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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形势与政策反腐论文3篇【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3-03-21 09:40:06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形势与政策反腐论文3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形势与政策反腐论文3篇【完整版】

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有关反腐的形式与政策论文是怎样写的。下面是小编辛苦为大家带来的优秀形势与政策反腐论文推荐【最新3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并分享出去。

形势与政策反腐论文 篇一

摘 要: 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期,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如何认识反腐倡廉、能否坚持不懈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对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保证实现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以及反腐倡廉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对开展反腐败斗争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反腐倡廉; 重要意义;措施建议

一、必须充分认识反腐倡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七大以来,党中央逐步加大了反腐倡廉的力度。从全国总的情况看,多年来,各级党政组织按照中纪委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中央有关精神,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卓越成效。但是,反腐败斗争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要进一步增强反腐倡廉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搞好反腐倡廉,是巩固我们党执政地位的需要。腐败问题是直接关系到执政党和国家兴亡的大问题。腐败是党之大敌、国之大敌、民之大敌。党风的好坏关系人心向背,而人心向背是决定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兴亡的根本因素。从国外来看,权力腐败导致政权的丧失,历史上屡见不鲜,当今也不乏其例。日本战后独自执政38年的自民党,因腐败问题于1993年沦为在野党;韩国、意大利、巴西、委内瑞拉等国的首脑人物,有不少是因腐败问题而下野的。从国内来看,1989年那场尚未平息的时候,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出这样的乱子,其中一个原因,是由于腐败现象的滋生,使一部分群众对党和政府丧失了信心。”党的执政地位,既为我们党提供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条件,又增加了脱离群众的危险。因此,我们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站在巩固执政党地位的高度来认识反腐倡廉的重要性,为保持党的纯洁性,巩固执政党的地位作出应有的贡献。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的执政能力同党肩负的重任和使命总体上是适应的。但是,面对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变化,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还存在,一些腐败现象仍然比较突出,严重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影响了党的执政基础。因此,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须把反腐倡廉作为重要内容,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持之以恒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使我们党经受住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期执政的考验。

(二)搞好反腐倡廉,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高速发展期,也正是腐败现象的多发期。由于法制观念的淡漠以及执法行为的不力,权力容易进入市场,市场也容易进收买权力。权力和金钱交换等腐败现象的产生,又会干扰和破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行为,显然不仅违反了市场平等竞争的原则,也是对市场原则的严重破坏。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反对腐败,不把权力从市场中清除掉,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

(三)搞好反腐倡廉,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实践证明,哪里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抓得好,哪里的社会就稳定,老百姓就能安居乐业,改革发展就能落到实处,就能使党赢得最广泛、最可靠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赢得人民群众最广泛的支持和拥护。只有抓好反腐倡廉工作,才能有力促进党的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反之,一旦放松了反腐败工作,甚至弱化反腐倡廉建设,腐败问题就会逐渐猖獗,进而影响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搞得民众怨声载道,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腐败问题是涉及全局性的问题,不是在一段时间内可以解决的。它既是不稳定的因素,又是其他热点问题的诱发因素。目前有的地方和单位干群关系紧张,其重要原因就是群众对干部中存在的腐败现象不满意,对反腐败问题抓的不紧、惩治力度不够不满意。因此,要维护社会的稳定,不搞好反腐败、不改变各级领导干部的不良作风是不行的。

二、搞好反腐倡廉必须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领导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一是各级党政领导要总揽全局,努力增强工作的整体协调性。既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搞好改革开放和经济工作,又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切实把反腐倡廉工作放到全党工作的大局之中,摆上重要位置,做到认识、自律、责任、工作四到位。二是坚持和完善反腐败的领导格局,把反腐败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大事,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任务,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这样的格局。

(二)廉政教育需要进一步重视。一是要坚持惩治腐败与扶持正气相结合的原则,注意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党员和干部。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运用反面典型比较多,宣传正面典型的力度不够。二是既要突出教育重点,又要注意扩大教育的辐射面。在把教育的重点放在党政机关的同时,要注意加强对企业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并把全民的反腐倡廉教育摆上议程。

