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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5篇)

发布时间:2024-09-12 09:26: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

  

  董事长(总经理)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是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2、宣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等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法律、法规。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决定、通知精神,并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

  3、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主持召开本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公会议,研究存在的安全问题及事故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及措施,并督促有关人员限期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公会议应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召开。

  5、经常性地组织矿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事故隐患,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分类处理;能立即解决的,立即处理解决;难以立即解决的,组织进行研究,限期整改,并在

  人、财、物方面予以保证。同时,对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6、根据本企业实际,负责制定本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企业有足够的安全资金投入。

  7、定期组织本企业的职工学习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对新工人进行入井前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矿长、副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8、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本企业实际,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研究本企业可能出现的事故类型,制定出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救援预案。同时,组织各职能部门和班组人员认真学习,并进行“反事故演练”。

  9、矿井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同时,迅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副总经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各单位、各有关领导对“三大规程”、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矿长搞好矿井的安全管理,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和业务保安工作负责。

  2、协助矿长组织制定并督促实施符合上级要求和本矿实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特点,适时制定相应的管理文件,组织开展扎实有效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促进阶段性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3、定期组织全矿安全大检查,查处隐患和“三违”,根据问题的类别和性质,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理。

  4、定期组织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的落实情况,需上级有部门协助处理的问题,及时上报。

  5、负责监督检查各施工现场对上级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不具备安全生产的作业地点勒令其停产整顿。

  6、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落实情况。

  7、协助总工程师抓好“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组织对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抓好职工安全培训工作。

  8、协助矿长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例会。主持召开每月一次的安监

  系统例会,听取各单位安全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制定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

  9、协助生产副矿长抓好全矿质量标准化工作,把标准化工作作为安全工作的基础来抓,实现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

  10、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及资金的落实情况,督促矿行政保证安全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环境。

  11、负责管好、用好安全奖励基金,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12、协助分管副矿长抓好矿区“雨季三防”工作,实现安全度汛。

  13、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时,亲临现场勘察;负责全矿各类事故的追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14、抓好安监队伍的建设,配齐人员,提高素质,为全矿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安全副矿长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协助矿长抓好全面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负责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组织实施上级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规定和技术规范。

  3、协助矿长做好召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贯彻落实。

  4、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并不断修改完善,适应安全生产需要。

  5、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有计划地组织解决重大安全隐患和职业危害。

  6、协助矿长并具体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检查,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检查落实。

  7、按周组织分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

  8、协助矿长组织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拟订改进措施,组织落实。

  9、负责具体实施矿山灾害预防计划和应急预案。

  10、负责组织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11、检查各科、队履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情况和安全生产

  工作情况。

  生产副矿长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一、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

  二、不安全、不生产作为第一法则。

  三、调查隐患事故源头,负责组织本矿所发生的事故处理,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生产。

  四、每月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落实整改措施。

  五、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不安全问题。

  六、负责职工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组织落实各工种的岗位责任制。

  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要了如指掌,合理开采,制止乱采滥挖、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八、发生事故后,必须迅速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并报告矿长及有关部门。事后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九、完成矿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机电副矿长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一、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的机电技术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的全部机电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二、负责对全矿机电设备统一指挥调动,合理安排设备的检查、检修、小修、中修、大修计划。

  三、抓好机电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机电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认真监督、检查机电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五、对因设备长期失修,有重大隐患或因防护装置不安全造成的工伤事故负责。

  六、每月组织对本矿机电设备进行三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有记录,并及时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七、各种设备在使用前必须有完备的安全保护措施。

  八、对临时进行的设备检修,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九、完成矿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一、对全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本矿井“一通三防”

  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负责“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掌握和了解与本矿井田范围相邻煤矿的开采技术资料,防止发生超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

  三、组织编写矿井安全发展规划、安技措工程项目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四、组织审批矿井各项工程设计方案、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等。

  五、领导安全科研项目和技术革新活动,组织推广安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

  六、定期召开安全技术工作会议,研究制定防治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提升运输等重大灾害事故的技术措施,并检查落实。

  七、负责“一通三防”安技措工程项目的落实。

  调度室主任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一、是本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责。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区科安全工作。

  二、对本部门管理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调度专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全责。

  三、定期组织本部门安全工作会,研究排查各专业安全隐患及存在问题,制定工作重点及整改措施。

  四、组织参加专业质量标准化的全面检查验收工作。

  五、组织参加事故的分析。

  六、组织调度对各类事故的抢救工作,做好事故及抢救过程的详细记录。

  安监科科长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一、是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对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负全责。

  二、在安全矿长领导下下井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矿综合安全管理和对矿所属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对矿所属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第一方针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负监督检查责任。

  四、经常深入现场了解现场情况,掌握安全动态,对矿的安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事故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对严重隐患提出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意见。

  五、负责矿安全大检查和质量标准化验收的组织安排。

  六、对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七、对矿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负监督检查责任。

  八、负责受理在安全工作中因坚持原则、按章办事而遭到打击报复的事件。

  九、组织参加安全事故的抢救、分析、处理工作。

  生产技术科科长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一、是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对技术科安全管理工作负全责。负责指导各生产单位的安全工作。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安全工作会议,平衡、协调各专业安全技术工作。

  三、主持制定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参加安全办公会,负责传达、贯彻矿安全工作的部署,对本部门各专业安全技术工作进行指导。

