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大队工作制度(5篇)
篇一:行政执法大队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队工作会议制度行政执法制度
行政执法队工作会议制度是指行政执法队开展工作所需遵守的会议制度,旨在进行部门内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高效执行。
行政执法制度是指行政执法队依法进行执法工作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它包括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方式等方面的规定,从而确保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行政执法队工作会议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规定会议的召开方式、频率、时间、地点等,确保按照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
2.会议议程:确定会议的议题,明确讨论的内容,使会议的讨论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3.会议准备:规定会议的准备工作,包括材料准备、会场布置等,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4.主持人:确定会议的主持人,负责会议的组织和主持,保证会议的秩序和效果。
5.参会人员:确定会议的参会人员,包括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确保参会人员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6.会议记录:规定会议记录的方式、内容和保存方法,确保会议的决议和意见能够被记录和保存。
7.会议评估:制定会议评估的指标和方法,对会议的效果和成效进行评估,为改进工作提供参考。
行政执法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执法权限:明确行政执法队的执法权限范围和职责,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执法程序:规定行政执法的程序和步骤,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等,确保执法行为的合规性和正当性。
3.执法依据:确定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明确执法的依据和限制,确保执法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执法方式:规定行政执法的方式和方法,包括检查、约谈、传唤等,确保执法行为的科学性和灵活性。
5.执法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和责任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问责,确保执法行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行政执法队工作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制度相辅相成,通过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可以确保行政执法队的工作顺利进行,依法履行职责,并为公众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行政执法服务。
篇二:行政执法大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大队的管理,提高执法效能,确保执法工作依法、规范、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大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执法大队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大队领导、执法队员及辅助工作人员。
第三条
执法大队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自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执法大队设立大队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下设以下部门:
1.综合办公室:负责文件起草、信息报送、档案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2.执法监督科:负责执法监督、案件审核、投诉处理等工作。
3.执法行动科:负责现场执法、案件调查、证据收集等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职责如下:
1.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落实大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工作。
2.执法监督科:负责对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执法程序合法、公正、公开,处理投诉举报。
3.执法行动科:负责组织开展执法行动,调查取证,办理案件。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应按照下列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1.执法队员应着制式警服,佩戴执法证件。
2.辅助工作人员应着工作制服,佩戴工作牌。
第七条
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1.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请假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因特殊情况需请假者,须提前向领导请假,并说明原因。
3.不得在工作时间饮酒、赌博、吸烟,不得参与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4.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
第八条
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执法纪律:
1.依法执法,严格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
2.不得滥用职权,不得随意变更执法决定。
3.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不得使用暴力、胁迫、诱骗等手段执法。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九条
执法大队在办理案件时,应遵循下列程序:
1.受理案件:对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的事项,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
2.调查取证:对涉嫌违法的行为,应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审核案件:对调查取证完毕的案件,应进行审核,确保案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作出决定: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
5.执行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
6.结案归档:对办理完毕的案件,应进行归档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
对在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调离岗位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执法大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行政执法大队工作制度
执法大队制度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执法大队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执法公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大队是负责执法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三条
执法大队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组织架构
第四条
