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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实施释法工作不足(7篇)

发布时间:2024-09-11 12:39: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新规定实施释法工作不足

  

  不捕释法说理制度的探索和完善

  [摘要]不捕释法说理制度是近年来倡导的检察改革内容之一,也是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提高执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笔者结合工作实际,针对该制度在现阶段存在的执行难题,提出从审查逮捕阶段完善不捕释法说理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审查逮捕;不捕释法说理制度;研究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在《二O一一年侦查监督工作要点》第9项中提出:推行不捕说理、不监督说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不捕说理。不捕说理工作自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开始提出至2011年期间,各地检察机关在不捕说理工作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对维护和谐司法、保障弱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也出现了诸如格式规范各异、说理流于形式等问题。以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为例,2008-2010年该院共对142件216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向有关机关及当事人做了相关释法说理工作,侦查机关对该院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均没有申请复议,该院经内部复查也未发现不捕不当案件。为推动“不捕说理”工作机制的发展与完善,现就该院探索该项工作机制所取得的经验进行总结分析,并就如何完善该工作机制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建立不捕释法说理制度的必然性

  (一)建立不捕释法说理制度是贯彻我国法律政策的必然选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8条明确规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1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则第八十九条或者第九十条规定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5年的《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及最高检侦监厅2009-2011年的侦查监督工作要点中都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深化不捕说理工作,不断提高不捕说理的释法说理水平。在这样的法律政策背景下,建立不捕释法说理制度成为必然选择。

  (二)不捕说理制度是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法与理是法律监督工作的灵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要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各项决定都必须依托法律并能以理服人。这要求检察机关在作出不捕决定时,不能简单地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无逮捕必要”等笼统的理由回复有关机关和案件当事人。通过建立、完善不捕说理制度,凸显检察机关释疑论证能力,充分展示不捕决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增强审查逮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逮

  捕权依法公正行使,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三)建立不捕说理制度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诉讼当事人人权的客观需要

  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目的的两个方面,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要求保证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行使,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和惩罚,保证有罪的人得到公正的惩罚。推行不捕释法说理制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人权,使其能充分行使诉讼权利,防止错捕等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检察机关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及时纠正公安机关在证据认定、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并给予充分的理由,通过正当程序有效防止侦查权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侵害,对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适用严格把关。另一方面,刑事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是刑事案件的利害关系主体之一,其地位和权利的独立性、重要性已得到世界大部分国家的普遍确认,在我国也被赋予了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在不捕释法说理制度中,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和理由及时送达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使被害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在程序上能得到保障。

  二、当前不捕释法说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标准、规范不一

  刑诉法、检察院刑诉规则都对不捕释法说理作出原则规定,但缺乏明确、规范、具体的工作细则;各地检察机关也出台一些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规定,但只限于本地区探索实践。全国检察机关没有形成相对统一的不捕释法说理制度的执法规范和标准,工作虽有创新,但没形成合力,不利于释法说理工作在全国的全面展开和深化。

  (二)释法说理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

  首先,目前不捕说理制度总体来说还属于试行探索阶段,还没有形成具体的制度规范,因此办案人员在适用不捕说理机制的尺度、范围不是很好把握,因适用界限不清而引发泄露办案机密的问题应引起重视。如在存疑不捕案件中,由于案件事实和法律尚未查清,侦查机关需要进一步查证,案件最终处理未能确定,如果告知被害人不捕理由,很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继续侦查工作或泄露案件秘密。其次,在是否向被害人释法说理方面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都存在分歧。有的观点提出,为保障被害人权益,从司法公开原则出发,应将不捕理由向被害人告知,在实践中,有些检察院已经实行向被害人送达不捕理由说明书;但也有的观点认为,法律只规定了不捕理由应向公安机关说明,没有规定要向被害人说明,①而且向被害人送达不捕理由说明书引发案件泄密等妨害诉讼等情况。②

  (三)侦查监督部门人少案多矛盾突出

  当前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作为承担审查逮捕、侦查监督、提前介入等任务的侦查监督部门更是长期存在人少案多的矛盾。以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为例,灵山县人口140多万,按规定的检察干警编制72人,但目前该院实有人员62人,侦监科具有助检员以上办案资格的干警仅为4人。2010年全年受理的审查逮捕案件是475件727人,人均年办案近120件。业务工作过于繁重,导致在工作中存在不愿说理、应付、走过场的问题,影响了不捕释法说理工作的规范展开。

  (四)具体释法说理工作方法有待提高

  具体表现在依事说理不充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在叙述上过于简单,对证据仅是简单的罗列,缺乏对证据认定和采信的分析论证;在依法说理上,对法律和司法解释适用上把握不准,法言法语运用能力有待提高;具体工作方式上简单,缺乏周全的考虑,易引发当事人的反感,使当事人产生抵触情绪。

  三、加强和改进不捕释法说理工作的建议

  (一)提升侦查监督干警业务素质,提高释法说理能力

  不捕说理制度对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释法说理工作要做到让人明白透彻,要求侦查监督干警必须具备过硬的检察业务功底,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要在办案中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深入思考和分析。针对目前侦查监督工作现状,应通过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岗位练兵等活动,不断提升检察人员运用证据和法律的论证能力,提高分析问题和论证观点的能力,加速侦查监督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二)制定统一、规范的不捕释法说理工作制度

  自试行不捕释法说理制度以来,各地检察机关逐渐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工作制度,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制定全国统一明确的不捕释法说理制度规范条件已经成熟,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在总结全国各地先进经验上,对释法说理文书的格式、内容以及释法说理的案件范围、对象、形式、程序及制约机制作出统一规定。在不捕案件释法说理的审查程序上,目前三级审查程序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实行,即:承办人提出意见——部门讨论意见或部门负责人意见——检察长意见或检委会意见决定。实践证明,通过三级审查决定、分析,既确保了案件质量,又保证案件不捕释法说理更加深入、透切。③

  (三)建立不捕告知被害人制度,保障被害人权益

  在最高检侦查监督厅下发的《二p[注释]

  ①孙英男、姚晓滨.不批准理由说明书不应送达被害人.载《检察日报》.2008、9、17。

  ②柳荣媚.不捕释法说理制度探析.载《广西检察理论与实践》.2009年第4卷。

  ③刘丹.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法律监督说理.载《法制与社会》.LegalSystemandSociety.2010年第30期。

  ④张清洪、茆素青.不批准逮捕决定应告知被害人.载《人民检察》.

  2005年第13期。

  ⑤杨正万.刑事被害人问题研究——从诉讼角度的观察.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

  [参考文献]

  [1]蒋润华.论我国审查逮捕制度中当事人权益的保障[J].广西检察理论与研究.2009(4).

  [2]柳荣媚.不捕释法说理制度探析[J].广西检察理论与研究.2009(4).

  [3]刘丹.法制与社会.LegalSystemandSociety.2010,(30).