  五、负责组织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全矿安全工作和业务保安工作。

  六、参加重大事故的抢救工作和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

  机电科科长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一、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本矿的机电技术管理工作,是本矿机电安全运行的主要责任者,负责全矿机电运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负责本矿机电设备的指挥、调动,合理安排设备的检修,检查及大、中、小修计划。

  三、抓好机电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机电人员的技术水平。

  四、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机电设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组织处理。

  五、认真监督检查机电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通风科科长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一)通风科长必须由精通煤矿安全常识,责任心强,具有丰富的煤矿经验,并经过训练的人员来担任,负责“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具体工作。

  (二)通风科长负责井下通风,测风工作,要做到:通风系统管理,井下有足够的新鲜风量,消灭微风,无风作业现象。

  (三)通风科长要定期对井下风量进行测定,并做好测风记录。

  (四)认真抓好风机、风筒、风门、风墙,密闭等通风设施的管理,减少跑漏风。

  (五)负责通风巷道的检查,有问题及时汇报。

  班组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岗位责任制

  一、班工长是所属班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是所属班组

  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

  ①领会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需求,做到认真贯彻执行。积极组织参加每周的安全技术学习和安全活动。

  ②认真学习作业规程措施的规定和施工程序、质量标准,做到一丝不苟,照章办事。按程序、质量标准施工。

  ③深入了解施工现场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正确指挥,制止违章行为的发生。

  ④知道本班职工的思想状况,做到有针对性地帮助教育和重点检查。

  ⑤经常对本班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二、搞好现场管理和设备管理

  ①召开班前会,安排工作人员,交待安全要点,检查安全防护装置和劳保用具的佩带情况,准确及时地统计班组成员完成任务等情况。

  ②时时处处了解职工的安全思想动态,发现职工休息不好情绪差以及酒后上岗要立即阻止。全面负责职工工作中现场安全。

  ③设备管理要坚持八字要求:整齐清洁,润滑安全。严格执行设备管理条例,坚持日、周、月检制,专人负责,按时参加周检、月检。

  ④检查设备运行保养情况及记录填写情况,并在各种检修记录本上签字。负责机房记录本的更换工作。

  三、搞好班组技术培训工作

  ①按月度计划组织班织成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岗位练兵。

  ②进行质量意识教育,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

  ③开展技术革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新产品。

  ④推行岗位手册,做好上岗前的考核、试岗和上岗等工作。

篇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煤矿企业(含煤炭为非主营业务的企业)和煤矿(包括生产、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煤矿)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煤矿企业和煤矿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二)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标准和机制;

  (三)风险预控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记录报告、安全监控、督办验收等工作机制;

  (四)信息管理体系;

  (五)资金保障、通报监督、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保障制度。

  第三条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到每位作业人员,覆盖各部门、各单位、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确本单位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上报和督办、验收等工作的.责任部门。

  将所属煤矿整体对外承包或托管的煤矿企业,应当在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承包(托管)合同中约定本企业和承包(承托)单位在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面的责任,督促承包(承托)单位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实际要求和国务院(446)号令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最大限度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消灭死亡事故,减少轻重伤事故发生,做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我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式

  1、矿每月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重点分析和排查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2、矿坚持每月2次对全矿井及地面单位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

  3、矿级领导每天对全矿作业点及各系统进行监察、督促。

  4、各队队长天跟班作业,对现场安全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并汇报情况。对现场安全工作随时自查,并现场落实整改。

  5、纪律要求:各级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否则按照《安全巡查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446)号令来对照排查我矿的主要安全生产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2、瓦斯超限作业;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7、超层越界开采;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三)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形式

  按照上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式”和“排查主要内容”,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按照下列形式落实整改:

  1、现场停产整改。对现场发现的要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和我矿财产安全的,必须立即进行现场停产整改,并落实专人现场负责监督,整改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2、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不马上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和煤矿财产安全的,由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注明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和监督人,到期组织生产、安全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3、对煤矿安全生产系统上需要整改和完善的,由矿组织召开专门的安全办公会进行研究整改方案、措施、时间、执行整改人员、整改资金等进行专项整改。

  二、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的相关规定

  1、对现场检查的安全隐患,安排落实处理的,不听指挥的,勒令处理,并按奖惩条例,按违章处罚。

  2、对限期安排落实处理的,未按期整改处理完,停止工作,勒令处理,并追究原因和责任,并按相关奖惩制度处罚。

  3、对重、特大事故隐患,不听安排,不按制定的措施贯彻落实处理的,追究相关责任,并按相关奖惩制度处罚。

  4、对安全隐患处理及时,完成情况好的,进行表扬,并按奖惩条例给予奖励。

  (二)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原则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必须按照“隐患治理四原则”(措施、时间、人员、资金)和各类隐患处理技术规范来进行有效的治理。

  1、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突出“及时性”。凡是发现、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都要及时地进行处理,严禁拖延甚至不处理。

  2、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突出“安全性”。凡是隐患,无论大小,都要保证在处理隐患过程中的安全,这就要求在处理隐患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隐患处理相关人员进行认真的学习,掌握处理技术后方可组织实施,在处理过程中,还要根据现场变化的实际情况对处理技术要求作相应的调整,确保安全处理。

