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年度自查报告3篇(精选文档)
生产许可证年度自查报告第1篇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20xx年9月13日,市县审查组对我公司进行了水泥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各位专家本着服务企业、有效监督的原则,对我公司进行了全面、认真的监督检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生产许可证年度自查报告3篇,供大家参考。
生产许可证年度自查报告 第1篇
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0xx年9月13日,市县审查组对我公司进行了水泥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各位专家本着服务企业、有效监督的原则,对我公司进行了全面、认真的监督检查,并针对企业在生产及管理上存在的不足提出了5项宝贵意见。
公司领导高度重视此次监督检查工作,召开了专门会议通报检查结果,按照审查意见,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责成副总经理、管理者代表、总工程师李瑞军,生产技术厂长吴挨平,质量监督科科长周长江,化验室主任李晋玲组成整改领导组,负责整改工作,并监督落实到位。现将企业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1、改进项:化验室水泥压力试验机无防护罩。
此次审查组进行实地核查,指出化验室水泥压力试验机无防护罩的不足之处。公司十分重视生产化验室的管理,水泥压力试验机原来有防护罩,但使用时间较长,较脏,就弃置不用了。经检查后,公司领导特批购买白布6米,制作了防护罩。并规定每月清洗一次,保持整洁。同时,公司化验室主任李晋玲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按检查组的要求对相关设备进行清理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始终维持在最佳状态,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及产品质量始终如一。目前设备性能和状况良好。
见整改图片。(附图)
2、改进项:水泥试块养护室干湿温度计未进行正常维护。
因水泥试块养护室一直密封密闭且每天定时喷水,试验人员只凭感觉认为湿度满足了要求,未对养护室干湿温度计及时加水。经检查组指出后,在整改会议上,公司领导批评了这种“想当然、我以为”的不尊重科学的行为,化验室及时进行了整改,加了水。并规定按照要求定期加水,观察湿度变化,一切用数据说话。
3、改进项:水泥试块养护室未安装防爆灯。
公司化验室水泥试块养护室安装的是节能灯,无防触电设施,在某种情况下可能爆炸,有安全隐患。根据专家们的建议我公司已就该项做了改进,对养护室、成型室更换了3个防爆灯,避免了安全隐患。
见整改图片
4、改进项:化学分析室物品摆放杂乱,工作台上有无关杂物。此次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对化学分析室的物品摆放状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虚心接受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化学分析室物品认真清理,对工作台上的杂物立即进行了清除,规定手套、毛巾、披肩帽、抹布不得乱堆放。切实按照专家的建议对化学分析室的设施进行更新,保证化学分析室环境清洁卫生,生产产品质量安全。
见整改图片。
5、改进项:化验员检验时,填写原始记录不规范,内部培训学习不到位。
针对检查组提出的这个问题,公司责成副总经理、管理者代表、总工程师李瑞军,质量监督科科长周长江及时组织为期十天的化验室学习培训,严格按照《水泥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水泥企业质量
管理规程》学习整改,并组织全室人员进行了考试,以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通过学习培训,提高了化验人员思想认识和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附:部分化验人员培训考试试卷
以上是针对检查组提出的五个方面的问题,我公司制定的相应整改措施,请领导和专家评审指正。此次对公司的实地监督检查,是我们一次难得的学习和提高的过程,在检查组的耐心指导和辛勤工作下,我们得以及时发现生产、质量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通过整改,我们组织内部人员严格依据《水泥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进行再次自查,相信通过此次监督检查,一定可以将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为公司的健康发展、产品质量稳步提高提供有力保障。
吕梁市金龙工贸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生产许可证年度自查报告 第2篇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管理试行办法》,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
辽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年度自查报告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管理,确保企业持续改进生产条件,促进企业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年度报告的统一管理工作,辽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许可证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许可证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第四条 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制度采取企业自查申报,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根据企业自查报告的情况进行书面审查或现场审查的方式进行。对生产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或国家产业政策管理产品的获证企业,一般应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可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获证企业应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度(获证当年除外)第三季度向所在市许可证办公室提交《辽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一式两份。有特殊理由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之前向所在市许可证办公室提交延期提出《自查报告》的申请,经市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可以延期。
第六条 获证企业提交自查报告的同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过工商局本年度年审合格);
(三)根据《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需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七条 市许可证办公室收到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后,20日内完成对《自查报告》的审查,并将《自查报告》审查合格企业的电子版汇总表和生产许可证副本报省许可证办公室,由省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生产许可证副本中监督检查记录由市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填写。《自查报告》一份由市许可证办公室存档,期限为5年,省许可证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八条 书面和现场审查是对“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情况自查表”中规定的8项内容进行审查。审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审查结论判定原则为:“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情况自查表”中规定的8项内容,其中有一项不合格项即判定为不合格。对审查不合格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工作完成后,对企业进行重新审查(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除外)。
第九条 市许可证办公室每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自查报告审查汇总表及电子版报省许可证办公室。省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的《自查报告》和现场审查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抽查,被抽查的企业数量不超过获证企业总数的10%。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自查报告免审:
(一)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辽宁名牌产品称号;
(二) 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
(三) 拥有完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信誉良好,诚信守法。
第十一条 符合免审条件的企业可向市许可证办公室申请,由省许可证办公室进行审核确认,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度向社会发布免审企业名单。免审企业在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免于提交《自查报告》和现场审查。
