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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意识形态工作7项制度(精选文档)

发布时间:2023-12-29 17:52: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意识形态工作7项制度(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2023意识形态工作7项制度(精选文档)

意识形态工作7项制度

 

意识形态工作专题会议制度

 

为更好的履行中心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和决定意识形态工作重大事项,推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和领导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定、决议、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听取并讨论中心意识形态工作有关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

(3)其他需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

二、会议召开

(1)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请示中心党委书记同意后召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2)会议由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分管领导召集、主持。

(3)会议由中心党委成员参加。必要时相关直属单位(科室)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4)因故不能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中心领导,需向党委书记请假;
直属单位(科室)负责人应列席而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派其他同志参加。

三、会议程序

(1)会议议题由召集会议的分管领导提出。

(2)会议议题要在会前认真调查研究,并征求有关领导和部门的意见。 

(3)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由中心意识形态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党委书记签发。 

(4)会议内容(含会议研究讨论和决定的事项),除应当公开的外,与会人员(包括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均须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违者将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四、会议落实 

(1)会议决定的问题或事项,各直属单位(科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不得推诿拖延,并及时向分管领导和意识形态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落实情况。 

(2)对会议决定的问题或事项,在落实过程中需要进行协调、督促时,由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督查落实。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制度 

 

 一、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省委、市委、局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中心党委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中心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中心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中心党委书记抓好协调指导落实工作,做到知责履责尽责。中心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和“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中心党委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意识形态工作的精神,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D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

五、中心党委书记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本单位的意识形态重点工作和责任制,对重要的意识形态工作要及时过问、亲自处理,对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要亲自抓。 

六、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意识形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各科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七、各党支部扎实抓好干部理论学习,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其中对意识形态工作相关内容的学习每年不少于1次。

六、定期组织各党支部书记和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向中心分管领导汇报意识形态领域工作,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对策。

七、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和对外宣传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八、加强反邪教工作,防范邪教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

九、积极同社科理论界、经济界、科学界知识分子交流,做好学术带头人、领军人物的工作,通过开展经常性走访、建立联系制度、参加学术活动、邀请座谈等形式,不断拓展同知识分子沟通的渠道。

 

 

 

意识形态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一、实行意识形态工作报告责任制,各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对中心党委汇报意识形态工作负总责。

二、中心意识形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党支部每半年向中心党委专题报告1次意识形态工作,分别在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落实。报告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下阶段工作安排。

三、遇有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中心意识形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党支部随时向中心党委报告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中心党委班子和各党支部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履职尽责情况作为MZ生活H(或组Z生活H)、述职述廉述学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意识形态工作分析研判制度

 

一、建立分析研判机构。成立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其他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担任。

二、分析研判时间。中心党委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开展1次意识形态工作集中分析研判座谈会,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6月中旬和12月中旬进行,特殊情况及时研判。

三、分析研判内容。重点分析研判当前的思想理论、新闻舆论、社会舆情、思想道德、网上舆情等意识形态工作形势、存在的重大舆情和重大问题、今后的应对策略等;
对重大敏感时间节点、重大舆情热点需注意问题进行前瞻性分析研判,对特定领域和群体重要情况随时进行分析研判;
对港航系统职工思想动态进行分析,重点是职工在思想、工作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当前社会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的反映、港航系统重大决策出台后可能存在的思想波动和不稳定情绪等。

四、定期通报结果。中心党委每年在全港航系统通报一次意识形态领域情况。

 

 

意识形态工作督查考核制度

 

一、中心意识形态领导小组牵头对中心机关、各直属单位围绕任务完成、质量及时效性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二、督查考核每年至少一次,并将考核结果纳入D建工作目标和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内容,同时作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重要依据。

三、督查考核工作采取全面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书面督查与现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督查考核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报告向中心党委汇报,同时向被检查考核对象反馈。 

五、中心党委书记、分管领导分别对意识形态工作在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当事人和分管科室负责人进行约谈。 

六、督查考核情况要在全港航系统进行通报。 

 

 

 

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制度

 

XX系统的意识形态阵地管理要增强系统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对新闻发布、微信群、QQ群等的管理,强化对各种讲座论坛、研讨会、报告会、群团组织等的引导、监督和管理。

一、信息发布管理

信息发布按照谁分管谁审核的原则,各直属单位(科室)拟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科室)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审核,审核时不仅要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方向性进行审核,同时还要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具体发布程序为:

1.经办人拟稿、校稿;

2.提交经办人所在单位(科室)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核稿;

3.政务信息由中心办公室统一扎口审核;
宣传信息由中心组织人事处统一扎口审核;

4.提交分管领导审签(如涉及重特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相关信息,须提交主要领导审签);

5.将领导审签的信息交由信息发布员进行挂网或报送至相关单位、媒体、网站。

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1.重大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制度。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意识形态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发现重大敏感网络舆情后,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中心领导小组。同时按照舆情监测、跟踪研判、舆情报送、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做好舆情应急处置。

2.新媒体管理制度。新媒体的管理范围主要是经意识形态领导小组同意设立的QQ群、微信群、钉钉群等。在市交通运输局、江苏精神文明在线、江苏志愿等网站发布信息,要严格把好信息内容关,发布、转载信息必须遵循政治性、真实性、引导性原则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所有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方能发布。严禁在QQ群、微信发布转载反党、反社会、反人类和涉及敏感话题的言论、图片和视频。

三、讲座论坛意识形态管理

1.举办讲座论坛(含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必须坚持正确导向,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增强工作主动性,牢牢掌握领导权和话语权。报告人要对自己的报告内容负学术、政治和法律责任。

2.举办面向全系统的讲座论坛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实行申报、审批、备案制度,坚持“一会一报”制。各直属单位(科室)拟举办报告或讲座的必须经本单位(科室)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审核,报中心组织人事科备案。

3.应对报告会和讲座主讲人的思想政治倾向、报告和讲座内容的健康性和政治观点的正确性负责,并实施监督。未经审批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会和讲座,一律不得举办。

4.邀请系统外人员举办讲座论坛的,必须认真审查报告人身份和报告内容,必须向报告人明确政治纪律要求。系统内人员在外举办讲座论坛,报告人必须经单位批准,并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5.宣传橱窗、墙报、海报等,由各直属单位(科室)加强管理。

 

 

 

 

 

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央、省市委、局党委的有关精神,结合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中心领导班子、中层干部要牢固树立意识形态工作意识,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在所管辖和负责的职责范围内出现有下列情况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约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

(5)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6)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7)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8)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

(9)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

(10)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11)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12)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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