  3、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的保障。强有力的隐患处理人员和资金是保证安全生产隐患得到及时、快速、安全治理的保障。在研究隐患处理技术措施的同时,必须落实隐患处理人员和隐患处理资金,使所排查的隐患在规定时间内安全地处理完毕。

  4、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现场“三人联防”管理制度。现场的负责安全隐患治理的安监员、值班队长、班组长要切实履行自己的“三人联防”的职责,确保安全隐患处理的顺利进行。

  5、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档案,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回头查、回头看”的制度。安全生产隐患除了在处理过程中要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外,在处理完毕后,还要执行“回头查、回头看”的制度,防止因为隐患处理不彻底而出现新的安全生产隐患,切实做到把安全生产隐患发现、消灭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三、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报告登记档案。从矿级、职能部门级到生产单位队级都必须建立隐患报告登记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呈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登记表。队级向矿职能部门呈送(每周一次,特殊情况及时呈送);职能部门向矿呈送(每周一次,特殊情况及时呈送);矿向县煤监局、市安监局、川西站呈送(每季度呈送一次)。

  2、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必须及时,按照下级向上级报告、现场向队级报告、队级向矿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向矿报告的原则层层报告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报告。

  3、得到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必须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查看隐患情况,并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实施。在作业现场发现特殊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立即处理的,按照就地报告处理原则,直接向现场值班队长、安监员报告后在现场制定处理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再向上一级汇报,不能处理的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向上级汇报。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落实全市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全市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市交通行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实施监管督查。

  (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为主”和“实事求是、科学认定、分级管理”的原则。

  (四)本制度所称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职责分工

  (五)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积极主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六)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城区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在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同时,还应向上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备案。

  (七)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向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辖区内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较大隐患和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八)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杭州城区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城区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较大隐患和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对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重大隐患治理给予指导、帮助。

  (九)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重大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上报申请市政府、省政府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级以上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协调和督查工作。

  三、隐患排查

  (十)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十一)安全隐患按危险程度和整改难度可分为三级: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较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生产经营单位自身能够完成整改的,但需?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很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需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按规定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班组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排查,车间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排查,企业(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排查。

  (十三)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应每月对本辖区、本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抽查,对存在的较大隐患和重大隐患应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督查。

  (十四)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检查或督查。

  四、隐患治理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治理的主体,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组织治理。一般隐患应立整立改,及时消除隐患;较大隐患应成立专项治理小组,限期治理;重大隐患应制定整治方案,实施分级挂牌督办治理。

  (十六)重大隐患治理原则上实施三级挂牌督办治理,即采取“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市交通主管部门”三级挂牌督办治理。

  (十七)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挂牌督办治理,成立以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重大隐患治理小组,组织专家组评估,制订整改方案。整治方案主要内容:

  1、治理期限和目标;

  2、治理措施;

  3、责任部门、责任人员以及经费和物资保障;

  4、应急救援预案。

  (十八)对已明确的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治方案,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隐患治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班组长作为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分别组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和协调相关单位、人员做好隐患治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三级制度,即公司级检查、项目自查、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

  第四条公司级检查是指由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带队,质安科、生产科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检查。除此之外,质安科还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节假日重点查岗位、查值班、查节前教育、查现场。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开具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单,落实“三定”措施,质安科负责复查。

  第五条项目部自查是指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各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项目部还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

  第六条班组长(或分包单位负责人)每天上下班前应检查各自作业区域安全,制止三违,对涉及到自己工人的一切危险源要及时反馈给施工负责人。项目部做好纪录、组织协调、并排除隐患。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项目负责人是指与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的实际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指根据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专业管理人员,项目执行经理是指受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委托协同管理的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职责:

  1、企业负责人应按照《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排班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质安科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九条公司质安科职责:

  1、协助企业负责人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并督促实施。

  2、检查各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对措施,并实施考核。

  第十条公司生产科职责

  1、及时对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展开工作监督管理,要求项目部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2、协助项目部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经理职责:

  1、项目部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当将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2、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至安全地带。

  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和班组长作为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分别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和协调相关单位、人员做好隐患治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三级制度,即公司级检查、项目自查、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

  第四条公司级检查是指由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公司领导带队或分支机构领导带队,安全生产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有关技术人员或分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检查。

  除此之外,安全生产管理部还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节假日重点查岗位、查值班、查节前教育、查现场。对查出的隐

  患,必须立即开具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单,落实“三定”措施,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复查(或委托分支机构负责复查)。

  第五条项目部自查是指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各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

  项目部还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

  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

  第六条班组长(或分包单位负责人)每天上下班前应检查各自作业区域安全,制止三违,对涉及到自己工人的一切危险源要及时反馈给施工负责人。项目部做好纪录、组织协调、并排除隐患。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法人)职责:

  1、企业负责人(法人)应按照《公司领导带班制度》和《公司抽查时间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经理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职责:

  1、协助公司负责人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并督促实施。

  2、协助公司负责人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状况,对达不到规范和公司要求的下发整改通知单,并进行奖罚。

  3、对现场安全生产疑难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并督促项目部实施。

  第九条分支机构职责:

  1、及时对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展开工作监督管理,要求项目部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2、协助项目部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十条项目经理职责:

  1、项目部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项目经理应当将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2、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至安全地带。