  [4]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篇二:新规定实施释法工作不足

  

  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清伟朱红刚摘要:新形势下加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能够彰显司法为民的宗旨、提高诉讼效率、对适应庭审实质化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着重要意义。实践中存在主观认识不到位、内部规范制度刚性要求不足、论证不充分、法律文书公开不全面等问题,制约着检察法律文书的说理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开展,应强化责任和规范意识,建立健全法律文书说理工作规范,培养检察官释法说理能力、提升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质效,加强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化建设。关键词: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司法理念普法责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力量,要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深化检务公开,通过释法说理,让人民群众深层次了解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工作。而检察法律文书是检察权运行的重要载体,也是检察机关展现给社会大众的重要窗口。加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是新形势下推进检察机关检察监督能力现代化和法治现代化的有效途径,有助于人们对案件本身及司法过程有更深的理解和认同。一、新形势下加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的意义加强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规范检察权运行,增强监督实效,是新时期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内在要求。检察文书充分透彻的说理使有效的法律决定建立在缜密思考和充分说理的基础上,有利于人民群众的理解、接受和认同,能够保证案件当事人对司法办案过程的实质性参与,体现出检察机关对案件当事人程序参与权与知情权的保障与尊重,彰显司法为民的理念。在检察职能发生重大调整的背景下,双赢共赢多赢的检察新理念应运而生,赋予法律监督新的内涵,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形成良性互动、和谐的关系。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特别是庭审实质化对检察文书说理提出更高要求。就公诉意见书的制作而言,要求检察人员按照法官裁判标准对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缜密的分析论证,既要义正词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让被告人及诉讼参与人深感法律的公平正义,从而达到“三个效果”的统一,彰显司法权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机关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提出了更大挑战。如何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自愿认罪认罚,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需要检察官在法

  律文书中对量刑建议的从宽幅度进行详细说明,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认罪、真自愿,不反悔、不上诉。二、当前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存在的问题笔者对所在地区的检察院法律文书进行抽样调查,针对部分叙述类法律文书进行了分析,发现如下问题:(一)主观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实践中,部分检察官受重实体轻程序传统观念的影响,存在重结论轻论证的思想,没有充分认识到释法说理工作的重要性,开展此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往往不愿花费精力去释法说理,只简单引用法律依据,作出处理结果。加之,随着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员额检察官承担的办案任务增加,压力增大,对检察法律文书进行详细的释法说理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往往能简则简、能省则省。还有部分检察官释法说理的能力不足,对一些重大敏感案件的说理心存顾虑,有畏难情绪,在制作检察法律文书时,害怕“多说多错”,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往往抽象说理,少说理,甚至不说理。(二)内部规范制度不健全,刚性要求不足2011年8月和201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印发了《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及《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以此来加强和规范检察法律文书的释法制度说理工作。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对上述两个文件进行了修订,取消试行开始正式实施。尽管修订后的文件对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原则、方式、重点、主体、基本要求等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从实践的效果来看,刚性的规定还是不足。就笔者所在地区而言,目前基层检察工作中缺少一些细化的落实措施,如工作办法、监督机制、激励机制等,这就使得检察官制作法律文书进行释法说理工作没有得到长效化、常态化开展。(三)论证不充分,说理效果欠佳从抽样的法律文书的内容来看,在阐明事实方面,普遍存在叙述套路化,说理简单的问题。常见的有以“因琐事”表达案件起因,“证据不足”“合理怀疑无法排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笼统表述申请监督理由不成立等。有的检察文书看不出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给人造成主观臆断的感觉。在证据采信方面,当前大部分法律文书都只是简单罗列堆积证据,未对证据的“三性”及证明力作深入分析论证,只简单陈述该证据证明何种事实,但对是否形成有效、充分的证据链并未作出论证。有的刑事诉讼法律文书证据的论证缺少针对性,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往往没有进行说理。甚至有的只阐述检察院查明的事实,未见证据阐述。在释明法理方面,内容简单,说理性不强。部分检察法律文书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比较混乱,有的既引用法律又引用司法解释,有的只引用司法解释,有的只是简单的罗列,没有做任何的说明解释。对于法律竞合或冲突的,没有论证说理。在语言规范方面,错句病句、语法不通、语言歧义、标点运用不当等影响着释法说理的效果。(四)法律文书的公开不全面、普法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文书公开作为检务公开的重要一环,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意义重大。[1]法律文书公开有助于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提高检察官释法说理的水平,督促其不得不对法律文书释法说理采取谨慎态度。特别是信息化发达的今天,一些被群众、媒体关注的热点、敏感案件的释法说理都会引来大众的“热议”与“围观”,稍有不慎会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不利影响。目前,法律文书公开主要依托人民檢察院信息公开网和12309平台,尽管公开的范围在不断拓宽,但检察机关公开的法律文书类型和数量相对还是不够全面,公开的时间也相对滞后,没有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加上主动普法的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的规范性和质效。三、新形势下加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对策检察机关法律文书不能仅满足于“模板化”、罗列事实、法言法语和法条,要有深度和温度,有启发性、引领性。检察机关要从服务办案、服务国家治理的高度,下大气力提升法律文书质量和释法说理的水平。(一)强化责任和规范意识,将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融入检察工作大局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水平是办案质量与司法规范化的重要体现,法理、事理、情理的交融使法律监督具有温度与人性化,有利于监督对象的理解与接受,增强监督的实效。实践中,检察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把检察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工作与其他重要业务工作放在同等重要位置,纳入年度工作总体规划,扎实推进。把释法说理作为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有效措施,加强检察官说理的主体责任。上级检察院要以上率下,带头做好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要加强对条线的业务调研与指导,对下级院报送的相关法律文书要认真备查,对发现的正面典型要及时总结与推广,对反面典型要予以通报和惩戒。案件管理部门要通

  过受理审查、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等途径,切实加强对文书释法说理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此项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开展。(二)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提升检察文书释法说理的规范性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要进一步落实好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及《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进一步细化落实措施和办法,加强释法说理的强制性和刚性。一是要细化法律文书的说理范围、程序、方式和要求。对不同种类的文书要采取相对统一的要求,明确哪种文书针对谁说理,在文书的哪一部分说理,建议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加入法律文书的说理的功能模块[2]。二是把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纳入案件质量专项评查活动中。目前,案管部门组织的案件质量评查把释法说理只是作为案件质量的一项指标,很少专门对案件释法说理进行评查。三是把法律文书的评查结果纳入检察官司法档案,与业绩考评挂钩,严格执行奖惩兑现。四是将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纳入上级院对下业务考核范围,发挥考核指挥棒的导向作用,推进释法说理工作常态化开展。五是可借入“外脑”,引进第三方评价机制。在释法说理评查工作中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对法律文书的说理进行评价监督。[3]对于重大疑难案件,说理难度大、要求高,检察官可以通过检察官联席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等方式保障释法说理的质量。(三)培养检察官释法说理的能力,确保法律文书的质效释法说理的质效与检察官说理的能力息息相关,检察官的说理能力不同,其制作的法律文书的质量也参差不齐。释法说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处理疑难案件的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加上以往检察官培训内容很少有检察文书释法说理,很多检察官不掌握说理的技巧与方法。因此,建议把检察文书释法说理纳入检察官基本素能培训计划或检察官入额遴选要求,加大培训资源投入,使之成为检察官必修课。此外,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文书格式,进一步规范法律文书制作,适时开展法律文书评优、评差、评比工作,加强经验交流、典型示范,倒逼检察人员加强文书制作质量,持续推动法律文书释法说理规范工作,解决检察官本领恐慌、能力不足不会说理的问题。(四)加强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化建设,落实普法责任制

