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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5篇)

发布时间:2024-10-14 08:00: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甘肃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6.03?

  【字

  号】临州办发〔2020〕65号

  【施行日期】2020.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在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加大扶贫资金投入保攻坚补短板强监管的意见》,切实加强扶贫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扶贫资金效益,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扶贫项目范围

  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涉农整合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等安排的扶贫项目。扶贫项目应当遵循规范化、流程化、效益化原则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扶贫项目审批权完全下放到县,州级不确定具体项目,由县市根据本县市脱贫攻坚规划、年度脱贫攻坚项目

  库、年度脱贫攻坚目标任务自主安排确定。到户到人的扶贫项目要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到村扶贫项目在已保障贫困村脱贫退出项目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兼顾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

  二、高度重视脱贫攻坚县级项目库建设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通知》和《甘肃省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管理细则》,以《临夏州脱贫攻坚实施方案(2018—2020年)》确定项目为重点,统筹兼顾贫困村、贫困户需求,建立本县市年度脱贫攻坚项目库,项目库规模要与财力状况和脱贫攻坚实际需求相匹配。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按照以下程序编制上报:

  1.村申报。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在认真分析本村致贫原因、资源禀赋、资金保障和脱贫需求的基础上,结合“一户一策”工作,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提出立项意见,确定村级申报项目,并在村内予以公示后上报。

  2.乡审核。乡镇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贫困群众参与情况和带贫机制等进行审核公示后,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

  3.县审定。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乡镇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县级扶贫部门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及资金计划,汇总后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本县脱贫攻坚项目库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予以公告。

  4.中期调整。根据国家和省上最新政策导向要求,结合本县市脱贫攻坚实际需求,对脱贫攻坚县级项目库每年动态调整两次。

  5.入库项目

  “负面清单”。下列项目不得列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且不得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

  ①村级办公场所建设项目;

  ②村文化室建设项目;

  ③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建设项目;

  ④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⑤偿还债务或垫资项目;

  ⑥搞形象工程的项目;

  ⑦违法违规的项目;

  ⑧盲目提高脱贫标准的项目。

  三、科学编制扶贫项目计划

  1.择优确定扶贫项目。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年度脱贫攻坚任务,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从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中提取项目,制定扶贫资金项目计划,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制定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提交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告,同时报省州两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未进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使用扶贫资金。

  2.严禁随意调整项目计划。项目计划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出现项目终止或无法实施确需调整的,报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并报省州两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纳入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管理的扶贫项目,按照整合方案相关要求进行调整。

  3.严格落实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办法。具体公告公示要求按照《临夏州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办法(修订)》(州委办发〔2018〕153号)执行。

  四、依法加强扶贫项目监督管理

  1.严格履行项目招标程序。使用扶贫资金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一是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使用预

  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是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是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四是项目金额达到甘肃省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对国家规模标准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限额以下政府采购项目,通过阳光招标采购平台进行交易。县市应当优化政府采购流程,加快招投标进度,可结合实际建立扶贫项目实施“绿色通道”。

  2.明确项目实施单位职责。扶贫项目实施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负责,项目主管部门一般为县级相关行业部门,项目实施单位一般为乡镇、村两委以及项目中标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要依据项目计划或整合方案,组织和指导本部门主管的项目实施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要依据项目计划或整合方案组织实施项目。纳入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扶贫项目,依据整合方案实施;未纳入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扶贫项目,依据项目计划实施。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由中标单位具体实施;实物直接补助到户的项目,由乡村具体实施;资金补助到户到人的项目,直接汇入贫困户惠民惠农资金“一卡通”账户实施。

  3.进一步优化扶贫项目实施方式。更多采取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动增收奖励等方式,动员贫困群众参与项目实施,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在可组织贫困群众参与建设的安全饮水、村组道路、产业路等农村小型基础设施项目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鼓励优先招录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与工程建设,将基础设施建设与赈济相结合,在改善基础设施条件的同时,增加贫困群众的工资性收入。

