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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新真实情况(2篇)

发布时间:2024-08-22 14:26: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张志新真实情况

  

  张志新事迹介绍

  张志新事迹介绍(精选多篇)第一篇:张志新事迹介绍

  张志新事迹介绍

  张志新(1930-1975)女,汉族,天津市人,中国共产党党员。曾任中国共产党辽宁省委宣传部干事。张志新怀着对党、对人民的赤胆忠心,在“文革”期间,反对林彪、“四人帮”的倒行逆施,遭受了残酷的迫害。她坚持真理,公开揭露林彪、江青一伙篡党夺权的阴谋活动,被“四人帮”一伙定为“现行反革命”,于1969年9月被捕入狱。1975年4月4日她惨遭“四人帮”杀害,年仅45岁。1979年3月21日,中国共产党辽宁省委为她彻底平反昭雪,并追认为革命烈士。

  张志新事迹

  张志新,1930年12月5日生于天津一个大学音乐教师家庭;其父张玉藻曾参加过辛亥革命,有很高的音乐素养;其母郝玉芝毕业于山东济南女子师范学校;她上有三个哥哥,下有三个妹妹。

  1950年高中毕业后被保送到河北天津师范学院教育系学习。朝鲜战争爆发,为响应党和国家“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号召,投笔从戎,参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当时部队急需俄语翻译,被保送到中国人民大学学习俄语。1952年张志新提前毕业,留校工作。那时,曾真任人大哲学系团委书记,他们相识后而恋爱,1955年国庆,结为连1/16张志新事迹介绍

  理。1955年12月,参加中国共产党。1957年,他们夫妻同时被调往沈阳工作;1962年,张志新被调到辽宁省委宣传部当干事。

  1969年8月间,张志新对毛泽东进行批评,对林彪进行揭露,为刘少奇及一些老帅喊冤叫曲,令四人帮一类人心悸。

  1969年9月24日,张志新被捕入狱,先判处无期徒刑,后改判死刑。

  1978年10月16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张志新案撤销原判,平反无罪。1979年3月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宣布,为张志新同志彻底平反昭雪。1979年3月31日辽宁省委召开了为张志新烈士平反昭雪大会。

  评价

  1979年3月9日,辽宁省委常委认真听取了有关调查组的汇报。当时的省委第一书记任仲夷同志说:“张志新案件是奇冤大案。她的死是非常惨的。张志新同志是一个很好的党员,她坚持真理,坚持党性,坚持斗争,宁死不屈”,“要号召党员、革命者向她学习。”1979年3月31日,中国共产党辽宁省委为她公开平反昭雪,追认她为革命烈士。4月4日,是烈士殉难4周年的日子,省委宣传部在沈阳回龙岗革命公墓礼堂,举行了隆重的追悼大会。会场四周摆满了花圈。烈士的母亲在墓碑上题词:“探求真理,贵在实践,忠骨毁灭,浩气长存”。

  2/16张志新事迹介绍

  1975年前清明节的前一天,一个叫张志新的女性在沈阳被处以极刑。1979年3月,中国共产党辽宁省委为她平反昭雪,并追认为革命烈士,称誉她是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中华民族的优秀儿女。从那以后,她的故事经常会被重新讲述。

  第二篇:关于文革时期张志新事件的调查报告

  关于文革时期张志新事件的调查报告

  众所周知,1966年到1976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历文化大革命的一段最惨痛的历史。这是举国上下的悲哀。在这次,我们小组利用近代史课的调研时间,对一位当时著名但是现在又销声匿迹的文革斗士的情况进行考究。我们发现,大多数的长辈对这段历史有着比较深痛的回忆。但是在目前的大学生中的很多人对这段历史是丝毫不知的,这让我们感到十分惊奇,同时也感到遗憾:我们的历史有被遗忘的危险。在这次的调查中,由于知道这段历史的人相对比较少,况且有很多人现在已经古来稀了。记忆和行动的能力,神智等有些都已经严重衰退。因此,这次的调查只有通过上网搜索以及一些过去的报刊中获得相关资料。在此,我们不仅是想了解历史,更想借此警醒自己,同时也为了让自己谨记这段历史。

  调研方式:

  调查问卷,图书馆查阅相关文献,翻阅文革时期的报刊。

  问卷调查数据:

  3/16张志新事迹介绍

  本次调查的对象是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大一学生占33%,大二占55%,大三占11%。我们发现大部分同学对文革这段历史不太了解,只有16%的同学认为自己较为清楚。其中96%的同学对文革中的没有感念。不过令人感到欣慰的是有六成以上的同学都愿意去了接着一段历史,对文革期间坚持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斗争的人更是感到敬佩。但当我们问及张志新烈士的一些问题的时候,大家几乎都表示不了解,受访的同学中只有一人听说过她的事迹并且感到十分震撼,影响颇深。