  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定,加强12309案件公开平台、检察信息公开网站、两微一端等信息平台建设。人民群众不仅关注案件的处理结果,还会关注案件法律文书中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情况。如果释法说理有不当之处,社会大众自然会去监督评判,说理不清不准难获好评。这种社会舆论的监督自然会倒逼检察官高度重视法律文书说理。此外,释法说理也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有力抓手,检察法律文书是宣传法律、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教科书,对于培育公众的法治精神、引导教育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注释:[1]参见赵江伟:《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年第3辑。[2]参见邓毅林:《檢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完善路径》,《人民检察》2018年第6期。[3]参见刘天明、杜淑娟:《释法说理工作中的主要问题与对策》,《检察调研与指导》2018年第5辑。

篇三:新规定实施释法工作不足

  

  司法所工作存在的不足

  给司法所的人员出了一道难题,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务虚多,务实少。当然要做好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长的协调力度,二要看分管领导的重视程度。面对新的形势,社会矛盾出现新的变化,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也应有所改变。但要按照这些

  中心

  、委员会

  来开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难开展的,难在可操作性。如何开拓创新工作机制,有时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还缺少指导性意见,所以有时只能各镇各做,做了再说,缺少规范。

  3、基层司法所人员变动过大,缺乏相对稳定。司法所人员变动

  较大,工作缺少连续性,有体制上的问题,也有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开展难,留不住人的问题。目前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岗不在编,在编不在岗的现象比较严重。进出人员由基层政府领导说了算,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无权决定。另外特岗津贴等待遇享受标准不一,人为造成等级制,影响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4、参与其他工作过多,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抓指导抓落实。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除外出招商的领导没有指派工作外,其余个个领导都有要求参与其分管工作的情况,工作普遍过杂过乱,不但要征地拆迁、大环境整治、创建园区建设,还有载体建设工程量、农保、绿化质量等等,出现了杂而无序,杂而不精的撒味精

  的现象。

  5、司法行政经费无保障。司法行政在开展法制宣传、表彰先进

  典型等工作时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作保障。过去在司法办与法律服务所合署办公时,依托法律服务部分业务收费作为法制宣传等费用的支出。但目前每开展一次工作,凡涉及到经费支出的,每一份开支必须先申请,待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年初没有计划的、没有预算的很难得到落实。上级又没有一分钱拨

  款,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建议和对策:

  1、抓好业务指导。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所工作

  的调研,指导司法所开展工作要切实可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与镇领导的联系,了解司法所开展工作情况,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司法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可以采用集

  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提高工作能力,提高协调能力。

  3、改变在岗不在编或在编不在岗的局面。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应

  协调解决在职人员的待遇问题,如特岗津贴,提高在职人员积极性。

  4、把好人员出入关。要将业务知识较好又热爱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充实到司法行政队伍来,对在岗人员定期进行全能考核,对不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做到能进能出。

  5、尽可能提高现职人员待遇。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繁琐,经常

  放弃节假日处理矛盾纠纷等工作,但在政法系统待遇仍然偏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

  思想学习教育活动。为切实贯彻落实

  三个代表

  的要求,县人大常委会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于年月份和月份,先后两次组织检查组对公、检、法、司机关以及其下属的所、队、庭、室的办案工作进行检查督促,通过听取汇报、查看案卷、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人员等形式,比较全面地了解了当前司法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按照

  三个代表

  的要求,就如何促进公正司法进行了积极探讨。

  一、司法工作现状

  近年来,我县司法部门面对新的形势,能从各自的工作出发,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约束机制,狠抓队伍思想作风建设,积极推进自身的改革,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保障。县公安机关通过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在制止、预防和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建立健全办案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等内部监督机制,防止在执法中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等问题发生;县人民法院围绕

  公正与效率

  这一主题,积极推进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审判方式改革和执行工作改革,努力构筑

  铁案工程;县人民检察院以

  严打

  整治斗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龙头,在

  突出打击重点,强化检察职能,促进严格执法,推动全面发展

  等四个方面取得进展,查办职务犯罪取得成效,办理严打案件的数量、质量、效率均有所提高,司法局及基层司法所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普法宣传,调解纠纷,化解了大量矛盾。目前,我县基本形成了学法、守法、用法,打击违法犯罪,宏扬社会正义的法制环境。

  二、存在问题

  ⒈一些案件久拖不决。个别司法单位对公民的报案求助推诿拖拉,不及时深入侦查,或侦而不结,或伤情鉴定耗费时日,致使群众告状无门。

  ⒉办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个别办案人员工作态度蛮横、方法简单、作风粗

  暴,甚至办人情案。

  ⒊一些案件侦查工作不到位。年~月份,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报送刑事案件中,由于主客观原因侦查不全面、证据不足,被退回补充侦查件人,撤回件人。

  ⒋取保候审工作存在漏洞。取保候审案件的续侦、续办工作比较薄弱,取保侯审人员较多,人保

  与

  财保

  问题在案卷中没有体现,保证金未全部统一交付管理,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侯审的集体研究意见在卷宗上没有体现,甚至有个别案件的取保侯审人未在决定书上签名。

  ⒌暂扣款、退脏款处理不清楚、不及时。有的在操作上区分不清,有的去向情况在卷宗上不明确,有的未随案件做及时处理。

  ⒍执行难问题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些生效的判决难以执行,法院的判决成了

  法律白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一定程度上动摇公民寻求司法保护的信心。

  ⒎诉讼成本高,公民打不起官司的现象仍然存在。公民到法院起诉,除了要预交诉讼费外,还需支付一笔数额不小的律师代理费以及其他开支,经济负担重,耗时又耗费,一部分法律知识匮乏、经济实力差的弱势群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常常放弃诉讼,而采取上访、以恶制恶等方式去讨回公道。

  ⒏个别案件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象,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当事人利益。

  三、原因分析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⒈司法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没有有效启动起来,外部监督制约乏力。当前司法部门基本都建立了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以及案件评查制度、执法人员诫勉制度、首问责任制、执法活动公开和监督制度等一系列保证严格执法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这是司法工作的一大进步,但是,已建立的监督制度并没有很好地执行,存在只查纠错案而少追究个人责任,只追究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而放任一般问题等不正常现象。

  ⒉个别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公正司法的观念不强,缺乏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时效意识,办案拖拖拉拉,粗枝大叶,责任心不强,甚至存在

  不给好处不办案,给了好处乱办案

  的现象,办案质量低。

  ⒊公民的法律知识水平还较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有限。一些公民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知如何举证、举哪些证。有的公民在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时,不知如何提起诉讼,或慑于对方权势而不敢诉讼。

  ⒋权力干预,冲击司法独立。一些部门领导从本位主义出发,或从个人利益出发,对司法行为进行不正当的干预,有的案件刚着手,说情电话、领导条子就接踵而来,影响了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

  ⒌由于办案经费有限,制约了对一些案件的续侦、续办工作,导致结案率不高。

  四、对策、建议

  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是广大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保障。上述问题不仅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影响了广大公民的根本利益,也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解决这些问题,不

  仅需要司法部门的努力探索和实践,也需要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公民的积极参与。

  ⒈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司法部门掌握着定罪科刑、财产予夺大权,司法人员工作上出现差错,就会在社会上造成很大影响。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必须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要深入开展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使广大司法人员充分认识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为人民掌权就应该要从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以

