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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汇报(6篇)

发布时间:2024-08-13 14:26: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汇报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报告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报告

  在现实生活中,报告十分的重要,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语言要准确、简洁。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报告很难写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报告,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报告1为助力优化全区营商环境,助推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10月上旬起,区政协经科委组织部分政协委员深入全区相关部门、部分乡镇、工业园区、相关水电气暖公司等,通过实地走访、查阅资料、召开部门座谈会、企业座谈会和企业问卷调查,听取部门、企业办事人员和部分政协委员意见建议等方式,开展了为期半个多月的优化营商环境专题调研。调研组对各方面调研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总结,形成此调研报告。

  一、我区优化营商环境发展现状

  (一)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区委、区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全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统筹谋划、综合协调。先后制定出台了《xx区深化减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方案》《xx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十大动计划方案》《xx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三年行动计划(xx—20xx年)》《xx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xx年工作要点》《xx区xx年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办法》

  《xx区关于针对企业办事难整治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等文件。成立了xx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八个办公室和四个工作组,明确了各项工作的牵头部门、配合部门、责任人和落实时限。组建了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办公室,并且分别从“八办四组”及相关单位抽调专人集中精力集中办公,认真开展营商环境各项工作。

  (二)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一是优化服务方面。在政务大厅设立工商注册登记窗口、业务咨询点,安排专业人员进行业务注册登记及咨询解答;

  取消了施工许可证办理中涉及的施工合同备案和建筑节能设计审

  查备案事项;

  将招标公告发布、资格预审和施工图审查备案并行办理;

  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民用建筑地下防空室审批并行办理;

  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行办理;

  全面启用了自助办税“24小时全天候”服务;

  113项涉税事项实现了“全程网上办”,网上纳税、窗口纳税、处理发票均在2分钟内完成,电子税务可办事项增加至148项,企业纳税人网报开通率100%。二是提高办事效率方面。开办企业办理环节数平均3个,较去年减少1个,办理时间平均2个工作日,较去年减少13个工作日;

  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证由45个工作日压缩到27个工作日,实现了工程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6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般不动产登记事项至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下可3个工作日办结,查封登记、异议登记、查询等及时办结,材料数量平均为6件,较去年减少3件。用水报装办理环节数平均为4个,较去年减少1个,其中,个户平均3个工作日,较去年减少8个工作日;

  企业平均9个工作日,较去年减少16个工作日。获得电力办理环节数平均9个,较去年减少5个;

  办理时间平均15。5个工作日,较去年减少12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数量平均10件,较去年减少5件。用气报装办理环节数5个,较去年减少2个,办理时间一般民用户11个工作日,较去年减少6个工作日;

  一般商用户17个工作日,较去年减少9个工作日。获得信贷的办理平均4。9个工作日,较去年减少11个工作日,申请材料数量平均9。2件,较去年减少10。8件。

  (三)降低运行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一是降低企业税费。企业所得税方面:xx年通过汇算清缴,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1。098亿元,享受收入减免9601。66万元。增值税方面:xx年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享受增值税减免770。71万元;

  其他税种,xx年车船税减免2。37万元,印花税减免9。93万元,个人所得税减免20。31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20xx。84万元,资源税减免232。52万元,契税减免1251。91万元,耕地占用税减免0。34万元,环保税减免44。67万元,水利建设基金减免20。44万元。二是降低人工成本。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费和发放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等举措,降低工伤保险111。3万元,失业保险45。2万元,生育保险217。3万元,发放稳岗补贴80。1万元,发放职业技能提升补贴0。5万元。三是降低用电成本。一般工商业电价连续四次下调,下降7。25分;

  取消临时接电费、电卡补卡费,复电费、电能表校验费、10KV间隔费、更名过户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

  全面清理转供电环节的不合理加价,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到终端用户。四是降低物流成本。快递物流成本由原来的首重1公斤10元,每增加1公斤3元,降低至首重3公斤7元,每增加1公斤2元。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召开了xx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八办”牵头单位,分别对xx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整体进展情况、成

  效以及本单位牵头负责的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情况作了详细介绍,并接受现场记者提问,会上分别邀请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群众代表参与了现场监督,发布内容在xx电视台、xx报、xx新闻网进行全面宣传。同时,我区8—12月份通过租赁城区道路路口LED显示屏对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进行了宣传。

  二、我区优化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我区的营商环境与社会各方面特别是企业的期盼还有一定差距。

  1、相关机制不健全。xx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八个办公室和四个工作组,明确了各项工作的牵头部门、配合部门、责任人和落实时限。组建了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办公室,并且分别从“八办四组”及相关单位抽调专人集中精力集中办公,认真开展营商环境各项工作。部分部门在思想上不够重视,认为营商环境与自身关系不大,支持配合力度不够,给此项工作带来难度。

  2、政务服务意识不强,行政审批效能有待提高。一是重审批、轻监管,重处罚、轻服务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特别在环保、消防、卫生、安全等环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粗暴执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办法还需要进一步创新。二是部分单位对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重大作用的认识还不到位,思想不解放、政策不灵活、服务不主动,“门好进、脸好看、但事难办”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三是并联审批还不尽完善,相关运行机制不够健全,加之部分单位行政审批放权不到位,政务中心部分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强,对审批事项把握不准,人进事不进,事进权不进,“最多跑一次”还不能完全实现。

  3、惠企政策宣传不到位,落实有难度。我区惠企政策的公开形式单一,市场主体知晓率不高,尤其在执行层面还存在不及时、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极大地抑制了政策的有效发挥。不少企业反映,各级在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上,多是照搬上级政策文件,有针对性的措施较少,很多时候看到政策,无法享受;

  看到空间,无法进入;

  看到机会,无法把握。

  4、金融服务体系作用发挥不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依然突出。一是区委、政府虽然也建立了企业转贷应急机制,但在资金周转金量小,利用率低,无法满足中小微企业“短、小、频、急”的融资需求;

  二是企业融资渠道窄,融资成本高;

  三是涉农企业无法将农业资源进行评估、融资贷款。

  5、企业生存难、发展难,市场主体活力不足。一是有的企业反应税费负担重,招工难、用工难、留人难,实体经济难以为继。二是垄断行业收费高。企业反映如电、气、讯垄断行业收费高,尤其是企业用电初装费过高,峰谷分时电价难以执行,给企业带来过高的运营成本。三是中介服务管理不规范。在部门审批办证的前置资料中,很多涉及中介服务环节,因管理不规范,普遍存在收费高、收费乱的现象。四是征地环节阻力较大。由于目前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宣传工作不到位等原因,在征地过程中存在一部分群众漫天要价的现象,尤其在乡镇较为常见,给企业落地带来阻力。

