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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预算草案的审议发言(5篇)

发布时间:2024-10-06 16:00: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对预算草案的审议发言

  

  市人大预算工作座谈会发言汇报材料

  一、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和深化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面

  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工作,锡山区人大财经工委积极研究中央省市的相关文件精神,对《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审查监督六个方面的支出预算和政策实施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督,并对收入预算审查监督的总体要求,以及对于事关本级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进行了研究部署。对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梳理了区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现状和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形成调研报告,并草拟了《关于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审查监督试行办法》,准备于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上主任会议研讨。

  关于深化基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要从新预算法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出发,借鉴先进实践经验,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人大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主动性。

  (一)完善预算审查监督程序。一是前移初审关口。为保证人大财经委员会初审、财政反馈有充足的时间,进一步做好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前的预算初审工作,通过预算评审、预算听证等方式,提前介入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编制,确保审查意见质量。二是突出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审查。探索对部门预算、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等的单独审查、批准,研究人大代表集体审查意见吸收进预算草案的实现方式。三是增强人大监督刚性。充分行使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年中重大支出变化的审查,彰显预算的法定约束;积极运用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监督方式,增强政府和部门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四是深化审查内容。除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外,重点关注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情况,今年着重加强重大投资项目细化量化标准的调研,适时出台相关制度,推动审查向纵深发展。五是推进在线监督。努力实现人大与财政部门相关系统的联网,一方面能加强对预算的日常性监督,另一方面也能全面了解预算管理的全过程,破解人大与财政部门之间的预算信息不对称的难题。六是加强制度建设。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方法上升到制度层面,为深化预算审查监督提供制度保障。

  (二)提升预算审查监督能力。一是发挥各工委作用加强预算审查力量。通过各工委对对口联系的单位开展预算情况了解,既能避免财经委人员知识局限的短板,又有利于各工委本职监督工作的开展。二是借助外部力量。通过聘请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和长期从事公共财政和预算审查研究工作专家学者为人大提供智囊服务,弥补人大力量不足、不够专业的缺陷。三是组建财经专业小组,吸纳具备专业知识的代表共同参与平时预算审查工作,扩大代表对预算审查监督的参与,提高代表审查能力,充分发挥代表的审查主体作用。四是发挥审计作用。充分发挥审计机关的专业优势,由常委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突出的问题开展询问工作,延伸审计问题销号工作,提升监督效果。

  (三)督促预算管理规范完善。一是督促编实、编细预算。通过完善项目库建设、实施滚动预算等改革,在确保预算看得清、看得懂、看得透的同时,能将预算与本地区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有效地、动态地结合起来,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与变动。二是督促强化绩效管理。努力做到预算编制有目标,执行有监控,完成有评价,让花钱效果可定性、可量化、可考核。三是督促细化预决算公开。一方面,要提高预算草案的完整性、细化度,除了要求提交大会审查的预算要严格按新预算法的规定按功能分类、经济分类细化到位外,还要将部门预算印发全体人大代表,并提供各项目的安排依据、支出内容、测算标准、预期绩效等,让资金盘子一目了然,提高预算的可审性;另一方面,要将完整的政府收支信息置于公众监督之下,逐步向社会公开财政政策、转移支付、政府债务等情况,推进预算公开范围更广、内容更全面、口径更详细,以公开促规范。

  二、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方面

  建立政府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前期,省市人大都部署了相关工作,区人大财经工委也做了相应的思考与准备,但工作还未全面铺开,主要想谈几点思路:

  一是加快进度,深入调研,系统化建立报告制度体系。根据上级精神,计划明年开展相关调研,适时探索草拟关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工作规则,明确报告方式、重点、实施、时间、审议等具体要求。

  二是大胆探索,形成惯例,推进常态化的人大监督模式。将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和各专项报告纳入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计划,并统筹安排各年度的报告重点。明年计划将国有资产情况监督作为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听取政府综合报告,并形成常态化。

  三是逐步完善,协同配合,形成持续化的监督工作成效。以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实施为契机,切实摸清国资家底,推动将国资监管信息化平台纳入人大财政预算联网监督系统重要组成部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逐步促进报告质量提升,抓好审议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推进国企国资深化改革,提升国资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国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