  人民拥护不拥护,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

  为衡量标准,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从思想上弄清

  为谁执法、为谁服务

  的问题。二要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摆脱特权思想,增强打击邪恶、维护社会正义的浩然正气。三要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通过加强对宪法、法律、法规的深入学习,特别是对程序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学习,提高依法办案意识和执法水平,提高办案质量。

  ⒉进一步开展

  四五

  普法教育。一方面,要将普法工作深入农村,抓好基层法制建设,让人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利用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日、纪念日以及结合党政中心工作,通过法律知识讲座、竞赛、法制宣传栏等传媒和手段,推进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司法部门要结合具体案例,以案释法,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方的效果。另一方面,要提高干部队伍的法律和政策水平,特别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预防和减少渎职侵权、滥用权力、干预案件办理等行为的发生。

  ⒊建立健全和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推行

  两制

  是维护法律尊严,推进依法治县进程的重要步骤,是遏制司法腐败的有效措施。它是将执法活动与相关责任联系起来,通过行使职权和责任承担一体化,在机关内部建立起对执法活动的一种内部监督机制。

  两制

  的落实,能比较明显地解决

  分工不清、责任不明、违法不究

  的问题。通过执法主体层层分解制订执法责任,使每部法

  律直至每项条款都落实到具体执法人员,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司法人员特别是部门领导在思想上要进一步提高对落实

  两制

  重要性的认识,把落实

  两制

  作为推进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切入点,切实采取措施,明确执法主体、执法责任、执法程序、执法行为,做到以制度管好人,以制度促办案,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⒋强化人大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公、检、法、司办案工作开展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①要改进案件督查方式,加大案件督查力度,使人大对司法工作的检查督促经常化、制度化。②要开展个案监督,对那些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司法机关错而不纠或纠而不正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跟踪监督。③要落实好案件报备制度。案件报备制度是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的一大创新,该制度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对个方面类案件必须每月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备,以便人大常委会及时掌握司法工作动态和热点问题,及时对司法机关开展有效监督。④要多种监督形式并举,县人大常委会除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工作汇报、工作调研外,还要采取视察、质询,必要时成立专案委员会开展监督等形式来促进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

  ⒌加大案件办结力度,严格案件审查,切实保障公民诉讼权利。侦查工作应把着力点放在初始阶段,及时查处案件,收集证据,避免时过境迁,证据消失,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执行部门要加大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避免法院的判决成为法律白条,使判决真正成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⒍正确使用取保候选。取保候审在侦查部门办案过程中经常使用,但要防止出现犯罪嫌疑人

  保而不候,对案件

  候而不审,甚至影响案件查处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要严格审查把关,确保案件的续侦续办,同时要加强对保证金、暂扣款物及退赃款的规范管理,谨防在这个方面出问题。

  总之,贯彻落实

  三个代表

  的要求,就必须一切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打击邪恶,宏扬正义,努力维护我县社会安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健康发展,努力推进依法治县进程。

  辖区内现有17名刑解人员,今年新增2名,都进行定期走访,对每一位帮教对象都做了帮教记录,每两个月对安置帮教对象进行跟踪了解情况,全面掌握帮教人员的工作、生活、思想动态,做到对每一位刑释解教人员

  有人问、有人管、有人关心,使他们在较短时间内,重新踏入社会,开始新的生活,成为一名踏实能干对社会有用的人。

  (四)社区矫正工作

  我镇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人。坚持对每名社区服刑人员实行一人一档,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账和日常监管台帐。同时注意在工作中进行管理创新,保证工作成效,在十八大召开前和

  两节

  期间要求矫正对象签订保证书,此项工作列为全市的典范。

  (五)平安创建及综治工作

  创建平安地区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重点是依法治镇、依法治村,以期达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之目的。今年,我们在创建活动中我们重点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明确责任。成立了以纪检书记为组长,各村支部书记和各单位第一责任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形成了上有人管、下有人抓,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网络。二是积极动员、明确目标、认真规划。今年一开始,要求各村、各有关单位上报年度工作规划,依

  双目标责任状

  具体细化并落实到实处。三是强化教育、抓好普及、提高素质。我们从机关干部到村两委成员、从领导干部到普通群众,有针对的举办培训和法律讲座,充分利用综治宣传月、农牧民商贸集会等进行宣传,使广大干部和村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村民的依法维权、依法办事的意识大大提高。今年的普法对象是公务员为此特举办全镇机关单位人员法制培训班两次。

  (六)、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工作

  今年我们确定了小南京洼村、西三道洼村,东三道洼、杏树洼村、吉利洼村、依河村、二道洼村、东庙嘎查、九家子村九个村

  民主法治示范村,做了相关软件档案和硬件设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七)、法律援助工作

  今年法律援助工作共完成10起,特别是对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做到应援进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作,繁杂的乡镇工作进一步挤压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时间和精力,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虽然个别司法所配备了部分司法助理员,但从总体上看,缺编缺人情况仍然很严重。

  (二)办公用房严重不足。部分司法所无独立业务用房,借用乡镇政府办公室一至两间办公,无法落实

  三室一庭

  规范化建设,满足不了新时期发展的办公需要。

  (三)司法所队伍管理较弱。司法所队伍能力素质整体不高,影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司法所队伍有的半路出家,有的年龄偏大,虽然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但是缺乏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缺乏创造性和开拓进取精神,难以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有的是新招录进入队伍的新人,虽有专业知识但缺乏基层实战经验,造成工作被动难以打开局面的情况长期得不到解决;同时,司法所的业务培训和用人机制不尽完善,与新形势下司法所承担的职能任务不相适应,有的在学习培训上重视不够,流于形势表现。

  (四)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势。平时少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督促检查工作,教育管理流于形式;部分司法所人员长期懒散,没有责任心和上进心,未按照标准整理规范安置帮教档案材料;有的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效果不理想,在偏远村寨信号不好,导致无法定位,有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五)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力度不够。司法所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协调不够,个别乡镇党委政府对司法所工作关心支持少,部分司法所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未能发挥职能作用,存在应付心理;特别是乡镇、村居合并后,部分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办公场所;司法所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不力,深入村居实地指导、检查不够,只是流于电话沟通联系,工作流于形式,大部分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未达到

  六统一

  标准,有的没有标牌、标识、印章,制度不完善,调解文书不规范、卷宗不完整等;有的基层人民调解队伍年龄结构偏大,文化素质和法律专业知识有所欠缺,导致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更多是停留在

  以情感人、以德服人

  的阶段,个别村调解委存在未严格依照法律条文调解纠纷、正确运用调解技巧化解矛盾的能力还比较欠缺。

  (六)法制宣传教育措施不力。业务股室平时少开展督促检查工作,部分司法所未制定并组织实施

  七五

  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和年度普法工作计划;部分司法所办公条件有限,无法治宣传阵地;大部分司法所普法形式缺乏新意,只重普及而轻效果的普法工作开展形式较为单一,不细分普法对象,形式单调、缺乏针对性。

  (七)法律服务工作不到位。部分乡镇未成立法律服务所,不能很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有的虽然注册在中心法律服务所,部分法律工作者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强,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呈现被动状态;部分司法所未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咨询工作,有的法律工作者与群众的沟通渠道相对狭窄,导致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缺乏主动性,往往矛盾激化到一定的程度才会寻求法律帮助。