  6、少数部门本位思想严重。部门之间职责没有完全厘清,衔接不够顺畅,影响办事效率。不动产管理职责和登记职责分离,申请人委托第三方测绘机构办理的房产测绘,由于两个局使用的系统不一致,房管局能用,又不能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房产平面图和界址坐标,申请人只能另外委托第三方专业测量机构重新测量,增加了申请人的负担,影响办证效率。

  三、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为切入点,破“五难”:推进商事登记改革、解决企业出生难;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解决企业交易难;

  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解决企业征信难;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体系建设、解决行政执法监管难;

  出台配套优惠政策,解决企业发展难等问题,着力打造“支持政策最优、保障措施最强、行政审批最快、办事效率最高”的.一流营商环境,不断推动全县营商环境全面提升。

  1、明确两个清单。一是区上应尽快出台“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的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排出时间表,划出路线图,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优化方便企业办理审批手续各项具体措施,最大限度简化审批流程;

  二是系统把握中、省、市关于简政放权和营商环境建设的政策法规,使我县出台的政策与制度形成体系,避免“碎片化”,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搭建好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框架;

  三是重点开展项目落地、招商引资、营商环境三大攻坚行动,建立完善“一个招商引资项目、一名区级领导包抓、一个招商引资单位负责、专人代办手续”的招商引资项目一抓到底工作机制,通过帮扶使各级干部成为构筑亲清政商关系的实践者、党委政府重商亲商的贴心者、企业发展方针政策的传播

  者和帮助企业解决疑难问题的协调者。

  2、强化政府服务力。以营商环境提升年为契机,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和担当意识,当好“店小二”,做到“无事不扰,有求必应”,不

  断提升服务质量,提升软环境;

  对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群众少跑路,提升政务中心窗口服务效率;

  积极创设高效便捷的行政审批程序,加快实现我区营商环境中各个环节“最多跑一次”的办理模式;

  强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尤其是对于承担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指导,选派硬人。

  3、转变政府职能。始终将“放管服”改革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治理能力的重点任务,简政放权不停步、强化监管不松劲、优化服务不打折。一是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将资源配置交给市场,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事项,采取招标、拍卖等市场方式运行,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二是强化监管,规范市场。完善常态化的监管机制,尤其是针对企业各项收费的价格监管,使垄断行业各类费用回到合理区间,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整治各种涉企乱收费、乱罚款,强化举报、查处和问责,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认真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选择性执法、粗暴执法等不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同时,也要加大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真正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三是加强企业扶持力度。加大政府周转金的投入额度和监管力度,有效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

  下大力气帮助企业降低物流、用电、用工等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组建一支由区级领导挂帅、为企业服务的专家团队,专门针对招商引资重大落户项目、市区重点项目在企业开办、政策支持、安全保障、创新发展等方面提供一对一服务,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对制定出台的招商引资各类优惠政策要积极兑现,确保企业招得来、留得住、见成效。

  4、加大惠企政策宣传力度。一是各镇、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加大惠企政策的宣传,营造我区良好的营商环境。要切实解决好政府与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凡可以公开的政策文件原则上要于印发当日在网站上发布,特别是国家法律法规对特种行业和特殊物品的管理发生变化时,部门要结合实际,主动上门到相关的企业进行宣传,让企业知法守法,避免蒙受损失。二是强化宣传引

  导。针对乡镇征地难的问题,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出面协调解决,同时加强新民风建设,杜绝征地过程中群众胡搅蛮缠、漫天要价的现象发生。三是要贯彻落实好《xx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进行多角度的宣传和解读,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5、推进中介机构健康发展。积极引导政府投资项目以竞价方式选择中介机构,保障企业投资项目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公平竞争、良性健康发展。推进政社分开,真正从源头切断中介收费和行政职权的利益关联,打破“中介性质、行政保护、行业垄断”的部门利益化格局。完善中介市场清退淘汰机制,将中介诚信状况与登记机关监管、银行授信、政府招投标等挂钩,倒逼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6、强化效能监督,狠抓政策落地落实。一是把优化营商环境纳入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重点,紧紧围绕责任落实、任务分解、组织推动、工作实效等内容,认真开展各项涉企政策督导落实,狠抓“治散强纪、治懒强劲、治庸强能、治混强效”专项治理,确保窗口单位、基层部门、关键岗位、重点人员执行“不打折”、落实“不走样”,切实解决“末梢梗阻”问题。二是坚持“正推”和“倒逼”相结合,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对各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以结果导向,严格考核奖惩。三是强化政府履约承诺兑现,加强诚信社会建设,对在招商引资中的违约失信行为进行集中清理、集中督办、集中规范,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全区营商环境,推动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报告2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以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为己任,充分履行本局职能,自20xx年12月成立以来,相继办理政务服务业务近150万件、行政审批业务近4万件,新增市场主体16000余家。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以效为先,推动营商环境科学发展

  一是推行多种举措,实现降本增效。通过52项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再造,平均每项为企业节约成本近200元。部分需要抽取专家的事项,专家聘请费用全部实行了政府购买服务,不让企业出一分钱。申请人有"一照多证"的办理需求时,为降低申请人前期准备成本和行政成本,提高踏勘工作效率,将多次踏勘任务合并为一次,实行"多勘合一"。

  二是推动"一业一证",破解发展难题。为破解企业准入不准营、办多证等问题,进一步降低政府干扰,推动企业自主发展,按照《省加快流程再造推进"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证照同办""证证同办"等改革成果为基础,积极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以部门为中心"的单个事项审批,变为如今"以企业为中心"的一张许可证,实现准入后"一证准营""拿证即开业"。例如,药店行业的行政许可法定时限为6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17个工作日,通过"一业一证"改革,只用3天时间即可拿证,比法定时间提高97%,比承诺时间提高82%。

  三是坚持特事特办,助企复工复产。为破解疫情期间企业发展难题,我们确立了凡是涉及疫情防控相关产品的审批事项,一律开通绿色通道;凡是能网上申请办理的事项,一律免费邮寄材料,线下不再办理;凡是能容缺受理的"事项,一律容缺受理;凡是能压缩审批流程的事项,一律对审批人员充分授权,加快内部流转的"四个一律"保障举措,最大限度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便利。例如,受疫情影响,湖北格林凯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满足1000多吨订单的生产,跨省落户,实现异地重生,为满足企业快速落地需要,我局加急办理审批手续,保障企业仅用十三天时间就完成从注册到生产,被新闻联播赞为"火

