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层压实责任不够(5篇)
篇一:层层压实责任不够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存在问题不足和相关建议8篇
1、问题不足:有些党员干部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责任意识薄弱,不能够真正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建议: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帮助他们认识到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要作用,主动担负起自己的责任。
2、问题不足:有些地方和单位不能够形成整体合力,责任分散,导致全面从严治党效果不佳。
建议:要加强上下联动,形成整体合力,将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层层压实,确保各级单位和各个层面的责任得到充分落实和执行。
3、问题不足:有些党组织没有严格监督自己成员的行为,导致一些问题不断发生。
建议: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检查、考核和评价,确保他们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始终保持正确的态度和行为。
4、问题不足: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存在盲区。
建议:要加强对责任落实的全面排查和摸底调查,找出责任落实的盲区,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
5、问题不足:一些党员干部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的情况。
建议:要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做到依法依规、严格执行。
6、问题不足:一些单位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缺乏系统性和规划性。
建议:要注重规划,制定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规划和目标,通过不断完善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系统性和规范化。
7、问题不足:一些党员干部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存在失职失责的问题。
建议:要加强对失职失责的惩处,让党员干部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和责任,坚决杜绝失职失责的现象。
8、问题不足:有些党员干部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只是口号喊得响亮,但实际行动不力。
建议:要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的宣传,增强人们对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认识和理解,让党员干部深入到人民群众中,了解群众的需要和决策,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篇二:层层压实责任不够
调研报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压力传导层层递减的成因及对策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对党的建设从战略高度进行新谋划、新布局,形成了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于落实主体责任,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党委负主体责任是党章规定的职责,紧紧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是当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但在具体工作中也出现主体责任压力传导层层递减,呈现“上热中温下冷”的现象,不能切实将主体责任牢牢抓在手上、扛在肩上、落到实处。
一、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压力传导存在的问题
(一)落实主体责任方法途径单一。就目前而言,基层落实主体责任,还是过多的依赖上级行的布置和推动,习惯于“上传下达”,以文件来落实责任,经常照搬照抄,通常是上级行说什么就做什么,对党建工作上级重视基层就重视,开展活动就紧一阵,不开展活动就松一阵,时紧时松,缺乏创新性、主动性和持久性。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要模式还是停留在开开会、签签字、讲讲课、表表态、签订责任状、泛泛提要求上,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虽然启动了下级党委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工作和述责述廉制度,但往往是“凭印象、靠嘴说、看材料”,内容泛化,考核工作缺乏具体量化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性多定量少,发现问题的能力不强,不能全面准确反映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主体责任的落实机制空转虚化。一方面,“口号喊在党委,工作还在纪委”的现象仍然存在。部分基层人民银行党委(组)仍然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将纪检监察负责纠风工作理解为行风管理等类似这样的工作,存在责任边界不清的情况,只要纪委协调的工作到最后都会变成牵头或主抓。另一方面,有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自身不干净,对违法乱纪行为管起来腰杆不硬、底气不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有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存在“圈子”文
化和“好人主义”思想,对违规违纪的一些现象和人员有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三)监督职能被弱化。一是基层纪检监察人员少,监督力量不足。大部分基层纪检监察人员配备仅为纪检组长和纪检监察员各一人,但却承担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使得真正投入纪检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十分有限,这客观上造成了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力度不够,弱化了内部监督的地位和力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效果和监督质量。二是监督方法单一,监督手段仍然停留在查阅报表、账簿、凭证、规章制度上,依然是以查错纠弊的真实性审计和对照制度检查为手段的合规性检查为主,对网络和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和必要的风险预警。三是在监督格局上,各监督主体之间缺少有效配合,信息交流不够顺畅,监督资源分享机制和平台还不完善,导致力量较为分散、合力不强,监督预警效果不佳。
(四)制度机制相对滞后,保障力缺失。由于目前的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一些规范性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一些领域缺少常态化、规范化的监督制约机制,有些制度前后衔接不够,缺乏实用性,难以跟上业务发展的需要,一些制度本身相互“打架”,落实主体责任配套的工作制度还不完善等等,导致基层党委(组)在落实主体责任上缺少常态化制度支撑,更多是疲于治标,四处“灭火”,牵扯了大量精力,却仍无法摆脱抓不胜抓、防不胜防的尴尬。
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压力传导层层递减成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履职内动力缺乏。目前,越是基层人民银行越是人少事多,基层行一个部门往往对应上级行多个处室或科室,这也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重业务,轻思想的行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被动应付,认为业务工作是“硬指标”,党风廉政建设是“软任务”,甚至认为纪检监察如果管得严,就捆绑住了经办人员的手脚,不利于业务工作的开展。同时,责任与工资收入不匹配,给责任主体工作积极性带来了一定的挫伤。如有的XX工资收入在全单位XX
个干部职工中排名XX多位,工作责任与收入水平的强烈反差导致领导干部工作积极性减退,主体责任压力传导出现“能量损耗”。
(二)职责定位不清晰,落实主体责任有压力。当前落实主体责任的氛围更多是在一级一级的压力传导和严肃的追责态势下形成的,部分领导干部并没有从内心深处、从履责必须的角度认识并接受主体责任,或认为是上级要求,或认为是额外任务,或认为是纪委逼着做的工作,缺乏工作动力,把“不出错”的履责底线变成履责追求,以工作太多无暇履责、没有明确的规定无法履责、没有专门的机构不能履责等借口推诿责任,导致工作到党委转个圈继续回纪委。在同级监督中,纪检干部在发挥监督职能的同时也要接受同级党委(组)的领导,因此监督人员对同级党政干部不敢管,发现问题也需要经领导批准后才能上报。尽管落实主体责任是各级党组织的应尽之责,但是由于过去强调不够,一些单位形成了党内不良生活习气,例如“好人主义”,“多栽花少栽刺”的庸俗哲学、对“潜规则”的默许心态等,影响了党内风气,对落实主体责任形成压力。
