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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党员违法如何通报(8篇)

发布时间:2024-10-24 09:00:03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党员违法如何通报

  

  党员违纪通报

  违纪即违反纪律,意指违犯了纪律、违反了规则等有约束力的行为,或是违反了有关章程。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党员违纪通报,供大家参考!

  党员违纪通报范文一

  案件一:张祖贤玩忽职守、受贿案及何荣富等人渎职案

  张祖贤,男,中共党员,原开发区(白洋街道)国土资源工作负责人。

  何荣富,男,中共党员,现开发区(白洋街道)国土管理员。

  马明迭,男,中共党员,现开发区(白洋街道)国土管理员。

  项荣广,男,中共党员,原武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科长。

  根据国家土地监察上海局通报,经县纪委会同县检察院依法查明:张祖贤在任开发区(白洋街道)国土资源工作负责人期间,未能及时发现武义南方萤石化工有限公司在开发区(白洋街道)上邵村地块违建及毁坏耕地行为,且两次接受该公司宴请,收受公司贿送购物卡及名酒等财物。同时,授意何荣富、马明迭在审核公司报批材料中给予方便。县国土资源局原行政审批科科长项荣广在审核国土所上报材料时,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该公司虚假临时用地申请获得批准。

  2016/1张祖贤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和受贿错误,何荣富、马明迭、项荣广的行为已构成渎职错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2013年11月18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祖贤开除党籍处分;2014年1月21日,经白洋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何荣富、马明迭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4年1月23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项荣广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3年11月22日,张祖贤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案件二:邵桂滥用职权案

  邵桂,男,现武义县林业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

  经查:2013年1月,邵桂在明知俞源乡黄家里村村民潘某未经审批、无证砍伐村内两棵挂牌古树的情况下,非但不予制止,反而提供便利,帮助联系吊车与采伐工人,致使古树被滥伐。

  邵桂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错误并已涉嫌犯罪,2013年11月26日,县监察局将其移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目前正在侦查之中。

  案件三:芦生武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

  芦生武,男,中共党员,原武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经查:2013年5月22日20时10分许,芦生武酒后驾2016/1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行为属醉酒驾驶。

  芦生武的行为已构成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错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芦生武开除党籍处分。2013年10月24日,芦生武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1月27日,芦生武被开除公职。

  案件四:谢子阳等串标案

  谢子阳,男,中共党员,原第十五届县人大代表,原武义县熟溪街道大坤头村党支部书记。

  吴勇军,男,中共党员,武义县王宅镇要巨村人。

  费妙祥,男,中共党员,原第十五届县人大代表,原武义县王宅镇吴山下村党支部书记。

  经查:2011年11月,在武义县履坦镇白鹭溪堤防加固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谢子阳、吴勇军借用外地多家公司资质,经事先共谋,采用集中统一安排报价的方法中标。中标后,参与串标的人每挂靠一家公司分得2.73万元,谢子阳分得8.19万元,吴勇军分得5.46万元。

  012年6月,在武义县明招路拓宽工程(塘里至永武一线)招投标过程中,费妙祥借用外地多家公司资质,参与该工程的投标。经多人事先共谋,采用统一报价,拉高一次平均值,2016/1淘汰其余参与招投标的公司,使安排的公司进入二次投标的方式实行串通投标。中标后,费妙祥分得24.4万元。

  谢子阳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错误,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2013年7月20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给予谢子阳、吴勇军和费妙祥开除党籍的处分。2013年7月22日,经法院判决,谢子阳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罚金18万;费妙祥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罚金24万;吴勇军被判处罚金10万。2013年3月20日,经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研究,决定暂停谢子阳、费妙祥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职务。

  案件五:邹伟兴私分国有资产案

  邹伟兴,男,中共党员,原武义县招投标交易中心主任兼党支部书记。

  经查:2009年6月3日,武义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委托杭州某软件公司免费开发武义县建设工程商务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邹伟兴私下与该公司工作人员陶某、高某约定,项目完成后,由武义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向需使用评标系统的每个项目投标人收取200元/张的光盘费,软件公司、交易中心、中介机构按4:4:2分成。交易中心应得分成暂挂软件公司账户。

  011年6月至2012年年底,交易中心先后将本单位职工2016/1去湖南韶山衡山岳阳的旅游费用15011元、去宁波绍兴的旅游费用9306元、职工春节福利福泰隆购物卡3万元及田歌公司礼品券5200元,从交易中心暂挂杭州软件公司账户上的光盘费分成中予以支付,共计私分国有资产59517元。

  邹伟兴作为交易中心主任,对此案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错误,严重违犯党纪。鉴于案发后邹伟兴主动交待问题,认错态度较好,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14年1月29日,经县纪委常委会和监察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邹伟兴同志撤销武义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党支部书记、武义县招投标交易中心主任职务的处分。

  案件六:项素珍贪污案

  项素珍,女,中共党员,原王宅镇妇联主席。经查:2012年10月,项素珍利用职务之便,将未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女儿邵某列入以奖代补名单,并于2013年4月骗领来料加工奖补资金人民币2000元。事发后,项素珍将以上款项退出。

  项素珍的行为已构成贪污错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2013年12月19日,经王宅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项素珍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案件七:王伟强等人失职案

  2016/1王伟强,男,中共党员,现任武义县环保局党组成员、环境保护监测站站长。

  邹勇平,男,原武义县环保局生态办副主任。2013年9月25日,浙江卫视《新闻联播》曝光了我县泉溪镇湖沿村电镀厂偷排污水,县环保局24小时值班热线无人接听等情况。经查:县环保局内部管理不严,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致使“9.25”污水偷排事件未能得到及时查处,社会影响恶劣。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以及《浙江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之规定,2013年9月26日,经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县环保局通报批评,给予分管领导王伟强同志行政警告处分,并责成环保局党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013年10月16日,经县环保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值班组长邹勇平免职处理,给予值班组人员雷恺芝、徐新达、徐璐、朱秀清口头效能告诫。

  案件八:丁子林违规收受礼金案

  丁子林,男,中共党员,现任泉溪镇党委委员。

  根据群众举报,经查:2013年12月4日,丁子林为儿子丁某和儿媳吴某举办婚宴,违规收受下属、管理对象及村干部礼金9700元,且未及时履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2016/1告制度。

  鉴于事发后丁子林认识错误深刻,自觉退还收受礼金,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014年1月29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丁子林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案件九:徐建平滥用职权案

  徐建平,男,中共党员,原武义县公安局壶山派出所副所长。

  经查:2010年11月15日晚,徐建平在处理三角店好又多超市哄抢事件中,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超市内物品被他人哄抢;2011年1月10日,徐建平又未经合法程序,违规拍卖、处理超市货物。并引发超市老板郑某的父亲多次到北京等地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徐建平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2013年11月25日,经县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徐建平同志行政记过处分;2013年11月26日,经县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免去徐建平壶山派出所副所长职务。

  党员违纪通报范文二

  近年来,涉及农村党员的违纪违法案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特别是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老三位”违犯党2016/1纪法律,已经成为农村腐败案件的主体。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聚焦“群众身边的腐败”,先后查办了一批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现将8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原富锦市向阳川镇孟家岗村会计胡景秀、村党支部书记张庆才、村委会主任李发贪污案。2013年,胡景秀、张庆才和李发等三人,利用协助政府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职务便利,骗取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用于各自家庭生活。其中,胡景秀分得3.9万余元,张庆才分得4000余元,李发分得7000余元。2014年12月,富锦市人民法院认定该三人犯贪污罪,判处胡景秀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张庆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李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5年4月,富锦市纪委给予该三人开除党籍处分。

  .原富锦市向阳川镇正和村会计相贵福、村委会主任李广海贪污案。2012年至2013年,相贵福、李广海等二人,在受政府委托协助从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骗取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用于个人生活。其中,相贵福分得4.1万元,李广海分得1万元。2014年12月,富锦市人民法院认定该二人犯贪污罪,判处相贵福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四年;判处李广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5年5月,富锦市纪委给予该二人开除党籍处分。

  .原同江市临江镇合兴村党支部书记刘淑芹贪污案。2013年,刘淑芹在协助阳光农业保险公司办理种植业国家惠农政2016/1策保险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不具备投保条件的547亩土地进行投保,骗取国家惠农政策理赔款6万余元,用于个人生活支出。2014年11月,同江市人民法院认定刘淑芹犯贪污罪,并综合考虑其存在自首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同年11月,同江市纪委给予刘淑芹开除党籍处分。

  .原同江市街津口乡卫垦村党支部书记原永侦、村委会主任张海军、村会计张永贵挪用公款案。2013年,原永侦、张海军和张永贵等三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国家惠农政策理赔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性活动。其中,原永侦挪用公款123万余元,张海军挪用公款112万余元,张永贵挪用公款10万余元。2014年11月,同江市人民法院认定该三人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原永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张海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张永贵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年11月,同江市纪委给予该三人开除党籍处分。

  .原桦南县梨树乡永远村党支部书记鲁宝义、村会计李淑华、村委会主任刘学生、乡经管站出纳员郭冬梅贪污案。2013年,鲁宝义、李淑华、刘学生、郭冬梅等四人,利用职务便利,有分有合,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国家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其中,鲁宝义分得1.4万余元,李淑华分得2000余元,刘学生分得2000元,均被用于日常生活支出。20142016/1年8月,桦南县人民法院认定该四人犯贪污罪,判处鲁宝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李淑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郭冬梅、刘学生免予刑事处罚。2014年9月,桦南县纪委给予鲁宝义、李淑华、刘学生、郭冬梅等四人开除党籍处分。

