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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全面推行渔港“港长制”工作汇报材料

发布时间:2024-03-10 17:00: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市全面推行渔港“港长制”工作汇报材料,供大家参考。

市全面推行渔港“港长制”工作汇报材料

市全面推行渔港“港长制”工作汇报材料

2022年以来,*市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创新渔港综合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构建“布局一体、管理标准、信息共享、全域覆盖”的渔港管理新模式,实现“依港管船、依港管人、依港管渔”的目标,逐步形成绿色高效、安全规范、融合开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渔业发展新格局。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定期听取“港长制”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成员单位履行相关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各方力量实施联管联控,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办法,推动落实各项任务。

二是统筹渔港规划建设和管理。市级总港长负责统筹渔港规划建设,落实好《全国沿海渔港建设规划(2018-2025年)》相关任务求,科学规划渔港布局、规模和功能,实现渔港建设与渔船数量相匹配,推动渔港集约发展、渔船集中停靠;
协调渔港综合管理,明确渔港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监督管理权,组织制定颁布渔港港章,明确渔港范围及港界,根据需设立界碑(标);
理顺渔港建设管理体制,落实主体责任,督促乡镇“港长”履职,推进渔港振兴发展。设立渔港港务管理机构,组织落实港务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每半年向“总港长”和“港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三是提高渔港防灾避险功能。做好渔港公共设施维护,完善管护体制机制,保持渔港港池和航道畅通,重点改善渔港避风防灾功能,增强港区容量,提高码头、防波堤和护岸工程质量,完善港区消防、航标、港口监控、渔需物资补给、渔获物交易渔船维修等配套设施设备,充分满足渔船安全停泊、避风、补给需。渔港停泊船舶应当位于水闸警戒区域外,确保水闸、船舶安全。落实渔港消防安全责任,配备和维护消防设施,禁止港内明火作业、施焊等行为,确保做好海洋伏季休渔船舶消防工作。加强渔港防汛、防台风安全检查,做好台风、风暴潮、寒潮大风影响期间回港渔船管理工作。

四是全面加强渔港执法。实行渔政执法驻港监管,配齐执法人员。严格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做到“未报必查、已报抽查”,严格执行海洋渔船不适航清单,建立船籍港和靠泊港共管机制,防止出现管理“落空”。渔港内禁止停靠“三无”船舶,一经发现,立即查扣。规范码头业主经营行为,不得为“三无”船舶提供补给服务,发现“三无”船舶,应当报告属地政府及执法机构依法扣押并没收。严格执行渔业船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配备情况检查,全面落实《海洋渔船船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海洋渔船船长落实安全生产直接责任重点事项清单》《海洋职务船员岗位职责》。对渔船恶劣天气出海生产、单船作业生产、海上关闭北斗定位装置的行为,责令渔船回港停航,船长予以强制学习培训,并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五是加强渔港污染防治。统筹推进渔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合理规划渔港区域内产业布局,加大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加强渔船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收集或处理设施的配备,强化正常使用,严禁直接排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完善区域污水管网、垃圾转运服务体系,将渔港环卫工作纳入当地城乡环卫体系。

下一步,*市将充分发挥渔港在渔业资源管理、安全监管和渔区振兴中的枢纽作用,探索构建以“港长制”为统领的渔船渔港管理体制,全面推行“港长制”,实现管理力量协同驻港监管,探索建立渔获物总量管理和定港上岸可追溯制度,构建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完备、管理先进、生态良好的现代渔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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