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细则详细版10篇(全文完整)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细则详细版10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加全面、公平,保护水平得到提升,那么,为您带来了10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细则详细版》,希望能够满足亲的需求。
发布授权 篇一
2012年5月7日,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 篇二
一、单选题
第一题
生育保险的宗旨是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 )等待遇,保障女职工的基本生活,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A、有薪假期、医疗服务、生育津贴 B、产假、流产假、生育津贴
C、特殊保护、带薪休假、岗位保留 D、产假、流产假、哺乳假
第二题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 ),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检举、举报、申诉 B、检举、举报、起诉
C、投诉、举报、申诉 D、举报、检举、投诉
第三题
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的工资报酬。
A、百分之一百五十 B、百分之二百
C、百分之二百五十 D、百分之三百
第四题
女职工禁忌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 )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A、重 B、第二级 C、第三级 D、第四级
第五题
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宗旨是保护女职工免受职业病危害,尤其是保护女性( )时期的健康,保证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A、孕产 B、生理特殊 C、工作 D、劳动
第六题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 )。
A、病假 B、事假 C、年休假 D、劳动时间
第七题
对怀孕( )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A、3个月 B、4个月 C、6个月 D、7个月
二、多选题
第八题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 )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A、一氧化碳 B、苯胺 C、氯乙烯 D、环氧乙烷
第九题
孕妇不可以从事下列工作( )。
A、水产养殖 B、锻造 C、打风钻 D、纺纱
第十题
( )属于我国女职工应享有的人身权利范畴。
A、文化教育权 B、名誉权 C、隐私权 D、人格尊严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忌劳动 篇三
问:规定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答:规定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放在附录加以列示,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调整:一是为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考虑到《劳动法》仅规定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三是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产假从90天延至98天
问:规定对产假假期作了哪些规范?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女职工产假为90天,《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
对女职工流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仅原则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实践中各用人单位掌握的休假时间长短不一。为保障流产女职工的权益,规定参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流产假的档次划分,明确了流产产假,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明确规定生育津贴
问:《规定》对产假待遇作了哪些规范?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参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各地生育保险规定,规定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和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的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了规定。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篇四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并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1]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 篇五
一、单选题
第一题
( )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A、工会、妇女组织 B、卫生行政部门 C、妇女组织 D、 工会
第二题
对哺乳未满( )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A、6个月 B、9个月 C、1周岁 D、18个月
第三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9号令公布之日起施行。
A、4月28日 B、5月1日 C、5月28日 D、4月30日
第四题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 )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A、1 B、1至2 C、2 D、2至3
第五题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
A、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B、解除劳动合同 C、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题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条件。
A、工作 B、休息休假 C、劳动安全卫生 D、收入
第七题
女职工生育享受(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A、56 B、90 C、98 D、120
二、多选题
第八题
( )属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范的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
A、经期劳动保护 B、孕产期劳动保护
C、哺乳期劳动保护 D、更年期保护
第九题
女职工不可以从事的工种或作业有:( )。
A、修建地铁 B、制药企业化验员 C、井下采矿 D、露天煤矿作业
第十题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
A、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B、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C、女职工产前检查
女职工工作总结 篇六
公司成立以来,十分注重对女员工的关爱,建立健全了女工机构,一方面能更好的关心女工工作、生活和福利条件,另一方面通过不断开展女工工作,不断提升女工组织凝聚力,积极发挥女职工在经营生产中的重要作用,为确保完成公司各项任务做出积极的贡献。
一、公司在20__年成立女工委员会。
深入开展各项活动,丰富女员工的的生活,团结和带领广大女工积极投身到生产经营各项工作中。公司工会为了进一步激励女职工比学赶超的积极性,深入开展巾帼模范岗活动,对表现突出的班组予以表彰。通过每月评选巾帼模范岗这一活动,大大激发了女工的工作热情。女工们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团结协作,协助班组做好岗位现场管理,保持清洁文明生产,严格遵守车间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增强了女工的责任感和归属感。在“三八”妇女节,还以送鲜花和祝福短信的形式,关心和注重女工生活。
二、积极做好女工的培训,提高女工的素质。
通过组织女工学习相关的专业知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增强了女工们的劳动技能。还开展了安全教育活动,以女工小组为单位,组织学习安全防护知识,召开学习心得交流会,提高了女工应急防护处置能力,在实际工作中,消除了不少安全隐患,避免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深入开展“奉献爱心”活动,不断展示真爱奉献精神。
20__年2月22日,公司女工委员会发出“献爱心捐款倡议书”,为公司女工患病的丈夫举行献爱心捐款活动。倡议发出后,广大干部职工纷纷解囊,踊跃捐款,献出自己的一份爱心。通过这次捐助活动,充分体现了公司全体职工团结向上,济贫扶危的优良品质,展现了公司广大干部职工的良好形象,有力地促进了和谐企业的建设。
四、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展现员工风采,活跃员工的业余 www.haozuowen.net 文化生活。
我们把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作为陶冶女职工情操的重要途径,组织大家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各项活动。在篮球比赛、“七一”、中秋、国庆节期间,分别组织了职工篮球啦啦队、拔河、红歌比赛等文化娱乐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展,不仅活跃了职工文化生活,增强了女职工体质,而且也增强了女职工组织自身的凝聚力。
自公司成立至今,公司女职工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得到了公司女职工的充分肯定。但是,与上级的要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我们将继续以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为首要职责,不断提升女职工素质,团结带领全体女职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女职工流产假工资结算 篇七
根据《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五)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休息天数已被新法规替代,见下文)
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二、符合计划生育多次流产的,根据医生假条,按病假处理: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处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二)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三)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三、根据国务院2012年4月28日刚刚公布实施的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相关链接 篇八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篇九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明确相应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二)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
(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四)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
第六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女职工10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将其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
(四)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
(五)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九条 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第十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7 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
(六)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七)《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
第十一条 女职工休产假,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二)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前款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鼓励、引导相邻的用人单位联合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第十四条 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
第十五条 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女职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及时调查处理性骚扰投诉。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将用人单位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支持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申诉的,收到投诉、举报、申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篇十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上面内容就是为您整理出来的10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细则详细版》,您可以复制其中的精彩段落、语句,也可以下载DOC格式的文档以便编辑使用。
热门文章:
- 党风党性警示教育内容2024-11-01
- 党风党纪自我剖析材料范文2024-11-01
- 党费收缴存在的问题人民日报(4篇)2024-11-01
- 党费减免讨论会议纪要(2篇)2024-11-01
- 过党生日有感(4篇)2024-11-01
- 文化自信党员(5篇)2024-11-01
- 2024党员干部贿赂多少钱违法(3篇)2024-11-01
- 党管党员党管干部存在问题(2篇)2024-11-01
- 深入查摆在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方面的不足(5篇)2024-11-01
- 党委班子画像报告(3篇)2024-11-01
相关文章: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精彩2篇(精选文档)2023-04-05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8篇2023-07-02
- 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总结【合集】(范文推荐)2022-11-15
-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五篇【优秀范文】2022-11-25
- 2023年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指南3篇(完整)2023-02-17
- 2023年度上海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4篇2023-07-02
-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9篇)2024-08-29
- 会计法实施细则4篇(范文推荐)2023-03-20
- 2023年乡村执业医师实施细则最新(合集)(精选文档)2023-05-12
- 2023年机关考勤制度实施细则(7篇)2023-05-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篇2023-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