  人物介绍:

  张志新(1930-1975)女,汉族,天津市人,中共党员。曾任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干事。张志新怀着对党、对人民的赤胆忠心,在“文革”期间,反对林彪、“四人帮”的倒行逆施,遭受了残酷的迫害。她坚持真理,公开揭露林彪、江青一伙篡党夺权的阴谋活动,被“四人帮”一伙定为“现行反革命”,于1969年9月被捕入狱。1975年4月4日她惨遭“四人帮”杀害,年仅45岁。1979年3月21日,中共辽宁省委为她彻底平反昭雪,并追认为革命烈士。

  事件起因:

  1969年张志新最初对中央政策、对文革、对江青开始怀疑始于文革中对已逝者对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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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人的批斗,她质疑“江青在文革中是一个人说了算,打到这么多人是否都是路线斗争,是否打击面过宽”,认为“再过几十年的人看我们现在和领袖的关系,就像我们现在看从前的人信神信鬼一样不可理解”。在她看来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按照原则向党组织提出看法是没有错的,她甚至写了一篇名为《刘少奇是我们党杰出的领袖之一》的文章,出言为刘少奇辩护。

  事件经过:

  张志新因言获罪,之后在批斗会上由于非常反动,不接受改造,顽固不化,反对伟大领袖毛主席反对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等罪名,张志新被捕入狱,关押在沈阳看守所,严禁家人和亲属探视。

  1969年10月,入狱一个多月的张志新写出了一份万言书,称之为“一个共产党员的宣言”,她回忆了党对自己的培养,保送她上大学,送她去参军,将重要工作委任,而如今,为了寻求真理个人的一切都可以抛开,前提和目的只有一个捍卫党的原则和革命利益。在此期间,为了改造张志新监狱方甚至动员孩子给她写信,而张志新却毫不动摇认准革命。

  张志新的凛然大义换来了对她的第一次审判,据当年办案人员回忆说,张志新被捕后原打算只要她认罪判几年就可以了,但她始终固执己见,已经“无可救药”,1970年5月14日张志新因反对毛主席、5/16张志新事迹介绍

  反对江青同志为刘少奇翻案等罪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呈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1972年张志新被判处无期徒刑之后曾真向法院申请离婚,法院下达的离婚判决书送到监狱,张志新说离不离婚对我来说已没有什么意义了,当晚她写道现在好了,一身轻,无牵无挂,斗争到底。

  张志新被转到本溪监狱劳改,因为拒绝认罪,在狱中背着18斤背铐,拖着沉重的脚镣多次惨遭毒打,头发几乎被拔光,受人唆使,狱中男犯人数次对她实施强奸。为了惩罚张志新,狱方将她单独关在一个只有一米见方只能坐,不能躺,不能站的阴暗囚室里,除了放风以外,不准出来,揭开地板就是便池,扣上地板再坐上去反省,犯人们称之为“蹲小号”。一般蹲小号的时间就是一两个星期,否则精神就失常了,人也废了。张志新竟然蹲了一年零七个月,为了不再受强奸犯强暴的这种,难以启齿极其低级的侮辱,她竟然把粪便抹在自己的身上,脸上,就这样姐姐在精神、身心、肉体上受到了灭绝人性地摧残,后来终于患了精神分裂症,一连几天彻夜不眠、两眼发呆,蹲坐一天一动也不动,时笑时哭,自言自语,吃牙膏、把窝窝头蘸月经血吃。

  1974年4月3日下午,办案人员到监狱对张志新宣判时问,你犯了什么罪,张志新仍然坚持自己无罪,她要求看判决书被拒绝,几十年后,我们在档案馆里找到这份判决书的复印件,上面写着罪大恶6/16张志新事迹介绍

  极、民愤极大,依法判处现行犯革命犯张志新死刑,立即执行。为了防止行刑时张志新呼喊口号,临行前她被按在地上割开喉管,张志新呼喊挣扎、痛苦至极,以至咬断了自己的舌头。

  最终结果:

  文革结束之后,张志勤和家人开始为张志新申冤,全国各地对于文革中冤假错案的重申也逐渐开展。1978年春天时任边宁省委第一书记的任仲夷着手为张志新平反。

  任仲夷是对她的评价就是这是一个奇冤大案,应该好好学习她的精神,他说她的思想早

  就解放了,要学习她这种精神,学习她那个五不怕,不怕打击、不怕罢官、不怕坐牢,不怕离婚、不怕杀头。

  1978年10月,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张志新案撤销原判,平反无罪。1979年3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判决书,其中写道原加处死刑认定的所谓事实均系在精神失常情况下所为,不应视为犯罪,这是一份今天看起来不彻底,但在当时却是无奈的判决书。平反昭雪之后,任仲夷指示追认张志新为烈士,任中宣部部长的胡耀邦决定宣传张志新的事迹。

  发现与思考:

  当我阅读完原新华社记者陈禹山先生所写的《一份血写的报告》,一时所有难以言表的悲痛和惋惜喷涌向心头,如此这般惨烈的7/16张志新事迹介绍

  事迹在人类追求真理的道路上也是罕见的。在希腊神话中,人类是由泰坦神族先知普罗米修斯所创造的,他教会人类知识,甚至偷火种给人类,因此触犯宙斯而成为罪人。火神赫准斯托斯悄悄对他说:“只要你向宙斯承认错误,归还火种,我一定请求宙斯饶恕你。”而普罗米修斯坚定地说:“为人类造福,有什么错!我可以忍受各种痛苦,但决不会承认错误,更不会归还火种!”

  张志新就是中国的“盗火者”。普罗米修斯在高加索山陡峭的悬崖上被一条永远挣不断的铁链束缚,忍受饥饿风吹和日晒,无法入睡,双膝也不能弯曲,这样悲惨的遭遇并非无法避免,只要他不为人类偷来火种或是向宙斯低头认错,然而他毅然选择每日忍受鹫鹰啄食肝脏的痛苦。而对张志新而言,为了革命和中国的路线问题,为了寻求真理,她宁愿忍痛做“一个心狠的母亲”,宁愿“不顾21口家人”。

  张志新热爱党,相信组织才将心都掏出来给党,但是信任的前提是值得信任,她没有得到真理的回应。在没有任何言论自由和法制观念的体制下讲真话注定是要承受代价的。因为信仰,她忠于自己的观点和内心的想法,但是在全国信仰毛主席的年代,任何不同的看法都将被扣上革命反动派、异议人士的帽子。勇敢的人冒着生命的危险逆时代大流而前行。而在几年后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人们发现张对文化大革命的评价是正确的,其对毛泽东主8/16张志新事迹介绍

  席的评价也与之后邓小平同志的客观评价惊人的相似。这是所有人才幡然醒悟,这才是思想的先驱,历史的生命力啊。

  “我的观点不变”是张志新留给这个世界的最后一句话,之后便被割开喉管,拉到大会上接受最后一次批斗,1975年牺牲时年仅45岁,而让人玩味的是,1976年文革结束。文革对文化的摧残首先是对知识分子的迫害,将高贵沦为低贱,独立变为附庸,思想成为盲从;所有的声音都变成了一种声音,所有的意见只能是一种意见,任何不同的思想都要被打击,甚至从肉体上消灭。

  在张志新执行死刑之前,狱方曾找到其前夫曾真和两个孩子进行谈话,18岁的曾林林答道:“坚决镇压,把她处死刑、为人民除害,我们连尸体也不要,政府愿意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我们都拥护,对于张志新在监狱的还有什么财物,我们什么都不要,这由政府处理。”至今读到此处仍然毛骨悚然,作为一个成年的具备独立思想的人来说,这是怎样的时代?张志新烈士在当时所承受的灵魂上的打击可见一斑。

  诗人北岛用《回答》描述了文革后的文化生存——冰川纪过去了,为什么到处都是冰凌?好望角发现了,为什么死海里千帆相竞?我来到这个世界上,只带着纸、绳索和身影,为了在审判前,宣读那些被判决的声音。告诉你吧世界,我不相信!纵使你脚下有一千名挑战者那就把我算作第一千零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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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分享一首诗:

  把带血的头颅,放在生命的天平上,让所有的苟活者,都失去了——重量。

  ——网友韩瀚

  附录:

  关于张志新事件的调查

  您好!

  非常感谢您能参加我们的调查,此次调查的目的是为了让更多人了解文革时期的真实历史,以史为鉴,让我们未来能够走得更好。

  1.您所在年级?

  a.大一33%b.大二55%c.大三11%d.大四及以上

  2.您对文革了解的多吗?

  a、很少44%b.不多40%c.很多16%3.你对文革期间的冤假错案了解的多吗?

  a.很少67%b.不多29%c.很多4%4.你愿意去了解文革期间的历史吗?

  a.无所谓29%b.不愿意11%c.愿意60%5.你对文革期间冤假错案的人员有所了解吗?

