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集)关于建立城管公安联动机制方案(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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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城管公安联动机制的方案(5篇)关于建立城管公安联动机制的方案
(5篇)
第一篇:关
文件黄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黄城管发[20XX]号 黄 石 市城 市 管 理 局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城管、公安执法 联动工作机制的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城管执法大队、交通警察大队:
为加强城管执法工作的公安保障,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率,加强部门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城管、公安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XX年七月日
关于建立城管、公安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方案(试行)
(讨论稿)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XX]10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执法保障、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质量,进一步促进城市管理执法与公安保障作用的有机结合,经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商定,制定我市城管、公安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方案:
一、明确工作部门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市公安局警务改革方案,委派所属机动大队为城管、公安执法联动的工作部门,做好执法保障。市城市管理局法制与执法监督科负责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对口衔接,进行工作协调。
二、明确双方职责
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职能,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负责协同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市城区城管执法工作领域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一)城管执法部门组织市容整治、违法建筑拆除、车辆抛洒整治等集中、专项整治行动时需要警力配合的,交警
支队机动大队至少安排2名以上民警随队配合执法。大型整治活动需安排大批警力的,交警支队机动大队负责协调市公安局其他部门调派警力予以配合。
(二)交警支队机动大队依法保障城管执法部门行使法定职权,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交警支队机动大队应在接报后15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置。对暴力对抗城管执法的行为,作为严重妨碍执行公务行为坚决予以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交警支队机动大队与城管执法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按照各自依据的法律法规,对运输车辆抛洒污染城市道路、迎殡送葬车队故意缓行阻碍交通以及利用机动车进行占道摆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城管执法部门告知的未接受处罚的违规车辆,交警支队不予年检。
(四)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运输车辆抛洒污染城市道路案件时无法查找违规车辆时,交警支队机动大队协助通过公安街头视屏系统进行协查;
城管执法部门查处其他违法案件需要查阅相对人身份材料的,交警支队机动大队负责协助查阅及取证。
(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协助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建筑垃圾运输专营制度。定期联合在重要路段设立固定检查岗,对产生建筑垃圾的工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开展巡查,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查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过程中的违
法行为。
(六)对城管执法中遇到的重大抗法、阻碍公务案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要进行督办,确保抗法案件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三、建立联勤工作制度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城市管理局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动态,重点围绕保障城管执法、规范文明执法、完善执法取证等方面进行探讨和交流,及时总结工作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联合办公制度。为保障城管执法工作顺利、安全进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派驻6名警员与市城市管理局机动大队合署办公,市城市管理局为派出警员配置必要的值勤装备,提供充分的后勤保障。
(三)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市城市管理局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要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在法定节假日及星期
六、日要确保城管、交警各有2名以上值班人员,及时处理突发和应急事情。遇到紧急抗法或暴力抗法事件时,市城市管理局分管领导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领导要及时沟通,及时处置。
(四)建立城管执法重点工作通报衔接制度。市城市管理局定期将重点执法计划通报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组织专项整治时应制定整治方案,并提前告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做好配合工作,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和执法人员
人身安全。
(五)建立双向学习交流制度。市城市管理局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两部门执法人员举办业务交流会,相互学习对方的执法程序、方式和执法的法律依据,加强沟通,增进了解,保证执法联动工作有效开展;
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若遇到暴力抗法等情况,应做好现场证据收集工作,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协助维持现场秩序。
(六)建立“提前介入”制度。为了预防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交警支队机动大队在配合城管部门执法工作中要做到“五个提前介入”:一是当城管执法人员对违法违规当事人多次教育无效,需进行强制执法时,提前介入对当事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谈话,预防抗法行为的发生;
二是当城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执法行为遇到争执时,提前介入及时调解,化解矛盾;
三是当城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执法行为遇到抗争时,提前介入进行调查取证,为依法、公平、公正处理问题提供证据;
四是当城管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可能受到伤害时,提前介入及时处置暴力抗法行为,防止人员受伤;
五是当执法活动遇到群体对抗时,提前介入及时控制,同时请求支援,避免事态扩大。
第二篇:公安、烟草联动机制方案
XX县公安局、烟草专卖局
110联动机制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处置卷烟市场日常监管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XX县烟草专卖局与公安局制定110联动机制确定打击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各项工作。
一、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
小组成员:
二、实施办法
(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1、成立110联动办公室,主动加强部门联系,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沟通工作情况、分析违法犯罪新动向,研究确定整顿和打击重点对象。
2、提高案件经营能力,通过细小的案件和信息来源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认真总结涉烟违法犯罪网络的活动规律和特点,扩大案件范围,着力在运输、仓储、分销、零售等环节寻找新的案源。
3、坚持大要案及时汇报,凡是涉烟案件达到追刑标准,双方应随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对烟草部门移交的或在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部门要积极组织专门力量,落实责任,快侦快破。
(二)、110联动执法制度。
1、建立公安局、烟草局110联动联系人制度。主要解决遇有重大涉烟案件的发生及突发事件状态下双方执法人员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建立有效联系。双方指定相对联系人,制作联系卡片,约定联系方式,联系层面以具体实施执法职能部门为主,烟草局指派烟草稽查大队相关负责人为联系人,公安局指派110指挥中心、派出所、交巡警中队、全县重要交通卡口相关负责人为联系人。
2、烟草局日常市场监管中队稽查车辆纳入110联动体系,所属烟草稽查车辆均喷涂明显的“110联动”字样,主要解决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日常市场监管过程中遇到的突发性事件,尤其是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平时主要由烟草局稽查大队实施调度指挥,在烟草稽查中队各自辖区内行使日常市场监管功能;
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全县范围内的涉烟案件举报或投诉等情况,通过110联动体系平台实施调度指挥,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及时将现场处置情况反馈给公安局110指挥中心。
3、公安局驻烟草办公室及时受理烟草部门移送的案件,对达到追诉标准的案件应提前介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对拒绝、阻碍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防控预警制度。