  .原桦南县明义乡前合发村党支部书记卢凤友职务侵占案。2008年11月至2011年10月,卢凤友在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将本村耕地承包款7.5万余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生活支出。2015年3月,桦南县人民法院认定卢凤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年3月,桦南县纪委给予卢凤友开除党籍处分。

  .原桦川县新城镇中伏村会计贾树军贪污案。2008年至2011年,贾树军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家土地补贴、粮食补贴共计7000余元。2014年4月,桦川县人民法院认定贾树军犯贪污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5年2月,桦川县纪委给予贾树军开除党籍处分。

  .原郊区长青乡兴家村党支部书记史金、村会计付长福、村委会主任方士海、村民吴正民贪污案。2006年至2009年,史金、付长福、方士海等三人,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村民吴正民,将林地以他人名义虚报成新增粮地面积330亩,共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5.万余元。2014年11月,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认定该四人犯贪污罪,判处吴正民有期徒刑三年,缓2016/1刑四年;判处史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付长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方士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5年5月,郊区纪委给予该四人开除党籍处分。

  以上通报的8起典型案件表明,在党和政府不断加大“三农”扶持力度、众多支农惠农资金用于“三农”的同时,被农村党员干部在中间环节予以截留、挪用、侵占、贪污等现象屡禁不绝,“雁过拔毛、中饱私囊”的事情时有发生,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影响了村级党组织威信,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破坏了农村社会稳定。

  为坚决遏制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频发态势,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从严查办、形成震慑,又要多策并举、标本兼治,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惩处”相结合,进一步净化我市农村发展环境。

  一、严格教育,促进其廉洁自律。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农村党员、特别是新任职农村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纳入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大格局之中,明确方法、步骤、措施和要求,定期开展集中培训和分批轮训。同时,要强化评估教育效果的硬性要求,设定量化检验标准,促进其真学、牢记、严守。

  二、严明制度,规范其廉洁自律。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村级事务决策机制,凡涉及农村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事先征求群众的意见建议。认真执201611/1行村级财务公开制度,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和程序,必须严格遵循规定,防止搞形式、走过场。乡镇党委、纪工委要严格落实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对农村党员干部应实行任前谈话、提醒谈话、信访谈话和诫勉谈话等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露头就打。同时,进一步明确乡镇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本地农村党员干部如多人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应追究其领导责任。

  三、严密监督,要求其廉洁自律。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选举的干部必须对村民负责,广大村民是监督主体。要认真落实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作用,让农村党员干部时时处处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中。要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解释、及时处理、及时公布,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同时,进一步发挥“阳光村务工程”的监督平台作用,让农村干部行使权力在网上“全透明”“晒清单”,最大限度地压缩寻租空间。

  四、严厉惩处,责令其廉洁自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有腐必反、有乱必纠”原则,重点盯紧土地征用、退耕还林、扶贫救灾、良种补贴等上级拨款和补偿费用的发放环节,对农村党员干部虚报、冒领、截留、套取国家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重典治乱、重拳出击,发现一起、核实一起、查处一起,毫不手软、决不姑息。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201612/1点名通报,形成持续高压态势,为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政治和法制环境。

  党员违纪通报范文三12月16日,晋城市纪委通报了近期查处的10起典型违纪案件,13名乡村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阳城县固隆乡一副乡长被撤职。

  16日通报的10起典型违纪案件,主要是发生在农村土地征用出租、民主决策不规范不到位以及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

  晋城市纪委重申:农村基层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党章》、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村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引以为戒,吸取教训,牢固树立为群众服务的理念,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切实廉洁履职。要以“廉洁乡村、制度乡村”建设为契机,从严要求自己,真正成为让人民群众放心满意,引领人民群众走向富裕的带头人。

  查处的10起典型违纪案件为:

  1、阳城县固隆乡副乡长张某挪用公款案。

  经查,张某在2002年至2011年任西交乡副乡长、河北镇副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截留挪用6个村世行项目资金计41200元,存入个人工资卡,将利息占为己有,构成挪用公款行为;擅自将世行专项资金68160元借给他人和自己使用,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本人长期借用某贫困村1000元集体资金未还,构成借用资金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201613/1律处分条例》第126条、第94条、第116条和第25条之规定,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第24条之规定,经阳城县纪委常委会议、县监察局局务会议研究,并报阳城县县委常委会议2013年10月14日同意,决定给予张某留党察看二年处分,依法撤销其固隆乡副乡长职务。

  、泽州县南村镇裴圪塔村党支部书记贾某、村委主任裴某挪用集体资金、失职渎职案。

  经查,该二人任职期间,对某企业及32户村民建房违法占地共计21.66亩,分别负有重要和主要领导责任,构成失职渎职行为。另外,贾某2008年3月私自做主将100000元公款借给他人还贷款使用,构成挪用集体资金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第99条之规定,经泽州县纪委2013年10月18日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裴圪塔村党支部书记贾某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给予裴圪塔村村委主任裴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泽州县李寨乡冯沟村党支部书记樊某违反组织纪律案。

  经查,该村党支部在确定陈某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及发展为预备党员过程中,未按组织程序召开相关会议,而是由其当村会计的父亲陈某某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补写了推荐为优秀村民、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会议记录。樊某作为党支部书记构成违反组织纪律行为,应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6条规定,201614/1经李寨乡党委2013年9月5日会议研究,决定取消陈某中共预备党员资格,给予冯沟村党支部书记樊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该村会计陈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高平市河西镇宰李村原村委主任孙某贪污供应煤款案。

  经查,2009年冬,孙在协助河西镇政府供应村民取暖煤过程中,将1016吨供应煤以每吨380元的价格变卖,得款386080元,除支付供煤款、上交村委及用于公务支出外,将余款30326元占为己有,构成贪污行为。经中共高平市纪委2013年10月15日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宰李村原村委主任孙某开除党籍处分。

  、高平市陈区镇姬兴庄村党支部书记姬某侵占集体资金案。

  经查,姬某在任职期间,采取少支多报、重复报销等手段侵占集体资金8160元,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5条规定,经高平市陈区镇党委2013年9月26日会议研究并报高平市纪委批准,决定给予姬兴庄村党支部书记姬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阳城县东冶镇高石村村委主任王某失职案。

  经查,2011年在实施街巷道路硬化工程中,王作为村委主任、工程总负责人,不顾气温下降、上级通知停工的要求而继续施工,不负责任致使工程毁损,造成49445元经济损失,应负直接责任,构成失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201615/1律处分条例》第139条规定,经东冶镇纪委2013年10月24日会议研究并报请镇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高石村村委主任王某党内警告处分。

  、陵川县秦家庄乡杨家河村村委主任冯某侵占失职案。

  经查,冯某在2012年对村集体违规乱收费乱摊派、街巷硬化工程未进行招投标及虚造资料套取上级财政资金3万元等问题上,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构成失职行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水泥、石粉等材料计370元,构成职务侵占行为;在2012年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第135条、第124条、第126条、第98条、第25条之规定,经陵川县纪委2013年10月18日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家河村村委主任冯某开除党籍处分。

  、陵川县崇文镇寨则村原党支部书记宋某违反财经纪律并违法醉驾案。

  经查,宋某在2005年12月至2012年8月期间,收取4户农户建房占地费共计2.9万元,坐收坐支,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宋某2011年9月,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第126条和第25条之规定,经陵川县纪委2013年11月1日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寨则村原党支部书记宋某开除党籍处分。

  201616/1、沁水县端氏镇金峰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闫某违反廉洁履职行为案。

  经查,闫某2009年将本村的移民并村垫土方工程590000元,承包给自己开办的公司,构成违反廉洁履职行为;2009年4月,闫某将收取某公司购土款180000元汇入个人公司账内,除将142000元用于支付村集体开支外,剩余38000元未入集体账,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2条、第126条之规定和《农村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经沁水县纪委2013年11月7日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金峰村党支部书记闫某留党察看二年处分,责令其辞去村委主任职务,收缴违纪所得。

  10、沁水县柿庄镇下泊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张某、村委副主任豆某、村财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王某违反财经纪律案。

  经查,该村支部书记张某2011年至2012年向村施工的煤层气企业收取井场协调费324000元,除上交村委和支付村民冯某协调工资305000元外,将剩余19000元由其长期保管;村委副主任豆某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向在村施工的井队收取协调费126000元由其长期保管;村财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王某2011年收取两单位占地赔偿款和施工协调费149423元,除支付村民外,将剩余14850元长期保管,其三20161/1人均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6条之规定,经沁水县纪委2013年11月7日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下泊村党支部书记张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村委副主任豆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村财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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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党员违法如何通报

  

  党员违纪通报范文

  党员违纪通报一般包括哪些内容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党员违纪通报范文3篇,欢迎大家阅读。

  党员违纪通报范文一

  案件一:张祖贤玩忽职守、受贿案及何荣富等人渎职案

  张祖贤,男,中共党员,原开发区(白洋街道)国土资源工作负责人。

  何荣富,男,中共党员,现开发区(白洋街道)国土管理员。

  马明迭,男,中共党员,现开发区(白洋街道)国土管理员。

  项荣广,男,中共党员,原武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科长。

  根据国家土地监察上海局通报,经县纪委会同县检察院依法查明:张祖贤在任开发区(白洋街道)国土资源工作负责人期间,未能及时发现武义南方萤石化工有限公司在开发区(白洋街道)上邵村地块违建及毁坏耕地行为,且两次接受该公司宴请,收受公司贿送购物卡及名酒等财物。同时,授意何荣富、马明迭在审核公司报批材料中给予方便。县国土资源局原行政审批科科长项荣广在审核国土所上报材料时,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该公司虚假临时用地申请获得批准。

