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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监督工作推进滞后的原因有哪些方面(3篇)

发布时间:2024-08-19 14:39: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大监督工作推进滞后的原因有哪些方面

  

  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

  2007-01—23自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把“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发挥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党的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

  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思路之一以来,各级纪委高度重视,把监督工作调整为纪委的工作重点,要求派驻纪检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派驻部门的监督。在这样的情况下,研究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应当说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本文根据近年来参加市委、市纪委抽调的检查组、督导组工作了解掌握的情况及日常工作中与纪检组长的交流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近几年以来,全市派驻纪检组在市纪委和局党组的领导下,在加强党内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整体上看,纪检组履行职责工作中监督仍是个薄弱的环节,与形势的发展要求还不适应,尤其在监督实践上存在着监督制约不力、监督渠道不畅、监督制度不全等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监督制约不力。

  一是领导干部自我监督缺位。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认为自己觉悟高,水平高,能力强,有自控能力,不会犯错误,不需要监督;有的权力观错位,怕监督失去权力;有的领导干部一听到“监督”就很反感,认为监督是对自己的不信任,是对自己的禁锢,不愿意接受监督.二是上级监督虚化。如:上级纪委监督部门党组落实纪检组工作权限、贯彻民主集中制等行使权利方面情况及力度不够,此外,由于一些部门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受时空限制,上级监督不能经常性地进行,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情况不能及时掌握,难以监督.三是同级监督弱化。存在同级之间怕相互监督伤了和气,影响工作开展,不想监督和同级之间情况互不掌握、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的不能监督。四是下级监督软化。由于长期以来强调下级服从上级,班子成员要当好班长的助手特别是实践中当班子成员之间产生矛盾时,上级意见往往倾向于班长,加之,上级负责人往往掌握着相当大的用人权、财权、事权和话语权,下级怕监督会影响自己的政治前途和其他利益,因而心存顾虑,不愿、不敢监督,特别对"一把手”的监督上表现尤为突出。五是监督的具体措施不力。在履行监督职责中,纪检组具体参与哪些工作、重点监督那些环节,监督标准、以什么形式、方法来监督等等都缺乏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标准、措施,导致实际工作中纪检组不好开展监督,监督不力。

  (二)纪检组的监督权力得不到落实

  市纪委赋予纪检组的工作权限有6项,应该说这是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必要条件,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些权利不同程度地存在得不到保障的问题。知情是实施有效监督的前提,而参加会议是知情的主要途径之一,但有的部门为规避监督采取用其他形式的会议代替党组会和局务会讨论决定重大人、财、物等问题;或者临时通知召开会议,让参会人员措手不及,不能充分准备,发表意见;更有甚者不召开会议、以个别几个领导或主要领导的意见代替班子的意见.由于纪检组参与监督的主要渠道不畅,加之,一些部门安排纪检组长参与工作面的狭窄,信息闭塞,除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外,基本上都是分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老干部、普法工作,大量时间基本上是组织职工学习和参加市里召开的大会,很少有机会参与部门业务工作、活动等,导致纪检组基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得不到落实,无法对权力行使的过程进行监督导致纪检组监督缺位.

  (三)纪检组获取信息的监督渠道不畅、狭窄

  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除通过纪委赋予的工作权限获取信息外,还必须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一是目前尽管干部群众的监督热情不断提高,但真正做到知情监督的条件仍不具备。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门办事公开透明度不高,权力运作,重大事项决策,干部选拔等工作公开性不强、公开范围不够广,干部群众获取信息还存在不对称问题,在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方面受到限制,无力监督。二是干部群众反映真实情况的渠道不畅。目前仍然缺少一种能让干部群众畅所欲言的情况反映机制,信息失真、信息滞后、信息匮乏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特别是实名举报受到打击报复或举报信件转到被举报人手里等情况的发生,导致群众不愿、不敢反映、举报问题,从而纪检组对领导干部的一些倾向性、苗头性等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掌握,造成监督上的被动和不力.另外,有关部门对干部群众反映的情况重视不够,处理不及时,以及一些部门的相互推诿、扯皮现象,打击了干部群众反映真实情况的积极性.三是干部群众实行民主监督的渠道不畅。虽然当前在开辟群众民主监督渠道上作了大量工作,但群众民主监督渠道还是显得不够充足,即使已有的渠道,如实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也由于评议范围狭窄、评议方法、评议机制不健全以及评议结果没

  有很好地与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挂钩,民主监督渠道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在舆论监督上,同样缺乏专项法律保障,使得监督主体的职能和权利未能得到有力的保障。

  (四)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

  党内监督应有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否则不利于准确判断和及时纠正被监督对象的越轨行为,而且容易导致盲目和随意。