  3、项目经理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5、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制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参照《抽查(检查)计划》,项目经理部应结合公司实际和项目的进度、周边环境、重点时段以及存在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分别从安全行为、现场实体、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等三方面确定隐患排查的内容和重点。同时,针对现场存在的深基坑、高支模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预控,一旦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和报告。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岗位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检查次数分支机构每月不应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分别由公司负责人(或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带班检查;专项检查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在重点施工环节及时段、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或项目部内部机构人员调整后等事故易发时段适时组织开展;岗位检查应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班组长每天进行巡查,施工人员在上岗前也应对作业环境、自身劳动防护状况等进行自查。

  第十三条公司和项目部均应各自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其中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还应分别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和项目存档备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均应报项目经理,应按照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要求,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整改完毕后应组织复查。对一时难以整改并对邻近作业面的施工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暂停施工或局部停工,同时将该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按照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求落实整改,并填写相关《检查表》及时上报。岗位检查中发现的`需报项目经理落实专人、材料、设备方能整改的隐患,也应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部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每半年末月的15日前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协助公司负责人上报南方集团公司。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于每半年底对各级带班情况进行考核,并结合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第十六条奖励细则:

  1、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办法,并使本单位长期保持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的有关领导,结合年度考核对其进行奖励。

  2、对检查过程中能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xx元。

  3、对检查过程中能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xx元

  第十七条处罚细则:

  1、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和班组长不按要求组织检查、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者,应承担安全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2、公司领导(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带队检查时间不符合规定的,每少一天处罚20xx元;年度累计3个月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处罚5000元以上,并取消个人评奖资格。

  3、项目经理未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给予5000元以上处罚。

  4、项目经理因其他事务离开施工现场,但未向项目建设单位或公司请假擅自离开者,处以20xx元以上罚款。

  5、因安全生产事故问题引发相关方投诉、上级(或政府相关部门)警告、处罚及不良行为公示的,责任单位除承担损失外,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同时,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6、伪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记录者,每发现一起,对责任单位处以每人每天1000元以上罚款。不及时上报事故隐患情况及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相关信息的,视情况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无检查的给予20xx元以上处罚。

  7、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未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其的责任。

  8、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经公司指正不改的,加倍处罚并继续整改。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关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发行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6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一时难以全部整改到位,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定依据《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界定。

  二、工作机制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工作机制。

  三、工作责任

  (一)政府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和制止。

  (二)部门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下列责任:

  1.建立全员负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2.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

  4.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6.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2.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有效投入;

  3.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4.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责任。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标准清单等并督促执行;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3.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业务部门(车间)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4.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实时监控、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5.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业务部门(车间)及其责任人员。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排查:

  1.依法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2.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情况;

  3.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存在危险或者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区域的装置、设备、设施、工具的安全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5.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作业、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作业、危险场所动火及维修作业、有毒有害及有限空间作业、交叉作业、电气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6.作业场所安全生产风险、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

  7.已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与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8.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

  9.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建立监护档案情况;

  10.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班上岗操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良好,安全防护、职业病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

  (三)出现下列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

  (2)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3)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4)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5)其他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的情况。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对无法自行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五、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2.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分析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

  3.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责任人员、所需经费和物资条件、整改期限、监控保障和应急措施;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级别和监控保障措施,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和复查验收报告。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隐患,以及从业人员岗前检查发现上报的隐患,要和被检查部门责任人进行现场签字确认、登记。

  (三)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并建立整改台账。对不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要按整改责任区划、责任范围向责任人送达《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四)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应立即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隐患整改完成后,要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上报整改完成报告。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整改限期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可能随时会酿成事故的隐患,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撤人、避险措施。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到整改完成报告后,应进行整改情况检查验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对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应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复查验收,编制复查验收报告。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检查验收和复查验收报告应分别由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七)生产经营单位对已完成整改,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隐患,应进行销号登记;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未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隐患,再次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要求,直至完成整改、销号。

  (八)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相邻地区、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九)对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十)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自然灾害时,应当

  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排查事故隐患的人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数量、性质和治理情况。

  (十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建立信息档案,每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档案,并至少保存3年。

  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载明事故隐患排查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排查人员及签名,以及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数量、具体状况、级别、报送情况和监控措施;

  2.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包括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效果评价报告、复查验收报告及报送情况等;

  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等其他正式文件。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工会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除有保密规定的外,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可以公开查阅,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公开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十六)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性政策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信息平台,定期统计、分析和上报排查治理情况;

  2.协调和指导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3.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人员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

  5.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奖励。

  (十七)各县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编制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

  2.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3.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4.按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十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作好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1.能够立即消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

  2.对立即不能整改到位的,下发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3.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对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的隐患,整改时限到期后,要及时组织进行复查验收,对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及时销号,对限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决定。

  5.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6.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6.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封存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7.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十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技术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二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重点和定期的检查或者抽查。

  (二十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记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实行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

  (二十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属于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登记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移送。

  (二十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自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生产经营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时,应当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二十四)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和金融机构。

  (二十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行业领域已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等内容在政务网站上公开,有保密规定的除外。

  (二十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篇三: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治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治理,严格落实各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为安全生产、安全进展制造良好的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特制定隐患排查、整改、登记消退报告、隐患排查责任、事故隐患奖惩五项制度。

  一、隐患排查制度

  1、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实行每日排查制度,逐环节、逐部位排查,把握隐患的存在,分布状况,分析产生隐患的缘由,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