  (八)司法行政职能被边缘化。司法所未能很好的发挥职能作用,短期内很难体现出明显的工作成效,与公检法三家

  立杆见影

  工作性质截然不同,大多数人认为公安工作是

  硬

  的,法检工作是

  实

  的,司法所工作是

  虚

  的,认知观念落后,造成司法行政职能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更难说如何理解与支持司法行政工作。

  三、对策及建议

  (一)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配齐配强司法行政队伍人员。一是可通过统一公招考试招录具备高素质和相关专业水平的司法助理员,有计划地充实到基层司法所;二是可通过协商招调具备一定政法工作经验,法律素养相对

  较高,能迅速适应工作环境,能开展业务的人员充实到司法行政队伍;三是对工作能力不强,综合业务素质差,工作效率不高,工作懒散的司法所所长进行调整;三是保证每个基层所达到2人以上,壮大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向网格延伸。

  (二)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干部队伍人员学习培训力度。一是有计划的组织司法行政干部定期学习培训工作业务、计算机等知识,提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二是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方案和激励奖励制度,调动司法所人员的积极性。

  (三)加大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力度。一是加大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制定统一的调解台帐模式、工作制度、工作流程;二是基层司法所要加强和乡镇政府沟通协调,积极为当地党委政府献言献策,为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提出法律建议,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的职能作用,争取得到党委政府的帮助和支持,进一步完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

  六统一

  规范化建设。三是在具体实践工作中,引导群众自觉地以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纠正部分群众中存在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法不责众,信访不信法

  的错误认识。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一是要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主动性,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实施

  七五

  普法规划;二是加强经商务工人员、青少年、农民和容易诱发矛盾纠纷人群的宣传教育,善于在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中寻找突破点,提高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普法教育的渗透力和影响力;三是通过

  法律八进

  活动,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不断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四是要加强普法阵地建设,积极利用

  显示屏、宣传栏、微信平台、手机短信

  等各种宣传平台,使普法教育的过程成为体验感受、互动交流的过程,从而提高普法教育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五)加大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管扶助力度。一是做好刑释解戒人员帮困扶助工作,对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救助,让他们感受到政府的温暖,激发他们生活的积极性;二是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强化衔接管理,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共同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指导和培训工作,不断增强安置帮教的效果,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

  (六)加强基层司法所所务管理规范建设工作力度。一是统一制作标牌、职责和制度等材料,督促各基层司法所完善上墙;二是制作统一的文书格式和工作台帐;三是理顺管理机制,明晰工作流程,细化工作标准,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四是完善硬件设施配套,建设统一规范、互通互联、资源共享的司法行政信息平台,将基层司法所打造成服务群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服务平台

  。

篇四:新规定实施释法工作不足

  

  普法宣传工作存在的不足

  普法宣传工作存在的不足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党中央强调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依法治国方略,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厉行法律的信心和决心。如何加强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实效,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打牢依法治国的基础?这是需要不断深入探讨的课题。笔者在基层工作的实践中,归纳了基层法治宣传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和思考了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了下一步搞好基层法治宣传教育的对策。

  一、基层法治宣传教育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制宣传教育从1985年开始,至今已31年。经过30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深入开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舆论氛围已基本形成,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案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得到了明显增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当前基层法制宣传教育任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部分领导认识不高、重视不够

  部分领导干部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少数

  干部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看成是软任务,存在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心理倾向等问题。重视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和形式上,没有落在实处。

  (二)保障措施不力

  法制宣传教育点多面广,教育对象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地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不到位,相关部门工作联动不够,没有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影响了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三)宣传流于形式

  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单一,缺乏创新,手段相对落后。在法制宣传教育中普遍存在形式主义的做法,部分地方每年组织一次法制宣传教育考试,试卷后面附着标准答案,法制宣传教育就是发张卷子、做做样子。这样的法制宣传教育,表面上搞得轰轰烈烈,实际难以产生实效。

  (四)针对性不强

  当前,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已从单纯了解一般法律知识向了解、掌握维权途径、诉讼知识等多层次需求转变。而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普遍定位于干部和群众知法、守法,忽视引导其树立现代法治理念和如何依法维权等。法制宣传教育内容普遍针对性不强,法制宣传教育学用脱节。

  (五)评价体系不科学

  多年来,一些地方法制宣传教育效果的评价体系缺乏科学性。一般都是按照自上而下的一套考核评价体系进行,基本是领导如何重视、建立了

  几个制度、开了几次会、发了几份材料、张贴了几幅标语,接受了几次咨询、办了几期培训班。而不是考察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与效果是否有机统一,人治观念是否转变为法治观念,教育对象崇尚法律、运用法律、遵守法律的能力是否得到提高。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基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存在上述问题,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

  (一)受部分基层领导不重视法制宣传教育的影响

  部分领导对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认识不够,思想重视不够,认为法制宣传教育是软任务,是务虚不务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可有可无,不搞也不会出大问题。因而工作中走过场、搞形式,不注重实际效果,缺乏扎实细致的工作作风和长期埋头苦干的精神,致使工作开展不平衡。

  (二)受我国长期人治思想的影响

  由于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受封建专治独裁观念的侵蚀危害,少数部门和领导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唯我独尊,执法时不顾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切按个人意愿办事,哪个官大哪个说了算,致使普法学用不能结合,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脱节。

  (三)受经济发展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我国区域差异大,特别是许多边远落后地区,政府财力有限,保人员工资和正常的工作运转都困难重重,对法制宣传教育的人力、财力、物力

  投入严重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

  三、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制宣传的对策

  在当前我国全面加强方的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要加强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应从以下五方面着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基层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法制宣传教育有助于落实依法治国崇高理念,有助于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和实现、保障自己的权利。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制的力量越来越显现,它发挥着保证国家安宁、促进社会稳定、维护人民权益的重要作用。因此,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普法先行的理念,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的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制,切实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到事关全局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实效。

  (二)加大保障力度,夯实法制宣传教育基础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实现突破,物质条件是基础。要认真研究解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人、财、物投入不足的问题。要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要充实各级法制宣传教育部门的力量,解决法制宣传教育力量薄弱的问题,加强法制

  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网络媒体的投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网络化水平;要整合各方力量,克服单靠司法行政部门唱独角戏的现象,形成齐抓共管的法制宣传教育格局。

  (三)与时俱进,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

  目前,科学技术快速发展,手机、电脑不断普及,群众接触互联网、电子图书的机会越来越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与时俱进,找准切入点,跟上时代发展步伐。不仅要发挥好传统的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还要充分发挥网络、手机、微博、微信、微电影等新兴媒体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法制宣传教育内容要贴近群众的需求,形式要生动活泼,易于公众的理解;要更加注重群众的参与度与互动性,让公众参与立法、执法、司法、调解等的各个环节,在互动中产生递增和放大效应;要整合现有的法制宣传教育网络,搭建法制宣传教育平台,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和内容。

  (四)增强针对性,防止法制宣传教育流于形式

  把群众需要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注重对象,实行分类法制宣传教育。对法律法规应进行分类,分为居民需要的、企业应该知晓的、机关单位要了解的、执法人员要掌握的,分层分类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把群众希望知道、了解、掌握的法律内容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宣传重点。真正站在群众的角度,研究他们的心