  一是在制度内容安排上,重外部监督,轻内部监督,对权力的内在有效制衡,合理分配上缺乏具体规定。二是在制度整体设计上,有的制度规定得比较原则,过于简单,制度之间缺乏连贯性、系统性;有的只规定不准,出了问题后怎么办,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和实施办法;有的制度只管眼前,不管长远,缺乏预见性和前瞻性。三是制度落实不到位、效果不好。好的制度仍然要能落实到位才能发挥制度的作用.但目前仍不同程度存在着把印发规定、开会布置等同于落实的现象,制度落实有的还停留于喊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搞搞形式,走走过场,而未在抓落实、求实效上下功夫。我们虽然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但却仍有那么多的“一把手”能随意拍板、胡乱决策,有的甚至长期不与班子成员会面,靠秘书传信和“首长手谕”来指挥调度。我们尽管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但有的单位考察干部也成了“走形式”,为达到个人的目的,想方设法去操纵考察过程。如山西翼城县委书记武保安,他收到贿赂后,将人事政策、部门意见变成其实现个人意志的工具。在干部调整中,方案怎么定,由他说了算;初选人员如何产生,由他说了算;正职的提拔,由他说了算;副职的提拔,还是由他一个人说了算。在这个过程中,人事政策成为其手中的橡皮泥,想方则方,想圆则圆,可以为买官的人度身定做;民主考察制度也被其玩弄于股掌之上,群众意志被肆意践踏。腐败分子肆意弄权,践踏制度,组织部门也成了摆设。这时的所谓程序也必然成为了形式.王怀忠却能通过制度的“界墙”,随心所欲地把众多贪官提拔到重要岗位,导致“程序是合法的、意志是个人的”怪现象。笔者认为,有制度而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其危害远远超过没有制度。我们虽然有民主生活会制度来开展批评与互相批评,但民主生活会的大多是走过场,班子成员之间是表扬与互相表扬,或者讲成绩夸大其辞,讲问题避重就轻,质量不高,不解决实际问题.

  (五)纪检组角色错位

  按照市纪委的规定,纪检组主要履行监督和组织协调两项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组却主要履行了党组的责任主体的职责.如纪检组不同程度地扮演了组织干部职工

  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主持制订有关制度、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要任务分解》的牵头者而不是监督和检查者的角色,造成纪检组自己说给自己听、自己做给自己看而真正的责任主体却成了看客等情况。

  (六)监督体制不顺

  一是纪委体制不顺.在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下,派驻纪检组实际上主要对部门党组负责,形同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很难大胆地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另一方面,纪检组在人事任免、办公经费、福利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上,对所派驻部门还有较强的依赖性,甚至纪检干部与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之间还存在着一些政治、经济、人身依附关系。这种现实状况,使纪检组难以独立地行使职权,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敢监督、不能监督、不愿监督的现象。或者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对发现的问题,大多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家丑不外扬,监管的作用发挥不大。二是纪检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监督主体在地位和职能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权威性,存在监督不力和不监督失职,真监督又无能为力的状况

  二、认真履行纪检组职责、实现党内有效监督的对策及措施

  实现党内有效监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和关键环节,在新的社会发展阶段和新的形势下,必须既立足于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又考虑到长效管理和超前规范;既继承和发扬传统的、有效的监督方式,又体现与时俱进、重点突出,积极探索监督的新机制、新制度、新方式,采取更加有力的各种监督措施,实现党内有效监督,从根本上不断促进党的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一)增强监督意识,形成监督的良好环境。

  党内监督意识是开展党内监督的思想基础,只有夯实了这个基础,开展党内监督才有内在的动力。党内监督意识的强化,重点在于抓好教育和营造环境两个关键环节。增强党内监督意识,营造主动监督、乐于接受监督、支持保护监督的浓厚氛围,是推进党内监督工作深入开展的前提.责任主体要加大教育干部的力度,广泛开展理想信念、党的先进性、权力观等教育,克服被监督者的特权思想,增强领导干部乐于接受监督的意识,引导领导干部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加强对党的监督理论及《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培训、教育,增强党员行使监督权利的使命感和荣誉感,提高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

  识。建立监督权利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积极保护好党员的各项政治权利特别是民主权利,鼓励党员关心党的建设,支持和保护党员依据党章和条例规定的权利发表意见。对敢讲真话,敢于监督的党员和群众予以正面激励;

  对党员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所涉及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限期予以负责的答复;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压制批评甚至进行打击报复或诬告陷害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良好的党内监督环境,是强化党内监督意识的重要保障。营造良好环境,就要按照《党内监督条例》办事,严格执行规定,切实保障党员的监督地位人人平等,特别是要保障下级对上级、一般党员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能够到位;要保障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解决广大党员干部的后顾之忧;要保障惩恶扬善,鼓励监督,通过树立典型,表彰先进等形式,在党内外创造一种敢于监督,监督光荣的氛围。

  (二)进一步强化、细化纪检组的监督职能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作为职能监督机关,纪检机关在实施党内监督方面,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一是纪检机关有一套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并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组织系统。二是纪检机关是常设的专门的工作机构,监督工作可以经常稳定地进行.三是纪检机关在监督方面享有一定的权力,使监督具有强制力.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纪检机关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敢于并善于运用党规党纪赋予的各项监督权力,努力使监督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认真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一要处理好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日常工作中,纪检组要经常向党组请示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党组对纪检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同时,纪检组又要真正履行好监督同级党组织的重要职责。这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党组越是加强了领导,越有利于搞好党内监督工作。二要处理好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系.纪检组要勇于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严格按照党规党纪办事,对领导干部严重违纪问题要敢于反映,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敢于处理.同时,也要讲究监督的方式和方法,使监督工作少走弯路。三要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纪检组的监督,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党规党纪,纯洁党的队伍,提高党的整体素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只有树立这种思想,才能得到党组的重视和关心,得到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配合,监督的路子才会越走越宽。因此,纪检组一定要树立中心意识、全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紧紧围绕党组的中心工作履行监督职能,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服务,

  为经济建设服务.