执法大队应设立明确的组织架构,包括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执法人员等岗位,各岗位应具备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大队长负责执法大队的整体工作,组织、协调、指挥执法活动,对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副大队长协助大队长开展工作,负责执法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协调,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中队长负责所辖区域的执法工作,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的执法活动,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执法人员负责具体的执法工作,执行执法任务,收集证据,制作执法文书,送达执法文书等。
三、执法行为
第六条
执法大队应依法开展执法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守执法程序,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依法收集证据,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制作执法文书,包括执法决定书、执法通知书、执法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文书应规范、完整、明确。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依法送达执法文书,确保当事人及时收到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执法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执法监督
第十条
执法大队应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执法活动合法、合规、高效。
第十一条
执法大队应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执法大队应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和处理,对存在问题的执法人员进行处理。
五、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执法大队应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执法效率、执法质量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十四条
执法大队应建立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执法人员给予处理。
六、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执法大队。
篇四:行政执法大队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大队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篇:行政执法大队内部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大队内部管理制度
一、工作制度
1、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2、执法大队人员必须着装上岗,着装必须整洁,注重仪表;执法必须亮证;执法时严禁抽烟、嚼槟榔。
3、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严禁索、拿、卡、要,暂不实行当场处罚;严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优质服务、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率。
4、严格考勤。建立月考勤制度。执法大队的考勤由大队长督促各中队认真履行,不得徇私舞弊,应如实考勤,并将考勤情况在月底前报局办公室。
5、执法大队人员进局机关办理公务时,不得大声喧哗、嬉笑打闹,注意形象。
6、工作期间任何执法人员不得喝酒。
7、所有执法人员须确保通讯工具全天24小时畅通,因故关机的应确保能随时取得联系。
二、销假制度
1、因公请假
大队领导因公外出,均应自觉向局办公室说明去向和时限;工作人员因工外出局办公室备案。
2、私事、病、婚、丧请假
⑴请假时原则上应书面申请,说明事由,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⑵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由中队负责人批准;两天以内由大队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分管局领导批准。
⑶病休假须出具医疗单位证明;病休假期间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⑷婚、丧请假原则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三、值班制度
1、执法大队节假日值班报局办公室。
2、建立值班专用记录本,由带班员记录。值班记录必须详细真实。
3、所有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否则一经查实,作平时的旷工处理。
4、值班时如遇紧急事项,除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必要时还要向主要领导汇报)外,还应作好详细记录。
四、考核诫勉制度
执法人员考核诫勉制度是为了加强执法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调动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励和引导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积极进取;现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执法工作人员考核诫勉制度。
1、考核诫勉的范围对象:凡大队的所有执法工作人员,均需参加每年的年度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诫勉的主要依据。
2、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勤、能、德、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内部管理制度;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法律法规了解情况;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管理效果情况。
3、考核方法:按照个人自我总结、群众民主测评、分管领导评鉴、局考核小组审定的程序,对执法工作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并评定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
4、诫勉办法:(1)经民主测评,测评结果排列在最后三名之内的或经常上班迟到、下班早退,影响比较大的,由局考核小组对其进行口头告诫。如连续二年均为最后三名之列的,扣减当年奖金总额的5%。旷工累计超过三天的,从第四天起,有一天扣减当年奖金总额的1%。(2)经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总票数15%或基本称职与不称职票数之和超过30%的,经局考核小组审定,将测评结果通知其本
人以示告诫,并作为不称职等次评定。连续二年被评为不称职的,调离大队,下岗待业或作辞退处理。(3)被评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
称职的,分别按人事部门的规定予以奖罚。(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严重失职渎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以权谋私,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道德品质不好,腐化堕落,情节严重的;组织纪律性差,不能令行禁止,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的,作下岗或辞退处理。
五、扣罚制度
迟到一次扣10元,本月累计迟到达5次以上交由局领导处理;早退一次扣10元,本月累计早退达5次以上交由局领导处理;事假一次扣15元;矿工一次扣50元,全年累计旷工达15天扣罚全年奖金。
六、车辆管理制度
〈1〉、车辆管理及使用
1、执法车辆由大队领导和中队共同管理。局办公室负责所有车辆的燃修及配置;局领导和办公室共同监督执法车辆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首先必须保证执法巡逻用车。遇重大或特殊事件时,由办公室统一调整用车。
2、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在局机关指定院内定点存放,并将车钥匙交大队长保管,司机不得私自将车辆异地存放。下班时间和节假日需要用车的,必须报大队领导批准,否则,出现问题一切后果司机负责.