  理,使法制宣传教育内容满足群众的需求。把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贯穿于法制宣传教育的全过程。围绕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救助等群众关心的问题,涉法涉诉、食品安全、土地征收、环境保护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力度。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法制宣传教育体系,真正形成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格局。加强各级干部的法律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户主的法制宣传教育,实现每户都有一名法律明白人;抓好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发挥学生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辐射带动作用;继续开展好法律六进活动,采取以案释法、法制电影、法律文艺演出、法律知识竞赛、法治短信等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扩大法治宣传教育的覆盖面。

  (五)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

  目标管理考核是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一项有效手段。法制宣传教育周期长、投入高、见效慢、任务艰巨,因此,各级法制宣传教育机构要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以硬性的指标引导、强化、规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注重考核结果的应用,把考核结果与单位和领导干部的绩效挂钩,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其他工作有机结合,相互促进。要健全公民和单位的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奖励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总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重道远。要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参与,在推进形成大普法工作格局上下功夫,注重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法治思维、法治信仰的养成。只有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带头敬法、守法,才能在全社会营造全民守法的氛围,依法治国的战略也才能如期实现。

  普法宣传工作存在的不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向全党全社会发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总动员,在我国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作重要讲话,要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中肩负着重要责任,必须带头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做法治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法律宣传教育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全民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开展法律宣传教育中,基层法律宣传部门虽然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基层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仍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和阻碍了法律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

  (一)少部分领导思想不够重视,普法责任意识有待加强

  少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对普法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到位,没有真正将普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大部分时间和精力用在抓经济建设、跑项目、抓招商引资、经济发展,忽略了一些与眼前工作眼前利益关联不紧的普法工作,对潜在的工作只是注重现实,甚至存在出现问题才找法的被动局面,不善于教育引导化解矛盾,加之个别领导干部和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不良现象,给普法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

  (二)法律宣传普及面不够广,内容方式单一

  目前,基层普法工作总体进展不够平衡,法律宣传教育普及面上不够广,基层普法队伍力量弱,普法经费投入有限,法律宣传教育进村入户不够全面,特别是农村大部分青壮年外出务工者和老弱病残等留守人员,难以组织起有效的普法教育活动。有些偏远的学校,受条件所限,缺乏师资力量和普法教材,很少开展法律宣传教育,仅利用思想品德课或晨会班会点到为止,长期以往,他们容易成为被人忽略的普法重点对象。还有一些企业主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自身不愿意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开展普法工作,普法工作的开展还未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存在普法死角和依法治理的空白点。这可能跟法律宣传教育内容乏味、形式呆板、互动不足等问题有关。目前主要还是张贴标语、法律宣传车、发放宣传材料、开展法律咨询等形式,实践证明这些形式都有一定的效果,但是这些方式单一、针对性不强,宣传的内容不是农民群众最迫切需要的,对农民的吸引力仍然不够。而现代科技通信、多媒体、网络等作用未能完全突显,导致普法宣传效果事倍功半。

  (三)协调能力不强,人员不足。有些部门对普法教育工作支持

  和理解不够,片面认为普法教育工作似乎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没有完全建立齐抓共管、整体联动的普法工作机制,这就大大影响了普法工作的开展。目前,县普法办只有一名专职工作人员,应对办公室日常工作已足够,又何谈发展和创新。而乡镇普法办一般挂靠在司法所,而大部分司法所仅有1人,有的司法所甚至没有在编人员。同时,司法所人员工作繁杂、琐碎,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他们往往身兼数职,工作起来顾此失彼。这不同程度影响了法律宣传教育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四)普法工作机制不完善,经费保障不足。

  现行的普法考评细则尚不健全,普法考核激励机制还不够完善,责任落实与追究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制约了普法工作的深入推进。基层普法宣传专项经费没有将普法经费列入财政专项预算,更谈不上向村一级倾斜,专款专用。一些基层部门未得到有效保障,只能从行政运转经费中进行有限支出,也只能满足学法和法治示范单位创建的最低要求,同时在普法宣传工作硬件上缺乏设备和科技投入,给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客观上影响了普法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二、做好普法工作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促进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党政机关要进一步高度重视,把法律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细化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进一步健全各级普法工作领导机构,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加强组织、指导、协调、检查

  和督促,切实保障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单位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明确职责,强化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普法格局,全面推动普法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二)创新普法内容和方式,进一步抓好重点对象教育

  不断创新普法内容和形式,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的优势和作用,围绕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以案释法、文艺演出、有奖问答等人们易于接受的方式,激发人民群众自觉接受法律宣传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突出加强重点人群的法律宣传教育,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联系点建设,将公务员执法为民、依法办事情况作为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深入推进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律宣传教育格局,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力度,加强基层法律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引导群众依法维护权益、表达诉求、化解纠纷,提高群众参与基层组织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活动的自觉性。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不断探索和改进对外出务工和留守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普法宣传工作方式,确保普法工作不留死角。

  (三)进一步完善工作保障机制,确保普法工作有效开展

  要完善普法工作考评机制,建立一套科学、量化、严格的评比奖励和责任追究考核办法,加强工作督导与检查,细化各个成员单位的责任,进一步整合资源,协调各部门间的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使普法工作逐步迈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要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法律宣

  传队伍建设方向,充实法律宣传队伍,形成专业普法队伍与志愿者队伍相结合,探索通过公益岗位建设一支比较稳定的普法宣传骨干力量。要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普法工作经费保障制度,把普法教育的专项经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经费和依法治理机构日常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提高普法宣传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普法宣传工作存在的不足

  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思想重视程度不够。少数领导重经济建设、轻法治教育的思维没有转变,思想上不够重视,行动上缺乏自觉,法治宣传工作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往往是重形式轻效果,这在普法考试方面表现尤为突出,代考、替考现象普遍存在,农村法治宣传工作更多是敷衍了事。

  (二)宣传方式单一落后。当前我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方式还比较落后,主要还是采取制作宣传栏、发放宣传单、悬挂横幅等传统媒介,必要的法治宣传设施配备还不够齐全,微信、微博等现代化和新型的宣传方式运用还不够广泛。在法治宣传内容上,多为法治理论知识,空洞单调,运用现代化手段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形象、直观、生动的普法内容少,不便于记忆、理解,群众学法的积极性不高,以致普法工作流于形式。

  (三)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现阶段部分农民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增强,但法律意识、义务意识淡薄,利益诉求和表达方式不当,对社会和谐冲击

  增大。主要表现在重上访轻诉讼,出现纠纷就去上访,甚至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不愿意到法律服务部门、人民调解部门和司法部门,通过法律渠道,利用调解或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四)队伍力量较为薄弱。各县(市、区)依法治县(市、区)领导小组是各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各县司法局。由于其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真正具体从事法治宣传工作的只有县司法局法宣股工作人员,力量单薄,难以发挥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等职能作用。另外,从乡镇看,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点多、面广,承担该项任务的基层司法所普遍面临人员不足,工作难以深入开展。据统计,我市70个司法所中有41个所仅有1个专编干部上岗,占58.57%,1人所现象普遍存在。从村、社区等基层组织来看,村(居)委干部是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体,但由于事务繁琐、自身法律素质不高等,也很难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五)工作经费投入不足。由于我市财政困难,对普法宣传工作经费投入不足。2016年市本级普法工作经费仅为2万元,各县(市、区)也仅为3至5万元。法律进乡村普法宣传,没有投影机、摄像机等宣传器材,没有经费印制普法宣传资料、制作宣传节目、请法学专家举办法制培训讲座等,农村普法工作成了无米之炊。

