠察而不满,由此产生报复念头。5月2日下午,索某邀几位老乡酗酒后到警调连寻衅滋事,将赵喜东关在屋内殴打一顿后离开,赵喜东出屋追赶时,索广臣从裤兜抽出螺丝刀朝赵背部猛扎一下,然后逃离,赵喜东住院治疗11天才痊愈。我国刑法规定,酒醉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事情发生后,根据《沈阳军区军人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索某受到了劳动教养一年的处理。在日常生活中,战友之间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矛盾,但只要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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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交换意见,多做自我批评,并不难解决,而象索某那样,当面不说,酒后洒泼,必然是害人害已。

  三、酒后驾车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必然去年,我们师曾发生一起战士酒后私自驾车,与地方货车相撞,造成人员三死一伤、车辆报废的重大交通亡人事故。自从人类发明了汽车,随之也带来了车祸。据中央电视台报道的公安部统计数字显示,早在1995年,全国一年交通肇事超过24万起,伤亡约30万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5亿元。在众多的汽车交通肇事中,违反交通规则“酒后不准驾车”规定的占有相当重的比例,约占交通肇事总数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我们部队被人们戏称为“师”级干部的驾驶员中间,也不乏有人称自己“人醉车不醉”的,这完全是自欺欺人的话。医学告诫人们,酒精对人的大脑具有刺激性,可使人的大脑麻醉,如果血液里的酒精含量超过0.05%,大脑就会减低抑制和集中能力,延缓反应速度,伤害辨别力和记忆力。由于车辆速度和惯性的作用,汽车驾驶人员饮酒后,更容易产生失误。所以,我国交通法规明确规定驾驶人员酒后严禁驾车。我国刑法也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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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酒后驾车”就属于“情节恶劣”,要从重处罚。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酒过伤身,酗酒误事,会导致犯罪,甚至葬送性命,并不是耸人听闻。对于醉酒者,大家都见的不少,酒店门前、马路边上、医院的病床上,都是他们表演令人啼笑皆非的各种态的舞台;轻的翻肠倒肚,重的酒精中毒。翻开报刊,我们也时常看到这样的报道:“送战友贪杯饮酒过量,吐污物堵气管一命呜呼”、“酒后阳台纳凉、头昏堕楼身亡”等等,常言道“酒是穿肠毒药”、“举杯消愁愁更愁”。莎士比亚说过:“每一杯过量的酒都是魔鬼酿成的毒汁”。酗酒会使人神智不清,行为不端,做出有损军人形象,败坏军人声誉的事。有的声泪俱下,有的吵闹叫骂,有的恶语伤人,还有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而一旦出事后,就有的人把当作违法乱纪的借口,殊不知,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喝多了,一时糊涂”并不能成为免除或减轻处罚的理由。

  酗酒是一种恶习,历来为人们所厌恶,酗酒是一种公害,为社会所关注。所以我们每一名军人都应该严格地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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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纪律,同酗酒现象作斗争,为部队走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前列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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