1、充分发挥派出所、交巡警治安卡口的屏障作用,建立协作制度,主要解决在涉烟案件中涉及到的“路查封控”及边界渗透问题。烟草局稽查大队负责提供全县涉烟嫌疑人的车辆信息及车牌号码,公安局派出所、交巡警治安卡口依据烟草部门提供的车辆信息及车牌号码重点实施检查,同时利用24小时值班的优势在日常检查过程中重点关注非法运输卷烟情况,双方随时反馈检查信息,形成多元联动的监管网络,延伸监管的触角。
2、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定期通报打假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加快各种电子信息网络监管执法系统建设,实现监管信息交流和共享,充分发挥监控探头的信息采集优势。
三、奖惩制度
1、公安局派出所、交巡警中队(卡口)对烟草局提供的车辆实施检查,每次奖励元;
查获卷烟的保底奖励元,卷烟案值较大的按照“奖励办法”实施奖励。
2、公安局派出所在协助烟草局处置暴力抗法案件中每行政拘留一人奖励派出所元。
四、具体要求
第三篇:县建立物业管理执法联动机制方案
县建立物业管理执法联动机制方案
物业管理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多层次的系统工程,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执法联动机制,对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谐家园具有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建立全县物业管理执法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联动任务目标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提高服务和管理效能,及时解决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我县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二、联动各方职责
(一)县房管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对物业招投标、专项维修资金和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住宅小区工程施工、房屋质量安全、装饰装修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1、对物业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未办理退出手续、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未按规定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及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害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6、制止和查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行为;
制止和查处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行为;
7、对开发建设单位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8、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9、联合相关部门调解处理因上述内容引起的矛盾纠纷。
(二)县城管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物业管理区域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供暖、供气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1、对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住宅立面、在非承重外墙开门、开窗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在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以及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物体表面张贴广告、涂写刻画广告性文字、图案以及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等影响城镇容貌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占用、破坏绿化用地和设施建造车位或其他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擅自损坏、修剪、砍伐花草树木或破坏、改变绿化用途、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7、制止和查处擅自拆改供暖、供气管道和设施等危害建筑安全的行为;
8、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9、调解处理因上述内容引起的矛盾纠纷。
(三)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秩序维护人员开展安全防范,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消防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消防、流动人口、车辆停放进行监督管理。
1、对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2、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3、对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以及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严重干扰周围居民及其他业主正常生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对破坏业主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公私财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停放大型客车、货车和油罐车(危化品车),违规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物品予以及时拖离和查处;
6、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7、对打架斗殴、聚众赌博、涉毒、涉黄、恐吓、盗窃、抢劫、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8、指导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落实登记备案、保安员考核发证、着装整治等保安监管措施,对违反保安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县规划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及各类配套建筑的规划设计及调整变更的监督管理。
1、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及各类配套建筑的审查、审批和批后管理;
2、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审批后、竣工规划验收前的建设项目(工程)进行批后跟踪管理;
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移交县城市管理局。
(五)县环保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对排污、噪声、辐射、环境污染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对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架设大功率电力设施、大功率发射装置以及安装其他辐射、放射源等造成辐射污染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2、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3、调解处理因上述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六)县物价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对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并收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6、依法受理相关价格举报投诉,查处价格举报案件;
7、对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县市场监管局: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专业经营单位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特种设备、计量装置的安全运营,对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注册登记审核,按职责分工对其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1、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和电表、水表等各类计量装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定期对住宅小区内电梯进行技术性安全检查,对超期未检、不按规定维保的行为进行查处;
对电梯维保单位、电梯维修单位超资质或无资质维保、维修行为进行查处;
3、出现电梯损坏、停运、关人、夹人、坠落等事故后,会同电梯维保单位、电梯生产厂家、物业服务企业等责任单位对问题原因及责任进行认定;
4、对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电梯维保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接到故障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应急救援措施的行为;
对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6、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由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卫生计生、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依法监管;
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许可审批部门依法监管;
7、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应获审批但未获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相关审批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8、对各类虚假广告,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9、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因上述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八)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直供,其费用的收取应由专业经营单位收取,委托物业公司代管的应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九)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发现小区内有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采取劝告、制止措施,劝告、制止无效的,要及时报告相关执法部门,并积极配合执法工作。