3.车辆不准外借(用),原则上不允许婚丧嫁娶或其他私事用车。
4、执法车辆必须实行定人驾驶,司机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规则。严禁酒后驾车,不准将车擅自转交、转借他人驾驶,出现问题,司机负一切责任。
5.司机要爱护车辆、厉行节约,勤检查,勤保养,上班前做好车辆加油、清洁、安全检查等工作,保证执法车辆按时正常巡逻执勤。
〈2〉、车辆燃修及物品配置
1、燃油
实行定点加油、按日包干制。所有车辆由局办公室指定加油站供油。所有执法车辆每车每日10升油;车辆燃油由大队领导负
责管理,一日一核算。
2、修理、维护保养
车辆需修理、维护保养的,由司机向大队领导提出申请,填写修理维护单,交局办公室主任核实,再呈报有关领导审批,方可到定点维修厂家修理或维护保养。所需费用在200元以下的,由大队领导审批;超过200元的,报分管局领导审批。车辆修理或维护保养期间,司机要全程参与,做好监督,确保质量,否则造成损失由司机本人承担,维修完成后司机、维修人员、维修厂负责人要在维修单上签字,再按有关程序审批报销。同时办公室要及时建好车辆维修档案。
3.物品配置
车辆所用物品应根据需要配置,坚持节约、实用、美观的原则;物品配置应填写配置单,经批准后方可购买,车上配置品由司机负责维护、保管,如有损坏或丢失,由司机照价赔偿。
〈3〉、补助与奖惩
1、司机每人每月定额补助100元。
2、凡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每次罚款100元;一个月内发现2次、半年内发生3次以上(含3次)的,除罚款外,并作停职待岗处理。
(1)执法车辆未在指定区域巡逻的;
(2)未经派遣私自出车的;
(3)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4)不能和大队领导或办公室保持通讯联系的;
(5)违章行车、酒后驾驶、造成事故的;
(6)不经批准,私自修车的;
(7)将车擅自转交、转借他人驾驶的;
(8)擅自调换车辆驾驶的;
(9)不能保证车况良好和车辆卫生的;
(10)不服从局里安排管理的。
3、公派出车途中出现事故,依照交管部门认定的责任,自觉接受处理;对私自出车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和损失自负,并对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4、凡驾驶执法车辆车辆年内无违章、无安全事故的,年底奖励司机安全奖1000元。
5、司机在年终综合考评优秀者,每人奖励500元,称职者为300元,不称职者不进行奖励。
第二篇: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浏阳市农业执法大队
二、责任人
浏阳市农业执法大队实行岗位分工责任制,大队长负责全面工作,大队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分工分别承担各自工作任务,并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三、行政执法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五)《农药管理条例》
(六)《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七)《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八)《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九)《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十一)《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十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四、农业违法案件查处相关程序和制度
(一)农业行政执法程序(附件1)
(二)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附件2)
(三)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附件3)
五、责任追究
按《浏阳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见附件4)的规定执行。附件1:农业行政执法程序
2: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3: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4:浏阳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附件1:
农业行政执法程序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二、一般程序
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附件2:
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农业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条
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报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向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的简要说明、备案年月日等内容。
第五条
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调阅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应予配合。
第六条
对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改正。
第七条
对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该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保证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
局行政监察室会同法制科具体负责实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执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不定期方式,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但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五条
执法监督检查分为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和归档案卷检查两种。
第六条
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执法文书填写制作是否规范;
(六)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执法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人员立即予以纠正。
(二)对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三)对由于执法人员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责令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对应当给予过错责任追究的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八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浏阳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追究工作,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农业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承办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过错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错案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三)上级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审查,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
途径认定为错案的。
(四)《浏阳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规定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由于案件承办人违法行政或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或敷衍失职,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过错责任由承办人承担,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由于案件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指
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定,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过错责任由相关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三)行政执法案件调查事实不清,导致行政处罚错误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四)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
第七条
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情节较轻的,可由主管部门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和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主管单位赔偿损失后,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法定职责和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法定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
(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执法检查职责的;
(四)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执法检查的;
(五)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或者不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检查的;