  张祖贤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和受贿错误,何荣富、马明迭、项荣广的行为已构成渎职错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2013年11月18日,经县纪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祖贤开除党籍处分;2014年1月21日,经白洋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何荣富、马明迭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4年1月23日,经县纪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项荣广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3年11月22日,张祖贤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案件二:邵桂滥用职权案

  邵桂,男,现武义县林业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

  经查:2013年1月,邵桂在明知俞源乡黄家里村村民潘某未经审批、无证砍伐村内两棵挂牌古树的情况下,非但不予制止,反而提供便利,帮助联系吊车与采伐工人,致使古树被滥伐。

  邵桂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错误并已涉嫌犯罪,2013年11月26日,县监察局将其移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目前正在侦查之中。

  案件三:芦生武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

  芦生武,男,中共党员,原武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经查:2013年5月22日20时10分许,芦生武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行为属醉酒驾驶。

  芦生武的行为已构成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错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经县纪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芦生武开除党籍处分。2013年10月24日,芦生武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1月27日,芦生武被开除公职。

  案件四:谢子阳等串标案

  谢子阳,男,中共党员,原第十五届县人大代表,原武义县熟溪街道大坤头村党支部书记。

  吴勇军,男,中共党员,武义县王宅镇要巨村人。

  费妙祥,男,中共党员,原第十五届县人大代表,原武义县王宅镇吴山下村党支部书记。

  经查:2011年11月,在武义县履坦镇白鹭溪堤防加固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谢子阳、吴勇军借用外地多家公司资质,经事先共谋,采用集中统一安排报价的方法中标。中标后,参与串标的人每挂靠一家公司分得2.73万元,谢子阳分得8.19万元,吴勇军分得5.46万元。

  2012年6月,在武义县明招路拓宽工程(塘里至永武一线)招投标过程中,费妙祥借用外地多家公司资质,参与该工程的投标。经多人事先共谋,采用统一报价,拉高一次平均值,淘汰其余参与招投标的公司,使安排的公司进入二次投标的方式实行串通投标。中标后,费妙祥分得24.4万元。

  谢子阳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错误,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2013年7月20日,经县纪委会研究,给予谢子阳、吴勇军和费妙祥开除党籍的处分。2013年7月22日,经法院判决,谢子阳被判处拘

  役5个月,缓刑8个月,罚金18万;费妙祥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罚金24万;吴勇军被判处罚金10万。2013年3月20日,经县第十五届人大会第十次会议研究,决定暂停谢子阳、费妙祥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职务。

  案件五:邹伟兴私分国有资产案

  邹伟兴,男,中共党员,原武义县招投标交易中心主任兼党支部书记。

  经查:2009年6月3日,武义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委托杭州某软件公司免费开发武义县建设工程商务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邹伟兴私下与该公司工作人员陶某、高某约定,项目完成后,由武义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向需使用评标系统的每个项目投标人收取200元/张的光盘费,软件公司、交易中心、中介机构按4:4:2分成。交易中心应得分成暂挂软件公司账户。

  2011年6月至2012年年底,交易中心先后将本单位职工去湖南韶山衡山岳阳的旅游费用15011元、去宁波绍兴的旅游费用9306元、职工春节福利福泰隆购物卡3万元及田歌公司礼品券5200元,从交易中心暂挂杭州软件公司账户上的光盘费分成中予以支付,共计私分国有资产59517元。

  邹伟兴作为交易中心主任,对此案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错误,严重违犯党纪。鉴于案发后邹伟兴主动交待问题,认错态度较好,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14年1月29日,经县纪委会和监察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邹伟兴同志撤销武义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党支部书记、武义县招投标交易中心主任职务的处分。

  案件六:项素珍贪污案

  项素珍,女,中共党员,原王宅镇妇联主席。经查:2012年10月,项素珍利用职务之便,将未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女儿邵某列入以奖代补名单,并于2013年4月骗领来料加工奖补资金人民币2000元。事发后,项素珍将以上款项退出。

  项素珍的行为已构成贪污错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2013年12月19日,经王宅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项素珍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案件七:王伟强等人失职案

  王伟强,男,中共党员,现任武义县环保局党组成员、环境保护监测站站长。

  邹勇平,男,原武义县环保局生态办副主任。2013年9月25日,浙江卫视《新闻联播》曝光了我县泉溪镇湖沿村电镀厂偷排污水,县环保局24小时值班热线无人接听等情况。经查:县环保局内部管理不严,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致使“9.25”污水偷排事件未能得到及时查处,社会影响恶劣。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以及《浙江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之规定,2013年9月26日,经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县环保局通报批评,给予分管领导王伟强同志行政警告处分,并责成环保局党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013年10月16日,经县环保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值班组长邹勇平免职处理,给予值班组人员雷恺芝、徐新达、徐璐、朱秀清口头效能告诫。

  案件八:丁子林违规收受礼金案

  丁子林,男,中共党员,现任泉溪镇党委委员。

  根据群众举报,经查:2013年12月4日,丁子林为儿子丁某和儿媳吴某举办婚宴,违规收受下属、管理对象及村干部礼金9700元,且未及时履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鉴于事发后丁子林认识错误深刻,自觉退还收受礼金,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014年1月29日,经县纪委会研究,决定给予丁子林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案件九:徐建平滥用职权案

  徐建平,男,中共党员,原武义县公安局壶山派出所副所长。

  经查:2010年11月15日晚,徐建平在处理三角店好又多超市哄

  抢事件中,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超市内物品被他人哄抢;2011年1月10日,徐建平又未经合法程序,违规拍卖、处理超市货物。并引发超市老板郑某的父亲多次到北京等地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徐建平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2013年11月25日,经县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徐建平同志行政记过处分;2013年11月26日,经县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免去徐建平壶山派出所副所长职务。

  党员违纪通报范文二

  近年来,涉及农村党员的违纪违法案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特别是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老三位”违犯党纪法律,已经成为农村腐败案件的主体。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聚焦“群众身边的腐败”,先后查办了一批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现将8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原富锦市向阳川镇孟家岗村会计胡景秀、村党支部书记张庆才、村委会主任李发贪污案。2013年,胡景秀、张庆才和李发等三人,利用协助政府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职务便利,骗取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用于各自家庭生活。其中,胡景秀分得3.9万余元,张庆才分得4000余元,李发分得7000余元。2014年12月,富锦市人民法院认定该三人犯贪污罪,判处胡景秀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张庆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李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5年4月,富锦市纪委给予该三人开除党籍处分。

  2.原富锦市向阳川镇正和村会计相贵福、村委会主任李广海贪污案。2012年至2013年,相贵福、李广海等二人,在受政府委托协助从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骗取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用于个人生活。其中,相贵福分得4.1万元,李广海分得1万元。2014年12月,富锦市人民法院认定该二人犯贪污罪,判处相贵福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四年;判处李广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5年5月,富锦市纪委给予该二人开除党籍处分。

  3.原同江市临江镇合兴村党支部书记刘淑芹贪污案。2013年,刘

  淑芹在协助阳光农业保险公司办理种植业国家惠农政策保险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不具备投保条件的547亩土地进行投保,骗取国家惠农政策理赔款6万余元,用于个人生活支出。2014年11月,同江市人民法院认定刘淑芹犯贪污罪,并综合考虑其存在自首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同年11月,同江市纪委给予刘淑芹开除党籍处分。

  4.原同江市街津口乡卫垦村党支部书记原永侦、村委会主任张海军、村会计张永贵挪用公款案。2013年,原永侦、张海军和张永贵等三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国家惠农政策理赔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性活动。其中,原永侦挪用公款123万余元,张海军挪用公款112万余元,张永贵挪用公款10万余元。2014年11月,同江市人民法院认定该三人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原永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张海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张永贵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年11月,同江市纪委给予该三人开除党籍处分。

  5.原桦南县梨树乡永远村党支部书记鲁宝义、村会计李淑华、村委会主任刘学生、乡经管站出纳员郭冬梅贪污案。2013年,鲁宝义、李淑华、刘学生、郭冬梅等四人,利用职务便利,有分有合,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国家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其中,鲁宝义分得1.4万余元,李淑华分得2000余元,刘学生分得2000元,均被用于日常生活支出。2014年8月,桦南县人民法院认定该四人犯贪污罪,判处鲁宝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李淑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郭冬梅、刘学生免予刑事处罚。2014年9月,桦南县纪委给予鲁宝义、李淑华、刘学生、郭冬梅等四人开除党籍处分。

  6.原桦南县明义乡前合发村党支部书记卢凤友职务侵占案。2008年11月至2011年10月,卢凤友在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将本村耕地承包款7.5万余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生活支出。2015年3月,桦南县人民法院认定卢凤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年3月,桦南县纪委给予卢凤友开除党籍处分。

  7.原桦川县新城镇中伏村会计贾树军贪污案。2008年至2011年,贾树军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家土地补贴、粮食补贴共计7000余元。

  2014年4月,桦川县人民法院认定贾树军犯贪污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5年2月,桦川县纪委给予贾树军开除党籍处分。

  8.原郊区长青乡兴家村党支部书记史金、村会计付长福、村委会主任方士海、村民吴正民贪污案。2006年至2009年,史金、付长福、方士海等三人,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村民吴正民,将林地以他人名义虚报成新增粮地面积330亩,共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5.4万余元。2014年11月,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认定该四人犯贪污罪,判处吴正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史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付长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方士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5年5月,郊区纪委给予该四人开除党籍处分。

  以上通报的8起典型案件表明,在党和政府不断加大“三农”扶持力度、众多支农惠农资金用于“三农”的同时,被农村党员干部在中间环节予以截留、挪用、侵占、贪污等现象屡禁不绝,“雁过拔毛、中饱私囊”的事情时有发生,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影响了村级党组织威信,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破坏了农村社会稳定。