  3、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人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有毒、有害等危急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从业人员是否经过三级培训教育,具备相应的安全学问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现场生产治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现场生产治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准时觉察和制止;危急源的检测监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状况。

  4、对排查出的隐患,依据《隐患排查登记和消退报告制度》执

  行。

  5、设立公开举报,畅通隐患举报渠道,鼓舞宽阔职工乐观参与和监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对准时觉察的重大安全隐患进展举报,依据《事故隐患奖惩制度》标准兑现嘉奖。

  6、乐观协作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和责任。

  二、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人的安全因素、物的担忧全状态和治理上的缺陷。只有准时实行措施消退隐患,才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为准时消退安全隐患,制定本制度:

  1、隐患整改的根本原则是:“六定、五不准”。六定:定安全隐患工程、定隐患整改措施、定隐患整改责任人、定隐患整改时间、定隐患整改质量要求、定整改验收部门。五不准:凡个人能整改的不准推到班组;凡本班能整改的不准推到下班;凡班组能整改的不准推到部门;凡部门能整改的不准推到单位;凡马上能整改的不准延迟时间。

  2、各级各部门对觉察的安全隐患,应准时报告,重大隐患可直接上报单位主要领导,以保证尽快解决。

  3、职工觉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时,有权停顿作业或者在实行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对严峻威逼安全生产的隐患,基层有条件整改的工程,要马上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马上整改到位;不能马上整改的,必需实行牢靠的防范措施,照实告知现场工作人员存在的危急因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要马上停产整改。

  5、建立隐患整改督办验收制度。安全员要对觉察的安全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催促责任单位按时整改到位后,由安全员负责组织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6、对部门能整改的安全隐患,部门应马上制定整改方案,报安全员审查同意后整改。

  7、凡本部门无力制定整改措施打算的,应报单位安全治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8、整改责任单位,必需按规定的时间进展整改,不得相互推诿、扯皮,拖期、延期。

  9、各专业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验收人对安全隐患的整除结果担当验收责任。

  10、由于资金或技术问题临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写出书面报告,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列入下步整改打算。

  11、物资供给部门应对安全隐患整改所需的物资、器材的准时供给和产品质量负责,严禁购进假冒伪劣产品或“三无产品”。

  12、隐患整改通知书、验收意见书等书面资料,要认真填写,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13、对未按期、按要求整改隐患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给于经济惩罚,由此引起重大伤亡事故的,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14、对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检查觉察的安全隐患,要按指令要求和时限整改到位,由单位安全治理部门组织协调整改到位后,书面申请下达整改指令的部门组织验收。

  三、隐患排查登记和消退报告制度

  1、设立“两本台帐”即排查记录台帐和隐患治理台帐,明确专人负责填写、上报和存档备案工作。

  2、对排查出的隐患,依据隐患的等级进展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依据职责分工明确人员,制定措施,落实整改资金,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3、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准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主管负责人接报

  告后应依据隐患等级作出马上整改打算或报告请示主要负责人。

  4、一般隐患整改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在隐患治理台帐上记录并销号,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申请主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验收销号。

  5、对上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隐患,予以公示告知,限期治理,治理工作完毕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负责督办的单位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销号。

  6、局面复查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隐患类别,隐患部位,整改措施,投入整改资金,整改到位状况以及整改责任人。

  7、对排查出的隐患以及隐患整改消退状况定期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总报告,承受上级单位的指导和监视。

  四、隐患排查责任制度

  1、隐患排查责任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状重要内容,单位内部层层签订责任状,逐级分降落实任务目标。

  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治理,逐级治理。

  3、从业人员负责本岗位的隐患排查工作,做好记录准时上报。

  4、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检查,觉察隐患准时实行安全措施,一般隐患当场整改到位,重大隐患马上上报主管负责人。

  5、主管负责人日常安全巡查,对专〔兼〕职安全员上报或巡查时觉察的重大隐患准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及验收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整改状况要准时上报主要负责人。

  6、主要负责人负责定期组织专〔兼〕职安全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隐患,落实整改资金,复查隐患整改状况,兑现奖惩,对定期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的隐患排查治理状况进展签字把关,并负责组织人员对上级有关部门排查出的隐患进展整改,对挂牌督办的隐

  患,负责分降落实整改责任,按要求和期限整改到位。

  7、对因排查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致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的,依据本单位有关规定严峻追究责任。

  五、事故隐患奖惩制度

  在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凡有以下状况之一的,按其绩效大小,分别赐予物质嘉奖和荣誉嘉奖。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三项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隐患排查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2、觉察事故征兆,马上实行措施或准时报告而避开事故发生、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

  3、事故隐患排查评比中,被评为优秀工作者。

  4、准时制止违章和误会操作并转危为安者。

  在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凡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分别赐予经济罚款、调离或辞退处理。

  1、排查开展不力或不开展隐患排查者。

  2、各类事故隐患不按期完成或拒不整改的。

  3、觉察各类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者。

  4、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经劝阻不整改的。

  5、不按规程运行安全设备、设施的。

篇四: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

  

  隐患排查责任制度

  为强化隐患排查责任的全面落实,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关于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隐患排查职责

  (一)对本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

  (四)组织制定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方案的实施。

  (五)保证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条

  党总支书记隐患排查职责

  (一)排查企业行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制订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排查“三同时”、“五同时”的执行情况;

