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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制度范本(7篇)

发布时间:2024-09-30 08:00:03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关于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团体财务管理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加强团体财务管理,保障团体财产安全,根据《中国社会团体管理法》《社团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团体财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团体的全部工作人员。团体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团体财务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原则,加强团体财政预算、申请、使用、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团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会计核算制度,并进行相应的财务管理。

  第五条

  团体财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确保团体财务工作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六条

  团体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经济预算进行财务规划和预算编制。

  第七条

  团体应当设立专门的预算编制小组,对财务预算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确保财务预算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第八条

  财务预算编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九条

  财政预算必须经过团体财务审核审批,并进行公示和逐级审批。

  第十条

  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预算支出项目和金额,需经过团体财务主管部门和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收入和支出不平衡的情况,需及时进行财务预算调整,并报团体领导批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团体财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效益。

  第十三条

  团体应当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十四条

  团体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必须进行专门核算,确保资金使用的明确和清晰。

  第十五条

  团体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预算进行,不得超支和虚报。

  第十六条

  团体对外收入必须及时入账,并每月进行资金结算,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团体对内支出必须进行专门核算,确保支出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四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团体财务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对团体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第十九条

  团体财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对团体财务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二十条

  团体财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防范机制,对团体财务风险进行全面预防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

  团体财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接受社会各界对团体财务工作的监督,及时处理各种财务问题。

  第五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团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编制和提交财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

  团体财务报表编制应当符合会计法规定和相关会计准则,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和准确。

  第二十四条

  团体财务报表应当定期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的充分审计和查验。

  第二十五条

  团体财务报表必须编制和提交合格报表,不得虚报和误报。

  第二十六条

  团体财务报表必须定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财务违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团体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团体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团体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追究其个人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团体财务主管部门所有。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本团体财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关于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财务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并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二)负责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报秘书处办公会议审议,经会长(理事长)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清查盘点等会计核算和监督,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登记管理机关[必要时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负责应收、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

  (八)××××××。

  第三条

  经费的管理。

  (一)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履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理事长)审批或秘书长审批。

  (三)规范审批权限,日常开支在××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在××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理事长)审批。

  (六)本协会人员工资、福利和其它费用的支出,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

  (七)××××××。

  第四条

  本协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造、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

  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

  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四)××××××。

  第五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

  第六条

  本协会书籍报刊订阅应由秘书处统一协调作出计划,报会长(理事长)批准后订购。

  第七条

  本会单独设立银行账户,经费独立,不与其他部门或单位混管。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篇三:关于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为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应制定规范的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社团财务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社团财务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四)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社会团体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帐户、独立核算。社会团体应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人员必须持会计资格证上岗,每年要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条社会团体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对社会团体的全部经济业务收支活动承担责任。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社会团体的业务收入包括:

  (一)社会团体会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金、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三)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入:包括科技、信息的咨询与服务、科技开发、技术转让、培训、办学以及举办展览、展销会、比赛和编辑出版刊物收入等;

  (四)社会团体创办经济实体的经营性收入和入股红利收入;

  (五)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对社会团体的经费资助及委托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收入;

  (六)利息、社团下属机构上交的管理费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七)主管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社会团体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社会团体业务收入的原则及要求:

  (一)社会团体的各项业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范围或批准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社会团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属事业性收费收入的,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各级财政专户储存。

  (二)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帐,不得坐支现金和帐外设帐;

  (三)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严禁任何形式的摊派,也不能设置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交换条件。对于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包括实物),社会团体应

  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捐赠文件的副本和清单。

  (四)社会团体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研究院(所)、学校、杂志社、中心等实体,社会团体可通过书面协议向上述实体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五)社会团体每年可向其独资创办的经济实体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其比例最低不少于年税后利润的20%;

  (六)社会团体举办国际展览、国际会议和其他交流活动所得的外汇收入为合法外汇收入,可以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第九条社会团体会费收取。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可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作为议案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社会团体制定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会后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财务支出范围:

  (一)业务活动费开支:社会团体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年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表彰奖励会等各种工作会议费以及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接待费、资料费、业务费等;

  (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聘用费、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社会保障费、行业保险费;

  (三)社会团体创办经济实体和其他事业性实体的成本费开支;

  (四)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以及应交纳的税费;

