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3篇)
篇一: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人民调解是指利用调解委员会的力量和组织,通过依靠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矛盾调和,达成协议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法律程序。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人民调解作为一项非诉讼的民事争议解决途径,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然而,人民调解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下面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原因。
一、调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调解的调解员是实施调解工作的重要力量,他们的水平和素质直接关系到调解效果的好坏。但是,调解员的队伍构成的问题不容忽视,因为这一点对调解的成功与否具有关键作用。
首先,一些调解员对法律法规掌握不够精准,无法正确解读法律问题,导致其在调解过程中缺乏根据法律的发现规则、论证和逻辑性的分析能力,进而无法有效地引导双方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
其次,一些调解员对社会生活、行为方式和文化习俗的了解也不充分,缺乏对文化多样性和灵活性的体认和理解,导致在处理具有特殊文化背景和风俗的案件时,缺少敏锐的文化感知能力,处理不当。
因此,我国应建立健全调解员的选拔和培训机制,吸纳志愿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院校教师等高素质人才,提
高调解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升调解员服务的规范性和水平。
二、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尽管人民调解在我国非诉讼解决争议的群体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但是在法律地位上却不如其他非诉讼解决争议方式。其原因是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效力不清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由于无法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这就限制了人民调解的普及和运作。同时,一些当事人认为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是最为有效的方式,因此对人民调解缺少信任。
因此,加强人民调解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消费维权意识,树立维护社会公正和客观评价人民调解制度的理念。在人民调解案件的双方达成协议后,及时将和解协议书送交法院,避免影响协议的实现,并通过强制执行等措施保障和解协议的实现。
三、调解案件受到监管不足
人民调解涉及的是民间纠纷,其过程不仅影响着当事人的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对人民调解的监督应该得到充分保证。但现实情况是,由于人民调解的方式比较灵活,并没有如诉讼程序那样明确明显的审计程序,导致一些无聊行为的发生,出现违反程序要求的行为,调解员、当事人或代理人利用行贿滋事等手段来干预调解,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开展。
因此,相关部门应按照监管标准,制定调解员担任期、工资待遇、事前认证、日常行为和培训等管理措施。提高监管力度,定期进行督察检查,并及时公布调解事例,鼓励社会参与和监督。
四、调解机构管理和联动机制不健全
人民调解制度的开展,需要以调解组织为基础和纽带,而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和联动机制的健全又是提高人民调解服务质量的关键。但事实上,由于调解组织设置和管理缺乏统一规范和标准化,调解机构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和协调,导致调解机构的规范化进程缓慢,联动机制难以形成,工作推进的效率较低。
因此,在调解组织的建设上,应加强管理,明确职责和权限,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规章制度。同时,加强各调解组织之间的联系和管理,建立信息共享和资源融合的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调解机构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支持,切实提升人民调解的服务质量。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虽然是一种非诉讼的有效争议解决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加强调解员培训,依法规范和落实调解工作程序,加强监管力度,健全各级调解机构管理和联动机制,提高人民调解服务的规范性和效率,满足社会大众的不同需求。同时,我们同时也应该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积极推广和传递人民调解的理念,使其得到更好的普及和应用。
篇二: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调解工作直接面对群众,通过说服教育,有效地将各类矛盾及纠纷化解在基层,这对于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社区法治化建设进程,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调解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进一步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力求找出目前制约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为此根据司法所及社区人民调解实际情况进行了总结。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
1、概况
**司法所所辖三个社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共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三个,并下设24居民调解小组,6个市场调节小组,44名调解员,并在社区确定了4名首席调解员,已形成了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调解员三级调解网络,初步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新格局。
近年来,通过加强规范化建设,司法所和调解委员会逐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标准,四个调解委员会均达到“五有”(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调解档案,有调解记录簿,有统计台账)、“四规范”(规范调解人员、规范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规范调解文书)标准,并统一制定下发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每年司法所组织人员进行两次集中培训,对调处过程中应规范地调处登记、调处协议书等填写进行了讲解,明确了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总结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式。
2、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网络优势,结合本辖区实际,有的放矢,主动介入公民之间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使矛盾纠纷从根本上得到控制,做到了小纠纷不出社区,大纠纷不出街道,把纠纷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有效地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今年,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4件,调解成功4件,成功率为100%,共排查纠纷6次,专项治理2次。
二、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顺利,但工作中仍存在着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些难点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不论在
思想认识还是实践工作中都还存在着一些与新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部分基层领导及干部群众对人民调解在处理矛盾纠纷上的重要作用认识不清,重视和支持不够。调解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组织的建设。挫伤了民调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轻防重打”现象比较普遍。加之,社会各界对在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认识,人民调解在纠纷当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出现纠纷,当事人大都寄希望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调解人员的社会地位得不到肯定,调解人员的工作成绩难以得到认可,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
(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力度不够。街道调委会由司法所负责,司法所成称是街道的内设机构,在业务上受区司法局和街道双重领导,他们同时要做街道综治工作、街道有关工作、司法所工作。在社区调委会,调解主任同时兼禁毒专干、综治专干他们不仅要管好:禁毒、综合治理、反教等工作,还要亲自做人民调解工作,司法所和调解主任工作范围广,工作量大,没有做到专人专用。
(三)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人员配备与当前社会的发展需求不相适应。调解队伍的年龄结构不够合理,整体素质达不到工作要求,2008年结合居委会调整,对全街道、居
委会调委会进行了调整,调解人员的平均年龄有所下降,人员素质有所提升,但他们中大多数没有受到过法律教育,对法律政策了解得不全不透,难以熟练使用相关法律进行调解,导致调解水平不高,依法调解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到基层。