  为坚决遏制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频发态势,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从严查办、形成震慑,又要多策并举、标本兼治,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惩处”相结合,进一步净化我市农村发展环境。

  一、严格教育,促进其廉洁自律。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农村党员、特别是新任职农村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纳入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大格局之中,明确方法、步骤、措施和要求,定期开展集中培训和分批轮训。同时,要强化评估教育效果的硬性要求,设定量化检验标准,促进其真学、牢记、严守。

  二、严明制度,规范其廉洁自律。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村级事务决策机制,凡涉及农村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事先征求群众的意见建议。认真执行村级财务公开制度,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和程序,必须严格遵循规定,防止搞形式、走过场。乡镇党委、纪工委要严格落实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对农村党员干部应实行任前谈话、提醒谈话、信访谈话和诫勉谈话等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露头就打。同时,进一步明确乡镇

  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本地农村党员干部如多人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应追究其领导责任。

  三、严密监督,要求其廉洁自律。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选举的干部必须对村民负责,广大村民是监督主体。要认真落实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作用,让农村党员干部时时处处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中。要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解释、及时处理、及时公布,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同时,进一步发挥“阳光村务工程”的监督平台作用,让农村干部行使权力在网上“全透明”“晒清单”,最大限度地压缩寻租空间。

  四、严厉惩处,责令其廉洁自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有腐必反、有乱必纠”原则,重点盯紧土地征用、退耕还林、扶贫救灾、良种补贴等上级拨款和补偿费用的发放环节,对农村党员干部虚报、冒领、截留、套取国家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重典治乱、重拳出击,发现一起、核实一起、查处一起,毫不手软、决不姑息。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点名通报,形成持续高压态势,为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政治和法制环境。

  党员违纪通报范文三

  12月16日,晋城市纪委通报了近期查处的10起典型违纪案件,13名乡村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阳城县固隆乡一副乡长被撤职。

  16日通报的10起典型违纪案件,主要是发生在农村土地征用出租、民主决策不规范不到位以及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

  晋城市纪委重申:农村基层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党章》、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村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引以为戒,吸取教训,牢固树立为群众服务的理念,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切实廉洁履职。要以“廉洁乡村、制度乡村”建设为契机,从严要求自己,真正成为让人民群众放心满意,引领人民群众走向富裕的带头人。

  查处的10起典型违纪案件为:

  1、阳城县固隆乡副乡长张某挪用公款案。

  经查,张某在2002年至2011年任西交乡副乡长、河北镇副镇长

  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截留挪用6个村世行项目资金计41200元,存入个人工资卡,将利息占为己有,构成挪用公款行为;擅自将世行专项资金68160元借给他人和自己使用,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本人长期借用某贫困村1000元集体资金未还,构成借用资金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6条、第94条、第116条和第25条之规定,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第24条之规定,经阳城县纪委会议、县监察局局务会议研究,并报阳城县县委会议2013年10月14日同意,决定给予张某留党察看二年处分,依法撤销其固隆乡副乡长职务。

  2、泽州县南村镇裴圪塔村党支部书记贾某、村委主任裴某挪用集体资金、失职渎职案。

  经查,该二人任职期间,对某企业及32户村民建房违法占地共计21.66亩,分别负有重要和主要领导责任,构成失职渎职行为。另外,贾某2008年3月私自做主将100000元公款借给他人还贷款使用,构成挪用集体资金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第99条之规定,经泽州县纪委2013年10月18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裴圪塔村党支部书记贾某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给予裴圪塔村村委主任裴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泽州县李寨乡冯沟村党支部书记樊某违反组织纪律案。

  经查,该村党支部在确定陈某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及发展为预备党员过程中,未按组织程序召开相关会议,而是由其当村会计的父亲陈某某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补写了推荐为优秀村民、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会议记录。樊某作为党支部书记构成违反组织纪律行为,应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6条规定,经李寨乡党委2013年9月5日会议研究,决定取消陈某中共预备党员资格,给予冯沟村党支部书记樊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该村会计陈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高平市河西镇宰李村原村委主任孙某贪污供应煤款案。

  经查,2009年冬,孙在协助河西镇政府供应村民取暖煤过程中,将1016吨供应煤以每吨380元的价格变卖,得款386080元,除支

  付供煤款、上交村委及用于公务支出外,将余款30326元占为己有,构成贪污行为。经中共高平市纪委2013年10月15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宰李村原村委主任孙某开除党籍处分。

  5、高平市陈区镇姬兴庄村党支部书记姬某侵占集体资金案。

  经查,姬某在任职期间,采取少支多报、重复报销等手段侵占集体资金8160元,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5条规定,经高平市陈区镇党委2013年9月26日会议研究并报高平市纪委批准,决定给予姬兴庄村党支部书记姬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阳城县东冶镇高石村村委主任王某失职案。

  经查,2011年在实施街巷道路硬化工程中,王作为村委主任、工程总负责人,不顾气温下降、上级通知停工的要求而继续施工,不负责任致使工程毁损,造成49445元经济损失,应负直接责任,构成失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9条规定,经东冶镇纪委2013年10月24日会议研究并报请镇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高石村村委主任王某党内警告处分。

  7、陵川县秦家庄乡杨家河村村委主任冯某侵占失职案。

  经查,冯某在2012年对村集体违规乱收费乱摊派、街巷硬化工程未进行招投标及虚造资料套取上级财政资金3万元等问题上,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构成失职行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水泥、石粉等材料计370元,构成职务侵占行为;在2012年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第135条、第124条、第126条、第98条、第25条之规定,经陵川县纪委2013年10月18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家河村村委主任冯某开除党籍处分。

  8、陵川县崇文镇寨则村原党支部书记宋某违反财经纪律并违法醉驾案。

  经查,宋某在2005年12月至2012年8月期间,收取4户农户建房占地费共计2.9万元,坐收坐支,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宋某2011年9月,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第126条和第25条之规定,经陵川县纪委2013年11月1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寨则村原党支部书记宋某开除党籍处分。

  9、沁水县端氏镇金峰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闫某违反廉洁履职行为案。

  经查,闫某2009年将本村的移民并村垫土方工程590000元,承包给自己开办的公司,构成违反廉洁履职行为;2009年4月,闫某将收取某公司购土款180000元汇入个人公司账内,除将142000元用于支付村集体开支外,剩余38000元未入集体账,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2条、第126条之规定和《农村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经沁水县纪委2013年11月7日会研究,决定给予金峰村党支部书记闫某留党察看二年处分,责令其辞去村委主任职务,收缴违纪所得。

  10、沁水县柿庄镇下泊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张某、村委副主任豆某、村财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王某违反财经纪律案。

  经查,该村支部书记张某2011年至2012年向村施工的煤层气企业收取井场协调费324000元,除上交村委和支付村民冯某协调工资305000元外,将剩余19000元由其长期保管;村委副主任豆某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向在村施工的井队收取协调费126000元由其长期保管;村财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王某2011年收取两单位占地赔偿款和施工协调费149423元,除支付村民外,将剩余14850元长期保管,其三人均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6条之规定,经沁水县纪委2013年11月7日会研究,决定给予下泊村党支部书记张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村委副主任豆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村财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所得。

篇三:党员违法如何通报

  

  党员处分通报

  党员,即政党的成员,使赞同某党的纲领和政策、遵守党章、自愿加入该党的成员。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党员处分通报,供大家参考!党员处分通报范文一

  为了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利用身边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有效增强基层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现将区纪委查处的4起农村基层组织党员干部违反廉洁纪律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经查,20xx年3月至7月,淮滨村为处理吃喝招待费用,时任村党支部书记曹怀伟、村委会主任王保淮,借村实施绿化工程之机,要求绿化工程施工人郭某,为其虚开绿化工程发票金额6.219万元。后经村支两委成员曹怀伟、王保淮、副主任曹安新、报帐员兼文书高俊山、妇女主任高俊梅和民兵营长兼综治专干王殿乐6人研究,该发票在淮滨村财务上进行了报销,发票的经办人为高俊山、高俊梅、王殿乐、曹安新,审批人为王保淮,审核人为曹怀伟。案件调查期间,高俊山、王殿乐、曹安新各退缴违纪款5000元、高俊梅退缴违纪款4000元。

  另查明,高俊山违反财经管理制度,套取财政资金5.61万元未入村财务帐。在市审计局对淮滨村、夏鑫公司进行延伸审计时,高俊山在6月17日经手将5.61万元退至镇财政帐户。

  此外,20xx年1月因群众阻挠东方物探公司施工,王殿乐出面进行了调解,事后违规收受东方物探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某给付的好处费20xx元。在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时,王殿乐将20xx元违纪款退缴至公安机关。

  经20xx年3月11日八公山区纪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高俊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王殿乐党内警告处分,免予曹安新、高俊梅的党纪处分。对本案其他涉案人员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通报的违纪问题,反映出我区的农村、社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不够,少数基层党员干部作

  风不实,服务群众意识、廉洁从政意识和纪律观念不强,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基层党员干部一定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做到守纪律,讲规矩,廉洁履职,依纪依法办事。

  中共淮南市八公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3月31日

  党员处分通报范文二

  时间:20xx.7.15地点:XX村党员活动室

  主持人:XXX记录人:XXX出席人:党员等62位

  列席人:镇工作人员

  会议内容:

  主持人:今天召开党员大会主要是讨论对XXX、XXX两位党员违反计生处分。下面由支委XXX宣读中共XX村支部委员会关于XXX、XXX两位违反计生党纪处分的报告

  XXX: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村人,高中文化,XXXX年XX月XX日加入中国共产党。XXX与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XXX年XX月XX日生育第一胎男,XXXX年XX月XX日政策外生育第二胎女。属于多生育一个子女,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事实。