  三、预算联网监督工作方面

  实施预算联网监督既是加强人大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财政部门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有效措施。现将我区预算联网监督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搭建班子,明确要求。一是成立预算联网监督推进工作小组,区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任组长,财经工委主任、财政局局长为副组长,财政局预算科、支付中心、办公室为成员单位,抽取业务骨干,专人负责综合协调、对接业务需求、提供技术支撑等工作。

  二是要求以预算法、监督法、保密法等法律为依据,紧紧围绕加强对政府预决算“全口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的要求,创新监督方式,丰富监督内容,提高监督实效,进一步推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切实把财政资金用好、管好。

  (二)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一是按照区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实施方案,逐步形成横向连通、纵向贯通的预算联网监督网络。横向上,要求本级财政与区人大财经委实现联网。纵向上,要求财政与镇(街)财政所实现纵向数据报表传输应用。二是明确阶段性目标:2020年年底前,初步实现联网,实现查询、分析等基本功能;2020年,按照省市人大要求,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丰富数据来源。

  (三)积极对接,稳步推进。一是按照区人大对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数据需求和相关工作要求,主动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经费保障、设备采购等工作。二是协调财政信息一体化系统服务商,按照工作方案,依托一体化平台,明确财政数据供给的内容、方式和时间,准备数据接口。三是建立内部工作协调机制和与财政局沟通交流机制,逐步完善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各项功能,着力提升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水平。

篇二:对预算草案的审议发言

  

  财政预算草案审议发言稿

  尊敬的主持人,各位尊敬的代表们:

  大家好!

  首先,我要感谢大家对财政预算草案的审议和讨论,这对于提高政府财政预算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非常重要。我代表财政部向大家汇报财政预算草案的具体内容,并希望能得到大家的支持和建议。

  财政预算草案是政府年度财政收支的计划方案,通过制定和执行财政预算,我们能够合理调配财政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福祉。预算草案的核心是要做到稳定收入、合理支出,并保持收支平衡,确保国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财政预算草案的总体思路。

  一、稳定国内经济增长。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内外市场环境不确定性加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注重稳定投资,扩大消费需求,推动经济增长。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财政预算草案将加大对交通、能源、信息等领域的投资力度,推动基础设施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三、增加社会保障支出。社会保障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关键要素,也是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财政预算草案将增

  加对教育、医疗、社保等方面的支出,提高人民的福利水平。

  四、深化改革开放。财政预算草案将加大对改革开放的支持力度,推动结构性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创新能力提升。

  这就是财政预算草案的总体思路,也是我们今后工作的着力点。接下来,我想在以下几个方面和大家分享一些具体的内容和措施。

  第一,稳定收入,扩大财政收入。收入是财政预算的重要来源,稳定收入是实现预算平衡的基础。财政预算草案将积极稳定经济增长,推动税收收入的增加,并加强税收征管,增加非税收入。

  第二,合理支出,提高支出效益。支出是财政预算的重要用途,保持财政支出的合理性和效益性是财政预算管理的核心。财政预算草案将加大对教育、医疗、社保等民生领域的支出,提高人民的福利水平。

  第三,加强财政监督,提高预算执行效果。财政预算的执行是保障预算目标实现的重要环节,提高预算执行效果是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任务。财政预算草案将加强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监督,提高预算执行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四,深化改革开放,完善财政体制。财政体制是保障财政预算管理科学有效的重要基础,深化改革开放是完善财政体制的关键举措。财政预算草案将推动财税体制改革,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我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财政预算草案一定会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各位代表们,我们期待你们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进程!

  谢谢大家!

篇三:对预算草案的审议发言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条文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2.07.06?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条文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2年8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

  (二次审议稿)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以及决算和其他预算管理活动,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二、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删去第二款。

  三、将第三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预算分为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

  “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同时保持各类预算间互相衔接。”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六、将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中央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中央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七、将第五条改为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地方各级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地方各级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级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八、将第六条和第七条合并作为第八条,修改为:“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公开。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

  “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十、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各级政府之间应当建立财力保障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

  “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下级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财政转移支付分为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包括不指定专项用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办理特定事务的专项转移支付。

  “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为主要目标。”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各级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

  十三、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中央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和中央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可以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十五、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级政府代编,并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十六、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三条。