  (三)排查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意见的正确性。

  第三条

  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隐患排查职责

  (一)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抓好分管安全生产方面的隐患排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负责排查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查事故隐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制定措施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四)排查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凡发生死亡或重大恶性事故应亲临现场组织处理,并对统计、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五)定期布置和检查安全管理专职机构的工作;

  (六)排查有关单位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分管生产技术副总经理隐患排查职责

  (一)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抓好分管生产技术方面的隐患排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生产、技术、设备、动力、机电的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二)负责排查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是否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负责排查公司制定的工艺规程、设备安全技术规程,是否符合规范、规程要求。

  (四)负责排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做到“三同时”;

  (五)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认真安排有关

  部门整改。

  (六)负责排查购置、安装设备和引进工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使用。

  (七)主持或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排查是否执行“四不放过”原则。

  第五条

  分管经销副总经理隐患排查职责

  (一)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抓好分管经营销售方面的隐患排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供应、销售、运输、仓库系统的隐患排查全面负责;

  (二)负责排查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经销工作时,是否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负责排查经销部所采购的原材料、设备、备品、配件等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厂内标准,防止因质量问题而发生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负责排查、督促经销部是否对危险品保管、运输、装卸、销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五)负责排查并监督雷管、炸药等危险品的运输、储存、发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检查、督促落实国家对民用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销售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

  工会主席的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法》赋予工会的权力在本公司的实施;

  (二)负责排查建设项目是否认真执行“三同时”。

  (三)负责排查公司各级领导是否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四)负责排查事故调查、处理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隐患排查职责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领导组织推动公司的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

  (二)负责排查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有效实施;

  (三)负责排查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在全公司的执行情况。

  协助解决排查出的问题,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四)负责排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情况,排查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五)负责隐患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和消除报告工作。

  (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对分管车间和区域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事故隐患排查、监督管理责任,行使巡回安全检查职责,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八条

  制造部隐患排查职责

  (一)公司制造部负责全公司生产调度协调、生产计划安排、设备动力管理、计量管理、基建施工管理以及机电管理的隐患排查,制造部经理对本部门的隐患排查负全面责任,各专业人员各负其责。

  (二)分管生产调度人员隐患排查职责

  (1)负责排查生产与安全的是否执行“五同时”,是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

  (2)负责排查在编制生产计划时是否同时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检查生产进度时是否同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3)负责排查在生产调度中发现有重大危险,是否及时进行调度指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负责排查在安排生产计划时,是否考虑生产设备装置的能力,防止设备装置超负荷运行,是否考虑到水、电、气的平衡;

  (5)排查公司生产车间是否做到均衡生产。

  (三)分管设备、动力、机电人员隐患排查职责

  (1)负责排查机械、电器、仪表、设备、工艺管道、通风排风装置的完好状态及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2)排查、监督各车间机械动力、电气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其正常运转,防止发生事故;

  (3)排查设备维修规程、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正确性,并排查其执行情况;

  (4)负责排查压力容器、锅炉、动力设备及其安全装置的事

  故隐患;

  (5)负责排查生产车间、动力车间设备安全运转和使用情况;

  (6)负责组织实施设备、动力、机电隐患排查出的安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

  基建施工员隐患排查职责

  (1)负责排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做到“三同时”,是否在工程施工中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2)负责排查全公司房屋建筑、厂区道路、下水道等的不安全因素,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负责排查在设计和施工中,对高处作业、上轻质屋面、进入危险生产工房等危险性工作,是否提出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监督其作业过程,防止发生倒塌、高坠等意外事故;

  (4)负责排查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是否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是否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对进入生产区施工人员是否进行安全教育。

  (五)计量管理人员隐患排查职责

  (1)负责排查计量器具的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2)负责排查计量器具的准确性,保证计量器具有效使用,防止计量不准而发生事故。

  第九条

  技术质量部隐患排查职责

  (一)技术质量部负责全公司工艺、设计、技术、产品开发和质量检测的隐患排查,技术质量部经理对本部门的隐患排查职责负全

  面责任,各专业人员各负其责。

  (二)

  负责技术(工艺、设计、产品开发)人员的隐患排查职责

  (1)负责排查制订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工艺条件是否符合劳动保护要求;

  (2)负责排查公司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项目的设计是否符合要求,解决生产施工中的有关安全问题;

  (3)负责排查设备平面布置和工艺线路布置是否符合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面的要求;

  (4)排查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新工艺、新材料的采用等项工作中,是否符合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三)质量检验人员的隐患排查职责

  (1)排查执行质量检验规程和有关安全制度的情况;

  (2)负责排查各种生产用原材料的分析检验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不合格品严格禁止入库,确保雷管生产用料合格,防止原材料不合格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3)排查产品试验时,是否严格遵守《危险品试验的安全技术规定》,是否做到轻拿轻放和严格控制存放量;

  (4)负责排查成品烘干室烘干产品的控制温度、定员定量是否符合要求,抽检产品是否做到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摩擦。入库数与出库数是否相符。

  第十条

  经销部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及公司所用原材料采购的物资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二)负责排查危险品仓库和其它仓库的事故隐患。

  (三)负责排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资的运输、保管、发放等各个环节是否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定,加强对仓库特别是对炸药、雷管仓库的安全管理,制定有针对性的仓库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及应急措施,确保仓储安全;