(三)制度建设需要进一步强化。在执政条件下,党内出现的消极腐败现象,大多是与权力的滥用分不开的,无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须在一些重大改革措施出台之前就认真分析研究会给党风廉政建设带来什么问题,相应地有针对性地在出台改革措施的同时,出台纪律方面、制度方面的规定。同时应注意完善相应的廉政制度,使制度更多地体现预防性的功能,并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增强各项制度的约束力和可操作性。

(四)党风政风需要进一步端正。党风政风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要在巩固廉洁自律有关专项治理成果的同时,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向领导干部贿赂、到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歪风,领导干部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微观经济活动中谋取私利的问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问题,少数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严加整治。认真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围绕监督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内容,制定相关规定和配套措施,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加大巡视工作力度,重视巡视成果运用,增强巡视效果。

(五)纠风力度需要进一步彰显。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执政能力建设的核心问题。那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以权谋私、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既直接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引发民愤民怨,也严重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坚决予以纠正。对损害群众利益导致的恶性事件要严肃查处,对措施不得力、不良风气长期得不到治理的地方要追究领导责任。坚持纠建并举、寓纠于建,把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同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努力形成一套能用管用的制度体系,从源头上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六)违纪案件需要进一步查办。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体现,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有效手段。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一再发生。要增强查办案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继续加大查办案件工作的力度,严惩腐败分子。一是要坚决排除对执法执纪的种种干扰。现在对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理,受“说情风”、“关系网”的干扰较大。如不排除这些干扰,很难做到在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特别是对一些有一定职位的或者在经济建设、改革发展等各项工作中有过贡献的名人,处理更难。二是要重点查处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问题,特别是利用审批权、人事权、司法权严重违纪违法的案件,党政机关和公务人员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对顶风作案的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七)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一些腐败现象是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但不是改革造成的,而恰恰是改革不到位引起的。大量事实表明,深化体制改革,才能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我们要一面把改革推向深入,一面采取措施。其中执法执纪队伍建设更应该在改革进程中予以足够的重视,执法执纪、反腐倡廉要适应改革的变化和要求,通过健全监管体制,防止和减少改革进程中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

“贪如火,不遏则自焚;欲如水,不遏则自溺。”我们每一位党员干部都应当珍惜手中的权力,以廉为荣,以贪为耻,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律,自尊,自爱,自重,抗得住诱惑,不为私利所用,不为金钱所诱,不为享乐所惑,牢牢把守住心灵的“门槛”,牢牢地记住我是一名共产党员。

形势与政策反腐论文 篇二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与创新》

【摘 要】要想从根本上预防腐败现象,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反腐倡廉制度,并将这个制度贯穿于整个反腐倡廉活动的始终。然而,虽然制度建设使反腐倡廉工作具有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反腐倡廉制度在实际制定与落实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反腐倡廉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所以,要不断对反腐倡廉制度进行改革创新。本文针对目前反腐倡廉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与创新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反腐倡廉;制度;创新

要想建立完善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就要不断加强反腐倡廉制度的建立力度,将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作为制度建设的核心,将健全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作为制度建设的重点,不断加强制度的实际执行力度,完善整理规划,突破制度建设的重点与难点,从而逐步建立具有科学的内容、完整的程序、齐备的配套设施等优点的有效反腐倡廉制度,并增强制度执行的实际效用。而仅仅只是建立完善的反腐倡廉制度并不够,还需要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只有创新,才能仅仅跟上时代发展的最新动态,并永葆反腐倡廉制度的先进性与科学性,不断增强制度的实际效用。本文旨在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与创新提供几点建议,以为反腐倡廉相关工作作参考。

一、反腐倡廉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古代传统的儒家思想将伦理道德的地位看的极重,主要是用“德”来衡量人的自我修养,用“仁”来规范人对他人的言行。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革,但儒家思想仍然对反腐倡廉具有重要深远的影响。但是,伦理道德毕竟没有一定的强制约束力,无法从根本上预防甚至是杜绝腐败现象。所以,反腐倡廉的根本还是在于建设一个科学有效的制度。健全的制度与强烈的制度意识是党员干部们坚持执政为民、廉洁执政的关键因素,是从根本上防止或预防腐败现象的重要保障。所以要不断加强反腐倡廉制度的建设力度并进行制度创新。

