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党委会记录丢失的责任归谁(6篇)
篇一:党委会记录丢失的责任归谁
党委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谁是第一责任人
1、党委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2、党委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的监督第十五条: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篇二:党委会记录丢失的责任归谁
党员档案整理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
1.党员入档材料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1)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37条规定,“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按照我局档案存档规定,《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预备党员考察表》原来是不用存档的。按照这次全路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部署会要求,经请示有关领导,2015年以后发展的预备党员转正以后,《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预备党员考察表》一律存入党员档案,2015年以前发展的暂时不存入党员档案,由各单位党委留存保管,待出台新的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对于列积时间较长的,党员档案里边只存距离发展时间最近的一本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预备党员因不具备党员条件,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应将有关情况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填写清楚,然后存入本人档案。
政审材料里边需要有哪些人员的政审情况:需要有父亲、母亲、配偶、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子女以及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养子女的情况。根据要求,已故的一般不再政审,但要写入政审报告。
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组发?2014?331号)、《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工作规程与操作技术全书》和《发展党员工作手册》(党建读物出版社,2015年1月版)规定。
2.关于劳务工党员档案如何审核?
答:对于正式组织关系在我局的劳务工党员,经与部分单位调查核实,党员档案普遍都保存在劳务公司挂靠的人才中心。对于这部分人员档案的排查,按照总公司党组的要求,可以采取去人调取档案核查或者发函请对方协助调查的方式进行,如果采取发函的方式,要向档案保管部门说清楚需要核查的内容,并请协助方出具核查证明。另外借此机会,把如何规范劳务工党员的组织关系跟大家明确一下。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有些劳务工党员长期在我局某些单位工作,如果本人提出接转组织关系的申请,如何办理?对于提出接转组织关系要求的劳务工正式党员(预备党员一般转正以后再接),我们要及时予以接收。在接收之前,相关单位要对劳务工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经审核,如果符合发展党员工作相关要求,材料齐全的,办理接转组织关系的手续,并将入党材料经本单位劳资部门交还劳务公司,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各单位不留存劳务工党员的档案。对在我局相关2单位发展的劳务工,在转正后,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将党员档案经本单位劳资部门转交给劳务公司,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
3.部管干部,我局代管干部,档案不在我局,如何排查?
答:跟查看劳务工党员档案一样。可以采取去人调取档案核查或者发函请对方协助调查的方式进行,如果采取发函的方式,要向档案保管部门说清楚需要核查的内容,并请协助方出具核查证明。
4.如何判断党员档案真实性?
答:查阅档案中《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一是查看入党材料填写的笔迹是否一致;二是分析入党材料中时间信息的前后逻辑是否合理,如预备期是否符合规定;三是比较入党材料纸张是否属于同一份材料等(如有的用旧封皮替换新封皮,做旧《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以假乱真)。对真实性存疑的,必要时可到党员入党时所在单位查看文书档案中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计划、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和党委会会议记录等资料,核实有无党员入党的相关记录。
依据:铁路总公司人事部(党组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指南》。
5.不同时期入党的党员,其入党时间和党龄如何计算?
答:1921年7月1日至1923年6月9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23年6月10日至1927年4月26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转正之日等于入党时间加预备期;劳动者预备期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
1927年4月27日至1928年6月17日,工人、农民、手工业者、店员、士兵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员同时开始计算;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员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三个月。
1928年6月18日至1945年4月22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45年4月23日至1956年9月14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士兵预备期六个月;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一年;其他人员两年。
1956年9月15日至1969年3月31日,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需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1969年4月1日至1977年8月11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77年8月12日至1982年9月5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1982年9月6日至今,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4员之日(需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依据:《发展党员工作手册》(党建读物出版社,2015年1月版)规定。
6.《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上级党委批准的入党时间与《关于党龄的计算方法》规定不一致的,如何认定?
答:原则上以上级党委批注的入党时间为准。
依据:铁路总公司人事部(党组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指南》。
7.党组织对工作调动中只有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的党员如何处理?
答:对那些在工作调动中只有组织关系介绍信,没有《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或者所有入党材料都缺失的党员,转入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必须认真进行甄别。无法认定其党员身份的,由调入单位党组织提出意见,报县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若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需由县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的,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路局组织部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对于所有入党材料都缺失的,经调查核实后,只需补《入党志愿书》。
依据:中组部《关于严格党员管理和入党手续的问答》(组工通讯?1998?第8期和铁路总公司人事部(党组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会议精神。
8.如果党员档案中有《入党志愿书》,但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教育考察材料等有缺失,如何处理?
答:根据铁路总公司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会议精神,如果党员档案中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但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有缺失,经调查核实《入党志愿书》规范无误、记载清晰,其余材料可以不补。
依据:铁路总公司人事部(党组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会议精神。
9.党组织发现有的党员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时,如何处理?
答:党组织在接转党员的组织关系后,应及时审查党员的全部入党材料,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混乱的,应及时与原单位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其中确实具备党员6条件的,须重新履行入党手续,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和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对造假者和有关责任者,应严肃查处。
①《入党志愿书》中,没有支部大会决议记录,经调查,确系支部漏填的,在取得充分证据后,方可承认其党籍或按正式党员对待。
②《入党志愿书》中没有党委签署意见或党委公章的,应由发展其入党单位党组织出据证明,并由党委书记在证明材料上签字,加盖党委公章,存入本人志愿书内,方可按党员对待。
③预备党员未办理转正手续,而持正式党员组织关系的,经调查取证后,确系原发展其入党单位党组织漏填组织意见的,在《入党志愿书》有关栏内做出说明,附上证明材料,可按正式党员对待。
④没有入党申请书或转正申请书的,可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1)预备党员仍在预备期中的,要求其补写申请书;(2)为正式党员不满一年的,要求其补写转正申请书;(3)转为正式党员多年的,可由本人写出说明,或由基层党组织在其档案中加以记载。
排查中发现的其它情况应及时向路局组织部反映,共同研究方案,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妥善处理。发现预备期填写错误等情况,要做好登记,暂时不做处理,待请示总公司党组后做出处理。
依据:中组部《关于严格党员管理和入党手续的问答》(组工通讯?1998?第8期和《党员教育管理简明手册》石家庄分局党委组织部
10.如何补办《入党志愿书》?