  十七、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公共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保障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十九、删去第二十条。

  二十、删去第二十一条。

  二十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二十二、将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指示。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二十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本级政府制定的预算支出定额标准以及其他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二十四、删去第二十六条。

  二十五、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

  “对中央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中央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并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六、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各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下级政府。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二十八、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预算中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革命老区、民族自治地方、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水库移民区、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经济社会建设事业。”

  二十九、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各级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严重自然灾害救灾、突发公共事件处理、重大政策调整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三十、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上一年预算结余资金应当列入下一年预算,或者补充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三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45日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对初步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反馈给初步审查机构。”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公共预算一般收支至少编列到款,重点支出至少编列到项。”

  三十三、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以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

  “(四)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编制是否完整;

  “(五)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六)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

  “(七)为完成预算提出的政策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作出评价;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四)对完成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十六、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各级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

  “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理、自然灾害救灾项目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三十七、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三十八、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二)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其他特殊支出。

  “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三十九、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四十、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有预算收入上缴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和依法设立的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前款规定的财政专户,是指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特定专用资金设立的专户。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将财政专户收支情况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国库实现信息共享。”

  四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中央和地方预算实行收付实现制。

  “部分特定事项可以实行权责发生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部分特定事项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应当在决算报告中作出说明。”

  四十二、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删去第二款。

  将第三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各级国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将第四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将第五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国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四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已经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需要退付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及时办理退付。按照规定应当由财政支出安排的事项,不得用退库处理。”

  四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四十五、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四十六、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不得挪作他用。”

  四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各级政府年度预算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安排支出外,可以用于冲减赤字,或者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补充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四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四十九、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预算变更: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出现赤字,或者举借债务数额增加的;

  “(二)需要增加预算总支出的;

  “(三)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者需要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四)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数额的。”

  五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必须作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五十一、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各级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超过年初预算支出规模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年终超过预算调整方案的预算收入,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或者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五十二、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各级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

  五十三、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增加的支出,以及因上级政府增加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接受专项转移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接受专项转移支付的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五十四、将第六十条改为第七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草案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

  五十五、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国务院审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五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草案的30日前,将上一年度中央决算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3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3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五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本级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完成情况;

  “(二)重点支出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四)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五)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七)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十八、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五十九、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决算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十、删去第六十九条。

  六十一、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八十三条,修改为:“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和本级国库办理的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及预算支出的拨付业务,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经本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六十二、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八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六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五条:“政府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六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六十五、删去第七十三条。

  六十六、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七条,修改为:“各级政府对本级财政部门、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国库和其他部门、单位的下列行为,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报送政府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二)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并接受审查监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擅自调整预算级次或者变更预算收支类别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擅自进行预算调整或者变更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动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担保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预算收入,擅自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预算收入级次或者预算收入科目,以及截留、占用或者挪用上级预算收入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十)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及预算支出拨付,或者擅自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

  “(十一)未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开设、使用、撤销财政资金账户的;

  “(十二)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

  “地方各级政府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由上级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十七、删去第七十五条。

  六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下列行为,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减免税收或者其他预算收入的;

  “(二)未将政府收入和支出全部列入预算的;

  “(三)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的;

  “(四)截留、挤占不属于本级政府的预算资金的;

  “(五)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的。”

  六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九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和下级政府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建议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二)截留、占用、挪用预算资金的;

  “(三)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预算收入以及未及时上解预算收入的;

  “(四)未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支付预算资金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

  七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条:“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所列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其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一、删去第七十六条。

  七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一条:“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依据本法作出规定。”

  七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有关预算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

  七十四、将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中的“政府预算”修改为“预算”。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预算法修正草案与现行预算法的对照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广西、四川、广东等地调研,邀请

  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有关同志参加,并就草案的主要问题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6月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人民银行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13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现将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草案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镇,经省级政府确定,可以不设立预算。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一些地方实行“乡财县管”,应当明确多数乡镇可不设立预算,少数有条件的才设立预算。在调研中不少地方提出,乡镇作为一级政府,都应当设立预算,“乡财县管”只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水平的一种措施,不能改变乡镇预算的性质。乡镇预算应坚持“三不变”,即乡镇预算的主体地位不变、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乡镇政府作为一级政权组织,其履行职责需要财力保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专门规定,乡镇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预算的执行。据此,建议规定乡镇一级均设立预算。同时,考虑到一些地方由县级政府代编乡镇预算的做法,但应坚持预算草案应当由乡镇人大进行审查批准,建议增加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级政府代编,并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十五条)