二、存在的问题

自改革开放至今,虽然我党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力度,有效减少了腐败现象,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腐败问题主要发生在审批与出让土地、开放煤矿资源、建设公共设施以及金融等方面,并逐渐向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环境保护以及社会保护这些领域渗透。同时,执法人员不按要求规范、公平执法,行政单位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也很频繁,再加上夸大政绩与奢侈浪费问题也是腐败问题的重要表现。目前,腐败现象具有集团化与高层化的特点,这要求在探究腐败现象源头时,不仅要从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与人的成长、教育环境入手,还要从干部选任制度、管理制度、权力分配、制约、监督等体制入手,全面分析发生腐败的原因,并从根本上将其加以解决。反腐问题频发的原因主要有:

(一)权力过于集中

领导权力过于集中,导致个人地位凌驾在集体利益上面,从而产生官僚主义,这是腐败现象发生的根本性原因。某些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正确理解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效率的关系,或是主观意愿的加大自己的权力,以提高办事效率作为其集中权力的借口,享受掌权者的乐趣。

(二)责任问责制没有落到实处

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很大一个原因是因为问责机制没有落到实处,没能严惩腐败者,肃清干部队伍,致使他们有恃无恐。近年来,虽然中央对干部的问责力度加大,但问责内容极为有限,且问责的惩罚力度不够,这些严重影响了问责机制的发挥。这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问责力度,从制度入手,依靠各方面的力量促使领导干部以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出发,认真做实事、做好事,担起领导的责任,为人民群众谋福利,为党政建设做贡献,进而预防腐败问题。

(三)用人制度不完善

在选拨及任用干部过程中,用人不当和缺乏民主监督现象极为严重。许多地方干部和部门领导在用人时,不是凭借人才选拨的考核制度,而是按照“裙带关系”以及“金钱交易”,严重缺乏公信度。

三、建议

反腐倡廉制度具有体系性、覆盖性以及强制性这几个特点。对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与创新,要从体系入手,将制度的有效覆盖面不断扩大,并促进其约束力与执行力的提升,才能促使反腐倡廉制度有效发挥其应有效用。

(一)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创新工作需要将政企、政资以及政府和市场的中介组织有效分割开来,并规范行政审批流程,从而在根本上防止干部权力伸向市场。当前经济环境下,我国对各项建设的投资项目多、金额大,如果不能与此同时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督,将诱发许多腐败问题。所以要不断强化行政管理的体制改革,完善管理制度,尤其要注重加大对于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力度、加大对公共资金监管的力度,建设健全的公共资源配置制度,进一步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的问责机制。

(二)完善干部选任制度

干部选任机制是腐败现象发生的源头,要从用人机制入手不断进行改革创新。民主是用人制度得以发挥实效的核心,要重视民主在用人制度中的重要地位,不断完善用人制度并将其落到实处,使干部选任更加科学、民主,只有这样,才能打造一批强力的干部队伍,进而防止腐败现象发生。干部选任制度需要主体清晰、流程科学以及责任明确,在制度上防止“裙带关系”问题。重视民主推荐的有效性、评估的真实性以及干部考核制度的准确性,从根本上治理用人不当现象。通过创新干部选任制度,促进干部队伍的勤政、廉洁。

(三)完善司法管理体制

执法不公、不严以及执法存在偏袒现象,不仅损害了群众利益,还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降低了社会公信度以及信任危机。司法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创新是进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与创新的工作重点。要强化司法活动的监管力度,要追求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违法乱纪现象,不断促使执法的公平、公正与公开。

(四)完善高校领导体制

高校是为国家培养人才的地方,致使高校的社会影响力与社会评价越来越低,直接影响了其原本职能的发挥。领导体制导致高校领导的权力高度集中,再加上日趋像行政转化的办学方式,导致高校腐败现象渐渐频繁。面对这个问题,需要不断进行高效教育体制的改革,实行专家治校,在使基础建设、采买教材以及招生各环节科学合理化的同时,还要使监督流程更加公平、公正以及公开。