  二、对于农村开展法治宣传工作的建议

  (一)转变工作理念,推动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一是抓好机关带农村。各级各部门在认真组织开展干部学法用法的同时,应以开展精准扶

  贫工作为契机,深入到扶贫联系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形成法治宣传工作与中心工作两抓两不误的工作模式。二是抓好干部带农民。全面深化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联系点工作,发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典型示范作用。全市干部无论是下乡开展工作还是回乡探亲访友,都要自觉宣传法律法规,做到开会讲法律,办事用法律,做群众工作说法律,以此带动农民群众学法用法。三是抓好学生带家庭。认真开展法律进校园工作,建立起社会、家庭、学校、学生四位一体的法制教育体系,做到引导学生在校要当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在家要当法律小卫士,在社会要当遵纪守法的好公民,知法懂法,带动家庭学法用法。

  (二)实施法律帮农,主动适应法治宣传教育新形势。一是普法宣传进农家。组织编写依法维权、依法信访、民事诉讼等与新农村建设相关,农民看得懂、记得住、学得会的普法宣传资料,印制成常用法律知识小册子,定期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免费向农户发放。二是人民调解进农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网络和人民调解员的作用,经常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发现纠纷及时上门调解,力争现场化解矛盾。依法引导、帮助当事人尽可能的采取调解方式有效化解村与村、农户与农户之间的矛盾纠纷,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三是法律顾问进农家。充分发挥一村一法律顾问的职能作用,法律顾问要经常深入农村,走进农户,给农民群众上法制课,为农民依法起草审查民间合同(协议)、为个体经营户、种(养)殖专业户依法生产经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在法律服务过程中普及法律知识。

  四是法律援助进农家。全面开通12348法律援助服务热线电话,并提高群众知晓率,在乡镇依托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时受理涉农法律援助。

  (三)创新方式方法,增强法治宣传教育趣味性。针对农村地区的群众受教育程度不高、学法兴趣不浓的现实情况,法治宣传工作应以寓教于乐、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比如组织农村业余法治文艺宣传队,积极引导他们编排小品、歌舞等法治文艺节目,利用各种节庆日和农闲时间开展法治文艺节目演出,这既能丰富农村的业余文化生活,又能使群众在寓教于乐中受到潜移默化的法治教育。

  (四)注重工作实效,提升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性。不断增强法治宣传工作的针对性。一是法治宣传工作与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围绕群众关心的社会治安、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民生保障等问题,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对于农民群众提出的法律和政策咨询要耐心解答,做到哪里不会讲哪里,进一步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二是法治宣传工作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相结合。在化解农村各类民间纠纷时,可以采取在普法中调解纠纷,在调解纠纷中普法的办法,从而有效化解农村各类纠纷,收到解决一件纠纷,宣传一部法律,教育一片群众的效果。三是法治宣传工作与深化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相结合。紧紧围绕四民主(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两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认真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使农民群众法律素质得到提高,农村社会

  各项事务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五)强化队伍建设,完善法治宣传教育保障机制。一是从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司法机关、行政执法单位、学校教师中选拔人员组建普法讲师团,深入农村巡回宣讲法律法规知识、开办法治讲座、培训基层普法宣讲骨干等,保证普法宣传工作有充足的理论队伍和师资力量。二是做好各级各类学校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选配和培训,强化校园普法工作。让青少年学生把法律知识带进农家农户,保障农村普法工作不留死角。三是抓好村两委干部、大学生村官的法律知识培训,保障普法前沿阵地有一支懂法律、会宣讲、强有力的宣传队伍。四是强化保障机制,确保普法经费足额到位。各地各部门应将普法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足额拨付,为普法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坚实保障。

篇五:新规定实施释法工作不足

  

  释法典型案例存在不足

  开展“释法典型案例”活动,是法治宣传教育的有效途径,更是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有力举措,对于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推动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实践意义。该院在实践中发现,面向群众开展“释法典型案例”活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释法典型案例”的内容缺乏针对性。当前“释法典型案例”所选取的案例主要是: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或者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例。这些案例涉及的问题大多专业性较强,与群众的生活虽有关联,但往往并非群众所关心关注的重点。

  二是“释法典型案例”的形式有局限。当前“释法典型案例”的形式主要是现场释法,即邀请群众走进法庭旁听庭审或由法官深入到乡村(社区)、学校等进行普法宣传,受制于旁听场所或者普法宣传的次数不多等因素,辐射面和影响力不大。

  三是“释法典型案例”的机制尚不健全。实践中面向基层群众的“释法典型案例”主要基于宣传工作需要,选取个别典型案例进行,并未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进行整体谋划。

篇六:新规定实施释法工作不足

  

  司法部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答记者问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

  【公布日期】2021.12.08?

  【分

  类】问答

  正文

  司法部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请简要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有关背景情况。

  答:2021年1月2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公布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行政处罚法,该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行政处罚法此次修改幅度较大,增加了22条,修改了50多条,删除了1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体现和巩固了近年来行政执法领域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回应了当前的执法实践需要,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定义,扩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强化了行政执法责任。

  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之际,修订通过行政处罚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法治轨道

  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李克强总理对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司法部分4批召开国务院有关部门座谈会,多次书面征求了各地区、各部门以及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的意见,专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座谈,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代拟稿)》。

  二、问:《通知》在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设定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在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设定方面,《通知》有3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加强立法释法有关工作。明确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以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名义变相设定,不得通过增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种类、在法定幅度之外调整罚款上下限等方式层层加码或者“立法放水”。

  二是强化定期评估和合法性审核。明确结合立法计划规划每5年分类、分批组织一次评估,对评估发现有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等情形的行政处罚规定,要及时依法修改、废止;强调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违法规定一律无效。

  三是依法合理设定罚款。要坚持过罚相当,该严的要严,该轻的要轻,尤其对部门规章设定罚款做了严格限制。部门规章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依法先以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且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超过上述限额的,要报国务院批准。修改部门规章

  时,该降低的要降低,确需提高的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限额范围内提高。对违反上述要求的部门规章,可以通过备案审查等方式依法予以纠正。

  三、问:《通知》在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实施方面提了哪些有针对性的要求?

  答: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通知》从5个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对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行政处罚职能作了再强调。《通知》再次重申了行政处罚的目的,强调不能将处罚的目的异化,各级机关不得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得为了处罚而处罚,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指标,坚决避免运动式执法等执法乱象。

  二是对细化行政处罚的程序制度作了再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修改行政处罚配套制度,确保有关程序要求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完善地域管辖、职能管辖等规定,建立健全立案制度、完善立案标准。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细化听证范围和流程。要逐步提高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利用率,细化电子送达工作流程,大力推进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和技术支撑。

  三是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作了再规范。行政机关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要确保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严禁违法要求当事人承担或者分摊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费用,严禁交由市场主体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并由市场主体直接或间接收取罚款。

  四是对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作了再重申。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防止畸轻畸重。要继续加大食品药品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

  五是对健全法律责任衔接机制作了再明确。各地区、各部门要细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制度,依法合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主动退赔,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要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协调配合,按规定畅通案件移送渠道。

  四、问:《通知》在持续改革行政处罚体制机制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答:在持续改革行政处罚体制机制方面,《通知》从4个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纵深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推进改革工作,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一定基础上,积极稳妥探索开展更大范围、更多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是积极稳妥、科学合理赋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向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赋权,成熟一批,下放一批。