  二、草案第十三条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许多地方提出,目前大部分设区的市人大未设立专门委员会,实践中是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建议对初步审查主体规定得灵活一些。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市级人大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可以由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对上述草案研究提出意见。据此,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可以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三、草案第十五条对政府公共预算支出的功能分类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规定,政府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进行经济分类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公共预算支出的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分别从不同侧面、以不同方式反映了政府支出活动,二者结合可以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收支分类体系,建议增加关于公共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的具体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三款)

  四、草案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国务院确定的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限额,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作为赤字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近些年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达十万多亿元,带来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此,应当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发行地方债应该按照现行预算法的规定从严掌握,只有法律或

  国务院规定才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地方应严格遵循编制预算不列赤字的原则,对地方债务应从严规范,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据此,建议删去草案的上述规定,恢复现行预算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即“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五、一些地方提出,根据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将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编入本级预算,而实践中地方在编制预算时,上级政府往往还未下达转移支付,影响了下级预算的编制,为做好衔接,建议规定上级政府应当将转移支付的预计数提前下达。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财政部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下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

  六、草案第三十九条中规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对特定专用资金可以设立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有的部门、地方和专家提出,目前财政专户设立过多,管理不规范,应当加强专户项目的审批,严格专户的管理。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研究认为,财政专户应当限于必要的项目收支,保证专款专用,不能随意设立,影响预算资金的统筹使用,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据此,建议修改为:财政专户是指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特定专用资金设立的专户,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并增加一款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将财政专户收支情况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国库实现信息共享。”(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草案第八条在现行预算法规定的公共预算的基础上,按照现在实际做法增加了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等三类预算,并规定三类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草案应当对新增加的三类预算的基本规范作出规定,并明确四类预算之间的关系。也有的部门提出,这三类预算,特别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还在试编阶段,需要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较为适宜。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鉴于对上述问题还有不同意见,建议进一步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深入研究。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篇四:对预算草案的审议发言

  

  1.人大代表对于预算草案,有什么力

  人大代表对于预算草案,有()权。

  A.批准权

  B.质询权

  C.监督权

  D.发言权

  ABCD答案解析:2014年《预算法》第

  85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有关的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

  3.人大代表:预算草案账本厚了

  “钱去哪儿了”看得清

  2013年增长10.1%,2014年增长8.6%。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涉及13亿成员柴米油盐的“国家账本”,也由2位数增长进入1位数增长的阶段。

  同政府工作报告一道,政府预算草案报告5日登台亮相,从这个账本里面,能读出政府可以获得的资源,能读出政府活动的范围与方向,能读出政府活动的目的和效果,能读出国家运行的可持续性。

  2015年,这20多万亿元怎么花?买柴、买米,还是买油、买盐?如何过好紧日子……作为13亿家庭成员中的一分子,你不能不知,不可不察。75张报表,4本账,中国政府开启依法理财、阳光理财新时代

  两会期间,从全国人大代表的驻地,可以看到大家拿到的政府预算材料包括两部分内容: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

  预算草案包括一系列报表与说明,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审查的2015年政府预算草案,分全国财政收支汇总表、一般公共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表、其他报表等6大类,共计75张报表。

  预算报告则是对预算草案的关键数据、主要财税政策和代表所关注的信息做出概括、提炼,由国务院委托财政部向代表大会提交,便于代表更好地阅读和理解预算。

  “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相配套,一目了然,对代表审议帮助很大。”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奉化滕头村党委书记傅企平说。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是新预算法落地的开局之年,新预算法的精神在政府预算报告中有充分的体现。”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常务副省长詹夏来说。

  2015年1月1日,历经10年修改、4次审议的,有着“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正式开始实施。新预算法中的一大亮点是“全口径预算管理”,2015年预算报告就按照相关规定,完整报告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4大本账的收支情况。