(五)完善国企体制

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离不开国企与国有金融机构的促进作用,然而,其在发挥促进作用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占用并垄断了公共资源,进而引发腐败问题。加强国企与国家金融机构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与创新的力度,需要对其负责人实行监督管理,并增强上级领导工作的透明度,合理分配上级领导与企业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并建立领导与高层收入公开制度,使其透明化与公开化。

(六)不断强化政治体制改革力度

只有不断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才能保证政治制度的有效与活力得以保持,推进政治体制不断发生变革,需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做到以人为本,一切以人民群众的集体利益为标准,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

四、结束语

只有不断坚持反腐倡廉制度的建设与创新,才能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到损坏,保证我国各项建设的持续与稳定开展,进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包心鉴。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与创新[J].廉政文化研究,2010(1)

[2]李玉华,郭玉亮。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的路径探析与选择[J].思想教育研究,2011(1)

[3]沈小璇。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若干思考[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0(6)

形势与政策反腐论文 篇三

《法治反腐策略研究》

〔摘要〕就宏观层面而言,要充分把握法治反腐的突出优势:与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高度契合,为构建制度反腐的长效机制提供根本保障,能够树立治理腐败的权威效应;就中观层面而言,要正确处理法治反腐的四对关系:平衡保障人权与惩治腐败的博弈关系,优化国法国策与党纪党规的互动关系,理顺预防腐败与惩治腐败的位序关系,协调法治规约与道德自律的互补关系;就微观层面而言,要落实五大举措:建立惩戒机制不敢腐,完善权力制约不能腐,保障信息透明不便腐,健全反腐立法不易腐,加强国际合作不可腐。

〔关键词〕法治,权力寻租,反腐败,权力制约

〔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14)06-0102-05

反腐败这样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在当今社会大转型的背景之下显得尤为突出。为便于较为直观地把握我国当前的腐败程度,不妨参考国际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TransparencyInternational)的腐败感受指数(CorruptionPerceptionIndex,简称CPI),该指数对于不同国家的腐败程度给出了较为权威的测定。如图1所示,从1995年到1998年期间中国的得分有一个明显的上升趋势,2000年、2005年以及2010年分别有所回落,总体呈现出稳中有升的趋势,2013年得分最高,全球排名80名左右,而这恰与党的之后大规模反腐的背景相吻合①。鉴于反腐败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不仅要“打虎”更要“建笼”,因此,有必要转到法治反腐的轨道上来,唯其如此,方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法治反腐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治理腐败的根本抉择。笔者认为,推进法治反腐务必要贯彻好“三四五”方针,即认清三大功能,衡平四组关系,推进五项举措。

一、充分把握法治反腐的突出优势

(一)与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高度契合。市场经济究其本质而言是法治经济〔1〕,其强调多元主体之间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均等,其内在地排斥权力的非法干预。而腐败恰恰是借助公权力的便利,为谋求个体或者小集团的利益而非法干预资源的流动与配置。尽管“运动式反腐”与“人治式反腐”对于遏制腐败也起到一定的效果,但二者都是治标不治本,很难巩固反腐败的成果。法治反腐则不同,其致力于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通过建立完备的法治反腐体系奖功惩过,进而指引当事人作出正确的抉择。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客观需要公平正义的竞争氛围,而腐败寻租行为则是借公权之名行私权之便,以暗箱操作、灰色利益输送等方式来换取个体或小集团的利益,不仅严重干扰了市场竞争秩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损害经济活动参与者的积极性,最终制约了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而法治反腐则顺应了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使握有公权者务必循规守矩,任何越轨者皆自负后果,进而让腐败分子无处藏身,从而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为构建制度反腐的长效机制提供根本保障。腐败现象何以层出不穷?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腐败与反腐败二者间的相互较量。纵览我国的反腐败历程,从“运动式反腐”到“人治式反腐”再到“制度式反腐”,伴随反腐败工作的渐趋深入,腐败病毒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异,融合了隐蔽性、关联性、集团化及巨量性等众多特质,为了逃避打击甚至披上了合法的外衣〔2〕。立基于此,我们务必要意识到反腐败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前进。而法治反腐恰恰是依照“适度、效率、公平、制衡”的原则,依靠法治这一抓手,从反腐败的全局着眼,协同推进“党的五大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与制度建设),进而促进反腐败立体化。法治反腐的精髓在于科学配置公共权力,在此基础之上建立独立性与权威性兼备的监督机构,进一步完善腐败预警及问责机制,用法治正当程序的理念来规范权力的运行,形成有权必有责,权责相统一的刚性机制〔3〕。因此,能真正地从之前的着力治标、侧重遏制逐步转变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轨道上来。