答:一是同本人谈话了解情况。党组织应当指派2名正式党员同丢失《入党志愿书》的同志谈话,了解入党经过,由本人写清何时何地入党,入党介绍人是谁,党支部书记是谁等情况。
二是调查核实,确认党员身份。由所在党支部通过派人前往其入党地调查或函调等形式,核实其党员身份的真实性,在确认该同志党员身份的前提下,才能为其补办《入党志愿书》。
三是收集证明材料。①当时列入年度发展计划的单位党委文件。②两名入党介绍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要写清何时何地介绍其入党等细节,如两名入党介绍人都去世或无法找到,则应有两名以上熟悉当时情况的党员的证明材料。③其入党所在党支部负责人的证明材料,证明人原则上是党支部书记,如党支部书记无法找到,可找其他支部委员,要写清当时接收其入党的情况。④党支部讨论接收该同志为预备党员、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决议复印件或摘抄件(如果支部没有留存,此项也可以不提供)。⑤基层党委讨论接收该同志为预备党员、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委会记录复印件。上述情况说明,都必须加盖党委(工委)公章、相关证明人要签字。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需加盖上级党组织公章。党委复印件或摘抄件必须注明材料出处、摘抄人或复印人。
四是按照程序做好补办手续。在确认党员身份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由党员现所在党支部负责为其补办《入党志愿书》。在为党员补办《入党志愿书》之前,局属单位党委要与路局组织部沟通,经同意后,召开党委会,作出同意补办《入党志愿书》的决议。《入党志愿书》具体补填内容:①在《入党志愿书》封面上写明:“因《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丢失,×年×月×日补办”,并加盖单位公章。②让补办人如实填写好《入党志愿书》第1页至第6页。填表时应注意,“本人经历”、“奖励或处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栏目应反映入党时的状况,入党后发生的情况不应填写。但第7页末尾的日期应填入党时的日期,再填上补办的日期,并写上“补填”字样。③党委会同意补办《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第10页“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中,标题为:同意XX同志补办《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决议,由党委书记签名,并加盖公章。④将补办的《入党志愿书》、相关证明材料报路局组织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依据:共产党员网
11.在补办《入党志愿书》过程中,党员原所在单位因机构撤并,无法出具证明材料该如何处理?
答:如无法收集到原始材料,应按以下程序进行补救:入党介绍人出具其入党证明材料;党员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其重新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将上述材料一并报路局党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再存入本人档案。
依据:铁路总公司人事部(党组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会议精神。
12.未满18岁发展入党问题如何处理?
答:对2014年5月《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布之前、未满18岁发展入党的,要具体分析具体处理:如果入党手续清楚,已经长期为党工作,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承认党员身份;如果入党手续不清楚,但已经长期为党工作,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承认党员身份,但应向有关党组织和党员本人指出错误,进行批评教育;如果不具备党员条件、现实表现不好的,不管入党手续是否清楚,均不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以上处理均须报总公司党组组织部批准。
对党的历史上特别是在建国前和建国初期,由于历史原因或特殊情况,未满18岁加入党组织的,不能否认党员身份,其入党时间的认定由总公司党组组织部负责。
依据:《发展党员工作手册》(党建读物出版社,2015年1月版)和《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
13.审查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入党材料时,如何正确处理离开1原工作、学习单位前三个月内入党的问题?
答: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在审查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入党材料时,如果发现其是离开原工作、学习单位前三个月内发展的,现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向预备党员本人和原单位党组织了解有关情况,查明原因,并请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说明。
对调查核实属于突击发展的,经现单位党组织做进一步考察后,认为其不具备党员条件的,由局属单位党委不予承认其党员身份;认为其具备党员条件的,由现单位党委重新为其办理入党手续,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报上级党委审批。
对工作、学习单位突然发生变动,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局属单位党委同意,对其党员身份予以承认。
依据:《发展党员工作手册》(党建读物出版社,2015年1月版)和《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
14.关于向哪个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的问题?
答:入党申请人应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举例:在接收组织关系过程中,发现高校学生、士兵在上学或当兵期间在居住地发展入党,这种情况能否予以接收?答案:不能接收。高校、部队都有党组织,11这种情况不符合入党申请人应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的规定,因此不能接收。如果在接收过程中未发现这种情况,后经审查发现,要按照《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要求,一律不予承认。
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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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党委会记录丢失的责任归谁
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
单位内部管理规定(一)
一、会议制度
(一)党委会议制度
1.会议召集:根据工作需要,由局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不定期,但每月不少于一次。
2.参会人员:局党委全体成员,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相关股室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负责做会议记录。
3.会议主要内容:研究全局性的重要事项;研究和部署全局性的重要工作;研究决定一些具体事项(如:人事、财务、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信访稳定等);以及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4.会议要求: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议后,在全局实施;参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漏,需要口头或书面报告上级的会议精神,由局长按要求及时汇报。
(二)局务会议制度
1.会议召集:根据工作需要,由局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
2.参会人员:领导班子成员,股室负责人。
3.会议内容:研究和部署本局的重要工作;研究和调度阶段性、专题性工作;传达贯彻上级精神;研究其他工作。
4.会议要求:参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漏。需要口头或书面报告上级的会议精神,由局长按要求及时汇报。
(三)干部职工会议制度
1.会议召集:根据需要召开,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
2.参会人员:全体干部职工
3.会议内容:通报工作情况,传达上级指示,布置全局性工作,组织政治业务学习等。
二、工作制度
(一)工作报告制度
1.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视工作需要召开工作会议,汇报近段工作情况,部署下阶段或临时性工作任务。
2.各股室、局属各单位于每月22日前写出当月工作小结与下月工作计划,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交办公室,办公室在月底汇总,写出全局当月工作小结与下月工作计划,经局长签字后报市政府办。局分管领导每季度要对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工作进行点评,各股室、局属各单位每季度要对工作进行总结、统计、汇报,每季度最后一天,写出季度工作总结交办公室汇总。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要在每年6月12日、11月12日前,写出半年、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思路,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交办公室,办公室应在每年6月25日、12月15日前做好综合汇总,写好全局半年、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思路,经局长签字后,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3.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应经常总结前段工作,研究新情况,提出下段工作设想,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有关情况。需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专项总结材料及报表的,必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送。
(二)办文制度
1.收文处理程序:凡发送(寄送、会议带回)到局机关的文件,交办公室统一接收处理和保管。处理程序为:收发员登记、编号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呈主要领导批阅根据主要领导批阅意见送相关分管局领导阅示送有关股室、局属各单位阅办并签署处理结果、处理人姓名和日期收发员整理归档。以上各环节的督办由收发员负责。收发员收文后应在一个工作日
内办妥登记手续送交拟办。转送文件必须随到随送。需要立即落实的紧急公文,在呈送领导审批的同时,复印一份交相关股室先行处理。
2.发文处理程序:主办股室起草、填写发文呈批笺并注明印制数量分管领导审阅办公室主任审查签注局领导会签主要领导签发收发员拟定编号并输出文件正稿主办股室校对、审核无误后交办公室盖章主办股室发送收发员整理归档。各环节的流转由主办股室负责。其中规范性文件应由法制分管领导审阅后报市法制办统一登记、编号后印发。
3.联合发文的办理程序:主办股室起草后送分管局领导审阅主办股室派人将签发稿送至各协办部门主要领导签发主办股室将签发稿送回收发员编号并输出文件正稿主办股室校对,并将文件正稿送至各协办部门盖章、发送收发员整理归档。各环节的流转由主办股室负责。
(三)档案管理制度
1.凡是在局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文件材料(包括文件、电报、信函、凭证、笔录的原件、照片、音像磁带、软件系统和程序及文档、实物),办理完毕均应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2.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有:
上级机关召开的需要本局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
上级、同级机关颁发的属于配要执行或配合实施的文件;
上级领导对本局工作的重要指示、讲话、照片和录音、录像等材料。
以局机关名义发的所有文件(包括签发稿),以及与文件有关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材料;
以局或股室名义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的全套文件材料;
机关党支部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的全套文件材料;
各股室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财务报表、凭证、账簿、审计等文件及相关材料;
反映本局重要活动事件的简报、音像材料、荣誉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照片等材料;
内容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材料,领导的指示和处理来访形成的记录、调查报告等;
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形成的材料;
基本工程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等和全套文件材料;
本局干部职工的转移工资和各种介绍信存根;
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
紧急重大情况报告记录及处理结果材料;
餐饮单位、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等报送的重要的报告、材料等文件。
3.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应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的办理完毕。各股室(队、所)将需归档的文件材料整理、立卷。为方便工作的开展,立卷后的许可档案材料由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自行管理,其他材料如请求、报告、总结汇报材料一律交办公室统一管理,行政处罚材料由法制部门统一归档。
四、内部管理制度
(一)公章使用制度
1.严格实行用章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除现场使用的执法文书外,使用公章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单位主要领导委托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填写公章使用审批表。办公室要设置公章使用登记簿,对使用公章进行登记,同时公章使用的纸质文档要留存备查。