  10/16张志新事迹介绍

  a.不了解7%b.了解很少84%c.了解较多9%6.你对文革期间坚持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斗争的人的态度?

  a.没感觉27%b.敬佩56%c.少许敬佩18%d.反感

  7.你对张志新了解吗?

  a.不了解96%b.略了解2%c.了解2%8.张志新事件对你的影响大吗?

  a.没感觉96%b.稍微有一点c.有一定影响4%d.很大

  9.文革对你最大的影响是什么?你对文革的看法?

  第三篇:事迹介绍

  中国共青团团员机械工程学院机106班公寓团工委干事

  我是在2014年加入共青团的,加入共青团以来,我一直深爱这个组织。在2014年九月进入南通大学后,我发现南通大学团委是一个纪律非常严明的组织,因此我深信在校团委的带领下,我一定能有所发展。

  我经常思考如何才能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团员。

  在我看来,作为一个团员,首先思想要符合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在日常生活中,我始终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来指导自己的日常活动,以马列主义来解释周围发生的事件。在2014下半年我学习了《马克思主义概论》,在课上我深深被马克思严谨的科学思想所吸引,我努力学习,并且向外拓展,为的是能够提升自己的觉悟,日常生活中11/16张志新事迹介绍

  能够更加严谨的思考问题,在问题的处理方面上能够达到一个团员应该达到的高度。

  我是一个团员,将来必定要为国家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作为学生的我,我时刻牢记历史使命,我一刻也不能忘记自己作为一个学生的天职——学习。

  在课堂上,我能够尽量做到认真听讲,积极思考并回答老师提出的问题。课后我能够以一定量的练习来巩固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我一直认为,我只有拥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基础,将来才有机会去学习更多的技能。在完成课堂上的理论知识的复习与巩固后,我总会去有选择地看一些课外书籍,有关哲学的,有关文学的,有关历史的,我想虽然自己是一个工科类学生,但仍然有必要提高自己的人文素质,成为全方面的人才,当然,我更倾向于看一些有关于自己专业方面的书,了解专业发展方向,定位自己,向前迈进。

  生活上,我知道:勤俭节约一直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我平时都会为自己的日常开销做好规划,自己尽量省下一些钱去买一些课外书。当我看到别人穿一些名贵的衣服时,当我自己也想挪用生活费去买一些奢侈品时,我总会想到我的父母,想到他们的不容易,他们的辛苦,尽量克制自己。我一直害怕自己成为一个没有目标,每天无所事事的人,所以我为自己设定了短期和长期的目标,并为之坚持。我感到目标是我前进的动力。我知道自己身上的责任,已过20的12/16张志新事迹介绍

  我,虽然还没有能力去承担全部的责任,但我必须为之不懈努力。我知道,一个人的成功离不开丰富的人际关系,在我生活中,我热爱与他人交谈,当发现我们有着相似的信念时,我会伸出支援之手,因为我相信良好的交际圈有助于自己的成长与进步,并且好友之间可以相互学习,相互指出错误。

  我知道,一个只知道埋头读书的人是不会有多大发展的,所以我决定加入一些与同学学习生活联系比较紧密的社团。在两学期内,我加入了两个社团:机械工程学院科技协会以及机械工程学院公寓团工委。在两个社团中,我不仅学会了与人合作,并且交了许多好友。更重要的是,我在社团中应用了自己平时所学的一些专业知识。最重要的是,加入社团使我获得到了为广大同学服务的机会。

  在这即将过去的大一的生活中,我学会了很多。虽然我离成为一名优秀的共青团员还有一定的距离,但我相信我会努力奋斗,绝不辜负团委对我的期望。

  第四篇:事迹介绍

  事迹介绍

  在小时候就常常听到许多的雷锋事迹,他们都是那么的无私奉献自己,将自己的生命置之度外,从那时期,我就立志长大要多为社会做出无私的奉献,体现自己的社会价值。

  13/16张志新事迹介绍

  进入大学后,大学生活这个联系学校和社会的环境更是提供了非常多的平台,让我为社会慈善做贡献。

  在2014年参加“蓝天下的挚爱”活动,看到各界人士纷纷伸出挚爱之手,为社会上需要帮助的人捐款,我深受鼓舞,心中暗定以后要积极参加更多的慈善义工活动,为社会慈善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并在当年参加上海图书馆志愿者活动,为许多寻求知识的人指明方向。在2014年上半年成为建工学院十周年庆典活动志愿者,为学院的十周年辉煌历程喝彩。