(三)监督能力不足,预警防控有缺陷。一是近几年来,由于XX人员流动缓慢,每年新入职人员比较少,而按内控要求,岗位设置又较多,XX人少岗多的矛盾较为突出,因此支行纪检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几乎没有专职,纪检组长多数由支行副行长兼任,平时忙于其他工作事务,工作精力难以集中于监督中,存在监督工作思路、方法举措也相对滞后。二是目前各部门岗位业务变化快,越来越呈现出精细化的特征,监督部门人员难以保证及时熟悉多岗位业务的最新变化在开展专项业务监督检查时,心有余而力不足,对于可能出现的管理风险及其后果缺乏必要的预警,对遇到的各种新问题束手无策。三是在实际工作中,虽然各监督部门定期通报监督结果,但各监督部门的监督成果未能得到有效运用。如人事部门在提拔干部时,未能将纪委和内审的监督情况纳入干部考核的指标。各监督部门之间沟通联系仍然存在不畅,重复检查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主体责任制度体系不完善,影响责任落实。在主体责任落实上,目前来说并没有一个规范性的文件或具体的执行标准,它不同于业务工作,无法物化,难以量化,责任界定难,主观考核所占比重大,难以客观公正的反映主体责任落
实的实际成效,导致领导干部为考核而考核,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形式主义,主体责任难于落实。
三、对策及建议
主体责任不是哪一层级的责任,是整体责任,各级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把自身的主体责任放在整个责任体系中考量,构建横到边、纵到底的主体责任网络体系,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
(一)抓实责任主体,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将主体责任教育与党章党规党纪教育一并纳入党委理论中心组、各级党校主体培训班学习内容,通过专家授课、专题研讨、先进示范等形式,开展对“一把手”履行主体责任的专题培训,教育引导各级党组织负责人牢固树立主体责任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增强履责的政治自觉。把党委(组)落实主体责任、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作为巡察的重要内容,对履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一些重大事项,班子内部定期会商,党委与纪委定期会商,沟通信息,研判对策,抓实抓牢主体责任。同时,实行无为问责,对于支行出现的无正当理由,对未完成中支下达的工作任务或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当地人行工作安排的,应实行问责,以达到惩戒的目的。
(二)明确职责定位,理清责任清单。要进一步明晰主体责任的重点、边界和具体工作清单,切实让各级党组织和各个层面的领导干部在落实主体责任时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继续把党委(组)班子、第一责任人及班子成员的责任具体细化,督促机关党组织、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制定个性化、特色化的责任清单,将主体责任层层延伸到基层,压力层层传递到每个组织细胞。同时,积极探索纪检组长派驻制,建立“日常检查、专项巡查、重点督查”的常态化、立体式检查机制,对年度责任分解中的一些重要项目适时开展重点督察,跟踪任务进展情况,提升监督实效。
(三)强化监督职责,让监督落到实处。一是强化“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的职能,让基层纪检监察人员从繁杂的部门业务中、与监督职责无关的具体事务中回归本位,抓好自己的主业。二是制定基层行纪检监察人员跨部门轮
岗学习指导意见并督促实施。在轮岗交流上优先考虑各监督职能部门,并通过到其他地州中支、高校、地方监督职能部门进行学习的方式,把好的监督经验和做法“引进来”,切实提高监督水平。三是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开发设计统一的监督预警系统,各监督职能部门根据职能范围登陆后可以查询各监督职能部门监督检查的结果,实现各监督主体在信息、技术、手段、成果等方面的资源共享,及时发现领导干部队伍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究相关对策,制定防范措施,使得监督由点连接成面,形成渠道畅通、反应快捷、覆盖面广的监督信息网络,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四)强化监督问责,完善责任落实机制。一是按照《问责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抓紧研究完善主体责任追究办法,具体明确追究主体责任的情形、标准、程序和措施等,让主体责任追究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后的跟踪落实机制,对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不管不问、只做表面文章的,对发现问题不报告、压案不查、阻挠调查的,对下属单位执纪不严、问责不力的,无论是党组织还是纪检组织,无论干部工作岗位和职务是否变动,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篇三:层层压实责任不够
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安全生产责任需要进一步压实。安全发展的理念还不够牢固,重发展、轻安全现象依然存在。个别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落实还不到位,行业主管单位没有及时认清自身监管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还没有真正落实落地。
二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落实不到位。有的企业对专项整治目标要求不清楚,未按照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制定“两个清单”,或者对排查出的隐患未能有效解决问题。有的企业应急演练不足,缺少针对性整改措施。
三是专项整治行动还要深入推进。行业间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不平衡,部分行业领域专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数量少。个别地区对各行业领域报送的重大隐患所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分析研究不够。有的部门风险隐患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没有做到闭环管理。
四是海上交通安全风险监管还有待加强,应急处置能力有待提高。要加大《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实施方案》落实力度,要加快编制实施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规划、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强化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对海上非法砂石运输从业人员刑事司法惩治力度,强化水上无线电秩序整治行动,加强海上安全风险共治共管。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条件需进一步改善,锚地资源紧张,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形成制约因素。
二、整改措施
一是立说立行从速整改。要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迅速组织开展整改,逐项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标准、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
二是举一反三抓好落实。要认真抓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要把别人的问题隐患当作自己的问题隐患对待,举一反三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针对性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三是层层压紧压实责任。要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要求,压紧压实领导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层层压紧责任链条。
篇四:层层压实责任不够篇五:层层压实责任不够
坚守政治担当层层压紧压实主体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履行党章赋予职责的根本要求,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迫切需要,是对反腐败理念思路的重大创新。各级党委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深刻认识落实主体责任的极端重要性,以更加坚定的态度、更加有力的举措,把主体责任层层压紧压实,躬耕不辍种好“责任田”,积极有为坚守“主阵地”。
坚守政治担当
以责任归位促责任到位