第十二条 企业不再符合免审条件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取消该企业的免审资格。
第十三条 获证企业未依照规定定期向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自查报告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产品增加单元、扩大规格,未按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未依照《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四)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的;
(五)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六)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 省、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工作人员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刁难企业、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借机谋取其他不当利益。对一经查实的上述行为,依照《条例》第六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自查报告的审查不得向企业收费。
第十七条 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辽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生产许可证年度自查报告 第3篇
一、矿井概况
矿井地理位置,所采煤层、厚度、倾角,可采储量。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矿井涌水量。开拓方式、采煤方法、生产能力。通风方式等。
二、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规定的情况
(一)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在申请安全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是否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安全管理情况
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制定并贯彻落实及存在问题;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及执行情况;
4)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5)严格执行有关煤矿劳动定员标准及执行情况。
6)不得存在超能力,超强度生产。
2.安全培训情况
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按照分级培训规定进行培训,并持有有效的安全资格证书。
2)对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3)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及执行情况。
3.主要巷道高度、及支护材料符合要求。
4.开采煤层按规定进行各种鉴定
1)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2)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
3)有各煤层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5.矿井通风情况
1)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2)通风设施完善可靠;
3)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
4)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5)矿井有反风设施,并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反风率符合规定;
6)有停风撤人措施;
7)各采掘工作地点有压风自救管路,结合灾害预防,安装地面压风系统;
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
6.瓦斯防治情况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
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符合要求;
3)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
4)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5)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7.矿井防尘情况
1)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及执行情况;
2)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及执行情况;
3)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执行情况;
4)有防尘供水系统。管路铺设、直径、材质符合规定。
8.防治水情况
1)水文地质情况;
2)矿井排水系统健全、能力满足需要;
3)有水害威胁的矿井配齐并使用探放水设备,有探放水措施、制度及执行情况;
4)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专业队伍及班、日报表制度及执行情况;
5)有综合防治水措施;
6)带压开采措施与报批及执行情况;
7)留足各类防水及保护煤柱。
9.火灾防治情况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
2)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
3)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4)井下所有巷道和硐室支护采用阻燃或不可燃材料支护。
10.矿井供电情况
1)矿井实现双回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
2)主要设备双回路;
3)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4)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11.矿井提升运输情况
1)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及执行情况;
2)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及执行情况;
3)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
4)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及执行情况。
12.矿井通讯系统
1)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
2)《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要求的地点等,安装通信设施,并能与矿调度室等部门直接联系;
3)调度室值班。
13.井下爆破情况
1)爆破器材安全标志;
2)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3)“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及执行情况。
4)爆破器材的运输、储存。
14.安全标志情况
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15.安全救护情况
1)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2)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4)劳动保护用品;
5)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6.作业规程
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17.图纸情况
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18.依法开采情况
无越层越界及擅自开采各类保护煤柱的行为。
(三)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情况。
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矿井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与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有《特别规定》规定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行为,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接受煤矿安全监管及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1、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工作
2、严格执行,并未违反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3、接受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情况
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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