  2014年9月,经我校和北京大学医学院的联合倡导,发起了向敦煌市月牙泉孤儿院捐款捐物的活动,经过我们和生环学院的几天在寝室和4号楼草坪、大学生活动中心的募捐,在我们的介绍下,路上的同学们纷纷伸出援助之手,为敦煌市月牙泉孤儿募集了善款和许多的生活用品。

  2014年10月至11月,我院义工队联合慈善事业部举办了一场“低碳环保”的活动。我参加了低碳环保的宣传,并且在以宣传环保的慢骑自行车比赛中,维持比赛秩序,参加比赛宣传环保,鼓励同学们多骑自行车和步行,少开车。为社会和环境的和谐献出小小的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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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0月至11月,宣传废旧书刊回收活动。一场“捐赠书刊,以书换书”的活动在学校食堂门口展开,在我们的宣传下,同学们纷纷拿出自己看过的书籍,传递、分享给更多的人看。

  2014年12月参加无偿献血志愿者活动,在活动中维持献血秩序。看着同学们为了他人而献出自己血液,我心中感慨万分。在每个同学抽完血后,我负责去扶着他们到椅子上休息,并提供温水和糖。

  2014,2014连续2年无偿献血。为生命危急急需血液的人献出我们的爱心。于近期参加“爱心点燃希望”爱心义卖活动募捐。为上海慈善事业募捐,义卖做出自己的微薄之力。

  经过这么久的慈善义工活动,我认识到慈善义工服务是无偿服务,是奉献。可以感受到助人的快乐和生命的充实,可以培养自己的爱心,提高做人的层次和品质可以丰富生活体验,引发自己对于生命的思考和珍惜,可以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我要更多地参加慈善义工活动,充分发挥出自己的作用,奉献慈善事业,并在活动中提高自己的能力。

  第五篇:事迹介绍

  习,不断提升自我,才能在将来有所作为。因此,在校学习期间我的成绩一直名列前茅,个人综合素质也得到了老师的肯定。2014年九月,我来到了xx就读,现任xx团支部书记(原xx团支部书记)和xx学院组织部干事。自从进入大学以来,我就从思想上、学习上、工15/16张志新事迹介绍

  作上、生活上等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这是作为一位学生干部最基本的条件,也是实现我人生

  作为团支书和组织部的一员,在平日工作中,以服务学生为宗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本着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谢谢你访问好范文)务”的工作理念,切实发挥学生干部的带头作用。

  在这一学期以来在学院的指导下带领同学开展了实施了思想教育活动如学风建设月、雷锋活动月;文娱活动如联谊会、元旦晚会等;评比活动如ppt竞赛、演讲大赛等;体育类活动如篮球赛等;讲座交流活动如心理健康讲座、学习“三个希望”等。

  其中,思想教育是我作为学生干部以来最为关注的特色活动,在大学期间,同学们面临的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的问题,容易产生精神的压力和心理上问题。因此,在平时,我会组织团支部进行思想教育,舒缓他们的心理压力。

  以上是我从五个方面对自己的介绍,通过一年的工作与学习,我觉得我自身得到了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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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张志新真实情况

  

  崔某等与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27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侯晨阳魏曙钊刘洋

  【审理法官】侯晨阳魏曙钊刘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崔惠;宋富家;张志新(服刑中);北京多木森餐饮有限公司

  【当事人】崔惠宋富家张志新(服刑中)北京多木森餐饮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崔惠宋富家

  【当事人-公司】张志新(服刑中)北京多木森餐饮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健北京东舜律师事务所;李泽旭北京中闻(海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健北京东舜律师事务所李泽旭北京中闻(海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健李泽旭

  【代理律所】北京东舜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闻(海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1/12【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崔惠

  【被告】宋富家;张志新(服刑中);北京多木森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主要争议焦点为张志新是否应对赵某1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以及崔惠是否应对张志新的行为承担雇主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证人证言新证据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主要争议焦点为张志新是否应对赵某1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以及崔惠是否应对张志新的行为承担雇主责任。