(三)能够树立治理腐败的权威效应。亚里士多德所主张的法治包含了两重意义:民众所服从之法律务为良法;已颁布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而这两点也恰恰为法的权威性奠定了重要根基。法治反腐亦是如此,法治反腐之所以相较之“运动式反腐”具有权威性,根本在于其通过立法的途径将人民反腐败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并最终表现为反腐败的法律法规。而“运动式反腐”则完全服从于领导者的个人意志,容易走向越腐越反、越反越腐的恶性循环。显而易见,“运动式反腐”对于社会个体而言不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的功能,进而导致个体失去基本的预判能力,其权威性无法树立。而法治反腐则借助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法律来引导社会个体的行为,通过其强制性来奖优惩劣,反腐肃贪。法治反腐内在地要求明确界定腐败的范畴,一切行为都受制于既定法律法规。“社会个体可据此十分肯定地预见到自己的某一行为可能招致国家强制力何种程度的干涉,并据此规划自己的个人事务。”〔4〕(P74)“先行公布并为人们所熟知的法律法规,无论有多恶,都要比那些根据先前根本不为人们所知的规则所做出的决定对个体权益的干涉为小。”〔5〕(P363)而法治反腐最根本的优势便在于预先为权力建章立制,将社会民众对于腐败的不满转化到法治的轨道,进而树立起治理腐败的权威效应。

二、正确处理法治反腐的四对关系

(一)平衡保障人权与惩治腐败的博弈关系。法治反腐与人治反腐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是依法展开的。我国宪法第28条和33条、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条都将保护人民、惩罚犯罪作为其重要内容,二者皆具合法性。但在反腐败实践中,民众对腐败行为的深恶痛绝以及社会舆论对于腐败行为的渲染,对于贪腐案件最终的判罚影响巨大,法官很可能受制于舆论压力而导致同类案件的不同判决(包含了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的案件却是同样的判决)。比如,中国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朱小华案与厦门海关原副关长接培勇案便是典型(如表1所示),后者由于牵涉到了赖昌星案,社会舆论大肆渲染,最终导致在惩治腐败与保障人权的天平上出现失衡,两起案件同样都判处有期徒刑15年,但是涉案金额却如此悬殊,不禁令民众质疑量刑幅度的科学性。此外,在腐败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中,一方面是媒体的渲染性报道,一方面是当事人的拒绝配合。相关办案人员鉴于社会舆论压力与结案压力,常常导致刑讯逼供现象,同时涉嫌腐败当事人的申辩以及质证等诸项程序性权利也得不到切实保障,这显然背离了法治反腐的初衷。推进法治反腐不仅要在量上下工夫,亦应在质上做文章,即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务必要遵循合法性、正当性、程序性的基本要求,不仅要惩戒腐败,还要保障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在反腐过程中充分尊重嫌疑人的基本人权,不仅不会损害反腐机构的效能,反而会提升反腐机构的权威性,从而将反腐败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二)优化国法国策与党纪党规的互动关系。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国家治理的规范化、制度化进程中渐趋形成了两条腿走路的局面:其一为国家层面的法治建设,其二为党的层面的制度建设。就宏观视角而言,二者并不矛盾,无论是党章、党规还是国家的宪法法律,都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度化与具体化,表征了党的意志与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6〕。但就微观视角而言,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存在分歧,这在反腐败进程中表现得尤其明显。以反腐败中常见的“双规”为例,其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正式的司法程序,其依据是党规――即1994年党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依照此条例对于涉嫌腐败的干部采取强制措施,由于其涉及到当事人人身自由的问题,且在国家法律层面上缺乏支持的依据,因此饱受学界诟病。对于此类情形,最佳应对措施便是适时地将相对成熟的党纪党规通过人大(或会)立法的形式上升为国家意志,制定国法。正是依此思路,1997年由全国人大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对于涉嫌腐败的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地点对调?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即常言的“双指”。除了将党纪党规上升为国家意志之外,对于二者间可能存在的冲突进行事先的调试也是优化二者关系的重要路径。最为有效的办法便是实行党纪党规的备案审?制度,主要涉及三项内容:其一,是否超越立法权限;其二,是否违背国家的相关方针、政策;其三,是否符合制定程序以及规范层面的要求。而这一策略在2013年党中央重新修订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当中也有所体现。只有通过多种途径的调试,才能真正实现国法国策与党纪党规二者间的良性互动,最终实现遏制腐败的共同追求。