  4.严格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资金使用报告制。凡具备条件的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重点单项扶贫项目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县级扶贫、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扶贫项目建设进度、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等情况向同级政府、上级扶贫、财

  政及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5.认真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扶贫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对所实施项目开展自验,形成项目自验报告,并向县级项目主管单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同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要及时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县市要组织审计部门或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在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后,对扶贫项目开展第三方审计。

  五、切实强化扶贫项目州级监管

  1.进一步加大服务指导。州直相关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县市、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工作的服务指导,组织本单位业务骨干下沉到项目建设一线进行现场指导,适时对县市、乡村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讲解国家和省州最新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为基层干部解疑释惑。

  2.加强州级监督检查。州直相关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行业监管职责,对本领域实施的扶贫项目实行全程监管。

  ①州审计局将扶贫资金审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审计1次,同时加强对重点扶贫项目定期不定期的审计检查;

  ②州财政局负责扶贫资金的拨付等监管工作,建立资金拨付月报制,对扶贫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监控;

  ③州扶贫办负责县级年度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及扶贫项目实施情况和具体项目与贫困村、贫困户匹配情况的监督检查;

  ④州发改委、州扶贫办、州民委、州林草局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县市按规定用途使用行业下达的扶贫资金,督促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⑤州教育局、州卫健委、州住建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人社局等“两不愁三保障”指标涉及部门负责本部门本领域扶贫项目资金监管工作,确保脱贫攻坚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3.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州直相关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发挥好扶贫项目实施桥梁纽带作用,了解县市、乡镇在扶贫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时向省级行业部门汇报衔接,协调解决扶贫项目实施前期、中期、后期存在的困难问题。

  六、加强扶贫资金绩效评价

  1.加快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进度。年度项目计划确定的建设任务要在接到上级专项扶贫资金后一年内完成。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具体要求按照《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财农二〔2017〕41号)执行。对结转超过一年且未安排具体项目的,由县财政收回统筹用于其他扶贫项目。对已取消或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资金,一律及时调整或清理收回。

  2.做好扶贫项目数据统计。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临夏调查队要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实施的扶贫项目数据进行统计监测,分析扶贫项目效益发挥和带贫益贫情况,进一步印证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成果。

  3.建立健全项目台账资料。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对所有扶贫项目,从项目论证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包括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文件、计划批文、项目承包合同或责任书、项目负责人、项目工程建设图纸、工程图片、招投标文件、资金拨付、项目预决算、项目总结、审计结论、县级验收等)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4.扎实开展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县市党委政府要组织发改、财政、扶贫等部门对扶贫资金绩效和扶贫项目效益开展自评,在此基础上州级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扶贫资金精准使用、扶贫项目效益发挥、县级项目库建设、项目全程公告公示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评价。

  4.严格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落实已建成扶贫项目的管护责任,明确资产所有权归属,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完善扶贫项目资产收益使用分配,防止资产闲

  置和损失浪费。

  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日

篇二:甘肃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好村医职责和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7.18?

  【字

  号】甘卫基层发〔2019〕154号

  【施行日期】2019.07.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进一步落实好村医职责和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91号)和原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的通知》(甘卫发〔2015〕313号)、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的通知》(甘卫基层发〔2018〕39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以下简称村医)职责和待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明确村医身份

  (一)村医是经医学相关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等资格)合格,并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成为乡镇卫生院的临聘人员,为其购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乡镇卫生院职工进行管理。

  (二)乡镇卫生院派驻村卫生室的人员须按照“六不算”(没有执业资格的不算,原单位不脱岗的不算,不开展诊疗服务的不算,不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不算,不会办理医保结算手续的不算,不全天候服务的不算)标准派驻,派驻人员可以轮换,但原则上至少服务满半年。

  二、强化村医职责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责:主要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等14类项目。其中有村医独立承担的服务内容,也有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的服务内容(详见附件1)。