  关于张志新是否应对赵某1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已生效刑事判决书载明,2017年3月26日晚20时许,赵某1在刘妈菜馆附近多次试图进入一房间,后被拽出并被人轻微殴打;2017年3月27日凌晨2时许,张志新在刘妈菜馆门前对赵某1多次进行踢踹和木棍殴打。此外,赵某1的医疗记录记载“呼吸可闻及酒味”,且刑事案件中多位证人陈述事发时赵某1喝酒了,能闻到酒味。由此可知,本次纠纷发生时,赵某1酒后无故闯入刘妈菜馆,张志新作为店内员工对其予以劝阻后进行殴打,最终导致赵某1死亡。考虑本次纠纷的发生原因,赵某1确实存在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赵某1承担20%的责任,张志新承担80%的责任,一审法院对双方责任划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至于崔惠上诉主张在赵某1救治过程中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一节。根据已生效刑事判决书载明,赵某1死亡结果的发生系张志新的殴打行为及隐瞒事实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医疗机构对赵某1进行常规救治并留院观察,不存在足以影响因果关系认定的过错。现崔惠上诉主张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导致赵某1死亡,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推翻上述已生效刑事判决的相关认定,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2/12关于崔惠

  是否应对张志新的行为承担雇主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本案中,张志新为崔惠的雇员,事发当晚受崔惠指示留下看店,在看店期间,因赵某1无故闯入店内而将其驱离,并对赵某1多次进行击打,造成赵某1死亡。张志新的行为发生在看店期间及工作地点,本次纠纷亦与张志新履行工作职责相关。虽张志新的故意伤害行为系在执行职务中的过激行为,对此应持否定态度,但确实发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职务行为的特征,一审法院认定为职务行为,并无不当。此外,考虑到张志新隐瞒事实,误导医疗机构的行为与其履行职务无关,一审法院认定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张志新自行承担,并在此基础上酌定崔惠对张志新的赔偿责任承担70%的连带责任,张志新个人承担其赔偿责任30%的责任,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崔惠的部分上诉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对赵某1与张志新的责任划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民初17595号民事判决;

  二、张志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宋富家死亡赔偿金387840元、丧葬费36989元,共计424829元,崔惠在29738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宋富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30元,由宋富家负担966元(已交纳),由张志新负担38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876元,由崔惠负担5501元(已交纳),由宋富家负

  3/12担13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更新时间】2022-08-2304:48:39【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宋富家系赵某1之子,赵某1之父赵某2、之母王某均已先于赵某1死亡,赵某1生前系离异。2017年3月27日2时许,张志新因赵某1无故闯入北京市东城区××99-2号刘某某菜馆内而将其驱离,后在刘妈菜馆门前将赵某1推倒进行踢踹,并持木棍对赵某1躯干、四肢等部位多次进行击打,造成赵某1右侧血胸及大面积软组织出血致创伤XXX死亡。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2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刑事判决书),判决张志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刑事判决书记载:1、证人崔惠证言:“我在刘妈私房菜工作,2017年3月26日23许我就回家了,只留下张志新一人看店……”。2、被告人张志新供述及辨认笔录:“3月27日凌晨2点30分许我睡觉时,刘妈菜馆做早点摊的师傅进屋跟我说有人闹事,在我们店鱼缸里捞鱼。我到菜馆把这个男的拽出了店里然后推倒,并用脚踹他……”3、关于辩护人所提普仁医院在救治中存在医疗过错的辩护意见,以及张志新所提对北京市普仁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其医疗过错与赵某1对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的申请,经查,在被害人言语不清,不能准确表达自己的伤情,送诊时生命体征亦无明显异常的客观情况下,被告人隐瞒其殴打被害人的事实,谎称被害人系醉酒倒地,误导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造成医生未能及时对被害人伤情作出正确的诊断和治疗,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系被告人殴打行为及隐瞒事实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应由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医疗机构对被害人进行常规救治并留院观察,不存在足以影响因果关系认定的过错……

  就各项诉请,宋富家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火车票复印件、丧葬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票据、(2017)京02刑初1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予以佐证。多木森公司及崔惠对村委会证明、丧葬费票据及裁定书真实性予以认可,对火车票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张志新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多木森公司提交租赁协议及房屋出租合同。宋富家对证据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张志新对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庭审中,多木森公司申请证人梁某、李某、贾某