(三)理顺预防腐败与惩治腐败的位序关系。在腐败与反腐败多个回合的较量中涉及到一个核心问题:预防腐败与惩治腐败二者间的位序关系。就宏观视角而言,二者在功效上各有所长,不可替代。惩治是预防的基础和保证,其主要是借助对“存量”腐败现象的打击,进而对潜在的“增量”腐败以震慑,其着眼点在于“惩治于已然”。而预防则是巩固惩治成果的客观需要,其主要通过廉政教育、外在制度监督等多元化的路径,实现减少和消灭“增量腐败”的目标,其着眼点在于“防患于未然”。就微观视角而言,二者依循不同的情势会存在一定的位序关系。当腐败现象频发、利益寻租猖獗之时,即“存量”腐败严重超过社会承载能力时,惩治腐败将处于核心地位。毕竟在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态势下,如果“存量”腐败未得到有效遏制,那么便不存在预防腐败的前提条件。反之亦然,如果腐败高发的态势已基本得到控制,那么社会将需要转换思路,将关注的重点放到预防腐败上来。唯有加强预防,才能巩固惩治腐败的成果,避免陷入“前腐后继”的恶性循环,进而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而就我国当前惩治腐败的现状而言,处于腐败基本得以遏制的阶段,这从以下的数据当中也得以印证。从2012年12月到2014年7月31日上午10点,被中纪委网站通报涉嫌违法违纪的官员中,副处级以上干部达到495人,在这其中厅局级以上干部至少有314名〔7〕。在形成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之后,尤其要警惕“仅用惩治腐败案件的数量来度量反腐败成绩”的思想。大规模反腐虽大快人心,但也很可能超出法治反腐制度资源的承载能力。

(四)协调法治规约与道德自律的互补关系。鉴于权力的“公共性”特质,权力行使者务必接受法治的规控:权力来源务必于法有据,权力界限务必清晰明确,行使权力务必附随责任,越轨行权务必接受对等制裁〔8〕。唯其如此,才能真正地让权力接受阳光的检验,避免权力行使者为了个体或小集团的利益而创租寻租,从而实现用权力(权利)来监督权力滥用的制度预设。进一步推演之,腐败的有效治理仅仅有法治的规控就够了吗?对此,麦金太尔曾有过著名的论断:法律的刚性制度无论多么严密周全,如果握有重权者不具备最起码的道德禀赋,料想其结果也不会多么完美〔9〕(P192)。正是立基于此,权力行使者的道德自律同样意义重大。毕竟,即使惩戒机制多么完善,救济机制多么健全,归根结底,二者都源自于对于规则的内化与认同。舍此,只会导致甲监督乙,乙监督甲,历经多重博弈,最终走向彼此监督失灵的纳什均衡状态(互相不监督),实现了合谋式的监督垄断。腐败治理同样如此,缺乏制度笼子的钳制,好人也可能办坏事。但仅有制度的笼子还远远不够,权力行使者的道德自律同样重要,唯此方可避免法治规约走向道德异化的“死胡同”。统而言之,腐败治理应以法治规约为纲,以道德自律为目,纲举目张,两者互为依存,进而形成一种法治规约不敢腐,道德自律不愿腐的优势互补效应。