  (三)寓监督于权力运行之中

  党内监督的核心,是保证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手中权力的正确行使和运用.工作中必须注重把对权力的监督从重在监督执掌权力的人,转为既监督掌权人,更重视对权力运作的规范和制约上来,努力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党组织的监督就实行到哪里,使党内监督工作,不论思想观念还是工作方法上都要实现从“盯人”到既“盯人”,更重视“盯权"的转变.要通过进一步对权力进行规范、约束、制衡,建立健康的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消除担负一定领导责任、握有一定权力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滥用权力的条件。

  一是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的权力监督。要通过健全、完善巡视制度、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检查的水平,切实监督各级领导班子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重大投资项目、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强化任前监督,把考察、提拔、使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干部,一定要采取实名推荐的方式。做到举贤不避亲,权责分明,防止发生“只推荐、不负责”现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一定要科学慎重,要经过专家论证、集体讨论这些规定程序.总之,对领导班子的权力运行监督,关键是要落在对决策的民主化、程序化和责任化监督上。

  二是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力的动态监督.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实质上就是要防止权力性质的变化和权力使用范围的扩大,保证权力沿着正确的方向运行。党政机关的“一把手”处在班长的位置,是首要监督对象。对“一把手”的监督,要体现两个方面,即对“一把手”权力的制约和对“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纪律监督。“一把手”处在领导班子的核心位置,但不是“家长"位置,权力不能过分集中在“一把手"手中,领导班子内部要建立明确的责任分工,对班子成员个人的权力范围要做出明确的界定。通过健全集体领导分工负责,避免“一把手”揽权、专权和越权.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要明确“一把手”具有“拍板权”,又要明确因决策失误必须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一把手”身居要职,能不能自觉接受监督非常重要。要通过对其理想、信念、宗旨的教育,提高其思想境界,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增强依法掌权、廉洁从政的观念,增强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自律的自觉性。

  对领导干部权力的动态监督,还包括对权力授予过程的监督、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权力行使结果的监督。要把好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关,加强对领导干部多方面的检查考核,特别要强化政绩考核。要实事求是地评价一个领导干部的政绩,对干部述职报告的真实可信程度、民主评议干部的认真程度、干部离任审计、重大事项报告、财产申报登记是否属实等都要及时进行监督。此外,还要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的质询工作.对一些可能出现权力失控的部门工作要提前介入,有目的地对一些问题进行质询,通过质询了解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是否得当,改变那种出了问题再处理的事后监督形式.

  三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监督约束机制的建设。有效的监督必须依托制度的强制力。近几年来我们党制定了许多好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破解了党内监督的诸多难题,加大了党内监督的力度,使党内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这些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但仍不够健全,也不够配套,大量的建章立制工作还需要尽快完成.我们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的薄弱环节,要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制定若干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比如,为保障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要制定议事制度、督查制度、工作协调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确保把党内监督落到实处。此外,我们要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保障机制。有了健全的制度,还需要认真监督执行,这就要求我们还要建立起使各项制度能够发挥效力,不被人为因素所破坏的保障制度.这种保障制度要明确规定,如不接受监督、不执行监督制度,将受到严肃处置.保障机制还要包括监督工作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上级对下级、平级之间,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对因监督不力而出现重大问题的要追究责任,保证监督制度的权威性。

  (三)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的综合效果

  在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和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涉及的监督事项和内容日益增多,面对这个现实,采取突出监督重点对象、重点部位、重点领域和重点事项的办法,可以达到以较小的监督成本获取较大的监督实效,达到有效监督的目的。

  一是突出重点对象.《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指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各级党政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拥有比其他领导成员更多、更大的权力,对这些"一把手"的监督,也是对权力的核心部分的监督。实现对这份权力的有效监督,对其他人、其他方面的监

  督就会容易得多.“一把手”是《条例》约束的重点等,使从高层到各个层面的“一把手",都将成为监督对象。但如何克服家长制遗风和好人主义盛行,特别是利益交换关系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形成的“关系网”,防止好制度“立而不施”、“有法不依”、“虚监”现象,真正能让“一把手”无时无处都在有效的监督范围之内,还是一个大课题。为此,一方面,要通过合理的分权,强化内部制约,变”集权”为"民主决策",杜绝少数人大包大揽、个人说了算;另一方面,要强化外部监督,通过建立评议评估机制和有效落实廉政报告、廉政谈话、述职述廉、经济责任审计、廉政巡视等制度,形成对领导干部用权行为的有效批评与监督,督促领导干部严以律已、廉洁用权。三要削权。将一些权力较由多数人来行使,还权于人民。

  二是突出重点部位。虽然目前腐败现已经渗透到经济、政治、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但腐败高发部位和高发环节仍是人、财、物。因此,在监督部位上,要紧紧抓住易于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和部位,突出强化对掌握人权、财权、物权的政府管理部门,以及耗费国有资产数额大的部位的监督,适当削减这些部门的权力,实行公开透明,管办分离的运作模式。定期对这些部门进行岗位轮换,加强岗位内部的制约机制建设,强化业务和分工的制约,制定必要的权力运行程序,形成互相制约的权力格局。

  三是突出重点领域。对于不能实现由市场配置或市场竞争不充分、垄断性强等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领域,诸如工商税务、金融证券、土地批租、政府采购、水利城建、规划管理等重点领域,应当积极探索,寻求规律,加强督查,完善制度,防止因垄断引发权力滥用问题.