  (二)基本医疗服务职责:主要包括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能对常见急症做出初步诊断与早期抢救,并及时转诊;能早期发现大病并及时转诊;为群众提供巡诊、出诊等服务;能合理运用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常见病;会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及时签订服务协议、履行签约内容等;会建立药品购销台账;能及时报告疫情(详见附件2)。

  (三)完成乡镇卫生院安排的其它工作。

  (四)工作要求:工作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6:00为村医在岗时间,因入户随访、体检或承担巡回诊疗任务等工作原因不在岗的村医,需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张贴随访、巡诊时间安排表和联系方式。村医需24小时保持手机开机,随时为群众提供上门服务。法定节假日外出的村医(离开本乡镇范围),需向乡镇卫生院请假,由乡镇卫生院指定值班人员负责村医外出期间的服务工作。

  三、落实村医待遇

  (一)村医收入主要由五部分组成:一是省级定额补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91号)要求,对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村医,省级定额补助为300元/月,对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及少数民族地区的村医,省级定额补助为400元/月。二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2019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补助资金标准提高到所有常住人口60元/人/年(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平移的项目除外),将村医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量从原来的48%提高到60%,经考核后按照实际完成的任务量及时拨付相应补助。三是一般诊疗费收入。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2〕2149号)要求,村医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收取一般诊疗费(西医5元/人次,中医6元/人次)。四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根据省财政厅、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8〕109号)要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村医补助,每名村医每年2700元左右。五是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收入(收费标准见附件3)。综合上述五部分内容,服务1000人口以上的1名合格村医,经考核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后,年收入应在5万元以上。

  (二)村医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一是基本工资。由乡镇卫生院为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村医按照2000元/月预支,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村医按照1000元/月预支。二是绩效工资。由乡镇卫生院根据《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甘卫发〔2016〕157号)和《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甘卫发﹝2018﹞370号)要求,对村医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质量、数量和群众满意度等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每月或季度发放绩效工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村医岗位补助、办公经费补助等,所需费用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村医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须通过银行卡进行发放,并由乡镇卫生院建立

  统一的发放登记公示表,经村医本人和乡镇卫生院院长签字后进行公示,每月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备。乡镇卫生院派驻村卫生室的人员执行村医待遇。

  (四)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好在岗村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村医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医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乡镇卫生院所交村医养老保险费用,由县级财政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常支出范围予以核拨。村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五)省级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核拨的相关经费,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各级财政部门及时足额下拨至乡镇卫生院,要做到及时发放、公开透明,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拖欠。

  四、监督责任落实

  (一)群众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投诉电话等方式,对村医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反映村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健康专干负责村医相关待遇政策落实情况的宣传和监督工作。

  (三)驻村干部负责及时收集群众对村医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建议、投诉,并及时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反馈。

  (四)乡镇卫生院院长是村医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六统一”管理和绩效考核,保障村医待遇落实。

  (五)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监管村医履行职责和待遇落实情况,并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指标、扣减办法和清退办法,对群众不满意、工作消极、工作时间经常因私擅自脱离岗位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村医,要按照相关考核指标和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六)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要公布村医监督电话,全天候受理群众投诉,并及时答复处理。

  (七)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设立和公布专门的微信公众号,接受村医和群众的投诉建议,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汇总投诉情况,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八)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和省卫生健康委包保处长要加强对所包县区村医职责和待遇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督促县区解决村医和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并定期向省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处反馈。

  (九)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村医待遇保障工作,对村医反映强烈的待遇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要约谈相关责任人;对工作态度消极、工作进度滞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省卫生健康委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问责;对明确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必要时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问责。

  附件:1.村医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评分表

  2.村医承担基本医疗服务评分表

  3.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费(参考)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18日

篇三:甘肃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

  

  甘肃省林业(农口)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林业(农口)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林业(农口)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林业(农口)工程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中级3个层级,名称依次是: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分别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工程师对应一至四级,高级工程师对应五至七级,工程师对应八至十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次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根据取得的证书等级,参考其他业绩,确定相应层级职称。