  神山"速度。

  (二)以质为果,托举营商环境向上发展

  一是职权下放,开辟重点镇"绿色审批通道"。为更好促进乡镇驻地的企业发展,提高乡镇服务企业的主动性和权威性,使企业办事实现"就近办、马上办、一次办"的工作目标,我局结合重点镇建设,按照"依法下放、权责一致、能放即放、按需下放"的原则,拉出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公司设立等首批30个大项80个子项的行政许可事项一次性下放重点镇,开辟重点镇"绿色审批通道",让驻乡镇企业切切实实感受到改革所带来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是精准对接,打通企业"优质发展通道"。为全面加快企业建设进程,缩短企业落地周期,先后三次召开涉及15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工业项目企业座谈会,了解企业诉求,与企业精准对接行政审批服务11项;先后5次召开主管部门协调会,集中开展业务研讨会20余次,解决企业开办、服务链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5个。

  三是局长陪跑,建立完善"政企交流通道"。为准确掌握行政审批流程,检验改革成效,从群众视角着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行局长陪跑制度,以现场体验、陪同企业办理、跟踪企业问效的方式,及时发现堵点、难点、痛点问题,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最优的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

  (三)依法为本,推动营商环境健康发展

  一是加强自身法治化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着力建立程序意识、规矩意识,严格按照省一网通办和政务服务通用平台,实现线上无缝隙对接和帮办代办,做到线下无审批,全面建立我县依法审批环境。20xx年我局组织40余人参加执法证考试,2020年将做到全员覆盖,所有在职、在编人员全部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并逐步推行持证上岗。

  二是指导企业法治化建设,推进依法发展。我们不仅为企业送去便企惠企的好政策、好措施,同时也送去助力企业优质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利用召开企业座谈会、"企业吹哨部门报到"注册企业培训会等时机,多次集中开展法律法规知识普及活动,让企业发展始终保持在法治化轨道,确保企业发展行稳致远。

  三是推行企业发展负面清单,推进快速发展。凡是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市场,放宽准入门槛,保证企业快速落地,切切实实让企业感到发展有希望、落地可作为。

  (四)以商为重,促进营商环境协调发展

  一是实行"大受理模式",让企业到一窗办所有事。专门建设行政审批大厅,建立形成40个大项、191个小项"受理标准一元化",推行综合受理,建设形成"一个窗口、一次告知、一套材料、一次踏勘、一同出件"的快速审批通道,实现"进一门、到一窗、办所有事"。

  二是实行"不见面审批",让企业不出门办成事。按照"应上尽上、全程在线"的具体要求,推进"一网通办"智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将214个行政许可事项主项、382个实施子项纳入网上平台运行,形成全程电子化链条,"一网通办"率达到100%,让企业不出家门就能办成事。

  三是实行"投诉受理机制",让企业做推进改革的"主人翁"。通过座谈、走访等方式建立政企沟通平台,定期听取企业对改革工作的意见建议。在行政审批大厅设置专门吐槽找茬和投诉受理窗口,公开投诉受理电话,方便办事企业反馈意见建议,让企业参与改革,多提诉求,确立企业在改革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建立起与企业发展沟通的桥梁,着力为企业发展松绑解绊。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局虽然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还存在个别问题,需要在工作中继续强化责任担当,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一是政务服务还存在短板。目前,政务服务"一链式"办理链条还没有完全形成;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事项分领域内还难以实现"综合受理",造成办事效率低,服务质量难以提升,群众和企业的体验感不强,整个政务服务事项中还存在个别服务环节超时现象。

  二是降本增效不彻底,服务企业还不全面。企业在开办过程中,还不能做到"只进一扇门,开办全完成",仍需要跑多个地方、多个部门。虽然企业登记已经实现了全程免费,但企业刻章、税控盘仍需要企业交费。

  三是行业规划不足,审管不畅。由于缺少行业、部门规划,导致我们在审批过程中缺少审批依据,审管互动还不够顺畅,业务协同不够的情况依然存在,制约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效率,也给群众办事带来极大不便。

  四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存在问题。线上审批链条还未建成,落实线上大项目工改系统还不到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个别部门职能未划转到位,政务服务链条上的"三集中三到位"进驻工作未完全落实,无法真正开展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等工作,给企业带来推诿办、拖着办等困惑。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们将紧盯问题短板,重点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补齐政务短板。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从政府层面加强调度,推动"一链式"办理模式,将服务链条上涉及的公安、社保、医保、公积金、银行、民政等关系到群众和企业切实利益的民生事项应进尽进,切实让企业和群众"进一扇门、办所有事"。

  二是当好服务企业的"店小二"。为新开办企业免费赠送包含营业执照、印章、税控设备、发票等在内的"服务礼包";同时,全面梳理业务流程,转变帮办服务模式,以化繁为简、一目了然为目标,制作流程化、清单化、模块化服务指南,便于企业快办快结。

  三是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尽快完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多渠道听取各方面意见及建议,通过企业评、第三方评、申请人当面评、背对背评等评价机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倒逼工作人员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树牢服务为民、真情为民意识,让企业和群众不仅把事办成,还要办的暖心、舒心,最终实现让群众满意。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狠抓落实、担当作为,为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篇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汇报

  

  高新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尊敬的领导:

  我负责高新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汇报如下:

  一、工作概况

  为了进一步提升高新区的营商环境,我们始终坚持以市场主体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不断深化,优化营商环境。通过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一系列工作,不断提高高新区的投资便利化和经营环境,吸引更多的企业来区发展。

  二、简政放权

  我们持续落实国家简政放权政策,通过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有效减少了企业的办事成本和时间,提高了高新区的效率和便利程度。截至目前,我们已取消行政许可事项20个,下放行政审批权限10个,对于与企业切身利益相关的审批事项,我们实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方便了企业,提高了效率。

  三、放管结合

  我们坚持推进放管结合,将行政审批与后续监管紧密结合,加强对企业的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在审批环节,我们注重突出风险防控要求,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等高风险企业,要求其进行更严格的审批程序和专项监管。同时,加大事中和事后监管力度,对于违法违规企业及时查处,对于规范经营的企业加强引导和培训,确保企业顺利发展。

  四、优化服务

  五、成效展示

  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高新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企业数量有了大幅增长,截至目前,高新区已有注册企业近1000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0%。二是项目投资增加,通过优化营商环境,吸引了大量的项目投资,累计投资额超过了10亿元。三是企业满意度提高,通过市场调查和企业反馈,我们对高新区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了评估,企业满意度达到了90%以上。