2.公章由办公室安排专人保管。一般情况下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局长同意、保管员登记之后,方可带出。公章
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3.公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公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二)车辆管理制度
1.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公务用车由分管领导提出,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2.城区办事原则上不派车,如有特殊情况,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原则上使用湘E7E347、湘E7A287车。办理私事一律不得使用公车。
3.超出本市范围使用公车和临时工作使用私车,须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同意后,凭办公室开出的派车单方可使用。因特殊或紧急情况需要用车时,以主要领导派车为准,事后补办派车单手续。
4.各所、稽查大队使用的执法车辆实行所长、大队长负责制,指定专用驾驶员,驾驶员名单报办公室存档备案,其他人员不得随意驾驶车辆。各所、大队使用车辆油料、保险、年检由办公室统一办理,油料实行一车一卡。
5.汽车维修保养由办公室严格按《武冈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实行定点维修暂行办法》规定执行。洗车美容由办公室定点,费用按年包干。车辆要定期保养,保障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小故障由司机排除,二保以上应停车修理,维修保养实行由办公室定点,司机申请,由分管领导审核,开出车辆维修单并陈述维修事由,经局长批准后,司机凭维修单方可送修。维修单一式两联,一联由办公室存档,二联交维修厂。厂方按维修单规定项目维修计价,车辆维修出厂时,司机须在维修单上签字认可,办公室负
责人审签。维修保养厂方结账时必须附上以上人员签名的车辆维修单备查,如缺少不予以报账。
6.司机管理。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如发生意外事故或违章,一切后果由司机负责;司机不得擅自公车私用,一经发现,视情节追究司机责任;司机在执行出车任务时不得饮酒,若酒后驾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本人承担。
(五)财产物资购置、登记和管理制度
1.办公室负责全局财产物资购、领、用、存的登记,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2.财产物资购置,凡列入政府采购名录的,必须按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办理;未列入政府采购名录的大额支出,按程序进行招投标采购。
3.凡需添置办公用品或其他财产的,应由使用股室(队、所)写出财产购置报告,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核实购置财产的购置价格等情况,报主要领导批准,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购买,并按规定程序发放。
4.特殊情况,未经办公室统一购置的,购置股室(队、所)须在发票上签明经办人、证明人、用途等情况,由办公室对所购财产物资进行验收、登记、造册并签字后,方能报局领导审批报销。
5.计划财务股设立财产物资明细账,发生的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要及时、完整地进行登记,做到账实相符,不得出现账处财产,低值易耗品要分大类,分领用股室(队、所)进行登记;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财产单独立账管理,应与财务会计账目的固定资产账相符。
6.办公用品等物资领发时,必须由使用股室(队、所)负责人签字。照相机、摄相机、录音笔、记录仪等执法设备由领用股室(队、所)负责人管理。
7.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在用财产报废时要有原残件,否则由领用人负责承担赔偿责任。在用财产丢失,由领用人负责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财产折旧值计算。
8.各领用股室、队(所)和个人对领用财产应节约使用,不得公物私用。
9.各股室、队(所)使用的财物需要维修的,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核实后,报分管领导审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10.计划财务股要定期组织财产清查,一年组织一次全面清查,对500元以上的财产物资半年进行一次盘点,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做到账实、账账相符。
11.局机关统一配置的办公桌椅、沙发、茶几、电脑、打印机、电话机、书柜、空调等办公用具,由计划财务股分室建立台账,一律放在各办公室使用,不得私自带回家据为己有。使用人应爱惜保管,调离时应将所领财物移交办公室,财产关系未澄清、未移交清楚的,政工股不予办理人事调动手续。
(六)机关卫生管理制度
1.室内卫生。各股室的室内卫生由本股室自行负责。
室内应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污垢、痰迹、烟蒂、纸屑;桌面、柜上、窗台上无灰尘、污迹,清洁、整齐,室内无蜘蛛网、无杂物,门窗清洁明亮。
各工作人员要始终保持办公桌面整洁。办公室内办公用品、报纸等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柜内及抽屉内的物品陈放整齐,无鼠害、无霉烂。
室内不准随便存放垃圾,应及时把垃圾倒入垃圾筐内。室内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开展多种形式控烟宣传,积极开展创建无烟股室活动,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2.个人卫生。
注重仪容,常修边幅,不留长头发长胡须,服饰整洁大方;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瓜皮果壳、不乱扔垃圾,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3.公共场所卫生。公共区域卫生由保洁员负责,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走廊、楼梯、扶手干净清洁,墙壁、地面无灰尘、织网,无痰渍、烟头、果皮、纸屑等废弃物。洗手间洗手池内不得有垃圾、果皮、纸削等。洗手间随手冲洗,垃圾统一扔到垃圾桶里。所有条幅、牌匾、标志、标牌以及宣传、管理性专栏用语要准确、简明、规范。
办公楼前后、院内干净清洁,无垃圾、纸屑、杂物,水沟排水通畅。花坛修整、除草及时,生长良好。
定期实施灭鼠,对洗手间、厕所、垃圾桶等场所实施药物喷洒,杀灭蝇蛆。
单位内部管理规定(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
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
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
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二章
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第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第九条
单位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应当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单位领导担任组长。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单位领导班子,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十条
单位进行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是否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是否建立单位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五)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单位进行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预算管理情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收支管理情况。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
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三)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四)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五)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资;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七)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七)单据控制。要求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
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八)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三章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同时,应当充分发挥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
决策机制。
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单位应当实
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
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第四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一节
预算业务控制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条
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一)单位应当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确保预算编制相关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二)单位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设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对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单位内部进行指标分解、审批下达,规范内部预算追加调整程序,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愧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节
收支业务控制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六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
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
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
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
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会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举借债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单位应当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三节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
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四节
资产控制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四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
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一)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三)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对外投资的管理。
(一)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节
建设项目控制
第四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四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十九条
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单位应当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五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二条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六节
合同控制
第五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单位应当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五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六条
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十七条
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五十八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单位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五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评价与监督