  (五)其他合理开支。

  第十一条财务支出原则及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社会团体严

  禁为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小金库”便利,社会团体不得列支与社会团体活动无关的经费。

  (二)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可不纳入财政

  “收支两条线”;

  (三)经费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

  (四)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呈报社会团体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报销;

  (五)社会团体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其中业务活动费(包括有偿服务成本支出)不得低于总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应限于三分之一以内;

  (六)社会团体根据经费结余情况,可提取事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其中事业基金不低于50%,职工福利基金不高于30%;

  (七)社会团体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入股其他经济实体的支出从事业基金中列支;

  (八)社会团体召开各种会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财政部现行会议费用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现行统一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系列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根据社会团体的经济状况办理,社会团体必须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住房、养老基金等;在社会团体中兼职的政府部门行政人员不得在社会团体中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

  (十)社会团体的外汇开支主要用于出国考察学习费、接待费、进口仪器、设备、材料、资产以及其它用于涉外活动的外汇开支。

  (十一)社会团体财务室出纳员必须建立现金收、支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平时除保留少量库存现金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外,其大宗支出和其他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第四章

  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帐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帐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建立现金日记帐,逐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劳酬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是资金实物形态,是社会团体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因而应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陈列品、大宗图书音像和其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物品,可视为固定资产登记造册;

  (二)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材料。对材料的使用实行定额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按类别或品种设立明细帐,要建立验收、领发、保管和检查制度。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必须使用湖南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社会团体与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往来事项,应使用湖南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社会团体依照宗旨开展的各项服务性活动的收入,必须使用湖南省地

  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或收款收据,会费和其他收入票据禁止混用,所收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按照票款同步的原则及时上缴社会团休财务室,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帐外设帐。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和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捐赠专用收据》。其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原则上不得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确因特殊原因须代行政府职能,收取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取时须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所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依法纳税后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除以上(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应作为非税收入管理的情形外,依法开展服务活动收取的费用和其他合法收入,不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当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普通发票,并依法纳税和接受监督;社会团体所取得的收入,除会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还应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进行界定,属政府非税收入的,必须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开展活动的所需财政票据(含会费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由社会团体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从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领购;社会团体不按规定范围领用财政和普通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使用的财政票据(含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及普通发票,由同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按票据管理规定负责发放和管理。社会团体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不得擅

  自销毁,至少保管5年。

  社会团体必须于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年检时应向民政部门报送经费收支和票据使用情况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申请使用《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社会团体单位,须到民政部门办理会费备案审批手续,财政部门根据会费备案情况发放票据,严格实行缴旧领新。社会团体持税务登记证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到税务部门领购普通发票。民政、财政、税务、监察等部门应定期对社会团体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团体单位通报检查结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的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坚持依法按章办事,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建立总帐、明细帐,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凭证、帐薄、报表齐全,数据准确,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会计报表,分别送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社会团体各项重大活动计划的研究制定,如涉及较大的经费收支,都应有会计人员参加,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社会团体的会计人员调动和离职,必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后共同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可根据宗旨、任务和捐赠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监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社会团体的财务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受理。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社会团体的年度预算须经理事会审定后实行。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为该团体提供捐赠、资助资金的国内外组织、单位和个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创办经济实体和其它实体,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社会团体应监督上述实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财政、民政、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团体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自行终止和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清算资产和债权、债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常德市民政局、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监察局、常德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团财务管理制度篇2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的财务行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保障协会健康发展,根据协会《章程》,特制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本协会章程,遵循“来自会员,服务会员,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三条

  协会为非赢利性组织,协会经费来源主要为: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3、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资助;

  4、协会资金的银行利息;

  5、协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等。

  第四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范围为:

  1、为开展本会工作所需的办公费和其它必须的开支;

  2、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或补贴;

  3、刊物、资料、书报费用支出;

  4、专家、学者讲学、咨询的报酬;

  5、与国内、国际有关社会团体、组织来往活动的费用;

  6、给予对本团体做出重大贡献的有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奖励。

  第五条

  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本协会要认真做好财务收支计划,按需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种资产。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划清各项费用界限。

  第七条

  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协会会长向办公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如实反映协会收支情况。

  第八条

  协会配备的财务人员具备基本的业务素质,并保持稳定性,在财务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办理好审计和财务交接手续。