  4/12出庭作证。梁某陈述,其自1999年起将证人名下房屋出租给崔惠用于员工居住。证人李某陈述,其为刘妈菜馆厨师长,张志新系该店服务生,老板是崔惠,张志新中午在宿舍住,晚上不住,饭馆不安排人值班,张志新住在饭馆系其自愿。证人贾某陈述,其向崔惠租用刘妈菜馆在凌晨1点至上午10点做早餐,每天凌晨一点到店里时张志新有时候在有时候不在。宋富家对证人证言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张志新及崔惠对证人证言真实性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志新因赵某1凌晨闯入饭店,在驱离过程中对赵某1多次用木棍进行击打导致赵某1死亡,故应对宋富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崔惠系张志新实际雇主,且崔惠在刑事案件中陈述其事发当日留下张志新看店,故法院对崔惠主张殴打系张志新个人行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崔惠应对张志新殴打赵某1的过错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因已有生效判决认定张志新犯故意伤害罪,可以认定其属于因故意致人损害,故应与崔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刑事判决书的认定,赵某1死亡结果的发生系张志新殴打行为及隐瞒事实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医疗机构不存在足以影响因果关系认定的过错,故法院认定张志新对其隐瞒事实,误导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存在过错,但因该行为不属于张志新为崔惠提供劳务的范围,故应由张志新单独承担该部分赔偿责任。综合事发经过及各项证据,法院酌定崔惠与张志新应对宋富家的合理损失连带承担70%的责任,张志新个人应对宋富家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责任。崔惠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张志新追偿。宋富家要求多木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宋富家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数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宋富家主张的差旅费属于丧葬费范围内,法院不予支持;因张志新已受刑事处罚,故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张志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宋富家死亡赔偿金484800元、丧葬费46236元,共计531036元,崔惠在371725.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

  5/12任;二、驳回宋富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上诉人诉称】崔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宋富家对崔惠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张志新故意殴打赵某1致死的行为并非提供劳务,应由张志新个人承担责任。2.崔惠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自身存在过错,本案中崔惠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3.事发时,赵某1处于醉酒状态,私自闯入崔惠经营的门店,对本次纠纷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减轻张志新的责任。4.在赵某1的救治过程中,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应减轻张志新的责任。

  崔某等与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2民终279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北京东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富家。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旭,北京中闻(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某(服刑中)。

  原审被告:北京多木森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磁器口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刘本森,经理。

  6/12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惠因与被上诉人宋富家、原审被告张志新、原审被告北京多木森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木森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民初17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崔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宋富家对崔惠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张志新故意殴打赵某1致死的行为并非提供劳务,应由张志新个人承担责任。2.崔惠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自身存在过错,本案中崔惠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3.事发时,赵某1处于醉酒状态,私自闯入崔惠经营的门店,对本次纠纷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减轻张志新的责任。4.在赵某1的救治过程中,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应减轻张志新的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宋富家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崔惠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张志新在值班期间对危害菜店的行为人赵某1进行殴打,属于职务行为。张志新在赵某1无力反抗的情况下持续殴打,造成赵某1死亡。医疗机构在对赵某1进行救治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一审法院认定张志新对赵某1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并由崔惠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责任划分明确。

  张志新正在服刑中,未到庭参加诉讼。

  多木森公司述称,同意一审判决,本次纠纷与我公司无关,本次纠纷发生在大街上,并不在我公司店铺内。

  原告诉称

  宋富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张志新、多木森公司、崔惠赔偿宋富家1.死亡赔偿金484800元;2.丧葬费46236元;3.差旅费5000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宋富家系赵某1之子,赵某1之父赵某2、之母王某均已先于赵某1死亡,赵某1生前系离异。2017年3月27日2时许,张志新因赵

  7/12某1无故闯入北京市东城区××99-2号刘某某菜馆内而将其驱离,后在刘妈菜馆门前将赵某1推倒进行踢踹,并持木棍对赵某1躯干、四肢等部位多次进行击打,造成赵某1右侧血胸及大面积软组织出血致创伤XXX死亡。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2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刑事判决书),判决张志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刑事判决书记载:1、证人崔惠证言:“我在刘妈私房菜工作,2017年3月26日23许我就回家了,只留下张志新一人看店……”。2、被告人张志新供述及辨认笔录:“3月27日凌晨2点30分许我睡觉时,刘妈菜馆做早点摊的师傅进屋跟我说有人闹事,在我们店鱼缸里捞鱼。我到菜馆把这个男的拽出了店里然后推倒,并用脚踹他……”3、关于辩护人所提普仁医院在救治中存在医疗过错的辩护意见,以及张志新所提对北京市普仁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其医疗过错与赵某1对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的申请,经查,在被害人言语不清,不能准确表达自己的伤情,送诊时生命体征亦无明显异常的客观情况下,被告人隐瞒其殴打被害人的事实,谎称被害人系醉酒倒地,误导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造成医生未能及时对被害人伤情作出正确的诊断和治疗,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系被告人殴打行为及隐瞒事实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应由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医疗机构对被害人进行常规救治并留院观察,不存在足以影响因果关系认定的过错……