  报告还专门对几本账之间的“衔接情况”作了说明,比如将地方教育附加等11项基金收支转列为一般公共预算,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保障民生支出的比例进一步提高。

  除了收支大账外,预算报告还增加了大量收支分析解读。

  在报告2014年预算收支情况时,专门有一段文字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速进一步放缓的原因进行梳理分析,这在去年的预算报告中是没有的。在报告2015年预算安排时,又从适当扩大财政赤字规模、实行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加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力度、保持一定的政府投资规模4个方面,清楚地解释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并适当加大力度”的要求。

  预算决议在预算报告中得到充分体现。在201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板块中,“落实全国人大预算决议情况”列在首位,去年列在首位的是“加强和改善财政宏观调控情况”。

  这一变化,无疑呼应了新预算法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列为人大审查重点之首的规定。“原来的支出项目如果改了用途,是要有说法的!”全国人大代表刘群说。

  “钱袋子”收入降了,“紧日子”来了,民生投入怎么办?

  因为要“量入为出”,也就有了预算的编制。首先要预测一年内能够筹集到多少收入,才能根据财力多少、工作需要确定支出。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财政收入由年度2位数增长进入1位数增长的新阶段。财税专家认为,在现行税制下,随着经济增速放缓,财政收入增速的回落幅度将更大。

  报告预计,2015年的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154300亿元,增长7.3%,这一增速较2014年的8.6%,又降了1.3个百分点。

  不过,许多代表委员注意到,尽管财政收入增速趋缓,但各项重点支出刚性增长、规模持续扩大。

  在报告“2015年财政政策”板块中,第一句话就是“2015年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并适当加大力度”。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说,政策性和经济性减收叠加,财政支出刚性化加强,过紧日子将是政府财政的新常态。

  “从心态与实际工作上,我们都要做好过紧日子的准备,不该花的钱,一分都不能乱花,把钱都用到刀刃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铜陵市委书记宋国权说。

  报告提出,2015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71500亿元,增长10.6%。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81430亿元,增长9.5%,主要用于教育、科学技术、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农林水、节能环保、住房保障、文化体育与传媒、交通运输、一般公共服务等方面支出。

  “预算报告中的这些支出,呼应了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织密织牢民生保障网,增进人民福祉’的要求。”全国人大代表、祐康集团董事长戴天荣说,“虽然财政收入增速。

  4.预算报告该怎么写呢

  预算报告要让代表看得明白

  “不当家不知道柴米贵,可是,我要是看不懂预算清单,怎么知道柴米有多贵,怎么当好这个家!”说起难看懂的预算报告,全国人大代表彭镇秋打了个比方。

  审议并表决预算报告,是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履职的一个重要议程。上海代表团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彭镇秋提出,要让人大代表看得懂预算报告,以便明明白白履职。

  1天时间不够阅读文件

  “现在,预算报告草案分发到代表手里,是在大会开幕前一天,1天时间还不够阅读文件,根本不能充分掌握要审议的内容。”彭镇秋说,提高预算报告的审议质量,离不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支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今年要加强预算和经济工作监督,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06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关于规范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的报告,督促有关方面搞好预算收支平衡,保证重点支出,合理安排预算超收收入。“今后,在代表们审议预算报告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把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预先告知,以便代表审议更有针对性。现在,临到开会才拿到报告,代表没空做功课,审议怎么能有高质量!”彭镇秋说。

  写“分配”也要写“结果”

  “看看预算报告草案,数字很多,教育、医疗、农业……各个方面都用了不少钱,但钱分配出去了,用的结果怎么样了?”程静萍代表说,“还真难从报告里看出来。”

  预算报告要让代表看明白,就要既写“分配”,也写“结果”。程静萍说,监督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财权的监督,将预算报告写清楚,让代表看得明白,是监督的需要。

  培训经常化审议要跟团

  “预算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问,我的职业是医生,跟预算相差得太远了。”李定国代表说,人大代表必须有更多的预算知识培训。目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培训工委已开始为各级人大代表提供履职培训,李定国希望这样的培训能更经常化,培养更多业务精通的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是法定职务,审议预算报告,是代表履职的重要环节。”李定国说,今后,在审议时,财政部、发改委等职能部门应当深入到各个代表团旁听,随时解答代表提问。毕竟,“人大代表审议预算报告越有把握,才越可能为纳税人、为国家管好钱。”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有哪些