  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村人,大学专科文化,XXXX年XX月XX日加入中国共产党,XX党支部党员。XXX与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XXX年XX月XX日生育第一胎男,XXXX年XX月XX日政策外生育第二胎男。属于多生育一个子女,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事实。

  XXX、XXX两人身为党员,违反计生政策,其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和中共X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违反计

  划生育政策党员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经镇党委会研究,并报XXX纪委批复,决定给予XXX、XXX开除党籍处分。

  被处理人姓名及自我检查:我叫XXX,上面所说情况属实,身为党员违反计生政策,造成不良影响,本人愿意接受党纪处分。

  我叫XXX,上面所说情况属实,身为党员违反计生政策,造成不良影响,本人愿意接受党纪处分。

  党员意见摘要:主持人:现在请参会党员发表意见

  XXX:XXX、XXX两人违反计生事实清楚,建议按照文件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XXX:XXX、XXX两位身为党员,没有起模范作用,自己违反计生政策,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XXX:XXX、XXX两人作为党员没有以身作则,违反计生,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建议开除党籍处分。

  主持人:现在不一一表决,如建议XXX、XXX开除党籍处分的,请举手。

  经表决:参会党员一致建议XXX、XXX开除党籍处分。

  支部正式党员人,出席正式党员人,同意给予XXX处分人,不同意人,弃权

  人。同意给予XXX处分人,不同意人,弃权

  人。

  支部决议: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经党员举手表决,一致同意给予XXX、XXX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处分通报范文三

  各支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20xx年通过党员组织关系排查,我镇有19名经查找取得联系的失联党员(名单见附表),经党镇党委会研究决定,要求各支部开展失联党员处置工作,请各支部按照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处置失联党员,并及时上报处置意见和处置资料。

  附件:经查找取得联系的党员登记表

  中共岳阳县步仙镇委员会

  10月26日

篇四:党员违法如何通报

  

  公司纪委关于3起典型违纪违规案件的通报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两个责任”,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发挥负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公司

  “反腐倡廉无盲区”专项建设年活动中严肃查处的3起违纪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典型案件情况

  韩优波违反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案。韩优波,男,中共党员,1972年11月10日出生,1993年8月参加工作,2016年9月起任舟山港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舟山武港码头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仑矿石码头分公司、北仑第二港埠分公司党委委员。2017年1月10日晚,韩优波接受业务单位宴请并饮酒过量。宴请结束后,韩优波又接受该单位安排,到舟山某洗浴中心消费,并在包厢内接受异性按摩等服务。韩优波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降职由副部级降为正科级,同时扣奖4个月。

  柴云思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案。柴云思,男,中共党员,1969年4月11日出生,1991年8月参加工作。2012年1月至2016年7月,柴云思担任北仑第二集装箱码头分公司物流服务部经理兼党支部书记期间,指使下属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增CFS铲车、装卸工班作业量,累计多计时42730小时,多支付给浙江鑫达港务有限公司

  元劳务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柴云思受到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行政降职由正科级降为主管,扣奖6个月。同时,股份公司对北仑第二集装箱码头分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时任分管领导和其他相关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给予扣罚年薪处理。

  崇庆丰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案。崇庆丰,男,中共党员,1980年3月10日出生,2008年6月进入太仓武港码头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崇庆丰担任太仓武港码头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后勤主管期间,利用工作之便以虚开发票、虚造办公用品领用单等手段套取现金占为己有共44055元(不含税金8566元)。崇庆丰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资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太仓武港码头有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勒令其上交违纪所得、赔偿相关损失。同时,股份公司对太仓武港码头有限公司主要领导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及调研员分别给予扣罚年薪处理。

  二、案件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上述三个案件,主要涉案人员分别为外派副部级领导干部、管理港口业务的一般科级干部和后勤采购岗位的普通党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从通报的案件情况来看,暴露出公司个别单位党组织主体意识不强,责任不清,对党员干部的学习教育和日常管理抓得不紧,对可能出现的党风廉洁风险不了解、不掌握;部分单位对党风廉洁建设工作不够重视,重点岗位用人方面安排随意、制度落实流于形式、管控不到位;有些党员干部党性意识不强,纪律观念淡薄,对党纪法规缺少敬畏,甚至对中央一再亮明的纪律红线置若罔闻、我行我素。

  三、反腐倡廉工作相关要求

  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司党员干部在职工群众中的形象,企业在社会上的形象。各单位及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一)把“两个责任”落到实处。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党纪,坚持抓日常、盯重点,深入推进“反腐倡廉无盲区”专项建设年活动,把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实到位。

  (二)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各单位要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注重抓早抓小,坚持从严执纪,强化监督问责。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生活圈、社交圈监管,延伸监督触角。

  (三)把红线和底线牢记在心。公司将持续加大正风肃纪力度,对不收手不知止的行为要从严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对典型案件实行公开通报制度,并坚持越往后执纪越严。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遵纪守法,守住底线,不越红线,时刻紧绷廉洁从业弦,坚决按照廉洁从业的要求严格行事,共同为“当好主力军,做强两中心”作出新的贡献!

  各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本通报精神传达到全体党员干部。

  中共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9月27日

篇五:党员违法如何通报

  

  党员违纪通报批评

  党员,即政党的成员,使赞同某党的纲领和政策、遵守党章、自愿加入该党的成员。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党员违纪通报批评,供大家参考!党员违纪通报批评范文一

  各乡镇党(工)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组(党委),经开区党工委、人武部党委,创新区党工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织,省、市驻习及县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近日,县纪委监察局查处了回龙镇副主任科员丁远书违规办酒的案件,现将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年,**之子在县城**豪园购买了一套二手住房,**年12月完成装修。2015年2月11日,**在**酒楼以儿子购买房屋为由操办乔迁酒邀请亲朋好友赴宴,收受礼金9350元。当天上午10时43分,被县纪委现场查获。

  领导干部不得违规办酒,早在**年,县委办就下发了《关于印发〈**县禁止干部职工滥办酒席规定〉的通知》(习委办字〔2012〕88号)文件,省委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集中整治基层“走读风、赌博风、衙门风、庸懒风、滥办酒席风、优亲厚友风”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黔群组发〔2014〕23号)文件,明确规定严禁党员干部自己或以家庭成员名义变相违规操办酒席,而丁远书身为副科级领导干部,以儿子购买房屋名义操办乔迁酒席,顶风违纪,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2015年3月16日,经习水县纪委会研究,决定给予丁远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其收受的礼金9350元。

  县纪委再次重申,各级党委(党组)要从本案件中引起高度警醒,吸取教训,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本辖区制止违规办酒工作:一是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市委、县委关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相关规定,积极倡导移风易俗树新风,严禁干部职工违规办酒。二是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认真落实

  事前申报审批制度。三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转变作风规定,狠刹大操大办婚丧等事宜借机敛财歪风,坚决反对“四风”、基层“六风”,严查违规操办酒席行为,营造全社会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县纪委监察局将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办酒监督力度,对辖区内违规办酒反弹严重的,除按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从重从严处理外,还将按照“一案双查”、“责任倒查”机制,严肃追究所在单位、部门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

  党员违纪通报批评范文二

  各县工商局、工商分局,市局各科室及直属单位:

  近日,根据群众举报,市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工商分局原监督管理一科科长、内勤人员违规违纪查办案件和私存私用罚没款等问题进行了调查,在调查核实问题的基础上,经年9月7日市局党组会研究,对、进行了相应的组织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专科学历,1992年8月参加工作,并任大庆市工商局工商分局科员,年4月至年7月任工商分局监督管理科一科科长(股级)。年7月至今任工商分局车辆所巡查员。,女,1963年5月出生,汉族,大专学历,1981年10月参加工作,1987年11月调入大庆市工商局分局,先后在分局天桥市场、企业股、东风所、财务股、监督管理科任科员。

  经查,担任大庆市工商局分局监督管理一科科长期间未能认真履行部门领导职责和严格依法行政。其主要错误事实:一是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经查,仅在年1月至7月间,该科就有10起行政处罚案件,没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法制机构核审、告知以及送达当事人处罚决定等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其中,亲自负责的7起行政处罚案件均属严重违反办案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二是严重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担任科长期间负责办理的案件存在罚缴不分离的问题,其负责办理的一般程序案件,没有告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而是把先行收缴的罚没款擅自决定由内勤私存。自年10月25日至年7月19日,任监管科长的二年间,先后在个人存折中,存、支往来罚没款数额累

  计209867.96元(其中存入108167.96,支出101700元)。从而导致部分案件的罚没款不给开具票据问题发生,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和罚缴分离的规定。三是行政执法乱作为。经查,今年直接负责办理的7起案件,收缴了罚没款,但在调查组调查时有4起案件无法提供卷宗或任何涉案的相关材料。四是私自处理罚没款。在竞争上岗落聘后,在没有履行销案程序的情况下,擅自要求内勤把他负责的7起行政处罚案件的罚款共计14800元提出,并声称将罚没款返还给被处罚当事人。在案发时,所提走的罚没款仍在个人手中,并没有退还给相关企业和当事人。

  所犯错误事实:一是公款私存。没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对科里收取的罚没款未能及时存放到代收银行或局财务室,而是私自存入自己的存折中,公款、私款混存。二是挪用公款。在调查组核实时,仍有3000元罚没款被个人临时挪用。三公款私借。擅自把罚没款借给分局2名职工各自10000元临时私用。

  根据、所犯的错误,以及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为严肃法纪政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依据相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经年9月7日市局党组会研究决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调离执法岗位,收缴行政执法证;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主管案件检查的副局长举疏于监督和管理进行系统通报批评;同时决定工商分局领导班子向市局写出书面检查;要求分局对全分局行政执法科、所年初以来查办的案件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清缴私存的罚没款。