  第五条

  本专业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其中,助理工程师对应十一至十二级,技术员对应十三级。

  第六条

  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临夏州属单位,下同)和艰苦单位实行高级职称单独评审,按《甘肃省基层林业(农口)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执行。鼓励基层和艰苦单位作出贡献人才、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条件标准申报,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七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甘人社通〔2018〕267号)的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评价相应层级职称:

  (一)全省做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八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九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背本专业职业道德行为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本专业领域全面系统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和前沿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相关工作发展,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表彰;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科研能力强。主持研制开发本专业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公开出版或发表的本专业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等。

  (三)承担过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的编制工作。主持完成1项省级或2项市厅级科研推广、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规划设计等项目的实施方案论证、可行性报告编制,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的编写。

  (四)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第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了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或主持完成国家部委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需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的设计、制作、分析课件等工作实践。确需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2020年以后晋升正高级工程师的人才,必须有县及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累计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二等奖(第6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国家科技部下达的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5名)1次;或二等奖(第2、3、4名)1次,或三等奖(第1、2名)1次;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名)1次;或二等奖(第2、3名)1次;或主持(前2名)完成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重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或完成(前2名)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

  4.其它。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7名)或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5、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科技奖励二、三等奖(定额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定额人员)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前2名)1次。

  2.完成(第5、6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科研等项目1项;或完成(第3、4、5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主持完成(前2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其它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完成(前3名)列入国家部委下达的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规划设计、调查监测等项目1项,或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项,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验收、评审,取得显著效益(以审查、验收证书或评审文件为准)。

  4.完成(前2名)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规划设计、调查监测等项目2项,或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4项,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验收、评审,取得显著效益(以审查、验收证书或评审文件为准)。

  5.完成(前3名)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级科技成果主管部门成果登记或第三方

  评价,项目转让技术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或

  3年内项目转让技术交易额累计到账100万元(也可视同主持完成一项省级课题)。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际专利授权(前3名)1项;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前2名)2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项,并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项。除国际专利外,其中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应用,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7.作为前3名完成人,取得林业(农口)工程专业相关的省级以上认可的新产品1个,并得到推广应用。

  8.作为主要负责人创建了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或批准。

  9.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林业(农口)工程专业相关的专著(译著)或列入国家部委或省级计划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或不少于4个技术章节(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0.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林业(农口)工程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林业(农口)工程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林业(农口)工程专业论文2篇以上。

  11.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办采纳或国家部委办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的,或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州)委、市(州)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2项以上(以文件或批示为准)。

  12.本人的项目、课题、发明创造等研究,虽未列入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在岗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3.获全国性技能竞赛三等奖及以上1次,或省级技能竞赛二等奖及以上1次。

  14.获市厅级表彰2次。

  15.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国家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

  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6.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委县政府以上授予的先进称号或科技奖励1次。

  17.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全国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全省领先、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二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领域技术性难题,并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第二十四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表彰,能够独立主持本专业重大项目,解决较为复杂的技术难题或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科研能力强。主持研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或发表的本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公开出版或发表本专业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等。

  (三)参与过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的编制工作。主持或参与(前3名)完成1项省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推广、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规划设计等项目的实施方案论证、可行性报告的编制,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的编写。

  (四)是本行业领域的业务、技术骨干,或培养、指导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突出业绩。

  第二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工程师满5年。

  (二)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任工程师满5年。

  第二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林业(农口)工程专业高质量的工作总结,科研项目技术报告,技术推广、疑难问题解决等技术总结,工程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专利、标准、规程,研发改进的新农林机械及工具等方面的业绩成果等。

  第二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需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

  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的设计、制作和分析。确需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省市属单位中2020年及以后晋升高级工程师的人才,必须有在县及县以下对口单位累计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或获国家级科技奖励1次;或完成(前7名)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它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第2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