  六、下一步工作

  在以往的工作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深化,完善营商环境。一是通过精简流程和优化服务,进一步提高高新区的投资便利化程度,进一步吸引更多的企业来区发展。二是加强监管力度,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对企业的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三是进一步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与合作,倾听企业的需求和意见,积极解决企业面临的问题,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

  以上是我们高新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最新汇报,请领导审阅。

篇三: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汇报

  

  机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汇报

  尊敬的领导:

  我谨向您汇报我们机关在营商环境优化方面的工作情况。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决策部署,紧密结合我机关实际,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我们加强了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通过召开会议、发放资料、开展培训等方式,及时向企业和社会公众传达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大家深入理解并主动配合政府工作。我们积极利用新媒体平台,提高政策传播的效率和广泛性,确保各项政策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落实。

  其次,我们深化了政务服务改革。结合实际,我们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建设和完善办事大厅、网上办事大厅等服务平台,提高政务服务的便捷性和质量。我们推动了一批政务服务事项的“一窗办理”,实现了跨部门联办和信息共享,减少了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时间成本和流程复杂度。

  再次,我们加强了投资环境建设。我们持续优化投资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了审批效率。我们加强了对外商投资的服务和保护,创造了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投资环境。我们还着力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提升了城市功能和吸引力。

  再次,我们强化了监管和执法工作。我们加强了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清理整顿了一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规范了市场秩序。我们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形成了有效的威慑机制,提高了市场的整体规范性和公平性。

  最后,我们积极开展了对外沟通合作。我们加强了与外界的交流,吸收了国内外优秀的经验和做法,有效借鉴和推广了先进的理念和技术。我们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外商投资者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促进了地区和全球经贸的互动与发展。

  总的来说,我们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取得的成绩是明显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化改革,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营商环境的优化,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再次感谢领导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得到您的指导和帮助。我们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加坚定的信心,为创建更优秀的营商环境而不懈努力!

  谢谢!

  此致

  敬礼

  机关全体同志们敬上

篇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汇报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实情况的汇报[推荐五篇]第一篇: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实情况的汇报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实情况的汇报

  为不断优化我区经济发展环境,营造良好的招商氛围,根据***《关于对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调度督查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分工要求,现汇报如下:

  一、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简化行政许可前置申报材料。

  根据市级下放的审批事项,明确行政许可事项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区属企业);关闭、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许可。取消没有法规依据或者与行政审批无关的申报材料;需要提交申请报告或申请书的,简化为“申请表”;合并内容相似的申报材料。

  二是全面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切实做到优质高效服务。严格对照《山东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要求,对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清理,共包括水利、农林牧渔、公路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与服务类(不涉及土建的)及其他共六类行业,共60个项目类别,确保把行政审批清理到位。对保留的审批事项,批程序简化到位。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严格按照承诺审批时限办理,确保把审批时间压缩到位。需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事项,及时转呈,主动为服务单位牵线搭桥,指派专人全程跟踪无偿服务。

  三、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归并行政审批服务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构建“审管分离、权责一致”和“审批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的行政审批工作新机制。

  四、加大对重点项目的扶持力度。努力争取更多的环境容量,支持鼓励重点项目建设。对重大建设项目,积极向上级申请环境容量指标;积极协助投资方和招商引资单位到省、市环保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五、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全力优化营商环境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虽然我局的在营商环境中的环保方面有了较大改善,但仍然不够宽松,审批效率、服务企业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1)健全运行机制。行政许可办公室要全面梳理和优化行政审批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窗口运行、工作考勤、绩效考评、责任追究等长效管理运行机制,科学规范管理;理顺和完善审批与事后监管的协调运行机制,做到有效衔接和反馈。

  (2)完善行政许可服务制度。按照便民、高效、规范、廉洁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行政审批服务机制创新。不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岗位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公开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做好政务公开的巩固、完善和提高工作,全面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期限、审批依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督查汇报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督查汇报

  6月××日至××日,××、××成立工作督查组,采取资料查阅、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各乡镇、街道和县直相关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从督查情况看,各乡镇、街道、县直相关部门都能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县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要求和重点任务,紧盯工作目标,创新工作机制,出台系列配套措施,确保了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

  一是重视程度明显提高。

  各乡镇、街道、部门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重视程度高,全县营商环境大会召开后,都能第一时间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传达市、县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研究部署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落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能够牵头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任务清单、责任清单、督查清单,完善机构、落实人员,初步形成了党

  委领导、政府主抓、部门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是服务意识逐步增强。

  县级领导及乡镇、街道、部门负责人能够认真落实“千人帮千企”活动要求,深入帮扶企业开展走访调研,详细了解了企业需求、难点痛点问题,针对企业实际困难提出解决方案。各单位以“服务型效能型”机关创建工作为抓手,能够全面推行“三亮牌”工作机制,制作干部职责分工牌、股室职责牌、岗位桌牌,公开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办事流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方便企业及群众办事。各乡镇、街道通过举办干部素质能力提升培训班、创建评优、重点工作大督查等形式,改变了干部以往按部就班的工作方式,干部主动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工作效能明显提升。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药品等行政审批事项中推行容缺办理和延时服务,着力解决经营户“上班没空办、下班没处办”的难题。农业农村局利用中小微企业“不来即享”信息平台,主动为×家企业、××个合作社、×××多户农户兑付产业补助资金×××万元。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帮办代办服务专窗,组建了帮办代办队伍,为重点企业、重大项目、重点群体提供“一对一”全程帮办代办服务。

  三是工作机制逐步建立。

  各单位在优化营商环境和“两型”机关创建工作中能够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逐步探索出适合本部门的一系列工作机制。乡镇、街道建立了政务服务“好差评”体系,以周通报、月分析、季评比形式,对窗口工作人员服务、纪律等进行精准化考评管理,同时建立企业上门走访服务制度,定期上门了解辖县企业实际困难,对接落实惠企帮扶政策。发改局依托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企业投资项目采取零前置、网上办、即办结的方式,开展不见面审批,推行“不来即享”,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时限由×个工作日压缩为×个工作日。县教育局建立“百名干部帮联百校”工作机制,要求干部每周在学校工作×天时间,调研学校实际情况,协调解决学校“急难愁盼”的困难事。县救助局建立前台一门受理、后台转办分办管理运行机制,实行一表登记救助申请,窗口转办落实、专人跟踪督办,所有社会救助申请实现××日内办结。