  就各项诉请,宋富家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火车票复印件、丧葬费票据、(2017)京02刑初1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予以佐证。多木森公司及崔惠对村委会证明、丧葬费票据及裁定书真实性予以认可,对火车票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张志新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多木森公司提交租赁协议及房屋出租合同。宋富家对证据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张志新对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庭审中,多木森公司申请证人梁某、李某、贾某出庭作证。梁某陈述,其自1999年起将证人名下房屋出租给崔惠用于员工居住。证人李某陈述,其为刘妈菜馆厨师长,张志新系该店服务生,老板是崔惠,张

  8/12志新中午在宿舍住,晚上不住,饭馆不安排人值班,张志新住在饭馆系其自愿。证人贾某陈述,其向崔惠租用刘妈菜馆在凌晨1点至上午10点做早餐,每天凌晨一点到店里时张志新有时候在有时候不在。宋富家对证人证言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张志新及崔惠对证人证言真实性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志新因赵某1凌晨闯入饭店,在驱离过程中对赵某1多次用木棍进行击打导致赵某1死亡,故应对宋富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崔惠系张志新实际雇主,且崔惠在刑事案件中陈述其事发当日留下张志新看店,故法院对崔惠主张殴打系张志新个人行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崔惠应对张志新殴打赵某1的过错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因已有生效判决认定张志新犯故意伤害罪,可以认定其属于因故意致人损害,故应与崔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刑事判决书的认定,赵某1死亡结果的发生系张志新殴打行为及隐瞒事实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医疗机构不存在足以影响因果关系认定的过错,故法院认定张志新对其隐瞒事实,误导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存在过错,但因该行为不属于张志新为崔惠提供劳务的范围,故应由张志新单独承担该部分赔偿责任。综合事发经过及各项证据,法院酌定崔惠与张志新应对宋富家的合理损失连带承担70%的责任,张志新个人应对宋富家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责任。崔惠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张志新追偿。宋富家要求多木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宋富家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数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宋富家主张的差旅费属于丧葬费范围内,法院不予支持;因张志新已受刑事处罚,故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9/12一审法院判决:一、张志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宋富家死亡赔偿金484800元、丧葬费46236元,共计531036元,崔惠在371725.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宋富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主要争议焦点为张志新是否应对赵某1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以及崔惠是否应对张志新的行为承担雇主责任。

  关于张志新是否应对赵某1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已生效刑事判决书载明,2017年3月26日晚20时许,赵某1在刘妈菜馆附近多次试图进入一房间,后被拽出并被人轻微殴打;2017年3月27日凌晨2时许,张志新在刘妈菜馆门前对赵某1多次进行踢踹和木棍殴打。此外,赵某1的医疗记录记载“呼吸可闻及酒味”,且刑事案件中多位证人陈述事发时赵某1喝酒了,能闻到酒味。由此可知,本次纠纷发生时,赵某1酒后无故闯入刘妈菜馆,张志新作为店内员工对其予以劝阻后进行殴打,最终导致赵某1死亡。考虑本次纠纷的发生原因,赵某1确实存在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赵某1承担20%的责任,张志新承担80%的责任,一审法院对双方责任划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至于崔惠上诉主张在赵某1救治过程中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一节。根据已生效刑事判决书载明,赵某1死亡结果的发生系张志新的殴打行为及隐瞒事实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医疗机构对赵某1进行常规救治并留院观察,不存在足以影响因果关系认定的过错。现崔惠上诉主张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导致赵某1死亡,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推翻上述已生效刑事判决的相关认定,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崔惠是否应对张志新的行为承担雇主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10/12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本案中,张志新为崔惠的雇员,事发当晚受崔惠指示留下看店,在看店期间,因赵某1无故闯入店内而将其驱离,并对赵某1多次进行击打,造成赵某1死亡。张志新的行为发生在看店期间及工作地点,本次纠纷亦与张志新履行工作职责相关。虽张志新的故意伤害行为系在执行职务中的过激行为,对此应持否定态度,但确实发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职务行为的特征,一审法院认定为职务行为,并无不当。此外,考虑到张志新隐瞒事实,误导医疗机构的行为与其履行职务无关,一审法院认定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张志新自行承担,并在此基础上酌定崔惠对张志新的赔偿责任承担70%的连带责任,张志新个人承担其赔偿责任30%的责任,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崔惠的部分上诉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对赵某1与张志新的责任划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民初17595号民事判决;

  二、张志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宋富家死亡赔偿金387840元、丧葬费36989元,共计424829元,崔惠在29738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宋富家的其他诉讼请求。

  11/12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30元,由宋富家负担966元(已交纳),由张志新负担38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876元,由崔惠负担5501元(已交纳),由宋富家负担13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侯晨阳

  审

  判

  员

  魏曙钊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毕凤敏

  书

  记

  员

  陈云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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