  4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重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完成(前5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4.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参考其他业绩;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2名)市厅级林业(农口)工程专业领域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5.其它。获县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级科技一等奖(前2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完成(第6、7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或完成(第5、6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或完成(前2名)省级重大项目子课题1项,且上述项目均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2.完成(前3名)列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计划下达的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规划设计、调查监测等项目2项或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通过省级审查、验收、评审,取得显著效益(以审查、验收证书或评审文件)。

  3.主持(前2名)完成列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计划下达的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规划设计、调查监测等项目1项,或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2项,通过市级主管部门审查、验收、评审,取得显著效益(以审查、验收证书或评审文件为准)。

  4.完成(前3名)未列入各类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级科技成果主管部门成果登记或第三方评价(以登记、评价证书为准),项目转让技术交易额累计到账30万元。

  5.完成(前3名)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6.作为前4名完成人,取得林业(农口)工程专业相关的省级以上认可的新产品1个,并得到推广应用。

  7.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前2名)1项;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前2名)1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项,其中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应用,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8.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全文发表林业(农口)工程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林业(农口)工程专业论文2篇以上。

  9.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林业(农口)工程专业专著(译著)或列入省级计划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或不少于2个技术章节(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0.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纳或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的(以文件或批示为准)。

  11.本人的项目、课题、发明创造等研究,虽未列入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难题,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2.获得省级技能竞赛三等奖及以上1次。

  13.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3次优秀等次的。

  14.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或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理事5年以上。

  15.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单位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称号或科技奖励1次。

  16.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行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

  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三十二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章

  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专业能力。能够熟悉掌握和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具备解决本专业工作的基本能力,能够胜任本职岗位工作。

  第三十五条

  技术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优秀,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难题。

  (二)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参加完成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推广、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科研推广、规划设计等项目的实施方案论证、可行性报告编制及初步设计等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三)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开展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二)中专毕业,任助理工程师满5年。

  第三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学习任务。

  第三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掌握运用一门外语,能够借助词典等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四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工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一条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获县级表彰2次,或获县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1次;或参与完成市厅级林业(农口)工程专业科研、技术推广等项目2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或参与完成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或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参与完成未列入各类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级科技成果主管部门成果登记或第三方评价(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

  2.参与完成列入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计划的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设计项目或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1项,通过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验收、评审(以审查、验收证书或评审文件为准)。

  3.参与制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4.本人获得林业(农口)工程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1项。

  5.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专业调查报告1篇。

  6.参与正式出版了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参与公开出版了本专业列入计划省级教材1部。

  7.获得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1次,或年度考核获得2次以上优秀等次的。

  8.获省级技能竞赛二等奖1次;或获得市(州)级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

  9.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1年以上;或担任省级林业(农口)工程专业学会主要领导职务2年以上。

  10.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1项被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获得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

  11.在省级林业(农口)工程专业技能竞赛中获三等奖1次,或获市级林业(农口)工程专业技能竞赛中获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学术成果突出,是单位公认的业务骨干,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四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四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四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市厅级”是“市州级”和“厅级”的简称,“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厅级”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

  第四十五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

  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可破格申报正高职称,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名。

  第四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它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帮扶基层经历”包括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基层工作经历即

  可;2016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第四十七条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技能人才,继续按我省聘用制干部职称政策申报评审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符合条件可分别申报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称。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原则上可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第四十八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获1项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局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四十九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一项晋升条件标准。其它条件标准计算够一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等)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

  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五十条

  本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条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篇四:甘肃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

  

  帮扶资金申请8则

  (篇一)

  县扶贫办:

  根据《**县“6+5”产业扶贫三年行动工作方案补充意见》的规定,经正路镇人民政府申请,并对该产业组织人员初验后,根据与83户建档立卡户签订的产业扶贫入股合作协议,共计130万元用于贫困户发展产业。同意按产业总扶持资金的30%(39万元)作为前期费用预拨给喜泉镇贫困户所在村的经济合作社。