  四是“放管服”改革稳步推进。

  各职能单位能够围绕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民化目标,稳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任务。政务服务中心探索“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在政务服务网设置“一件事一次办”服务专县,梳理县级“一件事”事项××项,增设“跨省通办”“省内通办”服务专县,开展异地咨询、收件、办理等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推行“证照联办”改革实施方案》,设立“证照联办”窗口,通过用个人承诺取代繁琐证明材料,让经营者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县住建局以推进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为抓手,对××项审批事项流程进行再优化、审批时限再压缩,将房建市政项目统一纳入工程审批系统办理,办理时限分别压缩至××、××、××个工作日以内。农业农村局出台《农业机械管理行政职能下放乡镇和街道指导方案》,推进农业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

  二、存在问题

  从本次督查情况来看,全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基层政务服务业务培训不够。

  督查发现,个别单位对窗口服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不够,依然存在工作人员未佩戴工牌、政策掌握不清等问题。个别单位安排公益性岗位人员从事窗口服务工作,对工作人员缺少系统指导培训,对涉及业务知识学习不够深入透彻,政策素养和服务意识还有待提升。

  二是工作举措还需进一步创新。

  个别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按部就班,对行动方案涉及具体事项缺乏研究,制定方案时简单套用上级部门方案内容,主动性和创新劲头不足。一些部门存在管理职能交叉问题,纵向衔接、横向配合的主动意识不强,出实招创新解决问题的动力欠缺。简化施工许可证、环评、土地手续办理等方面依然存在审批耗时过长等问题。

  三是高效协同推进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部门间业务协同性不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不紧密,推进优化

  营商环境的工作合力发挥不充分。督查中大部分单位普遍反映,优化营商环境资料报送任务较重,个别单位因工作涉及内容面宽,既是牵头单位,又是成员单位,存在工作资料重复报送、多头报送问题。

  四是宣传工作氛围还需进一步加强。

  督查发现,各单位动员群众、社会力量参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氛围不浓,一些部门宣传工作跟进不及时、不到位,存在前紧后松、时紧时松等现象,个别部门对服务审批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宣传力度不够,群众、企业知晓率低,个别业务办理窗口无人办理、长期闲置。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是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人员素质。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要做好窗口服务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三亮牌”工作机制,加强相关政策、业务知识的培训,做到政策业务“一口清”。要持续抓好干部作风纪律建设,通过树立典型、评比创建等形式不断提升服务意识和工作效能。

  二是创新工作方式,加强衔接配合。

  各专责组牵头部门要积极创新,主动作为,与成员单位开通相关信息共享,搭建共通信息平台,促进上下联动,部门互通,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各乡镇、街道要坚持开门搞活动,注重与社会各界的公开互动,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吸引群众、企业积极参与到意见征集、问题整治、“放管服”改革中来。县营商办要加强和上级部门沟通对接,做好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的协调指导工作,及时跟进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

  三是精简资料报送,提高工作效率。

  针对基层普遍反映报送资料过多、重复报送等问题,建议县营商办对当前各项工作资料报送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对多头报送、重复报送资料进行优化整合,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工作推进效率。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

  要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优惠政策、投资环境等,大力宣传营商环境建设的先进典型和工作成效,公开曝光负面案例,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企业、关心企业、支持企业,营造“人人关心营商环境、人人维护营商环境”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三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实情况汇报20180720黄陵县自来水公司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实情况的汇报

  为不断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营造良好的招商氛围,我公司根据黄政办发[2018]35号关于印发《黄陵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黄办发[2018]15号关于印发《黄陵县2018年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结合县纪委《全县优化营商环境督察情况通报》,现将我公司营商环境工作落实情况汇报如下: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司成立了优化营商环境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副经理赵文胜同志担任,营销科长刘利峰、办公室魏峰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行政办公室,具体由刘利峰负责组织协调各入驻企业供水报装相关工作。

  (二)注重活动实效。积极发挥供水企业对外服务职能,着重从简化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拓宽服务方式、加强水质检测、管网巡查、设备检修、供水安全、加强供水能力建设,创新服务模式、严格执行市、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依据,杜绝任何违规收费或摊派、规范行政执法、规范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共八个方面,为企业投资项目提供高标准高效率的用水保障,切实供水服务与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三)做出公开承诺。对外公开办理流程,优化简化办理程序,结合纪律作风建设年活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坚持在活动中当先锋做表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注重政策宣传。按照县经发局营商环境办公室要求,公司在4月26、5月22日、6月19日、6月28日先后四次由副经理赵文胜、营销科长刘利峰会同县统计局、经发局深入样本企业县信用联社、石油公司、黄帝文化园区、轩辕投资有限公司、黄陵县城市建设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回访,回访过程中,向企业联系人讲解了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和营商环境企业调查表填写规范,并对相关企业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进行了确认。

  (五)持续优化办理事项。一是最大限度压缩报装时限,将县城办理接水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以内。二是不得将项目本体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事项作为企业办理供水的前置事项,将供水工程的规划,施工手续纳入本体工程一并办理,对用户在进行供水施工过程中所需办理的道路开挖许可事项实行并联审批。三是整合供水办理流程,健全“一站式”办公、一窗受理、一次性告知服务机制创新“互联网+”服务手段,我公司目前再在开通微信支付平台,8月底有望实现客户缴费一次性网上办理,推行“最多跑一次”“我跑你不跑”“零跑腿”等服务模式,同时对入驻企业落实“不指定”原则,企业用户自由选择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自主组织施工,坚决杜绝收取“碰口费”等违规重复收费。

  二、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全力优化营商环境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虽然我公司在优化营商环境供水环节方面有了较大改善,但仍然需要在审批效率、报装服务企业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1、健全运行机制。我公司优化营商环境办公室将根据县上整体工作要求,全面梳理供水报装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窗口运行、工作考勤、责任追究等长效管理运行机制,科学规范管理,理顺和完善审批协调运行机制,做到工作有效衔接。

  2、完善行政许可服务制度。按照便民、高效、规范、廉洁的总体要求,不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岗位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公开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做好政务公开的巩固、完善和提高工作,全面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期限、审批依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的共同监督。

  3、牢固树立企业服务宗旨意识。增强为企业服务观念,做到心里

  装着企业,行动走进企业,始终把企业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企业满意作为第一追求,以优质的服务,良好的形象,一流的业绩办好各项相关工作。一切从企业的利益出发,急企业所急,想企业所想,切实做到权力企业所用,利为企业所谋,情为企业所系。