  四是突出重点事项。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心、群众关注、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事项,如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和建设、大额度资金的管理使用等,设立专门监督机构,抓住关键环节,明确监督内容,逐步形成”全面参与、提前介入、重点监督、事后评价”的工作方法,确保对重点事项的监督有效。

  (四)健全监督制度,构建监督的长效机制

  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是党内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实现党内监督工作制度化、监督过程规范化的基本保障。要继续从实际出发,在坚持原先行之有效的各级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纪委书记同下一级党政一把手谈话制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基础上,着手建立和完善一些具体的监督制度,进一步深化督领域,细化监督内容,规范监督程序,推动党内监督工作持续深入健康的发展。

  1、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着力构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机制,特别是加强对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选拔任用的关键环节的监督,强化对权力授予的监督.一是在推荐提名上,推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和推荐责任制,对领导干部在用人方面失察失误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在推荐阶段,还要扩大群众的参与程度,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注重群众的公认度。二是在考察名额上,根据领导班子换届、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个别提拔任用等不同情况,经民主推荐,适当扩大差额考察比例。三是在考察程序上,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考察预告制,改”暗箱操作”为公示于众,将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任前公示,如有不良反映,经查实后不予任用。四是在讨论决定上,实施全委会、常委会任免干部票决制,规定县(市)区党政正职的推荐人选、市直属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常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防止违心同意的现象。同时,加快制定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办法,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通过有效实施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查处,最大限度地防止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错误偏差,杜绝跑官要官现象的发生。

  2、健全集体议事制度。严格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严格规范决策程序,对哪些事项应经常委会决定,哪些事项可以召开常委扩大会研究,常委会的决议应有多少常委通过才能生效,对党内主要领导人不按程序办事应如何纠正等应作出具体规定。严格决策约束纪律,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和决策失误辞职制,对由于错误决策导致不良后果,决策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由于领导干部因个人决策失误或工作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

  3、坚持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凡是党内方针政策的形成、党内基本制度的制定,凡属党内重大决策、重大问题和重要干部任免,都要以通报、公示、公报、新闻发布会和座谈会等适当形式向党员干部公开,方便党员干部的监督。领导干部应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的住房调整、配偶和子女的工作安排、职务变动、个人财产和收入、个人从事经营活动情况等重大事项,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纪委和组织部门要定期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情况进行审核,对隐瞒不报的,除严肃批评外,还要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4、完善述职述廉制度。在总结前几年我市述职述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

  范述职述廉的内容,每年根据上级、同级纪委廉洁自律的要求,结合群众反映的疑点问题、关心的焦点问题,党员干部日常监督卡发现的问题,确定具体的述职述廉内容。进一步丰富述职述廉形式,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参与测评的人员范围,以请群众或有关方面的代表对领导干部现场提问、质询的方法,要求领导干部现场解答、对话和说明,让干部说个清楚,让群众听个明白。进一步加强述职述廉测评结果的运用,扩大评廉结果的反馈范围,保证群众的知情权,促进述职述廉监督作用的发挥。

  5、完善党务公开制度.根据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透明度”的要求,坚持积极稳妥和务求实效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我市党务公开工作探索的力度,逐步实现党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凡是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凡是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引发不公现象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最大限度地向党员和群众公开,增强党务公开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的发展。要充分运用政务公开、机关事务内部公开业已形成的经验和形式,突出自身特点,强化党内监督,拓展广度,挖掘深度,使三者之间互为促进,相得益彰。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在推行党务公开中工作不力、群众反映不好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调整工作岗位;对拒不推行党务公开或在党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的,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6、逐步试行询问制度。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询问质询制度,既是一项紧迫的工作,又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实践的过程,不可能呼之即出、一蹴而就。为此,有必要吸收借鉴质询工作起步较早、成效较好省市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加以科学归纳和总结,探索询问、质询的条件和程序,形成询问和质询提出、确立、处理、反馈一套工作机制,在一定范围先行试点,及时总结并进行理性思考,为我市质询工作推开奠定基础。在质询工作开展中,"两委委员"要严格按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的质询制度的主体、内容、对象、程序以及相应的纪律要求,对干部行使权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行使质询权,被质询的干部必须予以答复和说明。对不称职的干部对于理想信念不坚定,领导水平和业务能力不强,作风不过硬,尤其是那些没有多大实际成绩,也没有犯大错误,工作协调不起来的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的要求,坚决予以罢免或撤换,在干部队伍中形成良好的淘汰竞争机制。

  (五)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

  实现党内有效监督,是一个涉及各个方面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不断拓宽监督渠道,丰富监督手段,整合监督资源,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合力,推进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1、发挥纪委组织协调作用.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但它只是六大监督主体之一,并不是唯一的监督部门,必须充分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强化其他部门的监督职能,形成各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监督合力的良好势头。当前,应抓紧制定纪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规定,从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等方面界定纪检监察机关与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明确纪委的组织协调责任,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凸现监督的整体效应。建立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部门的工作联系,多渠道、多方位了解掌握干部的现实表现,形成协调和监督合力.着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通过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督促各级领导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2、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在继续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作用的基础上,全面构建廉情预警机制,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提高我市党内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和主动性。扩大廉政预情网络单位,在检察、审计、信访、新闻媒体等单位设立廉政预情联系站,在县(市)区、镇乡(街道)、企业和村级组织有选择地建立廉政预情直报点。发挥96178效能(廉政)投诉中心窗口和民主评议机关活动的作用,多渠道、全方位地收集廉政预情信息.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分析研究,通过廉情分析和廉情反馈,及时发现和解决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腐败问题。加快基层民主建设,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深化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工作,积极推行民主评议、民主听证等形式,扩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健全人民群众监督的法律法规,完善民主制度,发展民主形式,强化群众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3、发挥其他监督主体的作用.建立与社会民主政治发展相适应的党内外监督工作机制,落实各个监督主体的责任,充分发挥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新闻舆论、审计、财经等部门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实现党内监督和其他监督的有机结合,多渠道、多方位了解掌握党员干部的现实表现,使广大党员干部始终处于多层次、多角度、网络型的党内外监督之中,形成立体化监督的态势。