  、违反行政处罚程序和罚缴分离等财务管理制度,擅自决定将公款私存、私借、私退、挪用,以及罚款不开据票据等错误行为,性质是严重的,教训也是深刻的,他们的错误行为严重触犯了《行政处罚法》、《违反行政事业性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严重损害了工商部门的行政执法形象,严重损害了工商部门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严肃性,给工商部门的行政执法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各县、分局和机关科室、所(队)接此通报后,要认真组织学习讨论,要使我们每一名公务员,特别是执法岗

  位的干部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并以此为鉴。

  第一、要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教育,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从政理念。等人违规执法、私存挪用罚没款问题的发生,暴露了目前系统部分执法人员中存在的法制意识淡漠、执法水平低下、执法乱作为等问题,必须引起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全体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的高度重视,并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切实引以为戒。要教育和引导广大执法干部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教育,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从政理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切实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等人违规执法、私存挪用罚没款等问题的发生,暴露了目前系统在执法监督方面存在的严重疏漏。而制度不健全、指导不到位、监督不得力、管理不严格是产生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在两年的时间里,等人违规执法、私存挪用罚没款等问题持续发生,分局领导班子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事实再一次证明,失去监督的权力必被滥用,制度不全、管理不严也必然导致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全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本着对单位负责、对工作负责、对干部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检查,要从证照案费这几个环节的管理监督制度上着手,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剖析,查找漏洞,掌握规律,研究对策。尤其要抓住权力易被滥用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推行办事公开,执法公开,强化监督机制。

  第三、要进一步整顿工商执法队伍,不断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能力。等人违规执法、私存挪用罚没款等问题的发生,暴露了目前系统在执法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特别是少数执法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胆大妄为、我行我素、违规执法、贪赃枉法,严重败坏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形象和公信力。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大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力度,教育引导全体干部职工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为人民掌好权、执好法,廉洁从政,为人民服务,决不允许执法乱作为。要通过开展队伍教育整顿,进一步清理

  执法队伍,对已在执法岗位而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要坚决从执法岗位上调整下来;对已在执法岗位,行政不作为、不能做到依法行政的人员,要离岗培训;对行政乱作为,违规执法,违法违纪的人员,要调离执法岗位,收缴执法证件,并依据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市局各科室、各所队,各县、分局要对今年以来查办的案件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看有无类似的问题发生,市局将对各县、分局查办的案件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各县、分局及市局机关各科室、所(队)要于10月15日前,将传达、学习和讨论情况报市局纪检监察室。各县、分局和机关执法科室、所(队)要在10月30日前将今年以来查办的案件规范清理完毕,并将有关规范清理情况报市局法制科。

  党员违纪通报批评范文三

  案件一:张祖贤玩忽职守、受贿案及何荣富等人渎职案

  张祖贤,男,中共党员,原开发区(白洋街道)国土资源工作负责人。

  何荣富,男,中共党员,现开发区(白洋街道)国土管理员。

  马明迭,男,中共党员,现开发区(白洋街道)国土管理员。

  项荣广,男,中共党员,原武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科长。

  根据国家土地监察上海局通报,经县纪委会同县检察院依法查明:张祖贤在任开发区(白洋街道)国土资源工作负责人期间,未能及时发现武义南方萤石化工有限公司在开发区(白洋街道)上邵村地块违建及毁坏耕地行为,且两次接受该公司宴请,收受公司贿送购物卡及名酒等财物。同时,授意何荣富、马明迭在审核公司报批材料中给予方便。县国土资源局原行政审批科科长项荣广在审核国土所上报材料时,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该公司虚假临时用地申请获得批准。

  张祖贤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和受贿错误,何荣富、马明迭、项荣广的行为已构成渎职错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2013年11月18日,经县纪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祖贤开除党籍处分;2014年1月21日,经白洋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何荣富、马明迭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4年1月23日,经县纪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项荣广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3年11月22日,张祖贤因犯玩忽职守罪,被

  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案件二:邵桂滥用职权案

  邵桂,男,现武义县林业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

  经查:2013年1月,邵桂在明知俞源乡黄家里村村民潘某未经审批、无证砍伐村内两棵挂牌古树的情况下,非但不予制止,反而提供便利,帮助联系吊车与采伐工人,致使古树被滥伐。

  邵桂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错误并已涉嫌犯罪,2013年11月26日,县监察局将其移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目前正在侦查之中。

  案件三:芦生武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

  芦生武,男,中共党员,原武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经查:2013年5月22日20时10分许,芦生武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行为属醉酒驾驶。

  芦生武的行为已构成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错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经县纪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芦生武开除党籍处分。2013年10月24日,芦生武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1月27日,芦生武被开除公职。

  案件四:谢子阳等串标案

  谢子阳,男,中共党员,原第十五届县人大代表,原武义县熟溪街道大坤头村党支部书记。

  吴勇军,男,中共党员,武义县王宅镇要巨村人。

  费妙祥,男,中共党员,原第十五届县人大代表,原武义县王宅镇吴山下村党支部书记。

  经查:2011年11月,在武义县履坦镇白鹭溪堤防加固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谢子阳、吴勇军借用外地多家公司资质,经事先共谋,采用集中统一安排报价的方法中标。中标后,参与串标的人每挂靠一家公司分得2.73万元,谢子阳分得8.19万元,吴勇军分得5.46万元。

  2012年6月,在武义县明招路拓宽工程(塘里至永武一线)招投标过程中,费妙祥借用外地多家公司资质,参与该工程的投标。经多人事先共谋,采用统一报价,拉高一次平均值,淘汰其余参与招投标的公司,使安排的公司进入二次投标的方式实行串通投标。中标后,费妙祥分得24.4万元。

  谢子阳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错误,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2013年7月20日,经县纪委会研究,给予谢子阳、吴勇军和费妙祥开除党籍的处分。2013年7月22日,经法院判决,谢子阳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罚金18万;费妙祥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罚金24万;吴勇军被判处罚金10万。2013年3月20日,经县第十五届人大会第十次会议研究,决定暂停谢子阳、费妙祥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职务。

篇六:党员违法如何通报

  

  对党员做出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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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党员做出通报批评范文一

  各乡镇党(工)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组(党委),经开区党工委、人武部党委,创新区党工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织,省、市驻习及县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近日,县纪委监察局查处了回龙镇副主任科员丁远书违规办酒的案件,现将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年,**之子在县城**豪园购买了一套二手住房,**年12月完成装修。2015年2月11日,**在**酒楼以儿子购买房屋为由操办乔迁酒邀请亲朋好友赴宴,收受礼金9350元。当天上午10时43分,被县纪委现场查获。

  领导干部不得违规办酒,早在**年,县委办就下发了《关于印发〈**县禁止干部职工滥办酒席规定〉的通知》(习委办字〔2012〕88号)文件,省委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集中整治基层“走读风、赌博风、衙门风、庸懒风、滥办酒席风、优亲厚友风”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黔群组发〔2014〕23号)文件,明确规定严禁党员干部自己或以家庭成员名义变相违规操办酒席,而丁远书身为副科级领导干部,以儿子购买房屋名义操办乔迁酒席,顶风违纪,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2015年3月16日,经习水县纪委会研究,决定给予丁远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其收受的礼金9350元。

  县纪委再次重申,各级党委(党组)要从本案件中引起高度警醒,吸取教训,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本辖区制止违规办酒工作:一是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市委、县委关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相关规定,积极倡导移风易俗树新风,严禁干部职工违规办酒。二是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认真落实事前申报审批制度。三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转变作风规定,狠刹大操大办婚丧等事宜借机敛财歪风,坚决反对“四风”、基层“六风”,严查违规操办酒席行为,营造全社会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县纪委监察局将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办酒监督力度,对辖区内违规办酒1反弹严重的,除按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从重从严处理外,还将按照“一案双查”、“责任倒查”机制,严肃追究所在单位、部门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

  xuexila

  xxxx年xx月xx日

  对党员做出通报批评范文二

  各党工委,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党组、党委(总支):

  近期,区纪委组成检查组,对全区部分单位机关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情况进行了明察暗访。通过检查,多数单位工作人员能够认真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效率和为民服务意识明显提高,但仍然发现有个别工作人员无视规定,心存侥幸,违反工作纪律。现就个别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问题通报如下。

  1、王xx区住建局住房办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缺岗

  2、李xx区住建局燃气办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缺岗

  3、杜xx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缺岗

  4、张xx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缺岗

  5、刘xx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缺岗

  针对上述情况,区纪委要求以上单位对相关人员要做出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7个工作日内上报区纪委党风室。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个别单位个别科室摆放零食和个别干部在办公室工作时间吃零食的现象提出警示。

  全区各单位要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高度,弛而不息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打消侥幸心理、松懈之念;区纪委将xx化执纪问责,重点查处顶风违纪行为,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严明工作纪律,不断深化和巩固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果。

  中共xx市双台子区纪委

  xxxx年4月27日

  对党员做出通报批评范文三

  各党支部:

  在我院12月29日下午举行的党总支部委员换届选举党员大会中,各党支部精心组织、通知到位,绝大部分党员克服诸多困难,按时参加。在学院党总支专门下发通知(附后)并先后召开3次党支部书记会强调党员出席大会纪律的情况2下,刘xx、车xx、陈xx、温xxx四名正式党员既不参加会议也不办理请假手续,会后也未补办请假手续。学院党总支经研究决定给予刘昊、车鸿伟、陈高杰、温超作党内通报批评处分。

  学院党总支要求,被通报批评的党员,要从思想上进行深刻的认识和反思,并作自我批评。要求刘xx、车xx、陈xx所在研一党支部,温xx所在研五党支部召开民主生活会,会后向学院党总支汇报并提交会议记录,要求其他党支部要传达到每位党员。