  请审阅,如无不妥,请审批。

  (篇二)

  县农办(扶贫办):

  根据《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产业帮扶项目补助工作操作细则的通知》(云扶办〔**〕7号)文件精神,经农户申报、村委会和住村干部初审、乡政府审核,且公示无异议。我乡第一批低收入农户(小农生产示范户)产业帮扶补助共计10户,项目全部验收合格,需补助资金7469元。恳请县农办(扶贫办)给予资金拨付。

  (篇三)

  **中医药大学:

  自**年来,贵校同我镇建立了良好的结对帮扶关系,下派8位农村工作指导员及提供的帮扶资金,有力推动了大盘镇社会经济发展、党群组织建设、乡村文化繁荣。**年大盘镇紧紧把握统筹基调,开展“全域十美”建设,创建“美丽庭院”,发展共享农屋,加快乡村振兴建设。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镇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小盘村的乡村振兴建设,努力开创美丽乡村新面貌,特申请贵校拨付**年度帮扶资金

  (项目附后),我镇将认真按照“经费到位、项目落实、目标明确”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充分发挥效益,确保发挥每一分钱的作用。特此报告。

  (篇四)

  区人民政府:

  根据**年6月13日区委常委会议纪要精神和《**区**—2020年驻村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冷办发【**】4文件精神,区财政对每个贫困村安排10万元的帮扶经费(共310万元)到扶贫办,具体由区扶贫办将经费安排给各联系帮扶的领导,主要用于保障联系领导帮扶工作。现申请区人民政府拨付贫困村专项帮扶资金叁佰壹拾万元整(¥:3100000.00)。

  **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篇五)

  县扶贫办:

  根据《关于下达**年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队经费的通知》(甘财农[**]6号)及《关于下达**年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队经费的函》(景财农函[**]5号)文件精神,我镇共有贫困村6个,贫困村驻村工作队经费共计7**元,我镇将严格按照《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财农[**]41号)和《关于进一步强化驻村帮扶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加强管理,及时报销。现申请拨付**年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队经费7**元,望贵局批准。

  特此报告

  (篇六)

  县政府:

  为进一步盘活**对口帮扶资金,创新共建思路,丰富共建内

  涵,提升共建水平,实现双向互动、彼此促进、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保证结对共建活动持续有效开展。我局计划从历年对口帮扶资金中解决**县消防大队体能训练馆室内训练塔建设、唐谷镇青迈村软弱涣散村整顿、唐谷镇人大会议室扩建等缺口资金36.4万元,其中:**县消防大队体能训练馆室内训练塔建设缺口20万元、唐谷镇青迈村软弱涣散村整顿缺口13万元、唐谷镇人大会议室扩建缺口3.4万元,妥否,请批示。

  **县发展和改革局

  (篇七)

  市财政局:

  根据**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年市本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的请示》(吴扶发〔**〕13号)的安排,现申请划拨资金1600万元,用于以下几项扶贫工作:

  一、扶贫产业发展担保基金500万元。

  用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项目的担保融资,由市现代农业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具体实施。

  二、注册资本金400万元。

  支持市现代农业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发展壮大,为全市现代农业发展和脱贫攻坚提供融资支持。

  三、“扶贫保”项目补助资金350万元。

  支持各县(市、区)继续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扶贫保”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和大病医疗补充保险两项基础性保险。

  四、安排“扶贫车间”、资产收益扶贫等创新项目引导补助

  资金300万元。

  用于引导支持各县(市、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和盐同红交界处集中连片贫困区建设发展一批精准度高、带动性强、增收效益突出、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项目补助。

  五、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重点工作经费50万元

  主要用于开展八项重点工作。一是针对全市脱贫攻坚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开展专项调研、督查等工作经费;二是召开脱贫攻坚各类专项会议工作经费;三是对接社会帮扶、闽宁协作、央企帮扶工作;四是加强对驻村帮扶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工作;五是用于脱贫攻坚政策、典型经验等宣传工作;六是开展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年活动;七是举办“10.17”扶贫日系列活动;八是其他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专项活动经费。