  (四)负责排查危险品车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排查司机是否严格执行车辆保养制度和交通规则,是否做到安全行车,是否进行业务培训和持证上岗;

  (五)负责排查民用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销售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特殊要求,督促仓库保管人员、司机、销售人员认真执行。

  第十一条

  劳资部门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劳动保护用品领用标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时审批劳动保护用品领用计划;

  (二)负责排查

  新入厂工人的录用,符合从事火工作业要求的人员,方可办理入厂手续。

  第十二条

  总经办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在安排、总结全公司工作时,是否同时将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公司计划和总结内容;

  (二)负责排查公司小车的安全管理,建立和健全小车的调派管理手续,加强对驾驶人员和乘坐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交通规

  则;

  (三)排查

  新入厂工人是否及时安排到安监部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未经教育者是否直接分配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部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在防暑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中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二)负责排查食堂、医务室、浴池、招待所、饮水锅炉的事故隐患,防止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和其它意外事故。

  第十四条

  党办室隐患排查职责

  (一)排查是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知识;

  (二)排查是否及时报道安全生产动态,总结交流安全生产中的先进经验,表扬好人好事,批评违章违纪、冒险作业等错误行为。

  第十五条

  工会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公司贯彻执行劳动保护的情况;

  (二)负责排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是否做到“三同时”,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排查、监督有关部门是否落实防范措施;

  (三)负责排查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和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财务部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安全投入费用是否及时提取,是否合理使用;

  (二)负责排查是否把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纳入企业财务计划和经济活动分析中去。

  第十七条

  保卫部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进入生产区人员禁带烟火、关闭手机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办公区、生产区、总仓库以及家属院防火、防盗、防破坏的排查工作;

  (三)负责排查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总仓库区以及办公区安全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部门负责人隐患排查职责

  (一)公司所有部室行政正职,是本部门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负责,行政副职在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隐患排查负责;

  (二)建立本部门隐患排查记录或登记台帐;

  (三)对部门分管工作和所辖区域,进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解决或上报。

  第十九条

  车间主任隐患排查职责

  (一)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本车间隐患排查负全面责任;

  (二)排查本车间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是否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三)负责排查本车间生产作业现场、建筑物、机器设备及其

  安全装置、工具、原材料、成品、工作地点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如达不到要求,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安排作业;

  (四)负责排查本车间职工的遵章守纪和持证上岗情况;

  (五)组织车间有关人员进行排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措施,及时向公司报告;

  (六)建立本车间隐患排查记录或登记台帐;

  (七)副主任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隐患排查负责。

  第二十条

  班长隐患排查职责

  (一)对本班组的隐患排查负责;

  (二)负责排查本班组岗位工艺规程和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做好排查记录;

  (三)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排查本班组违章作业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

  (四)对在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解决,做好记录,不能解决的上报车间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根据情况能抢救的要立即组织抢救,不能抢救时立即组织人员撤离,防止二次灾害,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工艺员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车间的工艺技术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二)负责排查不合格的原材料是否投入生产使用;

  (三)负责排查生产产品各项工艺指标如装药、压药压力、温度等主要工艺指标是否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四)

  排查设备维修后,工艺员是否配合维修人员检验设备各项性能,同心度、压力等主要指标是否达到正常情况,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正式生产。

  第二十二条

  火雷管、电雷管

  、导爆管雷管车间生产岗位工人隐患排查职责

  (一)排查本岗位是否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违章作业,本岗位是否存在事故隐患;

  (二)排查本岗位是否按工艺指标、操作方法、安全要求精心操作,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排查本岗位是否做到“三个明白”(明白什么是正确操作、什么是违规操作;明白违规操作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明白一旦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科学的救助方法)、“四个严禁”(严禁违规操作;严禁超量生产、存储;严禁超员作业和脱岗、串岗;严禁随意加班加点);

  (四)排查本岗位是否做到:无声无尘、轻拿轻放、防火防潮、定员定量;

  (五)排查本岗位所使用的工具、设备是否安全可靠,作业现场是否整洁;

  第二十三条

  机修车间(包括生产车间维修人员)工人隐患

  排查职责

  (一)排查本岗位是否做到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是否违章作业,本岗位是否存在事故隐患;

  (二)排查本岗位是否做到进入危险工房进行检修作业,将危险品清理干净、药尘销毁或清擦干净,停机、停电方可进行检修作业、检修完毕清理检修现场;

  (三)排查本岗位是否做到检修、安装设备空车试运转正常后,经所在车间负责人、工艺员、岗位操作人员验收后,方可离开;

  (四)排查本岗位加工的工装、模具及设备零部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防止因不合格而发生事故;

  (五)排查本岗位是否做到

  检修设备保证原有安全设施(接地、联锁、防护等装置)齐全有效;

  (六)排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七)排查本岗位是否做到“三个明白”(明白什么是正确操作、什么是违规操作;明白违规操作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明白一旦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科学的救助方法)、“四个严禁”(严禁违规操作;严禁超量生产、存储;严禁超员作业和脱岗、串岗;严禁随意加班加点);

  (八)排查本岗位是否做到

  :无声无尘、轻拿轻放、防火防潮、定员定量。

  第二十四条

  其他岗位工人隐患排查职责

  (一)排查本岗位是否做到严格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

  全生产制度;

  (二)排查本岗位是否存在事故隐患;

  (三)排查本岗位是否做到正确使用和维护各种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

  (四)排查本岗位是否做到“三个明白”(明白什么是正确操作、什么是违规操作;明白违规操作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明白一旦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科学的救助方法)、“四个严禁”(严禁违规操作;严禁超量生产、存储;严禁超员作业和脱岗、串岗;严禁随意加班加点);

  爱你的人,舍不得伤你;伤你的人,并不爱你。你在别人心里重不重要,自己可以感觉到。所谓华丽的转身,都有旁人看不懂的情深。

  人在旅途,肯陪你一程的人很多,能陪你一生的人却很少。谁在默默的等待,谁又从未走远,谁能为你一直都在?