  2018年7月20日

  第四篇:优化营商环境经验汇报材料

  抓重点

  搭平台

  建机制

  全力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

  ——区***优化营商环境经验汇报材料

  按照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协同中心紧紧围绕“品牌强区”发展战略,以打造和平区国际化营商环境示范区为导向,以“幸福和平·共同缔造”为抓手,以“和谐争第一,实干创唯一”的和平精神为指引,以打造东北地区环境最优区为总目标,围绕“四区一带”新格局,全面整合我区96127热线电话及现有诉求渠道,建设和平区营商环境受理服务平台,为企业与百姓提供优质便捷的公共服务,努力提升和平区国际化营商环境服务水平。

  一、找准定位、明确方向,让营商环境平台建设成为推动我区发展的新引擎

  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示范区”工作开展以来,我中心提出的搭建96127营商环境受理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建议,得到了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关注,守权书记、德高常务副区长、润泽常委主任等区领导亲自到中心开展调研,指导平台建设。在平台建设的关键时期,德高常务副区长更是随时电话调度、多次督办指导,为和平区区、街(局)、社区(科队所)三级营商环境平台建设顺利搭建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1.加快责任落实。为了对标先进,区委、区政府组织各部门主要领导到厦门、杭州实地考察学习后,中心王纯主任组织撰写学习心得,迅速在中心上下掀起了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大讨论。通过工作会议、专题讨论、微信群、QQ群等方式,全面学习领会市、区两级党委关于国际化营商环境示范区建设的主要精神,并以营商环境受理服务平台建设为工作着力点,沉下身子了解实情,静下心思谋划工作,确定中心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分管责任人,科室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各科室带班长为具体实施人,从上至下,以上率下,将压力层层传导,推动责任落实,为打造营商环境示范区新型政商关系提供桥梁纽带。

  2.找准工作方向。自全区开展国际化营商环境示范区建设以来,中心上下迅速把工作重心调整到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示范区建设中来,进一步明确打造营商环境受理服务平台的工作方向,重点定格在企业诉求平台搭建上,全体干部职工围绕重点,夜以继日、通宵达旦开展工作。通过学习先进地区经验,查找自身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制定整改措施等一系列做法,把建设成整体性强、实用性高、兼容性大、拓展性好的综合性受理服务平台作为营商环境建设的突破口,把实现“一站式受理,一站式解决,一站式服务”作为营商环境建设的基本目标,人人争做国际化营商环境示范区建设“排头兵”。

  3.开展实地调研。为全力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示范区,不断推进我区国际化营商环境受理服务平台建设,按照区领导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办公厅热线管理处推荐,组织中心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相关骨干人员赴锦州、营口等系统先进城区开展实地调研,针对网站建设、渠道拓展、项目分类、平台运行等多方面内容,通过专项座谈、系统讲解、实际案件演示等多种形式,充分了解锦州市、营口市工作系统的整体流程、网站建设等情况,实现“互联网+政务服务”智能化模式,全力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协商共治”的城市社会治理体系,为我区国际化营商环境受理服务平台建设提供先期框架支撑。

  二、广泛发动,全面参与,让营商环境平台建设成为“共谋共建”工作的新载体

  为全面推进国际化营商环境示范区建设,全面贯彻落实《沈阳振兴发展规划》及共谋共建征集工作,以“幸福和平·共同缔造”活动为抓手,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部署,积极组织引导各街道、各社区上报

  意见建议,并做好处置工作。

  1.将意见建议征集与营商环境打造相结合。我区将意见征集热线设在和平区“营商环境受理服务平台”,通过96127热线电话、门户网站、微信等渠道进行广泛征集,设立专席专线实行24小时受理,从接线方式、受理流程、数据统计、分析研判等方面逐一制定标准,其中工作时间段10个座席受理,夜间及节假日期间热线人数不少于3座席受理,传真邮箱实时受理,确保了意见建议的准确统计。

  2.将广泛发动与精准投放相结合。为了使征集活动体现出全民参与和重点征集的特点,向各街道、社区提出了征集指导意见,要求各街道以社区为基本单位,动员、组织广大居民参与此项活动,采取入户调查、集中座谈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同时结合我区中省直机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大型企业众多的特点,邀请著名专家学者、企业家、休退老领导等参与此项活动,大大提升了意见建议征集的范围及质量。

  3.将上报反馈与考核督办相结合。每日,区营商环境受理服务平台对各单位的上报数量、案件类型、办结数量、列入计划数量等关键指标进行全区通报,同时,将超时未结案件、职责交叉案件、政策空白案件等疑难问题上报“两办”督查科进行跟踪督办,确保意见建议高效办结。

  三、政民互动,共同缔造,让营商环境平台建设成为问题高效落实的新路径

  为了让全区百姓知晓平台、信任平台、利用平台,从而吸引全区居民参与到营商环境建设中来,共同缔造美好沈阳、美好和平,中心以问题为导向,不断加强平台自身建设,全力解决好全区企业与群众的诉求问题,与全区百姓形成良好互动,不断提升我区营商环境建设服务水平。

  1.有序推进,不断促进营商环境诉求高效落实。将受理的案件进行科学分类,及时转派到相关部门,并确定了处置时限和办结标准等关键指标。如所有诉求要在30分钟内必须转交,24小时内必须答复。一是准确确权。准确确权是保证案件快速解决的关键和核心。建立案

  件确权小组,保证案件超前量,相应的责任单位、职能部门需要做好解决时限、解决标准等工作。我中心与区审批局、数字办、工商联及企业、群众代表座谈,梳理企业营商环境诉求对接单位,预先制定营商环境诉求处置《确责表》,建立企业诉求管理资源库。中心平台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做到所有诉求案件快速、准确分派,避免案件遇到“推诿扯皮”、反复踢球等情况。二是快速处置。为确保征集上来的群众意见建议能够迅速落实,制定详实的工作方案,营商环境诉求问题受理后,工作人员会通过“营商环境受理服务平台”在1小时之内下发至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处置,其中建议类问题要求1个工作日内办结,诉求类问题要求5个工作日内办结。三是高效反馈。对所有的营商环境诉求问题,要求案件受理处置单位须向诉求人进行反馈。对于合理化的意见建议各单位要组织人员进行认真的研究,迅速落实,对短时间内无法落实的问题也要向诉求人进行反馈,并对其表示感谢。通过高效的反馈机制,保证了群众对营商环境平台有较高的满意率。