  (六)完善监督体制,提高监督的内在权威

  监督体制是否科学、是否符合权力运行规律,决定着监督的实效性和权威性.当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完善监督体制,要从实际出发,针对现行监督体系的薄弱环节,从具体问题入手,突出重点,扎实推进,逐步建立一个系统完整、科学运转自如的党内监督机制。

  1、积极开展巡视工作。巡视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尤其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有效途径.目前,市委已决定成立巡视机构,有关部门要尽快搞好组建工作,明确巡视任务,制定巡视方案,有计划地开展巡视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和完善巡视组同有关部门的联系制度,实现巡视监督与信访监督的相互结合,巡视情况与干部考察的相互沟通,巡视成果与廉政档案的综合利用,推进巡视工作规范化.重视巡视结果的运用,作为奖惩考核班子的重要依据,使巡视工作成为更有效、更具权威的党内监督手段.

  2、大力推进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管理,强化派驻机构的监督权威,对深化我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至关重要。一是建立派驻机构的联系机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明确专职副书记和专门室(厅)负责联系派驻机构的工作,协调、帮助派驻机构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加强派驻机构的组织建设,明确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内容和程序和、及方式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派驻机构的协作机制。针对派驻机构的工作特点,加强对派驻机构具体业务指导和情况沟通,增强相互之间的合作,形成整体工作合力,集中力量解决事关反腐败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努力解决派驻机构人手少、经验不足的状况。三是建立派驻机构的考核机制。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分次对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进行述职考核,重点考核派驻机构完成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向市纪委及时报告请示重要事项、定期报告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市纪委对述职对象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与考核结果综合后一并向党组(工委)和述职对象反馈.

  党内监督存在的以上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妥善加以解决。笔者认为,加强和改进纪检组的监督,必须进一步拓宽思路,细化措施,点面结合,多管齐下,全方位加大综合推进的力度,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七)规范党内民主生活,抓好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

  一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班子主要领导应自觉接受班子其他成员的监

  督,不搞“一言堂”。班子成员也要主动接受主要领导和其他成员的监督,杜绝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错误倾向。二是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抓好会前、会中、会后三个环节,在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上多做文章。三是班子成员要合理分工,相互制衡,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同时,这种分工也不宜搞终身制,重点岗位领导要实行轮换,适时进行调整。完善党内民主监督,最重要的是让广大党员真正作为主体参与党内监督,形成一种良好的监督氛围。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在制定政策、形成重大决议的过程中,除了一些确需保密的事项外,其他均应在党内公开,让广大党员参与讨论,直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同时要把党员民主监督列入现行干部管理之中,组织党员对权力持有者的德、能、勤、绩进行测评、评议,保证每个权力持有者的升、降、奖、惩,都纳入民主监督之中

篇二:大监督工作推进滞后的原因有哪些方面

  

  在狠抓工作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明确目标和责任

  工作落实是一个关键环节,但往往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首先,许多部门或个人缺乏明确的工作目标,不清楚自己应该达成什么样的结果。这导致了模糊不清的行动方向和低效率的工作。

  其次,在分配任务时缺乏合理的责任划分。有时候由于对职权边界不明确以及任务复杂性等原因,没有明确定义谁负责哪项具体任务,使得责任模糊化并最终造成任务无法顺利完成。

  二、信息沟通渠道断裂

  充分与各个层级之间进行信息传递和交流是有效推进工作落实所必需的。然而,在现实中,信息沟通渠道常常断裂或处理不到位。

  一方面是上下级之间信息鸿沟:领导层往往将下达指示粗略简单,并忽略具体情况;而下级则可能因为害怕承担风险而回避将关键信息反馈给上级。

  另一方面,则是同级之间的信息孤岛问题:不同单位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畅,常常出现信息孤立的现象。这导致了互相依赖工作的协调困难以及信息交流效率低下。

  三、计划执行力不足

  狠抓工作落实需要坚定的决心和良好的计划执行力。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许多人虽然能够制定出详尽周密的工作计划,但在执行过程中却容易偏离。

  其中一个原因是缺乏具体化和可量化目标。缺乏明确可量化的目标往往导致任务变得模糊,难以衡量进展和成果。同时,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也使得许多人对自己行动没有迫切感,并容易推脱责任。

  此外,在工作压力较大时,一些人容易陷入忙碌而失去重要性区分能力的状态,优先级混乱、重点被忽视等情况时有发生。

  四、激励机制不完善

  在推动工作落实方面还存在激励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一些单位仍然采取单一进行硬性强制约束手段来促进履职,而这种方式往往难以真正激发人们内在的积极性。

  对于工作落实需要具备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在一些单位普遍得不到或者得不到充分的重视。缺少所需技能和知识会导致执行力下降、效率低下等问题,并最终影响工作落实结果。

  此外,一些单位存在过度追求绩效指标而忽略过程与结果相符的问题。从长远来看,只关注短期绩效容易助长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行为。

  五、监督体系滞后

  监督是推动工作落实的关键环节之一。然而,在现有体制中仍存在着许多监督体系滞后的问题。

  首先是对工作进展情况和产出成果进行跟踪评估不够及时有效。许多部门在任务完成之后才开始自我总结并进行反馈改进,导致了问题无法及时解决,并且没有充分利用好已完成任务所提供的经验教训。