  这世上,别指望人人都对你好,对你好的人一辈子也不会遇到几个。人心只有一颗,能放在心上的人毕竟不多;感情就那么一块,心里一直装着你其实是难得。

  动了真情,情才会最难割;付出真心,心才会最难舍。

  你在谁面前最蠢,就是最爱谁。其实恋爱就这么简单,会让你智商下降,完全变了性格,越来越不果断。

  所以啊,不管你有多聪明,多有手段,多富有攻击性,真的爱上人时,就一点也用不上。

  这件事情告诉我们。谁在你面前很聪明,很有手段,谁就真的不爱你呀。

  遇到你之前,我以为爱是惊天动地,爱是轰轰烈烈抵死缠绵;我以为爱是荡气回肠,爱是热血沸腾幸福满满。

  我以为爱是窒息疯狂,爱是炙热的火炭。婚姻生活牵手走过酸甜苦辣温馨与艰难,我开始懂得爱是经得起平淡。

篇五: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目的和内容:

  1.1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奖励办法。

  2.适用范围:

  公司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

  3.职责:

  3.1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3.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总经理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各车间主任、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

  3.3公司安全科、综合科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

  3.4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3.5公司财务科负责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3.6公司安全科及设备科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4.事故隐患

  4.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4.2.1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4.2.2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工作程序

  5.1组织机构

  5.1.1公司成立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分别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活动开展的日常管理工作。

  5.2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5.2.1隐患的排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车间对各自区域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5.2.2隐患的报告

  1)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公司行政部对各

  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2)报告形式

  a、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b、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

  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公司,一份自己留底备查。

  c、公司在进行的专业安全检查和各部门进行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也应同时由公司进行登记备案。

  5.3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5.3.1各部门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本部门隐患职责分工组织本部门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相关单位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公司,公司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5.3.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公司进行监控。

  5.4档案建立

  公司应对各类人员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5.5奖惩

  5.5.1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5.5.2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给予隐患发现者50-50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部门

  申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5.3各相关部门或车间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5.5.4对发掘事故隐患不力,而又发生事故的部门、车间将按照公司《工伤事故管理规定》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

  5.5.5发现了事故隐患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对责任人将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5.5.6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报公司总经理处理,情节严重恶劣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避免安全隐患的各项措施

  一、安全教育

  1、安全教育

  (1)工人进场必须进行岗位安全三级教育,即必须进行分公司一级、车间一级、班组一级安全教育。

  (2)班组一级教育,由主管工长具体负责,教育内容为事故教育及本工种的工作环境等,教育后办理签字手续。

  (3)安全生产知识,每年每个工种上一次安全课,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安全知识学习时间,专职安全员不少于40小时,其他管理人员不少于20小时。

  2、安全检查

  (1)公司对车间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公司每季检查一次,并执行复检制度。

  (2)每次安全检查,相关部门必须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并作出书面报告送公司行政办。

  3、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1)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如电工、机械工、焊工等人员必须经过地市级部门培训,在取得操作证后才能上岗。

  (2)操作证两年进行年审换证,换证年审期限已满,未及时办理手续的特殊工种人员,不得上岗操作。

  (3)特殊工种学徒,必须在师傅的直接指导下,才能进行操作。

  二、安全文明生产措施

  1、在车间现场醒目处设安全生产的横幅标语,车间区域根据不同安全防护性质,设相应的安全标志及警示标志,加强车间的安全、文明宣传。

  2、根据公司平面布置,分区域、分规格整齐堆放材料,并进行标识。现场道路要平整畅通无阻碍,保证现场的文明整洁。

  3、凡进入车间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劳保用品。

  4、现场规定持证上岗的机械操作,须定人定机专人操作,现场机械设备必须一机一闸控制,并全部接地接零,设备安全保护装置要完好无损,离机要及时切断电源。

  5、现场生产用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空并用瓷瓶固定,临时电源

  拖线通过道路时要加套管或加盖木板等防护。现场电源电线一律由电工人员架设,非电工人员不得私自通接。

  三、消防保卫措施

  开展法制宣传和“四防”教育,定期开展以防火防盗为主的安全大检查,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作。

  1、预防、监控措施:

  (1)要保证公司内的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2)在消防设施位置及取物道路、疏散主道严禁堆物,要保证主通道畅通无阻。

  (3)发现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作业时,立即进行停工阻止。

  (4)一旦发生火警,必须“先人后物、先控制后浇火、先抢易爆易燃品后抢一般物品”为原则。

  (5)火灾发生时,要先用灭火器、水源进行抢救,同时立即通知消防等相关抢救部门。一旦火势有可能形成,应采取拨打“119”报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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