第六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
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第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
第六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部门应当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
国务院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调查了解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的有效性,揭示相关内部控制的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
单位内部管理规定(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集中解决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树立为民务实清廉形象,进一步强化机关和单位内部管理,严明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内部管理制度适用于农业局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
学习制度
第三条全体干部职工要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要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学习时间、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的各项集中学习活动,由各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具体负责科(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并做好会议准备、考勤记录、会议记录、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集中学习无故缺会或迟到超过半小时的视同缺会,确因特殊情况,须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同时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按各次学习活动要求,按时、按质上报相关材料。
第六条除局机关统一组织的集中学习外,局属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每月自行组织开展学习活动不低于1次;各支部的学习严格按党内相关规定组织开展。
第七条各部门、科(室)需使用局机关大、小会议室的,须提前与办公室联系安排,会前会后的卫生、服务及物品管理由牵头召开会议的部门或科(室)牵头负责。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干部职工积极开展业务学习,对于参加上级统一组织的业务学习班、培训班,按规定给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章
工作考勤制度
第九条实行上下班作息制度。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为上班时间。上班不得迟到和早退,必须坚守岗位,凡擅离岗位不知去向者,按旷工处理;迟到或早退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执行国家双休日制度、年休假制度。每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时间。双休日期间如因工作需要(含出差、开会、下乡、办理突发性工作、中心工作等)照常上班,视情况安排轮休。
第十一条严禁上班时间从事打扑克、下棋、玩电脑游戏、炒股、看电影、QQ聊天、浏览购物网站、织毛线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违反规定的按上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外出下乡、出差和到县城内其他单位办公事,均实行报告登记制度。局属部门职工因工外出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在部门办公室登记;机关职工因工外出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登记;局属部门负责人和机关科(室)负责人外出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分别在部门办公室和局办公室登记。但不得以下乡、出差、到其他单位办事等为名外出办私事,未请假又未因公外出的,无论任何情况都按旷工论处,造成工作失误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各部门、科(室)必须按时、按质完成上级部门或单位及领导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并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若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工作延误的,视情况给予部门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值班制度
第十四条特殊时期和节假日期间,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和职工轮流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24小时坚守岗位,守好值班电话,做好值班记录,严格履行各项值班工作职责,不得擅离职守,按时交接班。法定节假日:清明节、端午节、五一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统一放假期间的值班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值班人员负责处理信访、突发事件及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等工作。如遇特殊情况,要及时上报所涉及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并根据领导意见,迅速处理,对于不够清楚,没有搞准的问题不得擅自答复。
第十六条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日志,凡在值班期间接到的外来文件、信函、反映的情况、公务电话及具体处理情况等,都要详细记录,以备查考。当班未了事宜,必须向下一班值班人员作出交接,使接班人员了解情况并继续处理。
第十七条值班人员如擅离职守或未及时处理好值班期间相关工作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请销假制度
第十八条
严禁口头请假(特殊情况除外),因事(病)请假者,必须写出书面假条,先批准后离岗。局长、书记请假一天之内相互审批,一天以上按干管权限报上级领导审批;副局长请假一天由局长审批,超过一天报上级分管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由分管领导审批,一天以上由局长审批;职工请假一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23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再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局长审批。局属部门工作人员请假条经审批后,将假条交部门办公室(局领导及机关工作人员的请假条经审批后,将假条交局办公室)后,方能离开岗位,否则视为旷工。假满后速到办公室销假,未及时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凡请假者,请事假超过30天、病假(凭医院诊断意见)超过50天的,年终履职考核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假期工资待遇按2013年8月27日,**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计发办法的通知》执行。具体为: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6个月及其以下的,其工资全额计发。
(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含患癌症、麻风并精神病长期病休的工作人员)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在10年及其以下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11至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从7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其他津贴补贴照发。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含患癌症、麻风并精神病长期病休的工作人员)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在10年及其以下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70%计发;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90%计发;其他津贴补贴照发。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一年当中,事假累计在15个工作日的,按在职工资全额计发;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工作日工资=基本工资21),其他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照发。
2、机关人员连续事假在1个月以上的,从次月起扣发工作性津贴;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全部津贴、补贴。
3、事业人员连续事假在1月以上的,从次月起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全部津贴、补贴。
三、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经批准离岗学习的,机关人员在6个月以内津贴补贴按在岗时标准执行,超过6个月的自第7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事业人员在6个月以内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应执行标准计发;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学习时间超过12个月的,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四、工作人员公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照发。
五、工作人员旷工期间按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工作日工资=月工资总额21)。
六、一年内病假或事假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得计算工作年限。
七、因病长期请病假的人员。单位应要求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要及时办理因病退休、退职手续。其中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经过市级及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而经过市级及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八、婚、丧假:正常婚、丧假按国家规定各给3天假期。晚婚者(男25岁,女23岁)另奖假15天(包括假期内公休日),特殊情况需要延假的,按事假办理。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岳父母、公婆)故去可休假7天,家属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产假:按国家文件规定执行3个月,晚育和剖腹产者另奖(增)假30天;非计划内生育不给假,并按旷工处理。
第六章
车辆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机关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
1、机关车辆实行专人专车,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驾驶员不得将车交给其他人员驾驶,凡违反规定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等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同时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
2、县内加油由办公室安排人员和驾驶员一起共同完成,并由双方签字认可。外出途中加油的,由驾驶员根据实际用油量加油,并由外出用车人在加油发票上签字证明后方可报销。
3、车辆因工出县城的,实行登记制度,由驾驶员向办公室报告登记外出目的地和用车人。
4、外单位用车,须经局长批准,驾驶员接办公室通知后才能出车,不得自作主张,如驾驶员擅自出车,按旷工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5、车辆实行定点修理制度。车辆正常保养和维修需事先报告维修部位、故障、费用等情况,经请示局长同意后方可在指定的修理地点进行保养维修。车辆在外出途中需要修理的,由外出用车领导酌情处理。县内修理发票附材料清单,经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报销。外出途中修理的发票,由用车人核实签字后方可报销。
6、车辆清洗实行定点制度。由办公室统一为车辆购买不限洗车次数的包年洗车卡,驾驶员要保证车况良好和车身清洁。
7、车辆在非工作时间一律统一停放在单位院内,不得开车上下班、做私事或者将车辆停放在别处;非工作时间确因工作需要使用车辆时,要先告知办公室使用的缘由,由办公室据实登记。驾驶员如出现公车私用的,由驾驶员个人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8、车辆原则上只保证领导办公用车,科(室)原则上不安排用车。确因特殊工作需要用车的,经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
9、驾驶员要安全文明行车,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开车。
因违反交通规则受到的处罚由驾驶员承担。
第二十一条局属各部门车辆的具体管理使用,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关制度(需报分管领导批准),并严格管理。但必须严格执行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领导驾驶公车(确无专职驾驶人的,报局长批准,并在局纪委和办公室备案后方可驾驶)、非工作时间统一集中停放等上级部门对车辆的管理规定。
第七章
后勤接待制度