  其次,相关部门间监管协调机制健全度参差不齐。由于涉及责任范围复杂、交叉层级多等原因,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不畅,出现了责任推诿甚至相互推诿的情况。

  在解决这些问题时,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首先是明确工作目标并合理划分责任。通过建立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并确保每个人都知道自己应该承担哪些具体任务来提高工作落实效率。

  其次是加强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领导层应主动与下级交流,关注细节,及时获取反馈;同时对同级部门间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和促进交流合作也十分重要。

  另外,在制定工作计划时要科学量化目标,并设计清晰可行的执行路径。相关部门或负责人应当坚持严格执行计划,并进行适度评估和调整以满足实际需求。

  此外,完善激励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环。通过引入灵活多样化、个性化奖励方式能够更好地激发员工积极性;并重视为员工提供培训和专业知识等方面支持来增强他们在工作落实上所需技能。

  最后,在监督体系方面,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并加强部门间沟通与协作。在任务执行过程中进行实时监管并及时总结反馈,可以有效纠正问题并提高工作落实质量。

  总而言之,在狠抓工作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综合影响因素所导致的。只有从明确目标责任、加强信息沟通、提高计划执行力、完善激励机制和优化监督体系等多个角度入手,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才能真正推动工作落实向更高效和有成效的方向发展。

篇三:大监督工作推进滞后的原因有哪些方面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

  公共行政学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对行政监督进行了定义。狭义

  上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主要是上级对下级)和

  行政系统内部专设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活动

  进行的视察和督导。广义上的行政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

  织或公民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所进行的监督。简言之,就是对行

  政的监督。”我国的行政监督产生于新中国成立时期,经过多年的建设,现已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体制,该体制是

  由内部行政监督和外部行政监督构成的。

  内部行政监督,是以提高行政效率为中心的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自身监督。我国内部行政监督系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行

  政监察机关的专门监督和审计机关的特种监督。内部行政监督是行政

  组织的一种自我调节机制,其主要工作和目的是建立和完善各种法律

  法规制度,内部行政监督的要义在于法制化。

  外部行政监督是指来自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主体,为保证行政工

  作的合法性、正确性及社会效益而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

  督。我国外部行政监督系统,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的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和人民群众、社会团体以

  及新闻舆论的监督。外部行政监督可以弥补内部行政监督的不足,保

  证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和社会效益,是有力的外部制约因素。

  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全面、完整的呈网络格局的行政监督体

  制,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国家的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内部行政监

  督和外部行政监督的有效结合,提高了我国行政监督的整体效益。但

  现实中,由于整个监督体系杂乱而庞大,以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行政监督体制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漏监”、“虚监”、“难监”的现象

  还大量存在。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总体上说,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与我国的国情是相适应的,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这一体制也暴露出了一系列的不足和缺陷,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行政监督体系整体功能不强。经过多年来的不断建设,我国

  己形成较为系统全面的多元化行政监督体系,监督主体、方式和渠道

  多,这是一个优点。但是,从实践来看,由于政府机关内外各种监督之

  间的关系还没有理顺,各种监督主体又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督权限、方

  式、程序、范围等不够明确具体等问题,彼此又缺乏联系和沟通,工作中

  往往各自为战,尚未形成一个严密有序、分工合理、协调互动、运行高效

  的有机整体,使监督工作难免存在“交叉带”和“空白带”。

  第二,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任何权力制约机制的有效运行都毫

  无例外地取决于其地

  位的独立,独立性是行政监督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我国的行

  政监督体系中,监督机关和行政机关缺乏合理的制约机制,监督缺乏必要

  的独立性和应有的权威性。一方面,监督主体的实际权力在监督实践中

  大打折扣,在我国,人大监督法律地位高而实际地位低,理论上应有的权

  力与现实中实际拥有的权力相差很大,行政机关专门监督、司法监督、政

  党监督也存在缩水现象。另一方面,监督机构缺乏相对独立的工作环境。

  在我国,监督部门的负责人一般是由同级党委或政府部门任免,在经济活

  动上缺乏自主权,因此同级党委或政府的主要领导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干

  预监督部门的工作,致使监督部门的工作缺乏独立性。同时,其他管钱管

  人的职能部门也有机会干涉到监督机构的工作,这种监督主体依附于监

  督客体的关系使行政监督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三,偏重事后监督,缺少预防监督。行政监督应该遵循经常性、连续性的原则,一切行政行为都应该受到有效的监督。依据监督主体