  2.强化督办,切实保障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成效。以区营商环境受理服务平台为载体,通过媒体信息督办法、现场督办法、跟踪督办法,对各类诉求问题进行跟踪办理,特别是针对共谋共建问题,通过每日全区通报等方式对各单位的上报情况及办结情况进行督办,确保“共谋共建”意见建议高效办结。一是抓共性。针对问题共性多的部门,如群众反映较多的供暖、供水以及水管爆裂等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民生问题,采取部门驻厅、专项整治等方式进行集中解决。二是抓主要。针对涉企的营商环境问题,如企业反映的税多、吃拿卡要等问题,中心第一时间将问题转交至相关责任部门,并开展全员教育,共同研究解决,确保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三是抓难点。针对解决难度高、协调难度大等问题,通过采取部门驻厅制、多方协调联席制等方式进行解决,同时,针对工作中遇到的重点疑难问题,采取区主要、主管领导现场调度、马上督办方式,确保问题得到快速有效解决。如德高常务副区长,多次召开由全区各职能部门参加的视频电话会议,并多次了解平台工作情况。通过每天共享区委书记、区长、常务副区长、宣传部长、纪委、以及区两办的微信群,实时了解工作出现的问题。

  3.科学梳理,不断促进营商环境建设持续推进。为贯彻落实

  “幸福沈阳·共同缔造”战略部署,我区将各渠道受理的诉求问题进行统计梳理,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由好市民意见建议评委会进行逐一评选,将促进和平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优秀意见及建议提报至区委、区政府,使意见建议落到实处;将长远规划的意见建议列入到中心“十三·五”规划里;将近期能够解决的,安排到2017年重点工作,协调相关城区配合的,由协同中心也转交到相应部门,并拿出解决方案,确保所有问题在“最后一公里”都能够彻底有效解决。如对难以解决的民生诉求,通过召开投诉人、被投诉人、“两代表一委员”、街道负责人、社区“领袖”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召开的联席会议,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听民意、解民困、顺民心,化民怨,促进诉求顺利解决;对仍难以解决的民生诉求建立“一把手”最终结案制,向责任单位主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通报,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讨论,确保民生诉求得到最终解决。

  四、主动服务、深入调研,让营商环境平台建设成为企业发展服务的新抓手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我中心紧紧围绕“品牌强区”战略,以“政策最准、信息最新、解读最细、服务最优”为工作目标,努力构建企业发展服务平台,为企业整个生命发展周期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推进和平区国际化营商环境示范区建设。

  1.高位推进、快速部署,将企业发展服务平台打造成为区域发展的新引擎。我中心紧紧抓住“企业活动”这个关键要素,对标上海黄浦区等先进城区成功经验,探索挖掘“接触问题多、部门互动好、解决效率高、群众基础牢”的平台优势,努力实现从“招商”到“养商”的角色转变,全面开发建设企业发展服务平台。市委常委、区委书记冯守权亲自部署企业发展服务平台建设任务,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董德高具体负责协同调度,全区各部门迅速组建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全区上下戮力同心,全面推进平台建设,以最短的时间、最大的热情,最好的成效,用半个月的时间圆满完成了和平区企业服务发展平台一期建设任务,努力成为与广大企业心连心的“民心之船”,进一步增

  强了招商引资的国际竞争力。

  2.对标先进、深学细照,将企业发展服务平台打造成为创新服务的新载体。经对黄浦区企业服务平台网站的模块设置、服务项目、展示形式等内容进行深入学习,结合区情实际,和平区企业发展服务平台设置了“政策服务、政策咨询、企业投诉、人才服务、四区一带”等5个一级版块、政策法规等12个二级版块,基本上实现服务信息推送、企业投诉受理、特色工作展示等基本功能。其中“政策服务、人才服务、四区一带”等3个版块主要实现服务信息推送功能,企业可以通过平台准确查询最新的国家、省、市、区等各个层面的相关政策信息,同时,首页还设置了“常见问题”独立版块,对涉企政策进行通俗易懂的细致解读。“政策咨询、企业投诉”等2个版块主要实现企业线上服务等功能,企业可以将整个生命周期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咨询和投诉2个渠道反映给营商环境诉求受理平台,最终由和平区各职能部门答复解决。各版块重要服务项目可通过首页直接点击进入,便于企业用户查询使用,实现了咨询、发布、投诉、监察、协调等功能。

  3.健全机制、强化举措,将企业发展服务平台打造成为亲商惠民的新通道。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是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和平区企业服务发展平台建设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就是一次从根本上破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的有益尝试,承担着代表和维护亲商助企的基本职能。针对涉企的营商环境问题,如企业反映的减免税务政策、扶持发展政策、简化审批手续、机关作风建设等问题,将通过营商环境诉求受理平台第一时间转交至相关责任部门,并做到全程跟踪、及时反馈,确保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针对问题共性多的部门,如反映较多的供暖、供水以及水管爆裂等与企业和群众息息相关的民生问题,采取部门驻厅、专项整治等方式进行集中解决;针对解决难度高、协调难度大的问题,采取多方协调联席制等方式进行解决;针对重点疑难问题,通过区主要、主管领导现场调度、马上就办方式,确保问题解决真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第五篇:优化营商环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

  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纠纷,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

  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

  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三)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四)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五)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六)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规范全省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

  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一)制定现场管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规范和简化服务流程。(二)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三)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咨询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四)制定监督检查办法,优化行政检查措施和效率。

  (五)制定事项编码规则、业务协调规范、服务测评规范等标准,建立联合审批、多证合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

  (六)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规范综合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确定公共服务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征询、听取其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制度,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禁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等。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相结合,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其职权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承诺的招商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

  第三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第三十三条

  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提升融资效益和效率。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第三十五条

  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税务管理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的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并在法律咨询、市场信息、风险防范以及融资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

  全一个窗口受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办结、一个窗口收费等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推进各部门间、各级政府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第三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标准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简化涉企证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注册便利,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同时,实现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各环节网上办理。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窗口一次性办结的方式完成注册,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制度,优化受理和登记、审批环节的协同协作,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工作人员先予受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或者核发许可证。

  登记、审批事项较为复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介入,了解登记、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指导申请人准备有关材料,并告知注意事项。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先行予以

  登记,提高登记效率。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当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等方式,实现工作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用共享,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有关信息,工作部门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一次性办结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工作队伍。

  第四十四条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下限标准收取。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应当取消。第四十五条

  行政许可依法设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应当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化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项目通用目录,确保同一审批事项在本省区域内的项目名称、服务流程、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统一规范。

  第四十七条

  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编制的目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

  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五十条

  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

  第五十二条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禁止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编制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未经备案的行政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行政机关为主体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实施。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情况。

  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

  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行政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防止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联动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定期依法组织开展政府违约案件汇总分析工作,适时开展政府违约问题的清理和整治。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按照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市场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范围和内容等,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方式,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第三方服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劝诫为主,不予行政处罚,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第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市场退出措施。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申请注销。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危害生产经营秩序的;(二)偷税、骗税、骗汇、制贩假币、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四)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等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的;(六)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对哄抢财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等强迫交易以及侵犯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严厉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四条