  学院党总支希望全体党员引以为戒,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树立党员形象,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机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党总支

  年1月13日

  对党员做出通报批评

篇七:党员违法如何通报

  

  党员违纪处理通报

  违纪指违犯了纪律、违反了规则等有约束力的行为,或是违反了有关章程。党员违纪同样是会被进行处理的,关于党员违纪的处理通报你知道怎么写吗?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党员违纪处理通报范文,供大家参考!党员违纪处理通报范文篇一

  各县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市委各部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市直及驻漯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纪律检查和组织人事部门: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的纪律,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党代会代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党员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代会代表和党员违纪违法未给予相应处理情况进行排查清理的通知》(组通字〔20xx〕22号)精神和省委组织部有关要求,决定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对党员及党代会代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党员违纪违法未给予相应处理情况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清理的对象和范围

  集中排查清理的对象和范围是:受到过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因涉及“黄赌毒”等案件受到过行政处罚的党员;本届任期内应当终止代表资格、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党代会代表;本届任期内被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暂停执行人大代表职务和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党员。

  1.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重点排查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应当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而没有处分、处理的。

  2.受到行政处罚的党员。重点排查涉及“黄赌毒”等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而没有处分、处理的。

  3.党代会代表。重点排查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因出国(境)定居等原因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辞去代

  表职务被接受,应当终止代表资格而没有终止的;因涉嫌违纪违法被免去党政领导职务,应当停止执行代表职务而没有停止的。

  4.人大代表中的党员。重点排查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罢免、责令辞去、暂停执行人大代表职务以及人大代表当选无效,因违反社会道德或者存在与其身份不符的行为被责令辞去人大代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而没有处分、处理的。

  5.政协委员中的党员。重点排查因涉嫌违纪违法被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因违反社会道德或者存在与其身份不符的行为被责令辞去政协委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而没有处分、处理的。

  二、排查清理的步骤方法

  1.认真排查,核实信息。按照存疑必核、“两代表一委员”必核的原则,各县区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对所属党员及“两代表一委员”中的党员是否存在上述问题进行排查核实,登记人员信息,分类梳理汇总。市直单位党组织对所属党员及“两代表一委员”中的党员受刑事责任追究、受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不掌握、不了解的,请于7月底前到市有关部门进行查询核实。市公安局受理查询科室:法制室,联系人:李涛,联系电话:3xx4317转22001;市法院受理查询科室:组织人事处,联系人:刘进才,联系电话:3560xx6;市检察院受理查询科室:案件管理办公室,联系人:陆中福,联系电话:2330721。

  2.依规依纪处理。根据排查和核实情况,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有关单位,8月中旬前,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9月底前,按照有关规定,区分具体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等情况,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对列入排查清理的党员,未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负责办理,未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办理。对未按照规定终止党代会代表资格、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区别情况由纪检机关或者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办理;对列入排查清理对象的其他“两代表一委员”,未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负责办理,未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办理。

  3.综合报告情况。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各县区、市委各党(工)委组织人事部门要对本地本系统所属党组织排查清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督促指导,汇总情况。8月底前,向市委组织部报送排查清理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包括排查情况、初步处理意见和下步清理安排等)。10月底前,向市委组织部报送排查清理工作报告(包括受处理人员总体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工作成效和建议等)及排查清理情况统计表,逐级上报的排查清理情况统计表均要加盖单位党组织印章,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存档备查。

  三、加强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工作的协调配合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xx〕10号)精神,建立完善相关部门单位党员身份信息核查机制、信息通报机制。自2016年7月1日起,人大、政协作出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暂停执行人大代表职务、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等决定后,涉及党员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纪检机关通报有关情况。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要对涉案人的政治面貌进行识别,涉及党员的及时向同级纪检机关通报。纪检机关发现案件线索或者收到审判、检察、公安机关通报、移送的案件和案件线索后,决定对党员立案调查并作出党纪处分的,应当及时向本地同级组织部门通报。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认真核实党员身份和相关情况,依规依纪及时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四、排查清理的组织领导

  排查清理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部门会同纪检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组织实施。各县区各单位要把排查清理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履职,严格依规依纪办事,按时完成排查清理任务。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委教育工委、市委卫生计生工委、市国资委党委要对所辖基

  层党组织排查工作做好指导和督促。要严肃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做好舆情应对,避免负面炒作。对漏核、漏报或填报虚假数字,未查未核或查纠不力的,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责任。

  排查清理结束后,各县区、市委各党(工)委要认真总结经验,针对存在问题,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要严格执行党内法规,进一步完善日常工作制度和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及时处理新发现的问题,确保不松、不拖、不漏,防止出现新的积压。

  附件:1.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清理情况统计表

  2.受到行政处罚的党员清理情况统计表

  3.党代会代表终止代表资格、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清理情况统计表

  4.被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暂停执行人大代表职务的党员清理情况统计表

  5.被撤销政协委员资格、责令辞去政协委员的党员清理情况统计表(点击下载)中共x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

  共xx市

  委

  组

  织

  部

  年6月27日

  党员违纪处理通报范文篇二

  近年来,涉及农村党员的违纪违法案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特别是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老三位”违犯党纪法律,已经成为农村腐败案件的主体。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聚焦“群众身边的腐败”,先后查办了一批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现将8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原富锦市向阳川镇孟家岗村会计胡景秀、村党支部书记张庆才、村委会主任李发贪污案。20xx年,胡景秀、张庆才和李发等三人,利用协助政府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职务便利,骗取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用于各自家庭生活。其中,胡景秀分得3.9万余元,张庆才分得4000余元,李发分得7000余元。20xx年xx月,富锦市人民法院认定该三人犯贪污罪,判处胡景秀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张庆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李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xx年

  4月,富锦市纪委给予该三人开除党籍处分。

  2.原富锦市向阳川镇正和村会计相贵福、村委会主任李广海贪污案。20xx年至20xx年,相贵福、李广海等二人,在受政府委托协助从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骗取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用于个人生活。其中,相贵福分得4.1万元,李广海分得1万元。20xx年xx月,富锦市人民法院认定该二人犯贪污罪,判处相贵福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四年;判处李广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xx年5月,富锦市纪委给予该二人开除党籍处分。

  3.原同江市临江镇合兴村党支部书记刘淑芹贪污案。20xx年,刘淑芹在协助阳光农业保险公司办理种植业国家惠农政策保险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不具备投保条件的547亩土地进行投保,骗取国家惠农政策理赔款6万余元,用于个人生活支出。20xx年xx月,同江市人民法院认定刘淑芹犯贪污罪,并综合考虑其存在自首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同年xx月,同江市纪委给予刘淑芹开除党籍处分。

  4.原同江市街津口乡卫垦村党支部书记原永侦、村委会主任张海军、村会计张永贵挪用公款案。20xx年,原永侦、张海军和张永贵等三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国家惠农政策理赔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性活动。其中,原永侦挪用公款xx3万余元,张海军挪用公款xx2万余元,张永贵挪用公款10万余元。20xx年xx月,同江市人民法院认定该三人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原永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张海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张永贵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年xx月,同江市纪委给予该三人开除党籍处分。

  5.原桦南县梨树乡永远村党支部书记鲁宝义、村会计李淑华、村委会主任刘学生、乡经管站出纳员郭冬梅贪污案。20xx年,鲁宝义、李淑华、刘学生、郭冬梅等四人,利用职务便利,有分有合,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国家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其中,鲁宝义分得1.4万余元,李淑华分得2000余元,刘学生分得2000元,均被用于日常生活支出。20xx年8月,桦南县人民法院认定该四人犯贪污罪,判处鲁宝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李淑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

  刑一年;判处郭冬梅、刘学生免予刑事处罚。20xx年9月,桦南县纪委给予鲁宝义、李淑华、刘学生、郭冬梅等四人开除党籍处分。

  6.原桦南县明义乡前合发村党支部书记卢xx职务侵占案。20xx年xx月至20xx年10月,卢xx在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将本村耕地承包款7.5万余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生活支出。20xx年3月,桦南县人民法院认定卢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年3月,桦南县纪委给予卢xx开除党籍处分。

  7.原桦川县新城镇中伏村会计贾树军贪污案。20xx年至20xx年,贾树军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家土地补贴、粮食补贴共计7000余元。20xx年4月,桦川县人民法院认定贾树军犯贪污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xx年2月,桦川县纪委给予贾树军开除党籍处分。

  8.原郊区长青乡兴家村党支部书记史金、村会计付长福、村委会主任方士海、村民吴正民贪污案。2006年至2009年,史金、付长福、方士海等三人,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村民吴正民,将林地以他人名义虚报成新增粮地面积330亩,共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5.4万余元。20xx年xx月,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认定该四人犯贪污罪,判处吴正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史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付长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方士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xx年5月,郊区纪委给予该四人开除党籍处分。

  以上通报的8起典型案件表明,在党和政府不断加大“三农”扶持力度、众多支农惠农资金用于“三农”的同时,被农村党员干部在中间环节予以截留、挪用、侵占、贪污等现象屡禁不绝,“雁过拔毛、中饱私囊”的事情时有发生,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影响了村级党组织威信,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破坏了农村社会稳定。

  为坚决遏制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频发态势,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从严查办、形成震慑,又要多策并举、标本兼治,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惩处”相结合,进一步净化我市农村发展环境。

  一、严格教育,促进其廉洁自律。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农村党员、特别是新任职农村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纳入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大格局之中,明确方法、步骤、措施和要求,定期开展集中培训