  对监督客体实施监督的阶段不同,行政监督可以划分为事前监督、事中

  监督和事后监督三个阶段,这就要求行政监督应在事前、事中、事后全

  方位进行,做到三者的有机结合,但是,实践中我国的行政监督偏重追

  惩性事后监督,忽略了行政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

  的控制,这种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的不完善,导致出现了大量的行政行

  为的偏错,监督机构忙于“纠错纠偏”,陷入被动消极的不利局面。行政

  监督的主要作于在于及时有效地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与执行中的错误

  和偏差,促进行政目标的实现,因此,行政监督应该以“防患于未然”为

  主,同时加强行政过程中的控制,使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三位一体,提

  高监督效能。

  第四,行政监督立法滞后。行政监督立法是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督

  机制的前提和保证。我国的行政监督法制化程度低,监督弹性大,有关

  行政监督的法律比较少,有些领域甚至还是空白。立法滞后给行政监

  督带来了消极影响,不仅容易造成监督上的混乱,而且还会使得相关惩

  处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制手段,从而影响监督工作的公正性。

  第五,缺少对行政人员的道德监督机制。行政道德监督机制的缺

  失是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没有产生理想监督效果的原因之一。长

  期以来,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中没有道德监督机构,因而道德监督对政府

  公务员行为的调节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人们对行政道德的理解仅

  限于几条职业公德规范,甚至和行政法规混为一谈,道德监督成了法律

  监督的辅佐。例如当前的反腐败斗争,行政道德的作用仅限于舆论的层面,行政道德的监督往往跟随在行政违法行为之后,发一些无奈的义

  愤和道义的谴责,并没有把道德监督渗透到日常的行政行为中。人们

  在探讨监督体制问题时,都着眼于现有的外部监督系统和内部监督系

  统存在的问题,但对监督体系内建立道德监督机构却很少提及。

  三、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途径

  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所作

  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把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列为“加大行政管理体制改

  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四项内容之一。完善行政监督制度,有效制

  约公共权力,既是加快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

  设的根本保证。

  第一,建立行政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增强行政监督的整体合力。

  只有当行政监督体系发挥整体效能时,才会加强监督的力度和权威。

  因此,要建立内部与外部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使各系统的监督主体互

  相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才能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尉健行同志曾

  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集中力量查办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要

  加强同经济管理和监督部门的联系,加大对重点经济领域监督检查的力度,通过执法监察、专项检查和巡视等各种方式,主动发现大案要案

  线索。要健全查办大案要案的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协调小组的工作。

  各级纪检、法院、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形成查办案

  件的整体合力。”目前,我国的监督机构分散、关系不顺、权责不明,缺乏

  统一协调。因此,明确划分各种监督机构的功能和责(下转第166页)

  163门自身不合理既得利益的信息。本来,在黑箱操作的状态下,执行权力

  的人根据情况,待价而沽,他们会根据对方所给的钱的多少来决定办事

  的大小、缓急,名曰“给多少钱,办多少事;不给钱,不办事;晚给钱,晚办

  事”,似乎看起来也属于“公平合理”。而政务公开后,尤其是推行公开

  承诺制后,每一项工作都公布了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甚至公布了延期处

  罚的办法和标准,这样就基本上杜绝了某些人员“看钱办事”的可能性,使他们的不法收入大大减少了。政务公开等于是直接触及权力者的实

  际和潜在利益,作为一个经济理性人,对政务公开的本能抵制也就不难

  理解了

  3.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界定不清,哪些信息该公布各地认识不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应该公开的信息类型进行了列举,县级以上政

  府及其部门有十一类重点信息需要公开,县级政府及其部门有四类重

  点信息需要公开,乡(镇)政府有八类重点信息需要公开。实际上,各级

  政府经办之事千头万绪,各类政府信息浩如烟海,与之相比,《条例》中

  罗列的信息类型显得表述笼统、范围狭窄,公民在申请公开某个具体信

  息时,往往不能找到与之精确对应的条款,这就给政府部门留下了过大

  的自断空间,愿意公开就公开,不愿意公开就回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实施后,虽然大部分地方都进行了宣传并下发了相关文件,但到底该公

  布哪些信息,各地没有统一的标准,只能凭政府有关干部的直觉判断。

  (三)跳出困境的对策。

  1.出台实施细则,保障信息公开顺行。在实践中,很多案件都以政

  府信息不存在或不属于本部门掌握为由,拒绝公开。《条例》没有把公

  开和不公开的范围划清楚,一些官员以保密为借口,制造了信息公开的障碍。笔者认为,《条例》的条款没有规定相关的细则和司法解释,使条

  例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因此,要保障《条例》的实施,必须有细则出

  台。细则要具体到哪些信息是必须公开的,哪些是不能公开的,为什么

  不能公开以及对于不公开信息有哪些纠错机制和制裁措施等;细则要

  把公开和不公开的范围划清楚。

  2.强化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考评和外部监督。信息公开作为一项

  新制度,本身就有很多学需要完善的地方。如果内部的考核评价工作

  跟不上,外部的监督又软弱,那么,必然会使该项制度的实施大打折扣。

  因此,我们首先是要建立起一套比较符合实际的内部考评机制。一是

  要把实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情况作为对各单位年度考核的指标,并与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作风评议相结合。由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组成部门

  的“一把手”进行述职评议。二是要把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奖惩、使用

  的重要依据[8]。与此同时也要强化外部的监督,广泛接受公众监督,尤其是司法和媒体等社会监督。凡属于应该公开的必须公开,凡政府

  认为不属于掌握范围的信息,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3.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救济制度。所谓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

  的救济,是指当申请人认为其知情权或第三人认为其隐私权或商业秘

  密受到侵犯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就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

  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规定当事人的知情权受到侵犯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虽然规定了可以对包括人身权与财产

  权在内的所有权利受到侵犯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但是由于

  以前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公众享有知情权,能否依据行政复议法就知

  情权受到的侵犯申请复议从法律上看就不确定,实践中为此而申请复

  议的情况就更为罕见了。所以我们在设计信息公开制度的时候,必须

  在明确法律救济原则的基础上,设计公正合理的法律救济制度,而我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出台了,但是还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救济制度。

  笔者建议应完善经济救济制度。

  信息公开与民主政治有着密切的联系,良好的民主政治环境有利

  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标志

  着我国政务公开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经过中国政府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可