第二十二条接待是指除正常的会议、培训、活动以外的日常接待。接待从本局实际出发,本着热情、周到、礼貌、节俭的原则,不讲排尝不讲阔气,不铺张浪费,菜品突出**地方特色,不上高档酒,禁止上烟,不吃海鲜等高档菜肴。
第二十三条接待对象:凡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的盛市、县领导,上级农业主管部门领导及随行人员,县级部门的相关领导及随行人员,友好交往的兄弟县、市、区农业局领导,外地区农业部门领导,业务往来部门领导和乡镇工作联系领导及随行人员等。
第二十四条实行分级接待,对口接待的原则。凡符合上述接待对象的,由对应部门或科(室)请示领导同意后,进行接待。接待要本着节约的原则进行,应尽量减少陪同人员,确需局领导陪同活动的,一般由分管领导陪同接待,特殊情况由局长参加陪同接待。
第八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实行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制度。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全局除农经站单独设立会计账户外,其余各站、校、中心的账务均由局财务室统管,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财
务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管好财务,节约开支,合理利用资金,现金及周转金严格按照银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制度。资金的使用和报销,严格坚持局长一支笔审批,所有开支必须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按计划开支。同时,实行大额或大宗开支由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局长代表领导集体签署意见。
第二十八条干部职工外出学习、开会、参观、考察必须以通知文件为依据,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否则不予报销一切费用,并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九条出差下乡食宿报销。如单位有车随行、且食宿有人接待的,不再报销差旅费;如单位有车随行,食宿无人接待,但食宿发票回单位报销的,不再报销差旅费;无车随行,但食宿有人接待或回单位报销的,可依规定回单位填写报销单报销车费;无车随行,食宿没有接待,且没有回单位报销食宿费的,方可依规定回单位填写报销单报销车费和食宿补助。所有符合报销的费用,须有经办人员、部门领导签字、并由分管领导核准签字后再报局长履行法定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条有收费收款项目的单位,必须坚持按有关文件要求挂牌、亮证收费,并指定两个人分别管理票据和现金,严格坚持收入金额上缴和按比例返还工作经费的制度。
第三十一条大件办公用品或一次购买一种办公用品价值超过3000元以上的,必须由使用单位向局领导班子提出,经批准后按程序报县政府采购中心联系购买。
第三十二条局机关办公所需信笺、笔墨等一般办公用品和纸杯、水票、茶叶等消耗品,由办公室作计划,经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同意后,由财务科统一购置,办公室统一发放。同时各部门、科室要按照节能降耗的要求,节约使用纸张、水、电等办公消耗,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张纸。
第九章
门卫值班及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门卫值班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天6:30开大门,24:00关大门,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与门卫联系。
第三十三条门卫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值班室,下班及双休日期间,要经常性对办公楼及大院进行巡逻,管护好花草树木,对损害院内公共设施及花草树木的行为给予及时制止,引导好外来办事人员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并管护好停放在指定位置的各种车辆,如出现安全事故,按照保安合同执行。
第三十四条实行卫生区包洁责任制。一是各办公室室内卫生由各办公室人员负责打扫,并保持整洁;二是机关办公楼各层公共卫生,各层由各层人员负责,场院由保安负责打扫;三是局属各部门公共区卫生,严格按2013年4月16日关于调整卫生区划分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五条老大院门卫值班严格按与保安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书》执行。车辆管理办法按2013年6月3日起实施的《**县农业局大院车辆停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三十六条全体领导干部必须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严格执行各项保密规定。切实做到: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录。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秘密,不携带密件、密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不在公共场所办理、谈论属于秘密的事项;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和设备中存储、处理秘密信息及载体,不通过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计算机公用网、普通传真递送和传输党和国家秘密信息及载体。
第三十七条凡需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的,必须使用涉密计算机处理。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专用,严格物理条件隔离,严禁其他人员使用涉密计算机。
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规定,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非涉密计算机不得保存、传输、打印涉密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严禁在非涉密软盘、光盘、U盘上保存涉密信息。
第三十九条发布信息坚持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所有上网发布的资料必须经领导审核同意后,交专职人员上网发布,文责由撰稿人自负。不得在聊天室、论坛、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敏感信息。
第四十条涉密文件实行专人负责履行文件登记、管理和清退工作,机关由档案室负责,局属各部门有涉密文件的必须由专人进行严格保管。档案管理人员对秘密档案材料应严加管理,严格传递、借阅手续,如需借阅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在档案阅览室内查阅,不准带出档案室,不准摘抄;档案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四十一条涉密文件传阅一律采取直传方式,经管文件的人员应逐件登记送阅文人,阅后退回,要清点份数,阅文人之间不得横向传阅。
第十一章
安全制度
第四十二条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各分管领导对分管单位的安全负责,局属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安全负责,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检查,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全体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安全保卫观念,保持警惕,确保人身及办公安全,发现可疑情况和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处置。
第四十四条各办公室工作人员下班时须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妥善保管好重要文件资料。严禁将自己使用的单位钥匙,乱配给别人,调离人员应及时将钥匙交回单位。办公区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严禁私自接拉电源,乱接电线、禁用电炉。不得将现金和贵重物品滞放在办公室内,发生意外,后果自负。
第四十五条财务室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保险柜及办公桌内严禁存放现金过夜。档案室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第四十六条实行节假日值班制度。各单位要做好节假日值班工作,值班人员必须在岗在职,提高警惕,做好巡查工作,填好值班记录,严格交接班手续;遇事慎重处理,重要事宜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章
奖惩制度及附则
第四十七条凡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受上级检查得到肯定或有关单位表彰的,视情经研究后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四十八条凡违反相关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等的干部职工,按干管权限和相关规定由局纪委从严从重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篇四:党委会记录丢失的责任归谁
[责任追究制度范文]责任追究制度
篇一:[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1为严肃行政纪律,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一)无正当理由,对来访人员或到机关办事的人员推诿或拒不接待的;
(二)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或拖延办理的;
(三)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移送的;
(四)刁难、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或因言行不文明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冲突的;
(五)在办理业务中,丢失或损毁当事人有关材料或物件的;
(六)违反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涉密文件资料丢失或其他机密泄露的;
(七)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财务章的;
(八)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
以上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由上级
有关部门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给予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诫免谈话。
(一)不具备收费资格实施收费的;
(二)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的;
(三)对收费违规批准减、免、缓,或应予减、免、缓不予减、免、缓的;
(四)不开具票据或不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以上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财经纪律给予处理。
三、全局干警及职工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二)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四)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五)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四、对过错行为的追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__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八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__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追究的种类
第十三条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停职、降职、撤职;
4、留用察看;
5、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处罚按公司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可由所在部门提出,组织纪检处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组织纪检处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公司党委、总经理室审批。
第十九条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二十条违反责任追究处理制度,公司将按照公司职工奖惩条例进行处理。
篇二:[责任追究制度]工作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岗位责任追究制度1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把“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增强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发展党员质量,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__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违反发展党员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的行为等情况,落实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原则: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
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
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党组织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的责任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实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对象