三、联动工作机制
(一)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房管局负责业务指导,辖区内各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管局、环保局、物价局、规划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二)建立物业管理执法快速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职责范围和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及时受理居民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对居民涉及物业管理的各类举报和投诉,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解决;
属于相关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解决,确保群众诉求第一时间得到妥善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劝阻和制止,对拒不改正的要向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执法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应立即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通知相关责任部门派员处理;
对于涉及多个执法部门的疑难问题,由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相关执法部门联合执法。
(三)加强物业管理执法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从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物业管理执法联动机制的重要性,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科室,夯实工作责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的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查处理,并将物业管理执法联动工作情况纳入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考核。
第四篇:关于建立城管公安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的方案
关于建立城管公安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的方案
为严厉打击各类城市管理中违法犯罪行为,建设殷实和谐经
济文化强*营造良好的城市发展环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安局决定建立城管公安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大力推进城管执法体制机制创新,深入开展城管公安联动执法,严厉打击各类城市管理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城管执法顺利进行,维护良好的城市管理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快城管执法事业发展,建设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提供可靠的执法支撑和保障。
二、组织领导
*城管执法局、*公安局成立城管公安联动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城管公安联动执法、协同配合的工作思路、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联动长效机制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城管公安联合执法行动。对城管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违法案件、刑事案件进行联合会商、调查侦办。对城管执法专项重大行动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集中行动,及时组织协调联动执法工作事项。领导小组下设联动执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管执法局。*城管执法大队、*公安局选派1名工作人员到联动执法办公室工作,负责城管公安联动执法的日常工作,执行领导小组的有关决策部署。
三、工作措施
1、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及时调度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研究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2、联动执法办公室要建立迅速响应机制和案件分析会制度,制定涉及城管执法的重特大违法犯罪案件、突发事件、暴力抗法事件应急工作预案,及时协调处理各类联动执法事宜。
3、*城管执法大队发现涉嫌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城市管理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在3日内移交*公安局所属地派出所办理。派出所应在3日内受理,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向*城管执法大队通报。
4、*公安局所属地派出所受理或查处的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城管大队处理的,应在5日内移交*城管大队处理。*城管执法大队应及时立案调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向*公安局和所属地派出所通报。
5、城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文明执法。遇到当事人暴力抗法或采取其他方式干扰、阻挠、威胁城管执法工作时,在保护执法现场,利用视频、照相等工具保存证据的同时,应立即通知*公安局所属地派出所。*公安局所属地派出所应及时出警,严厉打击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必要时,*公安局所属地派出所应适当安排警力,配合*城管执法大队进行现场执法。
四、后勤保障
*城管执法局负责城管公安联动执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执法车辆、执法装备以及办公经费,并积极争取将日常办公、情报信息、装备维护、宣传教育等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同时,探
索建立案件查处奖励机制,对案件查处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适当奖励。
五、工作要求
1、城管执法、公安部门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在执法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确保联动执法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2、严守工作纪律。参加联动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
3、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〇**年*月**日
第五篇:[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
关于《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 的意见》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 孙军工
(2010年7月20日)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情况。
一、《意见》的起草背景
近年来,执行联动机制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有些地方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实践,有些地方出台了执行联动机制的专门文件。然而,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全国范围内的执行联动机制一直没有正式形成。在2008年召开的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同志明确提出,要健全和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减少执行积案的发生,相关职能部门要支持人民法院建立健全执行工作联动威慑机制。在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工作方案中,明确将建立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作为集中清理活动的三个目标之一。为贯彻落实***同志的讲话精神,健全和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调查研究、充分吸收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08年底送各单位征求意见。《方案》明确提出了成立国家执行联动机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除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外,还增加了中央综治办、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等部门。各成员单位对该项工作非常重视,组织专人研究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由于涉及到20个部门,征求意见工作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经多次沟通、协商,特别是通过与公安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的沟通,在很多问题上达成了共识。2009年6月,我院又将征求意见稿提交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进行了讨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国家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会签稿)》。
2009年10月,会签工作正式启动。会签过程中,我院与有关单位作了进一步沟通,对《意见》作了进一步的修改。截至今年5月底,各成员单位全部完成会签工作。《意见》于今天正式公布实施。