  (篇八)

  区卫健委:

  乌石镇清溪村坐落于我镇西北部,全村总地域面积55.25平方公里,总人口1800余人,是一个集山区、库区、革命老区为一体的省级贫困村,村集体经济基础薄弱。截至目前,全村建档立卡贫困户55户、108人,困难群众较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工作部署,近年来,该村每年投入大量人力和财力用于解决贫困户在“两不愁、三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尤其是今年以来,帮助贫困户在省、市、区住院看病所产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其他不可报销的费用近4万元,导致该村日常工作运转经济压力较大。

  为缓解该村资金紧张现状,确保村务工作正常运转,从而为2020年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夯实基础,特申请贵单位给予该村3万元资金帮扶。

  特此报告

篇五:甘肃省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选派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5.07.062015.07.06甘卫办函〔2015〕369号

  机关工作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关于选派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的通知

  甘卫办函〔2015〕369号

  各联村联户组、配合单位:

  根据省委农工办、省扶贫办《关于全省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队力量整合和加强管理的实施办法》要求,经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选派徐晓辉等19名同志担任委双联行动19个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同时兼任所在乡镇卫生院业务院长和村党支部第一副书记(有关任命事宜由委人事处和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协商办理)。如联系贫困村调整,帮扶工作队队长随之到调整后的贫困村任职。帮扶工作队队长任职时间1年以上。

  请各联村联户组及时将名单报送各省直组长单位。

  附件: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名单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6日

  附件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名单

  姓

  名性别年龄现

  任

  职

  务任现职时间政治面貌联

  系

  方

  式帮

  扶

  单

  位徐晓辉男48省疾控中心科长2009.03中共党员135****4800渭源县莲峰镇元明村杨建军男39省疾控中心党办主任2012.12中共党员181****7786渭源县莲峰镇选道村田国庆男34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计划生育综合监督科科长2015.02中共党员139****3309静宁县城川乡冯局村夏

  飞男35省保健局副局长2014.10中共党员139****1947静宁县城川乡陈马村郭

  泰男41省卫计委中医局副调研员2014.09中共党员136****5560静宁县细巷乡中华村魏鸿宇男59省肿瘤医院对外联络办主任2013.01中共党员138****1151静宁县细巷乡朱张村吴得海男32省疾控中心监察室主任2015.01中共党员189****8218景泰县芦阳镇寺梁村严志科男32省卫计委基层指导处主任科员2015.02中共党员151****1297景泰县芦阳镇城北村陈沛林男57省计生协项目管理处处长2014.08中共党员138****8664卓尼县阿子滩乡阿子滩村何京战男50省计划生育培训中心副主任2006.01中共党员139****1549卓尼县阿子滩乡板藏村刘伯荣男42省卫计委政法处副处长2012.03中共党员139****1251临洮县衙下集镇洛家窑村宋

  鹏男33省卫生监督局人事科副主任科员2010.12中共党员138****0961临洮县衙下集镇民联村田

  瑜女45省第二人民医院影像中心亚学科主任医师2014.06中共党员135****3340玛曲县尼玛镇扎西乐民新村王振华男42省卫计委妇幼处副处长2009.12中共党员131****5260和政县新庄乡将台村田文华男45省卫计委爱卫办主任科员2010.10中共党员139****8503和政县新庄乡前进村狄海英男46省卫生学校招办主任2004.01中共党员130****1978镇原县临泾乡祁庙村庞成思男38省红十字会主任科员2009.12中共党员139****5171镇原县临泾乡石羊村张建伟男59省血液中心党委书记2012.03中共党员138****6927徽县永宁镇泰佰村张生杰男33省紧急救援中心党办主任2011.11中共党员139****3858徽县城关镇石佛村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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