主要是基层党支部、基层党委的责任人。具体对象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人、考察人、入党介绍人、支部组织委员、支部书记;基层党委组织委员(干事)、政工(人秘)科长、分管领导、党委书记。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范围
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发展对象的政审、确定、公示、培训及其规定履行的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出现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问题,均属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方式
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程序
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尚未构成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帮助改正;对不适宜从事组织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七条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或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
第八条责任追究的时限
对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责任人和事,要严肃及时地进行查处。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在60天内处理完毕。
第九条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委进行责任追究:
(1)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及转正时,没有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
(2)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没有能仔细审议和把关的;
(3)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能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没有在三个月内审批的;对因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未能在六个月内审批的;
(4)没有进行发展党员公示,或在公示期间群众有反映没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而予以发展的;
(5)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征求情况、党委谈话记录等不全而予以发展的;
(6)在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前,未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的;
(7)在审批时,未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或以党委成员传阅、有关人员联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的;
(8)对支部递交预备党员的转正决议,未能在三个月内审批的;
(9)没有按规定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10)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11)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发现上述情况的,对基层党委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基层党委及相关责任人党内各类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十条属以下情况的,对所在党支部进行责任追究:
(1)没有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介绍人,没有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按规定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2)没有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考察的;
(3)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没有听取或征
求党小组、培养联系人等意见的基础上,或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为支部大会)讨论和同意,或未向全体党员公布,而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4)在接收预备党员时,未采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未超过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而吸收为预备党员的;
(5)因支部把关不严,新发展的党员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发展程序不到位的;
(6)未能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申请材料上报上级党委审批的;
(7)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未能按时讨论其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8)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转正的,对不具备入党条件,而予以讨论通过转正或未经讨论通过而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
(9)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前,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或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调查核实就予以接收或转正的;
(10)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11)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对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的各类评选先进资格。
党总支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受的预备党员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在审查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党委汇报。党总支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也要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村级党组织当年不培养入党积极分子,三年内不发展党员的,该党支部必须予以整顿,党组织负责人免职并通报批评,取消该党组织的各类评选先进资格。镇党委所属行政村中出现1个及以上三年内未发展党员的组织,对该镇党委班子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诫勉,取消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属以下情况的,对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进行责任追究?海
(1)没有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没有就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的;
(2)没有在《入党志愿书》上如实填写自己的意见,没有如实向支部负责人及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真实情况的;
(3)在有关入党材料填写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没有经常对发展对象进行教育帮助并按期填写意见的;
(5)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基层党委必须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批评、诫
勉,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各类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十三条对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其党籍一律不予承认,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十四条有关人员不为举报人保密,客观上为举报对象提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条件,或参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或不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举报情况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进行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中共__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工作岗位责任追究制度2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管理,保证各项政策的认真贯彻落实,保护国家利益,保证参保对象的权益不受侵害,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促进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快速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局各股室、全体工作人员,违反各级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本局相关制度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对严重违反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受到上级相应处理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违反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本局相关制度行为的处理,坚持自查自纠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股室主动自查自纠,按本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的,可不追究股室负责人的责任。对局内组织查证属实的,按本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条
对违反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本局相关制度的处理方式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扣发工资、奖金;影响年终考评、考核;转岗、离岗学习、待岗;建议免除职务;建议上级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以上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单位影响较小或损失较少的,扣发工资、奖金,年终考评、考核定为基本称职;造成对单位有较大影响或损失的,建议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并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免除职务,对直接责任人员作转岗或离岗或待岗处理(离岗学习只发一半工资,待岗不发工资),年终考评、考核定为不称职:
1、违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纪律,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损失的;
2、不遵照执行内部征缴、稽核、预审、复核、支付、收费、监督等等制度,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公用经费损失的;
3、不遵照执行内部会计、统计相关制度,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损失的;
4、不遵照执行参保注册、变更、注销、个人账户、IC卡管理、网络管理制度,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损失的;
5、不遵守交通规则和有关规定,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损失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局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扣发工资、奖金,年终考评、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1、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
2、不遵守一次性告知制的;
3、不遵守首问负责制的;
4、不履行服务承诺制的;
5、不遵守事务办理时限制度的;
6、不遵守AB岗制的;
7、不遵守上、下班,工作纪律,工作制度和学习制度的;
8、在乡镇村组指导、监督、检查中态度粗暴、故意刁难的。
第七条
对被多次投诉、举报的主管人员、主办人员,加重处罚。
第八条
凡对相关人员处罚,应由局务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篇三:[责任追究制度]《洪山镇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为严格土地管理,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制定了《洪山镇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洪山镇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为严格土地管理,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太和县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土地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各点、村“两委”和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分别承担土地管理责任。