  和分批轮训。同时,要强化评估教育效果的硬性要求,设定量化检验标准,促进其真学、牢记、严守。

  二、严明制度,规范其廉洁自律。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村级事务决策机制,凡涉及农村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事先征求群众的意见建议。认真执行村级财务公开制度,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和程序,必须严格遵循规定,防止搞形式、走过场。乡镇党委、纪工委要严格落实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对农村党员干部应实行任前谈话、提醒谈话、信访谈话和诫勉谈话等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露头就打。同时,进一步明确乡镇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本地农村党员干部如多人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应追究其领导责任。

  三、严密监督,要求其廉洁自律。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选举的干部必须对村民负责,广大村民是监督主体。要认真落实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作用,让农村党员干部时时处处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中。要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解释、及时处理、及时公布,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同时,进一步发挥“阳光村务工程”的监督平台作用,让农村干部行使权力在网上“全透明”“晒清单”,最大限度地压缩寻租空间。

  四、严厉惩处,责令其廉洁自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有腐必反、有乱必纠”原则,重点盯紧土地征用、退耕还林、扶贫救灾、良种补贴等上级拨款和补偿费用的发放环节,对农村党员干部虚报、冒领、截留、套取国家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重典治乱、重拳出击,发现一起、核实一起、查处一起,毫不手软、决不姑息。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点名通报,形成持续高压态势,为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政治和法制环境。

  xxxx年月日

  党员违纪处理通报范文篇三

  xx月16日,xx市纪委通报了近期查处的10起典型违纪案件,xx

  名乡村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xx县固隆乡一副乡长被撤职。

  16日通报的10起典型违纪案件,主要是发生在农村土地征用出租、民主决策不规范不到位以及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

  xx市纪委重申:农村基层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党章》、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村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引以为戒,吸取教训,牢固树立为群众服务的理念,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切实廉洁履职。要以“廉洁乡村、制度乡村”建设为契机,从严要求自己,真正成为让人民群众放心满意,引领人民群众走向富裕的带头人。

  查处的10起典型违纪案件为:

  1、xx县固隆乡副乡长张某挪用公款案。

  经查,张某在2002年至20xx年任西交乡副乡长、河北镇副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截留挪用6个村世行项目资金计4xx00元,存入个人工资卡,将利息占为己有,构成挪用公款行为;擅自将世行专项资金68160元借给他人和自己使用,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本人长期借用某贫困村1000元集体资金未还,构成借用资金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6条、第94条、第xx6条和第25条之规定,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第24条之规定,经xx县纪委会议、县监察局局务会议研究,并报xx县县委会议20xx年10月xx日同意,决定给予张某留党察看二年处分,依法撤销其固隆乡副乡长职务。

  2、泽州县南村镇裴圪塔村党支部书记贾某、村委主任裴某挪用集体资金、失职渎职案。

  经查,该二人任职期间,对某企业及32户村民建房违法占地共计21.66亩,分别负有重要和主要领导责任,构成失职渎职行为。另外,贾某20xx年3月私自做主将100000元公款借给他人还贷款使用,构成挪用集体资金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7条、第99条之规定,经泽州县纪委20xx年10月18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裴圪塔村党支部书记贾某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给予裴圪塔村村委主任裴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xx县李寨乡冯沟村党支部书记樊某违反组织纪律案。

  经查,该村党支部在确定陈某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及发展为预备党员过程中,未按组织程序召开相关会议,而是由其当村会计的父亲陈某某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补写了推荐为优秀村民、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会议记录。樊某作为党支部书记构成违反组织纪律行为,应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6条规定,经李寨乡党委20xx年9月5日会议研究,决定取消陈某中共预备党员资格,给予冯沟村党支部书记樊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该村会计陈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xx市河西镇宰李村原村委主任孙某贪污供应煤款案。

  经查,2009年冬,孙在协助河西镇政府供应村民取暖煤过程中,将1016吨供应煤以每吨380元的价格变卖,得款386xx0元,除支付供煤款、上交村委及用于公务支出外,将余款30326元占为己有,构成贪污行为。经中共高平市纪委20xx年10月xx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宰李村原村委主任孙某开除党籍处分。

  5、高平市陈区镇姬兴庄村党支部书记姬某侵占集体资金案。

  经查,姬某在任职期间,采取少支多报、重复报销等手段侵占集体资金8160元,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5条规定,经高平市陈区镇党委20xx年9月26日会议研究并报高平市纪委批准,决定给予姬兴庄村党支部书记姬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xx县东冶镇高石村村委主任王某失职案。

  经查,20xx年在实施街巷道路硬化工程中,王作为村委主任、工程总负责人,不顾气温下降、上级通知停工的要求而继续施工,不负责任致使工程毁损,造成49445元经济损失,应负直接责任,构成失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9条规定,经东冶镇纪委20xx年10月24日会议研究并报请镇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高石村村委主任王某党内警告处分。

  7、xx县秦家庄乡杨家河村村委主任冯某侵占失职案。

  经查,冯某在20xx年对村集体违规乱收费乱摊派、街巷硬化工程未进行招投标及虚造资料套取上级财政资金3万元等问题上,负有主

  要领导责任,构成失职行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水泥、石粉等材料计370元,构成职务侵占行为;在20xx年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第xx5条、第xx4条、第xx6条、第98条、第25条之规定,经陵川县纪委20xx年10月18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家河村村委主任冯某开除党籍处分。

  8、陵川县崇文镇寨则村原党支部书记宋某违反财经纪律并违法醉驾案。

  经查,宋某在20xx年xx月至20xx年8月期间,收取4户农户建房占地费共计2.9万元,坐收坐支,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宋某20xx年9月,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第xx6条和第25条之规定,经陵川县纪委20xx年xx月1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寨则村原党支部书记宋某开除党籍处分。

  9、xx县端氏镇金峰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闫某违反廉洁履职行为案。

  经查,闫某2009年将本村的移民并村垫土方工程590000元,承包给自己开办的公司,构成违反廉洁履职行为;2009年4月,闫某将收取某公司购土款180000元汇入个人公司账内,除将xx2000元用于支付村集体开支外,剩余38000元未入集体账,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2条、第xx6条之规定和《农村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经沁水县纪委20xx年xx月7日会研究,决定给予金峰村党支部书记闫某留党察看二年处分,责令其辞去村委主任职务,收缴违纪所得。

  10、xx县柿庄镇下泊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张某、村委副主任豆某、村财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王某违反财经纪律案。

  经查,该村支部书记张某20xx年至20xx年向村施工的煤层气企业收取井场协调费324000元,除上交村委和支付村民冯某协调工资305000元外,将剩余19000元由其长期保管;村委副主任豆某20xx年9月至20xx年xx月向在村施工的井队收取协调费xx6000元由其长期

  保管;村财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王某20xx年收取两单位占地赔偿款和施工协调费xx9423元,除支付村民外,将剩余xx850元长期保管,其三人均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6条之规定,经沁水县纪委20xx年xx月7日会研究,决定给予下泊村党支部书记张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村委副主任豆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村财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所得。

  xxxx年月日

篇八:党员违法如何通报

  

  党员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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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评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出优点和缺点,如,文艺批评;二是专指对缺点和错误提出意见,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党员通报批评,供大家参考!党员通报批评范文一

  各党支部:在我院2009年12月29日下午举行的党总支部委员换届选举党员大会中,各党支部精心组织、通知到位,绝大部分党员克服诸多困难,按时参加。在学院党总支专门下发通知(附后)并先后召开3次党支部书记会强调党员出席大会纪律的情况下,刘昊、车鸿伟、陈高杰、温超四名正式党员既不参加会议也不办理请假手续,会后也未补办请假手续。学院党总支经研究决定给予刘昊、车鸿伟、陈高杰、温超作党内通报批评处分。

  学院党总支要求,被通报批评的党员,要从思想上进行深刻的认识和反思,并作自我批评。要求刘昊、车鸿伟、陈高杰所在研一党支部,温超所在研五党支部召开民主生活会,会后向学院党总支汇报并提交会议记录,要求其他党支部要传达到每位党员。

  学院党总支希望全体党员引以为戒,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树立党员形象,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机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党总支

  年1月13日

  党员通报批评范文二

  在2010年3月28日下午举行的全院学生党员大会暨2010年度动物科技学院、动物医学院学生党建办公室换届选举大会上,以下党员同志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视为旷到。按照《动物科技学院、动物

  医学院学生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学院党建工作办公室上报学院党委审批通过,决定对以下同志给予党内通报批评处理意见!06级动医第二学生党支部:杨阳肖文龙代先萍王琰郑义刘跃

  06级动医第三学生党支部:丁一张玉娟

  07级动科学生党支部:周烨徐凡浩张琼

  07级动医动检学生党支部:许永岐周飞燕邓思星李静逸董昕宇

  08、09级学生党支部:李华南滕霖

  希望以上同志引起重视,其他党员能引以为戒,在以后的学习、生活、工作中端正思想,规范行为,切实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动物科技学院、动物医学院学生党建办公室

  年三月二十九日

  党员通报批评范文三

  各党支部:

  2009年12月30日,机械2007-1班郭登龙同学,在《公差与技术测量基础》考试中,在课桌上抄写与考试相关的内容,被监考老师及时发现并制止。考试结束后,郭登龙同学及时找监考老师承认错误并上交书面检查。

  郭登龙同志作为中共正式党员,未能起到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其考试违纪行为在班级、学院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学生党员在同学中的形象。

  2010年1月11日学院党政联席会经研究决定:为严肃考试纪律,加强考风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给予郭登龙同志党内通报批评处分。郭登龙同志要从思想上进行深刻的认识和反思,并作自我批评。

  学院党总支要求郭登龙所在本07-1党支部召开民主生活会,会后向学院党总支汇报并提交会议记录。要求其他党支部要传达到每位党员。

  学院党总支希望广大党员同志引以为鉴,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机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党总支

  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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