(六)不依法履行市场监督职责,造成市场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七)与违法经营者相互勾结,在执法检查前通风报信或泄露工作秘密的;
(八)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的;
(九)为违法经营者说情,使其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或者阻挠对违法者查处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收取执法检查费用,损害管理相对人合
法权益的;
(十一)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十二)其他违反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的行为。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未取得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八)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九)实施罚款处罚不使用法定票据的;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十一)扣押或没收财物不出具通知书或者决定书及清单的;
(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十三)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十四)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不予处罚的;
(十五)不依法组织听证,或者违法收取听证费用的;(十六)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十
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封存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依法受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受理后不及时查处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定的行政措施有违法情形,被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的;
(三)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在行政复议中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或不提交、不如实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五)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复议申请人进行报复陷害的;
(六)不落实行政复议建议书的;
(七)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行政执法大队工作职责
1.坚定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准确运用水务法律、法规和规章。
3.积极参加各级举办的水务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水务行
政执法水平。
4.在水务行政执法活动中敢于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5.严格按照办案执法程序办案,对现场调査和询问笔录应详细、真实;实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不得伪造、算改各种证据及相关材料;办案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6.抓住时机,广泛宣传有关水务行政执法、行政许可及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7.积极参加水务行政执法巡查和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认真做好每重大专项执法活动以及日常事务工作。
8.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不参加影响公正办案的宴请和收受礼物。发现水事违法案件当事人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向领导说明并提出回避。
9.对水务违法案件的处罚遵循审理小组意见,不得私自变更,并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执行稽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着装整洁,注意仪表,规范用语,文明执法。
11.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篇:彭州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
彭州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一、目的与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高效、有序地做好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减少重大食物中毒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预防、救治、调查、诊断和控制工作。
三、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是指由于食品污染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四、基本原则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五、本预案由彭州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六、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组织机构
成立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防制领导小组
组长王培虎大队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职责
一旦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防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防制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依法对全市食品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的食品卫生、饮水卫生、环境卫生
1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对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各乡镇的场镇检查员应坚持“预防为主、防制结合”的原则,应定期对辖区内餐饮店、学校食堂、农村婚丧宴席等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第三部分报告与预警
一、报告
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接到重大食物中毒报告后,须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填写《食物中毒报告登记表》,并上报彭州市卫生局。
二、报告内容
食物中毒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中毒症状,发生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求等。
三、评估
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判定事件的预警级别。
四、预警
重大食物中毒预警分为三级: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
黄色预警是指同一污染食品造成中毒人数超过5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致病因素明确,污染食品未流入其它乡镇的。
市卫生行政行政执法大队应做出应急处理,并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彭州市卫生局。
2、橙色预警
橙色预警是指同一污染食品造成中毒人数超过10人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致病因素明确、污染食品涉及多个乡镇但未流入其它县(区)的。
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须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上报彭州市卫生局,并可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支援。
3、红色预警
红色预警是指同一污染食品造成中毒人数超过20人或者死亡人数超过3人以上且不断增加的,致病因素明确,污染食品有波及到周边县(区)趋势或者已经波及到周边
县(区)的。
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上报彭州市卫生局和成都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请求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增派应急处理队伍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处理。
第四部分应急处理
一、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1、启动预案
当所发生的重大食物中毒事件达到橙色预警时,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彭州市卫生局决定启动本预案。
2、分极管理
当所发生的重大食物中毒事件达到橙色预警时,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防制领导小组组长参与统一指挥、协调、全面组织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全力投入应急控制工作。
当所发生的重大食物中毒事件达到红色预警时,由市卫生局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市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3、终止预案