  撤销省,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2011会计从业资格上关于这个的书上的概念、决算的行政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2。

  应该是准确的吧、决定和命令5,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1,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4、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管理职权1、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6.如何审议财政预算与决算

  如报送预算草案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预算草案是否细化,所附的报表是否齐全、数据是否完整等等。预算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是部门预算,细编的预算应编制到部门和项目。

  若政府送审的预算草案过粗,势必造成“内行人看不清,外行人看不懂”,审议流于形式;若财政部门编制的预算过粗,不仅不利于财政监督,也直接影响人大监督和审计监督。2.审议预算草案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首先,应审查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和要求。一是编制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如:是否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程序和方法;有否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对本年度收支进行预测编制,上

  年非正常预算收入有否作为编制本年收入预算的依据;采用“零基预算”的,其支出预算有否按零基预算方法和步骤编制等等。

  二是编制的原则是否符合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有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是否都列入预算,支出预算的安排有否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有否做到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支出等。三是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规定比例的一些支出项目,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如:预备费设置是否达到预算支出的1%~3%,预算周转金设置和补充,是否按“逐步达到预算支出总额的4%”的要求来安排。

  其次,应审查收支预算是否符合其他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要求,如:我国的农业法、教育法、科技进步法等法律、法规,都有规定财政预算对农业、教育、科技投入的幅度;审计法规定了审计所需经费应列入预算;对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的投入,有关法规也有规定预算要有一定的投入。预算草案的安排是否达到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3.审议预算草案编制是否贯彻当前国家的宏观财政方针和政策,是否符合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财政经济计划,收支的安排是否与地方的其他经济指标相适应、相一致。如:收入预算的安排是否与地方工农业总产值、国民生产总值等计划经济指标及其增长幅度一致;支出预算的安排是否与地方国民经济计划、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对财政投入的要求相适应等等。

  4.审议人大、政府、财政及审计部门,在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中,发现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本年度预算编制中可以纠正和采纳的,是否已经得到纠正和采纳。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预算草案时,还应注意人大常委会在初审预算草案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是否得到纠正、采纳,或得到合理的解释。

  5.审议编制的预算是否符合上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对编制本年度预算的指示和要求。

  (二)关于对决算草案的审议1.审议决算草案报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

  2.审议决算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决算草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审查预算执行结果有否超越人大批复的预算盘子,决算数与预算数的差异,有否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3.审议决算草案的真实性。审查决算是否坚持收付实现制,是否是预算执行的实际结果,是否做到如实报账。

  收支平衡是否真实,有否隐瞒收支,有否将上年度的收支或下年度的收支列入本年度决算草案,造成虚假平衡和隐性赤字。4.审议人大、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和决算

  编制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在决算中纠正的,是否得到纠正,可以在决算中采纳的,是否得到采纳。

  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算草案时,还应注意人大常委会初审决算草案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是否得到纠正、采纳或合理的解释。5.审议决算草案编制,是否符合上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编制决算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篇五:对预算草案的审议发言

  

  财政预算草案审议发言稿

  尊敬的主席、尊敬的各位委员:

  大家好!我作为一名代表,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发言,就财政预算草案进行审议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首先,我认为在制定财政预算时,应该高度重视民生问题,特别是教育、医疗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投入。教育是国家未来的基石,应该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提高教育质量,保障每个孩子都能接受良好的教育。同时,医疗和社会福利也是人民群众基本需求的重要方面,应该合理安排预算,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权益。

  其次,我建议在财政预算中加大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的投入力度。现代社会离不开科技的创新推动,我们应该加大对科技研发和创新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创新创业,培育优秀的科技企业。同时,我们也要重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加大对绿色产业和环境保护项目的资金支持,推动经济发展与环保的有机结合。

  另外,我认为财政预算还应该加强对农村和农民的支持。农业是我们国家的基础产业,为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我们应该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支持农民的种植和养殖业,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促进农村地区的发展。

  最后,我希望我们能够在审议财政预算时,充分考虑到国家的整体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制定出更加合理、科学和务实的预算方案。同时,我也希望各位委员能够积极参与讨论和提出宝贵的建议,共同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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