  以营造一个开放、透明、健康和阳光的行政环境,政府机关能够自觉公

  开资讯,民众也能依法便利地获得相应信息。但是中国政府信息公开

  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发展,中国政府信

  息公开还需要不断完善,公民的知情权的内涵也将不断扩展。

  (上转第163页)任,加强监督的总体规划和避免各种监督机构的相互

  碰撞,增大监督系统的合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应采

  取如下措施:(1)确立权力机关行政监督的核心地位:(2)通过建立相互

  协作的各种制度,使隶属于各系统的监督主体相互配合,克服实际存在

  的相互封锁、排斥等错误倾向。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提供的便利条件,互

  通情况,联合办案,形成合力。(3)建立综合性协调机构,负责对各监督

  主体的监督目标和活动过程进行总体把握、具体指导和综合协调。

  第二,重视和加强行政监督立法,实行行政监督的法制化。行政监

  督立法是依法实行行政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行政监督立法亟待

  加强。要明确规定立法监督、执法监督和守法监督三项内容,并把执法

  监督和守法监督作为重点。它既可以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和守法,又可以对因违法的行政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公民提供救济,还可以对行

  政权的行使进行有效的制衡。只有尽快建立健全各种行政监督法规,才

  能为积极有效的行政监督提供基本的规范程序,做到有法可依,减少监

  督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这也是建设民主法制国家的基本要求。从我国

  目前行政监督法规不完善,监督缺乏可操作性的现状来看,首要工作是

  加快行政监督立法进程,严密制度体系,狠抓制度执行,制定一系列专

  门监督法律、法规,使制度既有切实可行的内容,又有明确的实施程序

  和责任追究办法。尤其是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有关行政监督

  与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措施进行修订和完善,使之更具有

  操作性、可行性和有效性,为行政监督提供基本的规范程序和保障。只

  有完善的行政监督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实行行政监督提供基本的规

  范程序和保障。

  第三,改革行政监督的双重领导体制,增强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有效的监督必须以监督客体切实处于监督主体的监督之下为前

  提,并且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不受监督客体的直接制约和干扰,以保证

  监督主体能充分行使监督权,保证监督的独立性与权威性。目前,我国

  的内部监督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实践证明,这种内部监督由于体系不

  独立、地位不高,容易受人情关系的影响,导致监督效力大打折扣。解

  决这个问题的有效办法是建立自上而下的独立的外部监督体系。因

  此,必须重视实施独立的行政监察制度,创新行政监察部门的职权。在

  现行的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外,赋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权。

  如对因决策失误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政府机关领导干

  部,监察有权责令其赔偿一定经济损失。

  第四,注重事前的预防和事中的监督。针对行政监督长期以来偏

  重于事后追惩性监督的倾向,应注意强化对权力授受过程的监督,把好

  入口关,努力做到防患未然。现行的监督体制要改变事后“亡羊补牢”

  的做法。在实际的监督活动中,应当以“防患于未然”为主,这是监督的根本任务所在。同时对行政行为过程也要加强控制,随时发现问题并

  立刻纠正,防止偏差的扩大演变为腐败行为,努力促成事前、事中、事后

  监督有机结合,从而提高监督的实效。

  第五,加强行政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监督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

  质。行政监督是通过行政监督人员的工作来实现的,要提高行政监督

  效能就必须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建设

  行政监督的高水平队伍。行政监督人员要不断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把

  外在的他律性的道德规范转化为自己内在的道德责任感和良心,从而

  形成高尚的行政伦理精神。还要加强纪检干部的素质和业务培训,针

  对目前有的监督人员理论和业务水平较差和对一些新的法规不很熟悉

  的情况,通过培训专业的法律法规知识、金融财政等知识来提高他们行

  政监督的政策水平、工作能力等基本素质。

  我们都喜欢把日子过成一首诗,温婉,雅致;也喜欢把生活雕琢成一朵花,灿烂,美丽。可是,前行的道路有时会曲折迂回,让心迷茫无措。生活的上空有时会飘来一场风雨,淋湿了原本热情洋溢的心。

  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也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到达想去的远方。可是,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有风雨兼程。也许生活会辜负你,但你不可以辜负生活。

  匆匆忙忙地奔赴中,不仅要能在阳光下灿烂,也要能在风雨中奔跑!真正的幸福不是拥有多少财富,而是在前行中成就一个优秀的自己!

  生命没有输赢,只有值不值得。坚持做对的事情,就是值得。不辜负岁月,不辜负梦想,就是生活最美的样子。

  北大才女陈更曾说过:“即使能力有限,也要全力以赴,即使输了,也要比从前更强,我一直都在与自己比,我要把最美好的自己,留在这终于相逢的决赛赛场。”她用坚韧和执着给自己的人生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我们都无法预测未来的日子是阳光明媚,还是风雨如晦,但前行路上点点滴滴的收获和惊喜,都是此生的感动和珍藏。

  有些风景,如果不站在高处,你永远欣赏不到它的美丽;脚下有路,如果不启程,你永远无法揭晓远方的神秘。

  我们踮起脚尖,是想离太阳更近一点儿;我们努力奔跑,是想到达远方欣赏最美的风景。

  我们都在努力奔跑,我们都是追梦人!没有伞的时候,学会为自己撑伞;没有靠山的时候,学会自己屹立成一座伟岸的山!

  远方有多远?多久能达到?勇敢往前冲的人,全世界都会向他微笑。相信,只要启程,哪怕会走许多弯路,也会有到达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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