三、具体落实法治反腐的五大举措

(一)建立惩戒机制不敢腐。依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相关精神,中共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惩罚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年工作计划》,其中明确提及要进一步加大腐败案件的惩戒力度,充分发挥惩戒机制的震慑作用。建立健全惩戒机制是当前反腐败制度建设的关键一环,唯此方可形成对于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基于经济理性人的前提预设,当事人在是否选择腐败之前,会从腐败的机会、腐败的动机、腐败的收益以及腐败的成本这几个方面进行风险评估。当腐败所获得的收益远大于所支付的成本时,那么当事人基于理性个体的趋利性使然,很可能走向腐败;当腐败所获得的收益远小于所支付的成本时,那么当事人基于理性的预判,倾向于消除腐败的动机。而当收益与成本相等之时,此时当事人的行为选择是随机性的,但鉴于腐败的社会负效应,其通常倾向于消除腐败的动机。立基于此,建立惩戒机制让公职人员不敢腐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惩戒机制的构建通常涵盖以下几大要素:其一,进一步明确惩戒手段的种类,主要包括党纪处分、政纪处分、司法惩戒等,从而对当事人的行为选择有所指引;其二,建立和完善惩戒的程序,主要涵盖了步骤、顺序、期限、方式这四项主要内容,从而借助制度的刚性来避免惩戒机制的虚化;其三,为了保障惩戒机制的高效运转,配套建立一整套的辅助惩戒机制,诸如:联席会议制度,移送通报制度,举报人保护制度,从而切实保障惩戒机制的落实到位〔10〕(P70-75)。当然,我们建立健全惩戒机制并不等同于对腐败犯罪实行重刑主义,而是要将腐败治理纳入法治轨道。 (二)完善权力制约不能腐。基于腐败持续蔓延的客观情势,再加之“人性幽暗意识”酶素的刺激,对权力的制约已经成为当前反腐败工作绕不开的话题。对权力的制约主要应从体制内制约和体制外制约两个维度展开。就前者而言,主要采取通常所言的权力制约权力模式。在这一模式当中又主要涵盖了三个子范畴:其一,通过立法权规控行政权,主要表现为立法过程中,通过政治博弈,进一步明确权力运行的边界,即通常所言的建章立制,打造制度的笼子。其二,通过司法权规控行政权,主要表现在司法过程中,坚持有贪必肃,有腐必反的方针,发挥司法裁判的功效,对权力腐败零容忍,进而让权力运行走上法治化轨道;其三,通过行政权规控行政权,主要表现为在行政机关内部,打通上级监督、同级监督、下级监督之间的体制性障碍,形成一整套立体化的监督体系,确保权力的行使不被异化。而就后者而言,主要采取通常所言的以权利制约权力模式,其核心为借助公民权利及舆论监督力量来制约政府权力的不当行使。通过培育公民、社会自治组织、社会舆论等多元化的监督力量,使之免于走向专横。只有从体制内和体制外两个层面着眼,综合协调多方面的力量,走出“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监督悖论,才能真正地实现对于腐败权力的制衡〔11〕。

(三)保障信息透明不便腐。“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治理策略早已不能满足权利本位社会的内在需要,以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为标志,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时代全面到来,至此基本确立了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定位,这对于当下反腐败工作的意义颇为重大。纵览腐败寻租活动,莫不与暗箱操作紧密关联。“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公开程度越高,腐败寻租活动就越缺乏生存的土壤,公民就越能够有效参与到公共决策过程中,并且以主人翁的心态对公共管理过程实施有效监督,避免“公地悲剧”的上演。就此意义而言,政府信息透明度愈高,善治的程度也愈高,反之亦然。著名学者考夫曼对于度量政府的信息透明度曾给出了一系列的指标:信息可获取性(涵盖了信息供给及时性和无歧视性要素)、综合性(确保涵盖关键项目的信息,避免避重就轻)、相关性(避免信息供给的过剩或超载)、质量与可靠性(信息的准确程度)〔12〕(P67)。就当下而言,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需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比如:公共财产公示制度、官员私人财产公示制度、金融实名制度、公众及社会舆论监督制度,唯有融合诸项制度,才能真正地保障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从而肃清公务人员贪腐的黑匣子,让政府公务行为接受阳光监督。