根据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评估建议,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适时向彭州市卫生局提出预案终止建议,报市卫生局批准后终止预案。达到红色预警的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须报请成都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能终止预案。
二、调查处理与医疗救治
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建立由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关医疗机构组成的重大食物中毒应急技术保障体系,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具体落实重大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的各项工作,可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调查中凡发现为可疑食源性传染病的,应立即按《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处理;发现为可疑投毒中毒事件的,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重大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对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对中毒现场可疑中毒食品,食品原料、食品容器和加工用具表面涂抹、接触食品人员的手拭或肛拭、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洗胃液、血液样本等标本的封存和采样。
(2)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重大食物中毒的食品,控制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扩散。必要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收回。
(3)收集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4)尽快查明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经过
①确定食物中毒的人数。
②查明导致中毒的食品。
③确定食物中毒的致病因素。
④查明造成食物中毒的原因(致病因素来源及其污染、残存或增殖原因)。
(5)提出和采取控制食物中毒的措施。
(6)协助医疗机构对中毒病人进行救治。
(7)提出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措施和建议。
(8)配合、落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控制措施。
第五部分预防与监测
建立市、乡镇食物中毒报告体系,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系统正常运行。该体系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市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和场镇检察员具体实施,运用现代化的电子网络手段,实现快速、高效、准确的资料上报和数据分析。
二、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物中毒事件进行分析汇总,报彭州市卫生局和成都市卫生行政执法支队。
三、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作,开展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污染物监测与危险性评估。设立市、乡镇两级监测网,对重点食品实施主要食源性致病菌污染状况、有害金属、农药、兽药、环境污染物以及食品加工过程形成的有害物质的主动监测,由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采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检验。以便及时发现潜在的和正在发生的食品中生物污染问题,指导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引导食品生产和消费,进行食物中毒预警预报。
四、加强对食物中毒报告单位的监督检查,包括学校食堂、餐饮店、农家乐和农村婚丧宴席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重点要加强农村和大型食品生产、销售单位食品卫生的管理。
第六部分保障措施
一、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由食品卫生监督、流行病学、病原微生物、分析化学、卫生毒理学及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技术领域人员组成的食物中毒应急处理专家组,提供食物中毒应急处理技术咨询和指导,必要时直接参与重大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验、医疗救护和诊断工作。
二、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应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开展食物中毒应急演练,提高重大事物中毒事件应急反应能力。
三、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应加强预防控制食品中毒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应加强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作,提高控制水平,力争做到“早发现、早防制”。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保证重大食物中毒应急处理经费,日常执法工作经费、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经费,人员培训经费,应急物资储备经费,预防控制经费,医疗救治费用。
第五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工作总结
执法大队年终工作总结
2011年,湘潭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在湘潭县委、县政府、湘潭县交通局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下,以及各级相关部门的配合和鼎力协助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县局年初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以行业管理为中心,以“打非治违”为重点,贯穿安全生产这一主线,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创和谐、谋发展,实现了各项工作整体推进。回顾全年的工作情况,具体总结如下:
一、加快队伍建设,正规化管理上台阶
大队在县局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下,年初对我大队执法人员进行调整,补充了新的执法力量,为了充分发挥队员们的主观能动性,在人员安排上,借鉴去年的成功经验,在原有的基础上作了合理调整,根据个人特点,细化了分工,责任到人,从上路稽查、窗口服务、行政
处罚、文书档案管理、财务、党务、安全等各个环节实行了“定人、定岗、定责任”,做到了各尽所能、人尽其材;明确分工后,队员们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岗位适应性增强,工作效率明显上升。
随着社会多元化和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我大队的执法工作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为了保持与时俱进的执法水平,我大队组织了系统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还多次组织队员赴省内兄弟单位学习、交流,借鉴他们的工作经验和先进管理模式,通过全方位、多渠道的学习和培训,执法大队的整体行政执法水平有了质的飞跃。
年内,我大队再次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让制度来规范行为,强化纪律。一年以来,我大队坚持周例会制度,研究分析各个时段的工作重点,对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分析解决,对遇到的典型案例全员讨论学习。各项工作记录全面、详实、具体。通过各项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大队形成了上下贯通、左右相连的监督和管理体系,形成了“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的良性运行机制。有力地推动了执法大队的正规化建设,使大队成为了一支经验丰富、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劲旅。
二、文明执法树新风
我大队执法人员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秉公办事,公正执法,在纠正违法违章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从受案到调查、取证、结案,书证、物证确实,法律文书齐全,做到了程序合法,归档有序,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效力。上路执勤时,在全队推行“温馨交通、微笑服务”活动,一个标准的手势,一个深情的敬礼,一句“您好”都成了队员们习惯的执法动作和语言,这不但改善了车主与执法人员的现场关系,便于我方纠正违章,同时也树立了良好的交通形象,处理了依法行政与文明执法的关系。服务大厅也增设了便民服务职能,为车主们提供茶水和休息场所。窗口办事不再让车主等待,办事人员主动热情接待外来人员,耐心解答各车主、车属单位的咨询,并及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规范了窗口办事程序,切实改变了队员的工作作风,杜绝了“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有时加班加点为车主提供方便,我大队考虑到有部分车主是外地的,办
事不方便,就算是到了下班的时间,也坚决把当天的事情办完,个别同志因此常常加班到很晚,下班时外面已是灯火通明。通过同志们的无私奉献和共同努力,大厅的服务能力有了质的飞跃,实现了群众满意、领导放心的目的,文明执法树立了良好的交通形象。
三、“打非治违”工作成效显著
在上级政府正确领导下,大队按照“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督”的原则,加大对非法营运和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