第二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镇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飞、副组长:魏磊,陈磊。成员单位:国土资源所、派出所、司法所、供电所组成,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所。全面负责耕地保护、用地监管、制止违法违规用地工作。
(一)建立土地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每月月初召开一次,总结上月土地管理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研究部署本月工作,协调解决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落实的有关问题。
(二)严格执行用地申请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用地需要先申请,依法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建立快速拆除机制,对违法用地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逾期不拆除或拆除不到位的,由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2日内强行拆除。
(四)建立督查通报机制,领导小组每月组织对各点片和村土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实行月通报,季考核,兑现奖惩。
(五)建立约谈问责机制,对违法用地现象严重的村,由镇主要领导对各点片、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未通过整改验收,以及其他需要实施问责情形的,启动问责程序。
第三条
各点片、村总支书记是本辖区内土地管理第一责任人,包保自然村的两委成员是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管理本村土地,引导各类建设依法依规用地,对农民建房申请,把好初审关。
(二)划分责任区,明确村干部责任。开展每日例行巡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应立即制止,同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对拒不停工的,应及时由村“两委”会同点片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对确实无法控制的违法用地行为,应立即申请领导小组,启动快速拆除机制。
(三)协助镇政府做好强制拆除及土地复耕工作。
(四)做好涉土信访稳定工作。
第四条
各点片对所包村辖区内土地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督促指导村“两委”切实履行好土地管理职责,并定期开展巡查,对巡查发现和村“两委”报告的违法用地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协助做好强制拆除工作。
第五条
国土资源所应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报告镇政府,由镇政府向所在村委会下发整改通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报县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依法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违法案件,应报告镇政府和太和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条
派出所负责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并在必要时派员协助解决巡查或发出停工通知书时遇到的暴力问题,协助相关部门在拆除违建或复耕复绿时维持好公共秩序,制止暴力抗法行为。
第七条
供电所对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供电,对私搭乱接行为及时给予断电和查处私拉乱接违法行为,对伙同违法用地户私拉乱扯或从中谋利的工作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条
镇安全生产执法中队负责对建筑施工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安全生产资质、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行为。
第九条
点片、村两委对本辖区违法用地行为不及时制止或报告,并造成后果的,按照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一)包村干部负责所包自然村的巡查和制止工作,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处于清障、平整土地、备料状态而未发现和制止的,每宗扣发1个月绩效工资;因未发现或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未及时报告村书记和村主任,造成已建成地基或圈梁的,每宗扣发2个月绩效工资:造成违法建筑形成事实并难以消除违法状态的扣发全年绩效工资,并给予党纪处分或提请罢免职务。
(二)村总支书记对包村干部报告的情况,未在建房户动工当日发现,并未在48小时内组织人员进行制止,并对正在建设基脚以下的违法用地行为未制止到位,每宗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未及时向镇领导小组报告,造成已建成地基或圈梁的每宗扣发2个月绩效工资,造成违法建筑形成事实并难以消除违法状态的扣发全年绩效工资,并给予党纪处分或提请罢免职务。
(三)因点和村总支书记、“两委”未及时报告,需镇政府组织力量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所产生的强制执行费用由各村自行承担,从村经费中予以扣除。
(四)各点、村“两委”成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太和县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依纪处理。
(五)各点、村“两委”成员能够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对责任人员从轻或免于处理。
第十条
土地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工作推诿或不作为造成所包村委会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违法用地现象严重等后果的,给予扣发绩效工资、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供电所工作人员和农电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政府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对象办理供电手续的。
2、对违法用地当事人私搭乱接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3、私自或者变相为违法用地当事人供电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建房户任何现金、押金、礼物等。
第十三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有关单位、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工作推诿或不作为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依据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资料,各点、村在一年内无违法建设,年终给予土地管理先进奖励,具体数额,经镇党委、政府联席会议研究后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五:党委会记录丢失的责任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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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企业的安全和利益,保障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关系国家和企业的安全与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是企业秘密。企业秘密是国家
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守企业秘密是全体员工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保密工作必须贯彻突出重点,积极防范,内外有别的方针,坚持既确保企业秘密安全又便于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的保密工作机构主管或指导本单位和下属企业的日常保密工作。
第二章
保密守则
第五条
保密是公司每个员工的庄严职责,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都应自觉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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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机密事项;
(十)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三章
企业内部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
为了保障党和国家的安全利益,根据《保密法》对定密人员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七条
企业内部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尚未公布的经济运行数据及财务审计情况;
(2)尚未公布的企业产权变更和企业并购信息;
(3)尚未公布的董事会(含监事会)报告、董事会(含监事会)会议纪要、董事会(含监事会)决议等董事会(含监事会)文件;
(4)企业发展战略方案、年度计划及有关文件、报告、资料、数据;
(5)技术中心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发明专利、重点科技攻关项目;
(6)涉外活动中的保密事项;
(7)尚未公布的机构设置、干部任免、干部调动、干部考察材料及职位、职称、人事档案等情况;
(8)计算机软件的通讯、网络保密设备的秘密使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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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由上级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保密事项。
第八条
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等级,由文件资料的制发单位规定作出明确的标志和交待;
(一)绝密级事项
绝密,是指国家的核心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涉及我公司的有关范围是:
(1)公司所属奶牛场奶牛防疫疫情,处理疫情的情况;
(2)其他由上级确定的绝密事项。
(二)机密级事项
机密,是指国家的重要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涉及我公司工作范围是;
(1)公司战略规划、经营预算、市场营销方案和发展规划;
(2)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计划、报告书、工程招标前的标底资料和正在试制研究的产品新工艺,先进设备和管理技术及科研攻关项目;
(3)涉及工业原料、供应链收购供应情况的变动和各种原材料的成本、利润、统计资料及数据;
(4)名、特、优、新产品的生产配方和加工工艺,储藏保鲜新技术,以及从国外引进、承担保密义务的或从国外获得的应当保密的技术;
(5)历年来的干部调动、汇总名册、考察培养材料和尚未公布的职位、职称任免、调动事项和员工的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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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正在承办下属单位党政机构及编制的调整事宜和企业资产经营中的兼并、收购、重组等,计划方案、评估报告、谈判口径等;
(7)其他由上级确定的机密事项。
(三)秘密级事项
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涉及我公司的范围有:
(1)
尚未公布的企业内部经济运行数据及财务审计情况、企业产权变动情况;
(2)出台前的主要产品调价方案及价目单;
(3)正在查处中经济、刑事案件、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材料,内部讨论情况以及办案过程中掌握的各类查证依据及末公布的调查报告、处理决定和内部通报、违纪案件的检查,控告材料和检举控告人、证人的姓名、信件等;
(4)不能公布的会议内容和尚未传达的重要会议内容;
(5)涉外活动保密事项;
(6)内部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及档案资料,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各类数据及外部存储介质(硬盘、光盘、磁带等);
(7)其他由上级确定的秘密事项。
第九条
涉及两种以上密级的,从高执行。
第十条
上级或同级单位发来的文件、简报、资料等,按发文单位确定的密级管理。
第十一条
对本单位制作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报表等4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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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规定标明密级,严格管理对在制作国家秘密事项过程中产生的草稿及印制中多余的纸张等保管和处理。
第十二条
凡划入保密范围的内容,在规定时限内(超过时限规定即可自行解密),非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披露或发表(上市公司按监管规定披露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
秘密资料需要对外披露和公开发表时,应按确定密级的企业批准。必须十分重视企业上网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泄露的要及时报光明食品集团、公司保密机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