(四)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高直接影响着人民调解工作的长远发展。司法部颁发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一些调解人员时常受习惯处事方法左右,不严格执行调解程序,对调处的纠纷不登记、不制作调解协议书,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适当、及时的保护,造成了调解工作的被动,导致了调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的萎缩。随着人民调解协议被赋予法律效力,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民调解在当前条件下,纠纷调解的方式更趋向理性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已成为当前发挥调解职能作用,树立人民调解公信力的关键。
(五)调解队伍不稳定制约了调解事业的发展。现在基层在聘用人民调解员时,既无文件明确,也无聘书证明,也无调解员的徽标,真正在做调解工作的人员往往身兼多职,调解人员的组成随意性较大。同时,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人员在付出之后得不到必要的补贴和相应报酬。调解人员的身份和地位不明确,调解经费得不到保障,影响了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
三、对策
(一)加强宣传,为人民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氛围。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工作有赖于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这不仅有利于树立调解人员的威信,也有利于调处结论的履行。因此要求社会各界及广大干部群众要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让广大公民,尤其是广大党员干部要
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成为公民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选择。要大力宣传和表彰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激励他们更加热情地投入地投入到调解工作之中。同时将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引起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的重视。
(二)加大部门配合力度,形成全社会参与调解工作的格局。在健全现有调解组织的基础上,通过提高基层调解人员待遇、建立配套选拔任用机制,完善三级调解组织,使调解工作网络更趋成熟,同时成立由基层派出所、社区、司法所人员参与的调解组织,发生纠纷之后,各部门均应派出人员进行调解,改变基层调解组织单独以某个部门为主、孤军奋战的局面,同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更好地发挥民调工作预防和在化解矛盾的作用,有效地把一般性民间
纠纷解决在社区调委会这一级,把重大疑难纠纷化解在街道这一级。
(三)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制度。为保证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转,应配套调解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保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以及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人民调解经费区司法局专项用于人民调解工作建设。要在全区建立人民调解员补贴制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不改变人民调解原有性质和运行方式的前提下,加大政府在“防和调”方面的经费投入。
(四)探索人民调解工作专业化、社会化建设,面对新时期民间纠纷的多样性、复杂性,要解决目前人民调解工作中组织机构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人民调解必须走专业化、社会化道路。一是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大力培育专业化、社会化组织机构,在继续加强三级调解网络的建设基础上,积极培育专业化、社会化调解机构。二是创新管理方式,推动调解员队伍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全区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对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实行业绩考核制度。逐步成立一支比较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三是探索建立新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机制,构筑三级人民调解培训网络即:市司法局培训首席人民调解员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区司法局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及专职调解员。
各街道司法所负责培训本辖区内的除调解主任及专职人员以外的人民调解员和信息员。
(五)大胆探索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与诉讼制度相比人民调解具有扎根群众、贴近基层、方便快捷、节约成本的优势,调解与诉讼制度有功能上的互补,为两者之间的衔接和融合奠定了基础。人民法院对一些受理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由人民法院委托调委会进行调解,达成的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这样一来既可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功能上的优势,强化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提高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同时又节约了诉讼成本。
篇三: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
一、缺乏统一规范和标准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正式的争议解决机制,受到缺乏统一规范和标准的制约。在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对于人民调解的操作流程、责任划分以及程序管理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导致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执行不够统一和规范化。这种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降低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二、法律知识储备不足
许多参与人民调解的调解员或者志愿者,缺乏扎实的法律知识储备。由于他们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和专业培训,在处理纠纷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判断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等情况。这些错误可能导致人民调解结果无效或者产生更大的矛盾。此外,法律知识储备不足也使得他们在理解复杂案件时遇到困难,无法有效地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
三、利益关系干扰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关系,这些关系可能干扰人民调解的进行。一些调解员或者相关人员可能因为个人利益、人际关系等原因而选择偏袒某一方当事人,导致调解结果不公正。此外,受到其他机构或组织的利益影响也是问题之一,有时候他们会通过各种手段对人民调解工作施加压力,干扰其正常运作。
四、程序公开和透明度不足
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中,人民调解的程序并不够公开透明。由于缺乏监督和制约,一些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可能会利用这个漏洞来进行非法活动或以自己的意志操控调解进程。在这种情况下,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同时,缺乏公开透明度也使得社会大众对于人民调解工作产生了质疑和不信任。
五、制度建设滞后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与人民调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相关制度仍然存在滞后的情况。例如,人民调解工作的评价和考核机制并不够完善,不能准确地反映调解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贡献度。此外,一些重要问题,如当事人隐私保护、调解费用等方面的规定也存在不足。
六、文化传统因素影响
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中,人民调解仍然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特色"。例如,在一些农村地区,乡村干部会被委以调解任务,但他们或许缺乏法律知识并且较难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这可能导致他们对于一些涉及婚姻家庭和土地纠纷等敏感问题的处理方式有所偏颇。
七、宣传推广不够充分
虽然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但在社会大众中的知名度并不高。甚至有些人根本不了解人民调解是什么以及其作用和意义。这种宣传推广不够充分使得许多需要帮助和支持的当事人无法及时寻求到合适的渠道,并导致人民调解工作得不到充分的社会认可和支持。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结为缺乏统一规范和标准、法律知识储备不足、利益关系干扰、程序公开和透明度不足、制度建设滞后、文化传统因素影响以及宣传推广不够充分等。针对这些问题,应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在各个方面进行改革创新,提高人民调解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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