  第九条

  会计账户必须在本协会所在地营业所开户,结算方式应为转帐和现金票据,坚决取消存折存款。

  第十条

  协会的现金支出凭证除需要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财务负责人(协会会长)签字。严格控制开支,紧缩管理费支出。秘书长应及时在会长办公会议上通报协会的各项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议。

  第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支出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理事会负责解释。

  社团财务管理制度篇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维护会员权益,确保学生社团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四川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条例。社团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应遵守国家相应的会计制度。

  第二条

  本条例由四川大学外国语学院团委指导的学生社团联合会制定,其工作职能为对社团联内部财务情况进行管理以及对各学术型学生社团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审查,促进社团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大学外国语学院分团委指导的学术型学生社团,即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外国语学院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术型学生团体,其他社团参照执行。外国语学院挂靠学生社团的财务监管可以本条例为指导,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条

  社团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正确、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

  (二)认真执行会计制度,按照社团统一的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预决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建立和完善社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对严重违纪、损害公众利益的收支行为应及时向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告、检举;

  第五条

  学院团委要求学院社团联对各个学术型社团社长进行履职前的廉洁修身、学习财务管理制度,以督促社团严格执行条例。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六条

  各学生社团建立财务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会计人员负责掌管账本,按时记账,管理发票;保管现金,详实地登记好每一笔现金去向用途,做好现金日记账。应注意资金安全,对所管理的资金负责。会计行使管理本协会财务的职责并接受协会其他成员的监督。

  第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会长、副会长)不得兼任会计。如果该项经费涉及报账,每一笔经费开支由会长、会计、至少一名活动费用经手人(会长和活动经手人不得与会计重合)共同在发票上签字方可予以报销;发票上需注明经费使用的具体情况(含购买物品明细)。

  第八条

  学生社团每学期末召开会员大会,会计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第九条

  由外国语学院社团联统筹各学生社团会计组成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委员会,监督各学生社团财务状况的工作职能。

  第三章

  经费来源

  第十二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分为两个来源。

  一、在上一学年的优秀社团评比中获得奖金的社团,原则上以奖金为社团资金来源,不允许其他活动资金来源。经费使用不需要报销,但需要做好现金日记账,记录好资金去向用途。

  二、成立未满一年的学术型社团或者在上一学年的社团评比中未获得奖金的社团,根据活动开展情况学院可以提供少量活动经费,需要在做好资金去向用途账本的同时,严格按照规定走报账程序。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财产归学生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的要求,应自觉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每学期末,社团的财务收支情况需以书面形式在qq群等平台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及学生社团联合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十五条

  社团在申请活动时,需要写明详细的经费预算,并请社团负责人进行审批,经费审批后在会计处登记,然后持有效凭证在出纳处领取经费。

  第十六条

  社团成员可对自己认为不合理的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团财务管理委员会提出质疑,社团财务管理委员会责成社团财务领导小组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各学生社团须注意经费的合理使用,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确保年度收支的平衡。若出现财务赤字,则四川大

  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暂停审批其一切活动。在经过整改并经社团联确认取得成效后,方可继续审批活动。

  第十八条

  四川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定期召集社团财务管理委员会开会,各社团的会计在会上对其协会财务状况做详细报告,并讨论财务管理方案。财务制度拟于每年12月份核定一次;如需变更,应在社团财务管理委员会上公开征求意见,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每年社团换届选举后,原社团的财务管理部门或财务领导小组应将年度财务报告和财务清单移交给新一届的社团财务管理部门或财务领导小组,并由新一届财务管理部门或财务领导小组中的会计以本人名字开设独立银行账户,专款专户专用,确保上一年度的剩余经费全部转入下一年做社团活动使用。

  第二十条

  社团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对集体财产进行清算。社团财务清算,应当在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门、监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社团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划转撤并的社团清算结束后,经由校团委、挂靠学院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挂靠关系改变,全部资产无偿移交;

  (二)转为非社团单位或撤销的社团,全部资产扣除债务后,由挂靠学院牵头,在社团在册成员中进行平均分配;若社团在册成员放弃,则做好社团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

  (三)合并的社团,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社团。

  第二十一条

  资金去向:

  (一)社团活动开支:社团开展与其宗旨相关的各项活动;

  (二)社团内部建设开支:包括社团购置办公用品或开展内部培训等支出;