  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服务标准、行业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鼓励行业组织按照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信用档案,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息共享,建立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

  用预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

  第六十六条

  建立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快电子平台建设,在投标、资格审核、评标、专家选择和建立企业资源信息等环节采用先进技术,减少人为干扰。已经建成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不得再要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

  招标方和采购方应当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确定产品价格或者项目费用的合理区间,以质量作为决定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品牌、信誉、售后等因素确定中标方和供货方,保证其合理利润,避免因恶意低价竞争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一)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

  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将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纳入评标指标体系,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十一条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犯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管理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督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第七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省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行政问责制度,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

  第七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整合现有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本省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中心,公布全省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

  邮箱等,实现全省行政区域内统一受理、统一督办、按责转办、限时办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市场主体破坏市场秩序、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听取有关市场主体意见和建议的;(二)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三)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四)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五)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六)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协议,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七)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不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的;(八)对市场主体依法提出审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申请,未按照规定作出答复的;(九)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的;(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十一)未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十二)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或盖章的;(十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十四)承诺的招商条件,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十五)未编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清单的;(十六)拒不配合或

  者协助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十七)对违法行为线索不依法进行核查或者不移送有监管职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的;(十八)对投诉、举报的市场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十九)依法制定的优惠政策不落实的。

  第七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符合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的;(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三)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的;(四)继续实施已经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五)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时,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的;(六)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或者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的;(七)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第八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未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的;(二)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未按下限标准收取的;(三)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的;(四)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项目、标准收费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的;(五)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继续收费的。

  第八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二)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三)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的;(四)没有法律依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未全额上缴国库的;(六)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的;(八)未编制行政检查计划或者未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九)未向社会公开备案的行政检查计划的;(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的;(十一)实施行政检查,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的;(十二)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时,未按规定抽取样品或者返还样品的;(十三)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第八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的;(二)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的;(三)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四)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的;(五)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六)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改正或者公开道歉;(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选优秀、先进资格,或者撤销内已经取得的优秀、先进荣誉;(五)取消或者收回经济奖励;(六)暂扣、收缴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第八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收缴,无法退还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所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第八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责任追究的,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第八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篇五: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汇报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汇报人社局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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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商环境优化是当前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的措施,我市人社局积极参与了营商环境的改善工作。本文将对我局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所做的工作进行总结和回顾。

  1.解读与宣传。

  在营商环境优化的过程中,解读和宣传起着关键作用。我局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1.解读会议:组织召开多次解读会议,向企业和社会公众解读最新的营商环境,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

  2.宣传推广: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发布营商环境优化的相关和措施,提高企业和社会群众的知晓率。

  2.简化行政审批流程。

  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我局采取了如下措施:

  1.审批流程优化:对照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的相关要求,精简行政审批流程,减少繁琐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2.推行“一网通办”:推广“一网通办”服务模式,实现企业办事“不见面、零跑动”,提升服务效能。

  3.强化服务意识与能力。

  提升相关部门部门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对于营商环境的优化至关重要。我局的相关工作包括:

  1.培训与学习:组织人员参加营商环境服务意识和能力提升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2.建立反馈机制:建立企业投诉和建议反馈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在办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及时性。

  4.加强监督与评估。

  加强对营商环境优化工作的监督与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我局的主要做法包括:

  1.定期检查:定期对各部门营商环境优化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对营商环境优化工作进行评估,推动工作持续改进。

  结语

  我局将继续深化营商环境优化工作,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为我市经济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同时,也将进一步加强与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营商环境的持续改善和发展。

篇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汇报

  

  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汇报材料

  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汇报材料

  1.介绍

  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是指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优化和改善商业环境,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高行政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市场竞争力,从而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力度,不断推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

  2.改革举措

  (1)简化注册流程

  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中,简化注册流程是至关重要的一环。通过整合各类证照,优化审批流程,缩短注册时间,降低注册成本,为企业提供更便利的创业环境。

  (2)优化税收政策

  税收优惠是企业吸引投资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优化税收政策,建立公平的税收制度,降低税收负担,吸引更多的企业来投资兴业,促进经济发展。

  (3)完善法律保护

  完善法律体系,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提高企业的发展信心和保护措施,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3.成效展示

  我们在过去一段时间内,通过不懈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简化注册流程,平均注册时间缩短到三个工作日;优化税收政策,为企业减免税收1000万元以上;完善法律保护,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案件成功率提高30%。

  4.个人观点

  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的一名坚定实施者,我深知优化营商环境对于企业和市场的重要性。只有提升营商环境水平,才能为企业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我认为在继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还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机制,保障改革政策的切实可行性和有效性。

  总结

  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通过不断推进改革,我们已经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但是任重而道远,我们还需持之以恒,进一步深化改革,不断完善政策,为企业和市场创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国家经济的繁荣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通过以上内容的深度和广度的展开,相信您对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有了更全面、更深刻的理解。希望我的文章可以为您提供有益的帮助,如果还有任何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了解更多内容,欢迎随时联系我。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已经得到了充分的阐述,接下来将进一步探讨当前我国在推进这一改革中所面临的挑战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要深刻认识到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尽管我国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地方对改革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在一些基层单位,由于对改革政策的理解不够深入,执行不到位,导致改革效果不够显著;另一些地方政府在推进改革时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制约了改革的实质性进展。全球贸易和投资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加,也给我国营商环境改革带来了一定压力。

  针对上述问题和挑战,我们需要在未来的改革中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加强顶层设计,着力破除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等方面的体制机制障碍。要打破各个部门之间的壁垒,形成统一的改革推进机制,确保改革政策的落实和执行。

  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加强政府自身的改革建设。要加强政府的自律机制建设,严格规范政府行为,杜绝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要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和效率,真正将企业和市场的需求放在首位,为其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保障。

  再次,加强改革政策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发布一项政策容易,而真正保证政策的执行和效果却是更为困难的。需要加强对改革政策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改革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加强对外合作,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加快,我国需要更加积极地融入全球经济格局,通过开放合作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促进国内企业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整体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值得一提的是,在营商环境改革的进程中,政府和企业的合作是至关重要的。政府需要更多地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更加符合市场规律和企业发展需求的改革政策。而企业也应当积极发挥主体作用,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积极适应市场的变化,与政府共同推动营商环境改革的深入进行。

  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强顶层设计,规范政府行为,强化监督评估,加强对外合作,实现政府与企业的良好互动。相信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营商环境一定会越来越好,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为国家经济的繁荣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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