由于客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点多、线长、面广、量大,矛盾尖锐、调查取证难,年初我大队对城区非法营运猖獗的地区、重点路段进行了全面的摸底调查,收集了县域范围内非法营运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同时,争取多方支持,鼓励社会合界积极提供从事非法营运车辆的信息以及电召非法营运组织的情况,明确了工作重点,增强了打击的精确性。
我大队抓住一切有利时机,冒严寒、顶酷暑,坚守岗位,全面履行稽查职能,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对全县非法营运实行拉网式清查和打击,共查处非法营运车辆48台,解散了从株洲至易俗河的非法电召公司。通过追根溯源,挖出一批较为隐蔽的非法营运车辆,一是部分中巴车主自己参与客运的同时进行非法营运,如湘运二十六车队承包车主***驾驶自家湘C5***8微型普通客车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二是运输公司员工从事非法营运。对这部分车辆,我们予以了从严打击,坚决取缔。通过处理,规范了市场,运输车队得知这一情况,给我大队送来了锦旗。大队通过在全县主要道路路口执勤,纠正违章,全年共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车辆486台次,处理非运营运48起,依法征缴非税收入96万余元,初步实现了“打击一批、规范一线、教育一片”的目标,促使全县道路运输市场向着规范、有序、稳定、健康的方向发展。
交通运输长效机制逐步形成,在大队纵深、全面推行“打非治违”工作的形势下,一些交通违章行为得到极时纠正,社会危害性和不良影响大大降低。一些技术参数不达标,车辆状况差的非法营运车辆自然退出了运输市场,非法营运已变得无处藏匿。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强,自觉主动到湘潭县运管所办理合法手续的车主、车属单位不断增多,运输市场出现良性循环的态势。县属各交管站执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执法大队以实际行动捍卫了条令条例的法律尊严,巩固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地位。
四、精神文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齐头并进
大队长以身作责,带头执行政策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执法工作始终,不索拿卡要,不接受车主的请吃请喝和送礼,不徇私枉法,廉政勤政,统一规范和正确行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大队通过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筑牢了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面对利益不动心,诱惑面前不动摇。
为了让全体队员开拓视野,大队还专门组织了外出学习考察的活动,通过开展一系列积极向上的文娱活动,丰富了队员们的生活,拉近了执法人员之间的距离,融洽了干群关系,全大队从负责人到队员,团结一心,拧成一股绳,劲往一处使,营造了团结向上的工作氛围,集体荣誉感和责任心空前提高,在工作中呈现出团结协作的极大热情。
五、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大队全年将安全工作贯穿始终,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做到了安全工作有方案、有措施,实施有记录。多次协同相关部门对全县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的整治,联系交警、城管、安监等部门对城区交通,特别是县一中、牛头岭、步步高等重点区域、重点路段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整治。同时把客货运站场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严防危险品上车。
着重对学校、幼儿园进行督查,严厉打击租用社会车辆用作校车的行为,打击接送学生和幼儿的非法营运行为,从而从源头上控制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全年实现安全无事故。
六、顾全大局促和谐,服务“两型社会”建设
大队为了营造湘潭县良好的投资环境,在执法过程中大力推进人性化执法,我队从大局出发,听取市、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和领导的指示,对重点工程运输车辆,重点企业运输车辆及车属单位的违章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式,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从
轻处罚或首次免罚,全年共对31台次各类违法车辆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为了促进和加快县域经济的发展,我大队全年免收罚款十万余万,融洽了各经济体与各相关部门的关系,为县域经济的发展打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七、全面履职,服务大交通
大队积极协助和配合县局工作,抽调谢石龙同志进驻新农村示范村,帮助和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多次调车、调人参与十二五规划公路建设情况调查,为我县交通网络建设积累了第一手资料。
今年上半年,潭衡西线高速公路进入了最后的施工阶段,由于该工程路面已经基本成型,大量车辆进入施工工地新修路面行驶,严重影响了施工和工程质量,大队按县局指示,派出执法车辆一台,执法人员数名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维护,确保了重点工程的正常建设。总之,执法大队的工作得到了群众的理解和各级领导的认可,法律文书的制作归档得到了省市领导的高度评价,全年无一例执法纠风与行政复议案件,各项工作成绩喜人,为我县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写下了辉煌的一页。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
2011年12月14
篇五:行政执法大队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
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执法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过程中,对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管理和监督提供指导。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行政执法工作机构设置、执法程序、执法方式、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等相关事项。
第四条行政执法工作的宗旨是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构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组织机构,明确执法责任和职能分工。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设立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支队等执法机构,并明确各机构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行政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导。
第八条行政执法支队主要负责各类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九条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督查和执法考核制度,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机制,重大执法事项应当依法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尊重事实真相,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行政案件要及时处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的制定、签发、履行和监督等相关程序,确保执法行为合法有效。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违法行为记录、违法行为处理和违法行为季报等制度,便于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理。
第四章
执法方式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执法方式,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行为规范统一。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取科技手段,提高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执法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和法律素养。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倡导执法公正、文明执法,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理。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检查、调查和复核制度,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公布执法结果,接受公众监督,提高执法透明度。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进行追责和问责机制。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于违法行为人员和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执法队伍的管理,严格落实执法规章,规范执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考核评价制度,推动执法队伍建设和发展。
第七章
附
施
第二十九条对于不履行相关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解释,并定期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冲突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执法机关所有。
以上行政执法业务管理制度共计63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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