  (三)出版内部刊物开支:包括编辑、出版等业务性支出;

  (四)其他合理开支。(包括办公用品、文体用品等物,食品不计入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给予预警,责

  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可依《学生社团管理章程》等学生社团相关管理规定,撤销社团主要负责人的职务,直至对该学生社团予以撤销登记。

  (一)不编制财务预算和决算的;

  (二)隐匿会员数量,私自截留会费收入的;

  (三)隐匿其他各项收入的;

  (四)对各项收入不出具统一收据的;

  (五)虚列支出,冒领、多领社团活动经费的;

  (六)不按规定设置财务管理部门或财务领导小组的;

  (七)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的;

  (八)由于保管不善使社团资产严重流失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社团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四川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篇四:关于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间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民间社会团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间社会团体,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基金会、协会、研究会、商会等。

  第三条

  民间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实事求是: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专款专用。

  4.节约高效:合理控制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民间社会团体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等工作。

  第五条

  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负责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负责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4.负责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5.负责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接受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民间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的流程和权限。

  第七条

  资金筹集: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筹集资金;

  2.建立资金筹集审批制度,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3.对捐赠、赞助等资金,应签订捐赠协议或赞助协议,明确资金用途。

  第八条

  资金使用:

  1.严格按照资金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挪用、侵占;

  2.对大额资金支出,应进行集体决策,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3.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

  第九条

  资金管理:

  1.建立健全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确保银行账户安全;

  2.加强库存现金管理,实行限额管理,确保现金安全;

  3.定期对资金进行盘点,确保资金账实相符。

  第四章

  财务核算与报告

  第十条

  民间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财务核算应遵循以下要求:

  1.会计科目设置合理,账务处理规范;

  2.会计凭证完整、真实、合法;

  3.会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民间社会团体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并向利益相关方报送。

  第五章

  内部控制与审计

  第十三条

  民间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审批制度;

  2.资金管理制度;

  3.会计核算制度;

  4.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五条

  民间社会团体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民间社会团体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篇五:关于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规范团体内部的财务管理行为,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社会团体内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算、收支、审计等方面。

  二、财务管理组织架构

  1.财务部门

  社会团体应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的日常工作。财务部门由财务总监领导,下设会计、出纳等岗位,人员配置要合理、岗位职责明确。

  2.财务管理委员会

  社会团体应设立财务管理委员会,由理事会成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决策与财务管理相关的重要事项,确保财务活动合规和风险的防控。

  三、财务管理流程

  1.预算管理

  社会团体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明确预算的收入来源和支出项目。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团体的发展规划和项目需求,并进行合理的预测和评估。

  2.收支管理

  (1)收入管理: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的收款流程,包括发票开具、收款登记、财务入账等环节,确保收入来源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支出管理:支出时应遵循审批制度,确保支出的合理性和便捷性。同时,应建立财务报销流程,包括报销申请、审批流程、财务结算等环节。

  3.财务监督与审计

  社会团体应定期进行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以检查和评估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效果。同时,应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可靠。

  四、财务记录与报表

  1.财务记录

  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的财务记录制度,包括原始凭证的保存、账簿的记载和报表的生成。财务记录应按照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财务报表

  社会团体应按照固定的时间框架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应反映团体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应及时向会员或相关方进行披露。

  五、违规处理与问责制度

  对于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社会团体应建立相应的违规处理与问责制度,包括警告、记过、降职、责令辞职等处罚措施。对于影响团体声誉或造成财务损失的重大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社会团体所有,如需修改或补充,应经社会团体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告知全体会员。

  以上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范本,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团体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在执行过程中,应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并不断提升财务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效率。通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社会团体将能更好地实现财务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篇六:关于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为加强社会团体的财务,确保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应制定规范的社会团体财务管理。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省境内设立、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种社会团体。

  第三条

  社会团体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社会团体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四条

  社会团体购置、自制、业务主管部门调拨以及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土地房屋、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列入固定资产,并制定明细目录。

  第五条

  社会团体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固定资产每年年终应进行一次实物清查、盘点。

  第六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一般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核销。属于国有资产的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章

  经费来源

  第七条

  社会团体的经费收入:

  1、会费收入。

  2、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审批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3、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4、有偿服务收入。

  5、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社团的经费补助及委托承担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