对秘密文件、电报、资料的拟稿、缮印、复制、收发、传递、传真、阅办、保管、清退、归档和销毁、都应严格手续制度。
(一)拟稿的有关人员,应记录名单。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应尽量缩小知密范围。拟稿用纸应注意收集、销毁、防止散失。
(二)缮印秘密文件、资料时。应有保密措施,不让无关人员观看;缮印份数应作好记录,编好号。添印秘密文件,应经主管领导审批。
(三)复制秘密文件,应经主管领导批准,严格按批准份数复制。绝密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市委的文件,以及党和国家负责同志的内部讲话记录,未经原发文机关批准,不得自行复制。市委批转的有关工作细则、条例和具体办法,公司主管业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5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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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印(不印市委批语)。复制文件应注明复制单位、日期、份数。复制的机密文件,应同正本文件一样严格登记管理制度。
(四)秘密文件的传递,应由文书管理人员严格登记,履行签字手续,不得横向之间私相授受。秘密文件、资料不得用普通邮政传递。单位之间传递秘密文件,由机要通讯员办理,使用专用工具,接收时应点清件数,察看封口是否牢固。不得使用快递公司传递秘密文件。
(五)传真秘密文件,资料时应严格掌握,区分不同文种,如中共中央、市委文件、市国资委文件等不准传发,资料传发必须由单位(部门)主管领导签发,编号并留底备查,有专管员严格依照保密制度和操作规章办事。
(六)秘密文件的阅读范围,应按规定严格掌握。机密、绝密的文件、资料应在办公室阅读,不得带回家去。阅读中间离开办公室或会客时,应随手将文件收起,防止丢失。
(七)秘密文件的保管,应指定专人办理,配备必要的箱柜,保管人员应经常清点检查文件保管情况,并做好清理记录。机密、绝密文件、资料,一般应当天交还保管人员。
(八)秘密文件的清退、销毁都应造具清册。需要清退的文件,每年清退一次。需要销毁的文件。应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经鉴定确实己超过保密期限无保存价值,需销毁的文书档案、财会档案、科技档案和各种专业档案等,请按照《上海国家保密局关于保密废纸回收销毁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十六条
召开秘密事项的会议,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规定6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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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纪律。出席会议的人员应经过领导审定,办理签到登记手续。如会议内容,不准录音、不准记录的,会议主持人应声明。会议内容的传达,必须严格按规定范围进行,不得擅自扩大传达范围,不得擅自向外透露议论的秘密事项。
第十七条
党和国家的秘密事项,不得在普通电话中谈论,不得使用电子邮件、传真机发送和传播,承办机要文件事项,应坚持密来密复的原则。
第十八条
涉及本公司重要事项和秘密事项的新闻报导,或内部资料的公开发表,一般可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查批准。特别重要的,应经光明食品集团主管领导人批准。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资料档案的保密工作,必须遵守国务院颁发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和市科委制定的《上海市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办理。
保密项目提供国内外单位参观交流,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一切涉外活动中,必须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划清密与非密的界限。凡是党和国家末公开发表的机密事项和会议内容,不准泄露,不该讲的国家机密数宇,绝对不讲。末经批准,不得擅自向外国人提供保密技术资料、样品和新产品。
第二十一条
出国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出国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保密教育。在国外任何场合都不准议论党和国家内部情况以及其他机密事项。
第二十二条
单位(部门)公章、负责人私章和空白介绍信应由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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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人保管。保管设备应牢固安全。印章使用后,应即锁入柜,不得乱放或擅自托人代管。使用公章应经单位主管领导人或授权部门负责人批准。空白介绍信不得预先盖好公章。便函便条使用公章和银行贷款担保使用公章,都应填写公司用印单,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职责到位、便利实施”和“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公司财务部、信息中心在市安全保密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公司所属单位办公自动化责任部门(办公室等)负责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安全保密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网络管理要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信息上网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和批准,确保企业及国家秘密不上网。涉密信息网络必须与公共信息网实行物理隔离。在与公共信息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
第二十五条
计算机机房是系统关键设备的安装场所,必须安装防火、防盗等报警装置、空调设备等,落实相应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并制定管理制度。网络应配置安全保密管理设施。系统禁止使用有损安全保密的软件,如游戏软件、未经病毒杀灭处理的外来拷贝软件等。
第二十六条
系统管理人员和应用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不定期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和检查,不得泄露系统的安全保密策略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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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当对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第五章
保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所属企业应由一名领导同志分管保密工作,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和协调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责任:
((一)依照法律法规,重视本企业的保密工作,建立和健全本企业的保密工作制度和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遵守上级的有关保密制度、办法和规定,经常开展保密法规和纪律教育,增强保密观念。
(三)加强本企业的定密、划密工作,定期开展保密工作自查,发现失、泄密情况,应及时书面报公司保密工作小组,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区别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六章
保密责任与泄密处置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管理人员如发现失密、泄密或者可能泄密的情况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告知保密人员或有关负责人,以便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不报。
第三十一条
对于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管理人员故意的或者过失泄密、失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不够刑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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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所属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公司党委委托公司保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10本实施办法自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共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一年八月三日
篇六:党委会记录丢失的责任归谁
党委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党组领导成员重特大管理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规章制度
一、管理决策重大事情的基本准则
1、坚持不懈以马列主义、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三个代表”关键观念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实质为具体指导,坚决贯彻实行党的基本线路、战略方针、现行政策,保证有令即行、有禁为止。
2、努力学习我国的宪法学和法律法规,坚持不懈在我国的宪法学和法律法规的范畴内主题活动,确保我国的宪法学和法律法规在地方志常务委员会的贯彻落实。
3、科学研究和组织学习上级领导的各种各样标示、决策,融合工作中具体,不打折地坚决贯彻实行。要坚持不懈思想解放、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开拓进取。
4、严格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某些斟酌、大会决策”的标准,推行团体审议和大会决议,坚持不懈党组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保证
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
5、充分体现民主化,普遍征询建议,坚持不懈走从人民群众中、到人民群众中来的党的群众路线,掌握民意、体现民声、集中化民智,执行决策。
二、管理决策重大事情的审议范畴
(一)贯彻执行上级领导重特大管理决策、布署
(二)探讨科学研究全委工作中的关键难题
(三)有关干部任免奖罚及激发等事宜。
(四)重特大项目投资。
(五)涉及到人民利益的关键难题
(六)制订颁布重特大规章制度、要求。
(七)按相关要求应由党组团体决策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管理决策重大事情的基本上程序流程
1、明确提出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一般由有关职责科(室)在普遍开展调查科学研究、充足征求各层面建议、博采众长的基本上,明确提出拟管理决策的重大事情,拟订基本计划方案后交主抓的党组组员明确提出,尤其重特大或非常复杂的、比较敏感的事宜,应明确提出2个之上可供较为的管理决策应急预案,待领导班子审批愿意,报请委支部大会探讨决策。
2、科学分析论证。凡涉及到地方志全委会计开支、党员干部采用、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难题时,党组组员率先垂范做好调查,充足征求和采取权威专家、专家学者、人民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坚持不懈坚持实事求是,用事实说话。
3、沟通交流斟酌。会议议题和相关原材料一般提早3至5天发送给党组组员,便于事先了解状况提前准备建议。除干部任免事宜外,尽量减少临时动议。
4、集结大会。大会一般每月举办1至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性分配。大会由领导班子主持人,镇长不可以参加会议时,可授权委托别的党组组员集结主持人。大会须有过半数组员到会方能举办。遇有独特难题急缺决定而党组组员但是过半数时,可拟议基本建议,公司办公室征询未到会党组组员的建议,经三分之二之上的党组组员愿意后,也可做出决定。列席工作人员依据会议议题由领导班子明确。
5、团体审议和大会决议。大会先由主抓组员或相关职责科(室)详细介绍应急预案及明确提出原因、论述結果等状况,随后分配充裕時间让党组组员对议案开展探讨。探讨管理决策中,要充分体现民主化,保证言无不尽,言无不尽,充足发布意见与建议。参会人员对议案理应发布愿意、不同意或是缓议等确立建议和原因。决议应选用记名投票方法,也可采用口头上决议或举手表决方法,依照极少数听从大部分的标准产生决策。赞成票超出应到会党组组员总数的过半数为根据。未到会组员的建议不记入投票数。如极少数党组组员因事未参加会议,应将探讨决策立即通告,并充足重视她们的建议。对必须决定的难题产生矛盾时,一般应缓定,进一步调研论述、商议和沟通交流,必需时往上级领导请示报告后,再作决策。管理决策后,经实践经验证明不当之处的,适度开会研究修定。
探讨决策的事宜,涉及到参会人员自己及家属的,自己务必逃避。
对重特大紧急事件和紧急状况,赶不及举办党组大会的,党组组员能够
临时性处理,过后应立即向支部大会汇报。
党组大会做出的管理决策,必须行政复议的,理应经支部大会超出过半数组员愿意后开展。
6、产生会议记录。每一次大会均作详尽纪录。对相关关键事宜,依据必须由公司办公室或筹办科(室)下发会议记录。以党组为名汇报下达的文电,由领导班子审签;镇长没有,由临时性会议主持的党组组员审批审签。
四、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背本标准的个人行为,属以下状况之一的,理应追责关键责任者及其别的立即责任者的义务。
(1)违背决策制定的;
(2)未根据团体审议和大会决议,领导干部本人私自管理决策的;
(3)管理决策时不重视领导班子大部分委员会建议的;
(4)不属实向支部大会详细介绍状况的;
(5)未按上级领导党组织规定再次审议的;
(6)集体决策发生误差和出错的;
(7)违背保密纪律的。
以上违规的个人行为,剧情轻度的,关键责任者和立即责任者理应在支部大会上开展查验,接受批评;剧情偏重并导致不良影响的,依照党员干部管理员权限,开展诫免谈话;情节恶劣给工作导致巨大损失的,按照规定汇报组织处理;组成违法乱纪的,移交纪检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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