党委主体责任从横向来看,包括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的领导责任。从纵向来看,就是下级党委向上级党委负责,一级抓一级。各级党委(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要牢固树立“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理念,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应尽之责、分内之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通盘考虑、协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与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经常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分析和研判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问题、重要案件和重大事项,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党委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既要挂帅又要出征,全面承担加强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要亲自抓、主动抓、严格抓、经常抓,既管好自己、当好表率,又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充分发挥好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监督检查和示范带动的作用。亲自抓,就是要像抓经济工作那样抓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
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主动抓,就是该出手时就出手,打好主动仗、下好先手棋,不能事事等上级安排、依靠纪委的报告和建议,不能等问题成堆才去抓、案件频发才去查;严格抓,就是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查处,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旗帜鲜明地支持、扎实有效地推动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经常抓,就是要坚持“常”“长”二字,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推向深入。领导班子成员要认清各自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责任,根据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统筹安排、齐抓共管,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和所在党委(党组)的决策部署,主动分担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扎实做好组织和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工作,紧密结合分管领域工作实际,细化实化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有效管控、务实管用的措施办法,切实做到业务工作分管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就跟进到哪里。
明确责任分工
以精准定位促职能发挥
紧紧围绕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建立健全组织领导、责任分解、压力传导、谈话提醒、督导检查、考核评价等机制,为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提供有力保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虚到实、由宽到严、由软到硬的根本转变。各级党委(党组)要积极发挥领导、执行、推动的作用,统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建立健全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制度,完善工作规程,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定期分析研判形势,加强对大案要案查办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及时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研究重点工作、解决重大问题。每年年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各项工作的目标要求和分管领导及牵头单位、参与单位、监督单位,明确下一级党委(党组)的责任和履责要求,形成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任务明细表。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任务逐项逐条落实到责任主体,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对账销号,确保责任主体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实行逐级约谈制度,层层传导压力,各级党委(党
组)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约谈一次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约谈一次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约谈,了解掌握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并提出相关要求。党委(党组)每年年初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上一年度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上级党委和纪委根据下级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人年度报告情况,有针对性地了解和质询有关问题。
强化责任体系
以责任追究促责任落实
考核追责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没有考核,或者只考核不追责,落实责任制就会流于形式、陷入空谈。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一方面,要严格考核,坚持问题导向,改进考核方式,完善评价体系,把平时掌握的情况、巡视中发现的问题与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结合起来,综合考察,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其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加强平时督促检查,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从实督导,聚焦重点对象从细督导,及时通报,指出差距,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落实不力的下级党委(党组)进行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提出严肃批评并进行通报,推动任务落实。每年由班子成员带队,对下级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重点考核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的情况;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情况;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情况;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情况;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改进考评工作,综合运用社会问卷调查、特约监督员明察暗访、群众满意度测评、媒体调查、第三方评价等多种方式,扩大群众的参与度,客观、真实地
评价各地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评价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另一方面,要严肃追责,完善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追责情形,增强问责、追责的刚性,对党委(党组)及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重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的,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干扰阻挠调查的;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下属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对下级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对落实民生政策过程中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治理不力的等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既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也追究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如果因党委(党组)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或者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长期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主要负责人不管是现职还是已经调离或者升迁,都要倒查追究责任。(全国人大代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书记
李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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