  6、社团兴办的经济实体上交的税后利润。

  7、其它合法收入。

  第八条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偿服务收费和开展经营性活动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社会团体开展重大活动需要社会或有关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时,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摊派。社会团体在接受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时,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

  第四章

  经费支出

  第十条

  社会团体的经费支出:

  l、社会团体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活动的费用。

  2、人员经费开支。包括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生活补贴以及用于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经费。

  3、公用经费开支。包括租用办公用房、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和差旅费等所需的经费。

  4、其它合理支出。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税的有偿服务收入必须按规定缴纳各种税金。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合理使用经费,正确提取和使用团体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专项基金,其中团体事业发展基金不得少于50%(含风险基金)。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建立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成本费用,专项基金在一百万元以下的按5%提取;专项基金在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按2%提取;专项基金在

  五百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l%提取。专项基金增值部分,应当纳入到社会团体专项基金财务帐上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者不得在社会团体中领取经济报酬。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购买控购商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召开各种会议,会议费开支参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应根据财经法规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监督。

  社会团体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财务机构和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会计、出纳必须分设,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会计资格。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应对社会团体的全部财务活动负责。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资产来源必须合法。社会团体应加强对固定资产和各项物资、材料的管理,建立必要的登记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接收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申请注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命令解散、撤销的社会团体,应当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做好清盘资产和债权、债务工作。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对其财务报表和帐册进行验证,并将处理结果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社会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转移或私分。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按照规定只允许在一家银行设立一个一般帐户,用于核算各项收入和经费支出。社会团体设立、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团体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收据必须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到民政部门购领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并按规定的范围使用;社会团体从事的其他活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相应的票据。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会计核算制度参照国家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规定》,严格现金库存限额、使用范围和发放手续。严禁坐支现金、套取现金和设立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七条

  坚持“帐钱分管”的原则。建立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帐证、帐表、帐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

  现金支出除发放工资、福利、劳酬、奖励费、费、津贴费、旅差费和一百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外,其余应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七章

  会计机构、人员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的职责:

  l、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关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规定,对社会团体的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护社会团体的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2、依据年度活动计划和经费来源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年终决算,开展经济分析,提供准确、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以保证和监督社会团体业务活动的正确执行。

  3、认真办理各项会计事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算帐、结帐。

  4、社会团体应每季度末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财务报表,每年年终财务决算于次年元月上旬报登记管理机关汇总

  后送财政部门审批。

  5、保护社会团体不动产和资金的安全。

  6、财会人作调动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财务手续。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每年应当按规定接受财政、税务、物价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外,应同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社会团体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社会审计,并将审计结论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可根据此办法制定本地的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七:关于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团体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团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团体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收支、资产管理、财务报告等。

  第三条

  本团体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

  (三)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财务状况,不得遗漏、隐瞒。

  (四)及时性原则:及时处理财务业务,确保财务报告及时准确。

  (五)安全性原则:加强资金安全管理,防止资金流失。

  第二章

  财务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本团体设立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财务部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

  (二)具备财务会计专业资格,有丰富财务管理经验。

  (三)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第六条

  财务部下设以下岗位:

  (一)会计:负责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提供财务分析等工作。

  (二)出纳: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保管等工作。

  (三)审计:负责内部审计、监督财务活动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本团体资金来源包括: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本团体资金使用范围:

  (一)日常办公经费。

  (二)活动经费。

  (三)固定资产购置。

  (四)其他必要支出。

  第九条

  资金审批程序:

  (一)小额支出:由分管领导审批,报财务部备案。

  (二)大额支出:由理事会或董事会审批,报财务部备案。

  第十条

  资金支付方式:

  (一)现金支付:限于小额支出,需提供合法票据。

  (二)银行转账:限于大额支出,需提供合法票据。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团体资产包括:

  (一)固定资产。

  (二)流动资产。

  (三)无形资产。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购置固定资产,需经理事会或董事会审批。

  (二)固定资产使用、维修、报废等,需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固定资产折旧,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流动资产管理:

  (一)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应收账款、预付款等,及时催收、核销。

  (三)库存物资,定期盘点,防止浪费。

  第五章

  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本团体财务报告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会计报表附注。

  第十五条

  财务报告编制:

  (一)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告。

  (二)财务报告需经理事会或董事会审核、批准。

  (三)财务报告需报送相关部门、上级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团体理事会或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本团体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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