二、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是基于对执行难问题长期深入思考 提出的一项战略举措。大家知道,执行难问题一直是法院工作的难点问题,也是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中央对解决执行难问题非常重视,针对执行工作先后下发过多个文件。中央领导同志对执行工作一直非常关注,曾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社会各界的配合下,全国各级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做了大量工作。1999年以来,全国先后开展了四次较大规模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执结了一大批疑难案、“骨头案”,执行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然而,经过近十年的努力,执行难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缓解:被执行人难找的现象依然存在;
被执行财产难寻的局面仍未好转;
应执行财产难动的情况仍很普遍;
协助执行人依然难求;
特殊主体依然难碰。上述问题的存在,促使我们深入分析执行难的深层原因。执行难是社会多种矛盾在执行领域的集中反映,执行难问题一果多因,纷繁复杂。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单靠法院一个部门、只通过强制执行一种途径,执行难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只有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依靠有关部门的协助和配合,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合力攻坚,才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治本之策。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近年来,我们一方面立足内部挖潜,努力解决法院自身原因造成的执行难问题,同时积极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人民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而要真正形成执行工作新格局,重 中之重就是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通过执行联动机制,将消极、被动、单一的协助执行机制转变为积极、主动、多元的执行联动机制;
将法院单打独斗的执行模式转变为以法院为主、各部门协作联动的执行模式;
将单纯依靠强制执行的工作模式转变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并举的工作模式。卧们相信,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健全,必将促使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取得根本性突破。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规定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为确保各成员单位在执行工作中真正实现整体联动,确保执行联动机制真正发挥作用,《意见》明确规定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意见》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在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必要时,应当立案调查。对于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或者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考核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公务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害执行等情况,对有上述问题的党员、公务员,通过诫勉谈话、函询等形式,督促其及时改正。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干预或妨碍执行的党员、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意见》中还明确规定,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将当地党委、人 大、政府、政协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被执行人特别是特殊主体履行债务情况、有关部门依法协助执行的情况、执行救助基金的落实情况等,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检察机关应当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依法从严进行追诉,并依法查处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渎职侵权、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报后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公安机关还应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所处地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需要拘留、拘传被执行人的,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车辆查封、扣押和转移登记等手续,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国土、房管、工商、税务、工商管理、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等部门在执行工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意见》对这些部门在执行联动机制中的职责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意见》规定了国土房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房屋等的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
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可直接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变更登记,不需要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房 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是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一条重要途径,为此,《意见》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提供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提供执行人的退税账户、退税金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意见》还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逐步将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录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以通过信用手段,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为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开发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意见》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包括单位和自然人的账户信息,并将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的协助执行义务,并通过金融手段对被执行人施加压力,《意见》规定,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当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依法及时办理存款的冻结、轮候冻结和扣划等事宜;
制定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进行必要限制的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应当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作为审批贷款时的 考量因素。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涉及金融债权的,可以采取不开新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对外支付等制裁措施。
(二)明确规定了执行联动机制的启动和运行程序 根据《意见》第19至第2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联动措施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等法律文书,并送达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协助采取执行联动措施。有关协助执行部门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建议函等进行实体审查。对人民法院请求采取的执行联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采取相应措施。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执行联动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解除相应措施。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解除执行联动措施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三)明确规定了执行联动机制的组织机构
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协调数十个不同部门,执行联动机制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强有力的组织机构。鉴于此,《意见》中明确要求成立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工作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20个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执行联动机制建立和运行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的联络工作。各地应成立相应的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政法委员会牵头,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联动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联动机制顺利运行。
执行联动机制是整合社会各界力量综合治理执行难的一项重要举措。我们相信,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健全,对于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必将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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