(四)健全反腐立法不易腐。纵观我国当下反腐败立法,主要散见于《公务员法》《刑法》等国家单行立法以及党内法规之中,呈现出体系庞杂、杂乱无章的特点,这种立法模式进一步加大了执法以及司法中的协调成本。此外,现有的反腐败法律也存在缺乏科学性的问题,内容大多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之类的模糊性话语,从而导致责任承担条款的虚置。鉴于此,不妨借鉴美国、新加坡等一些国家较为成熟的反腐立法经验,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主要涵盖预防腐败和惩戒腐败的规定及有关廉政监察的规定。在确立起《反腐败法》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基本法定位之后,再辅之以相关的配套性立法,如:制定《重大决策程序条例》进而科学界定各级政府及党委的决策权,推动政府依法决策,预防权力的滥用;适时地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升为《政务公开法》,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位阶,避免权力行使中的暗箱操作;制定《行政组织法》,用刚性立法来管权管事管人,确保政府依法行政。唯其如此,才能在当前的反腐败立法当中形成以《反腐败法》为基本法,其他相关法律为配套的立体化反腐败法律体系,从而让腐败分子无机可乘。

(五)加强国际合作不可腐。伴随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再加之社会转型酶素的催化〔13〕,当前的腐败犯罪呈现出跨国化的态势。面对此种情景,加强与国际社会合作共同治理贪腐这一社会毒瘤也就显得尤为重要。2005年全国人大会会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当前我国国内法律体系在与其衔接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便于今后国际反腐工作的协调开展,必须对我国当下的反腐败法律体系作一些技术性调整,从而与之相匹配。此外,仅仅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远远不够的,当下的反腐败工作还需要从国际化视野着眼,加强双边或者多边国际合作,在外逃腐败分子引渡、腐败资产追回等领域加强司法协作。从1993年与泰国签订第一个双边引渡条款开始,我国已经陆续与俄罗斯、韩国、罗马尼亚、南非、老挝等25个国家缔结了中外引渡条约,与42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48个民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37个已经生效〔14〕(P180-181),借此来预防和惩治外逃的贪官。同时,还要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的交往与合作。向国外潜逃的腐败分子一般都是先将大额资金隐匿或者转存境外。因此,有必要通过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建立大额资金流动信息披露机制,进而监控可能存在的贪腐洗钱活动。此外,还要加强与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如透明国际组织)的协作,以掌握世界腐败的最新动态,进而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新形势下的腐败现象。

注释:

①CPI(腐败感受指数)采用10分制,10分为最高分,表示最廉洁;0分表示最腐败;8.0~10.0之间表示比较廉洁;5.0~8.0之间为轻微腐败;2.5~5.0之间腐败比较严重;0~2.5之间则为极端腐败。2012年和2013年的数值为了便于比较将100分制换算成了10分制。详见聂辉华,仝志辉:《如何治理“一把手”腐败?》,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2014年度研究报告,第6-8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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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振民。迷失的“法治”〔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3(10).

〔7〕范传贵。后反腐效率创纪录原因何在〔N〕.法制日报,2014-08-01.

〔8〕汪太贤。中国法治模式的选择――兼评一种法治观〔J〕.政治与法律,1998(1).

〔9〕〔英〕麦金太尔。德性之后〔M〕.龚群,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10〕杨鸿台。制度反腐实证探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

〔11〕周洪双。如何破解“一把手”监督的难题〔N〕.光明日报,2013-02-28.

〔12〕刘飞宇,王丛虎。多维视角下的行政信息公开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13〕江国华。实质合宪论:中国宪法三十年演化路径的检视〔J〕.中国法学,2013(4).

〔14〕王明高。中国预防和惩治贪官外逃模型和机制研究〔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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