  三是规范委托行政处罚。委托行政处罚要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要依法签订书面委托书并向社会公布。对不规范的委托行为,该清理就清理、该规范就规范。

  四是提升行政执法合力。要逐步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复制推广“综合查一次”经验。要健全行政处罚协助制度,明确协助的实施主体、时限要求、工作程序等内容;积极探索跨区域执法一体化合作的制度和机制。

  五、问:《通知》在加强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为进一步加强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通知》从4个方面作出了新要求。

  一是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要求,加快建设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创新监督方式,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升行政执法质量。

  二是要完善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执法行为动态监测、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重大问题调查督办等制度机制,加大层级监督力度,切实整治顽瘴痼疾,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同类问题,及时研究规范。

  三是要完善评议考核、统计分析制度,不得以处罚数量、罚没数额等指标作为主要考核依据。要综合评估行政处罚对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管理效能的作用,探索建立行政处罚绩效评估制度。

  四是要不断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队伍建设,确保力量配备、工作条件、能力水平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六、问:《通知》对整治不合理罚款作了哪些针对性规定?

  答:为进一步整治不合理罚款,《通知》从5个方面对整治不合理罚款作了规定。

  一是规范行政处罚设定。要求不得变相设定行政处罚,及时修改、废止评估发现的不合理行政处罚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二是坚持执法为民。要求行政机关不得违法实施处罚,杜绝逐利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指标,明确财政部门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的实施监督。

  三是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因设备不正常运行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要符合法律规定。要综合分析研判同一区域内高频违法行为的原因,推动源头治理。

  四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要求行政机关不得在未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一刀切”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推行初次违法免罚制度。

  五是完善评议考核和执法监督。要求不得以处罚数量、罚没数额等指标作为主要考核依据,创新监督方式。

  七、问:《通知》在组织实施方面提了哪些要求?

  答:为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通知》进一步强化组织实施中的各项措施。

  一是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于2022年6月前完成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并持续做好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将行政处罚法宣传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八五”普法规划,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落实有关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主体责任。

  二是把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作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和改进相关行政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梳理总结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经验做法,及时将重要情况和问题报送司法

  部。司法部要加强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贯彻实施工作,组织开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重大情况及时报国务院。

  三是明确专门制度的贯彻实施部门。如,对于罚缴分离,要求财政部门加强实施情况监督,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按规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再如,对于管辖争议解决,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属于不同主管部门,发生行政处罚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指定管辖工作。

篇七:新规定实施释法工作不足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量刑建议中释法说理的实效不足及改进对策

  作者:孙印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6期

  摘要:量刑建议是近年来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行使检察权的又一个重要司法改革重点,实践证明,通过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对有效制约审判权,保障司法公正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尽管运用于司法实践时间比较短,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量刑建议的说理性及其方式方法还需进一步加强,但其发挥的积极作用已经初露端倪。

  关键词:量刑建议

  释法说理

  法律监督

  作者简介:孙印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153-01一、量刑建议说理取得一定实效

  (一)案件审查质量得以提高

  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建议并同起诉书一并入卷归档,说明了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已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使得公诉人在定性问题上重视案件事实分析、综合证据采信同时也重视量刑方面事实和证据的审查,从而使得公诉人更加注重法律业务知识的全面、系统的学习,特别是对总则和分则中的量刑理论、司法实务和相关判例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以便使检察量刑建议更具有说理性和说服性,从而使得审查案件综合质量得以全面提升。

  (二)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态度得到改观

  在庭审中,公诉人发表量刑建议时,通过公诉人对量刑方面的事实和证据的释法说理,使得被告人不仅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而且还知道罪行的轻重和社会危害性,以及概略的量刑幅度,从而促使被告人自己在心理上消除对抗法律的情绪,有利于被告人认罪服伏法。

  (三)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以有效监督

  法院具有独立审判权,我国刑法,刑罚幅度上下线差距较大,从而使法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一直是法律监督的短板,当事人及其亲属和广大社会公众对量刑过程更不了解。量刑建议权相对于法院尽管只是一种请求权,但这标志着量刑程序公的公开,因此,这一程序标志着公诉人有权在法庭公开审理时就本案量刑方面的证据和事实发表建议,在庭审中的辩护人与公诉人可以针对量刑问题充分进行说理辩论,而法官在量刑时应当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对公诉人的量刑建议的采纳与否及理由进行释明,这种法官所承受的“负担”,大大增大了其滥用自由裁量的成本和风险,从而更加有效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

  二、量刑建议说理存在的不足

  (一)对量刑建议说理的认识不充分

  量刑建议在检察工作中已实行半年多,但有些检察人员对量刑建议本身仍存在着很多模糊认识,对量刑建议工作不够重视,由于存在着工作惯性的存在,有些检察人员依然奉行原来的工作套路和方式,较重视起诉中的案件定性方面的说理性,认为量刑工作与检察工作关系不大,有些人甚至认为,量刑建议如未被法院采纳,可能导致被告人将矛头转向检察机关,存在这些认识都是传统检察公诉中重定性、轻量刑的思想造成的,是非常不正确的。

  (二)量刑建议说理缺乏系统性和准确性

  目前,检察系统尚未确立统一的量刑建议书的模式,各地要求也不一样,缺乏统一的形式,形成了“百花齐放”的局面,量刑建议制度缺乏应有的理论系统性,在操作过程中也缺少可操作性。量刑的幅度只能根据公诉人个人的法律知识、业务水平和办案经验等因素来确定,检察官的主观因素对量刑建议影响很大,不能确保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因此,检察机关也同样面临着滥用建议权的诟病。

  (三)量刑建议说理方法单一

  证明案件定性方面的证据有很多种方式方法,而且仍在不断的创新和发展;然而,量刑建议说理方式方法还比较少,一般是简单套用“三段论”模式进行论证,但在大前提和小前提之间缺乏细致说理,跳跃性较大,使给出的量刑建议略显武断,尤其是在实践中,有的检察官直接给出了绝对确定的量刑,而前提和结论之间很难有精确的对应关系。

  三、量刑建议中改进说理性的策略

  (一)提高思想认识

  检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量刑建议工作,要从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履行检察职能高度上予以认识,要从宪法赋与的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和监督权高度上予以认识,要从对党、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上予以认识。量刑建议的说理性务必加强,要真正做到检察工作中定性和量刑并重,要把量刑建议中说理工作,作为起诉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

  (二)加强学习和研讨,打牢坚实的专业功底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2010年随着法律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关于量刑建议方面法律法规也先后出台,通过学习,不仅让掌握其有关量刑方面的法条,更要掌握量刑方面的原则、方法、立法本义及精神实质。要大力加强对量刑建议说理的研讨,公诉论坛、案件研讨及法理前沿理论研讨会层出不穷,但有关量刑建议方面的研讨活动并不多。所以,要大力开展量刑方面的研讨活动,通过研讨会促进量刑建议说理性的提高,从而有利于量刑建议理论的科学发展。

  (三)加强量刑建议的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

  在学习好有关量刑建议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同时,也要重视案例的研判。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下发一批指导性案件,要认真学习,准确地把握案情,特别是有关量刑方面的情况,要从特殊案例中找出指导量刑建议的普遍性的说理方法,做到实案与理论的有机结合,从而使量刑建议书说理有一个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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